1. 凌晨挂上够买股票有优先权吗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假如你想早涨停价排队买开盘的新股,那就看时间了,但你凌晨挂上,还得看券商的速度,即使你是凌晨挂的单,但券商仍旧是得在集合竞价的时候报到交易所。另外你无需凌晨挂单,挂单时间一般都是在晚上8点清算后就可挂单。
2. 股东哪些情况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放弃优先购买权对股票影响什么意思
放弃优先购买权对股票影响的是就是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
4. 优先认股权与优先认购权相同吗 请区分一下
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也叫优先认缴权或股票先买权,是公司增发新股时为保护老股东的利益而赋予老股东的一种特权。
优先认股权是普通股股东的优惠权,实际上是一种短期的看涨,拥有优先认股权的老股东可以按低于股票市价的特定价格购买公司新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票。其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份证书,写明他有权购买新股票的数量,数量多少根据股东现有股数乘以规定比例求得。一般来说,新股票的定价低于股票市价,从而使优先认股权具有价值。股东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转让他人。
2优先认购权
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新股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就是说,在优先认购权生效之前卖出股票。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
5. 我有这支股票优先购买权怎么操作呢
你需要在最有利的时候行权,比如说你的行权购买价是10元,现在的市场价只有9元,你一定不会行权,因为你行权后无利可图,相当于用10元买了只值9元的股票。但是比如说突然该股票大涨到20元,到了一个高位,在该市场价下行权你可以用10元购买20元的股票,你接着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假设没有冻结期),你就可以获利10元。
6. 什么是股票购置权
股票认购的具体程序 员工向企业(如组成持股会则向企业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企业或企业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并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员工缴付购股资金,一般应用现金支付,也可用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按企业自定方案合理分配给职工作为购股资金; 企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并将员工持股名册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在上述过程中,职工认购要分两步走:职工按基本股配股比例、工龄、岗位首先认购自己可以认购自己可以认购的股票,认购结束后,即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企业主要领导之后,按选举出的职务再进行职务股的认购。企业职工内部股购买后一年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
7. 股东优先购买权有没有行使期限
行使期限:30日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票先买权扩展阅读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
按照该规定,在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其他股东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实质上赋予转让股东口头通知相应的法律效力,但从举证责任来讲,转让股东有义务对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股一事,以及转股的条件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股权转让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的情形,即便其他股东确实不知道股权转让的事实,那么自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一年后,其他股东也丧失优先购买权,只能接受股权转让的事实,认可股权转让的效力。
目前工商登记还存在很多的漏洞,时常发生未经股东会决议,私自转让股权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在司法解释四生效后,公司的股东务必时常关注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避免自己优先购买权在股权变更登记一年后而丧失。
8. 什么是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
一般上市公司对于其股票的公开增发、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式交易转换债券等涉及公司股权增加或潜在股权增加的事项,对于在特定股权登记日持有该公司股权的股东都会有相应的个有一定比例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说这优先购买权不具有限量性质的优先购买权,若你放弃相关的股份优先购买权就等同于放弃了相关的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