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群星股票转让~~~最好到那里去
股票转让的条件和限制
【案例介绍】
兴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一起于1992年5月14日在上海发起设立的.该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成立时,不仅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1995年10月16日,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15000股,价值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实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双方虽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据说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所以转让行为更是无效的.兴业公司不同意宏达公司的主张,认为转让的股票虽然尚未背书,但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交换股票股款,协议即生效.既然协议已生效,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宏达公司在股市繁荣时迫切要求买下兴业公司所有的股票,股市萧条时又声称转让行为无效,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在此股市萧条时,兴华公司的几个董事和一些职工也沉不住气了,看到公司股票逐日下跌,怕损失越来越大,打算尽早抛掉手中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在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经常业务往来的客户中,有一个经营建筑装璜材料的个体户李某,他也持有兴华公司的股票.1995年12月,李某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其大量债务中也有欠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李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请求兴华公司以市场价,或者略低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他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票3000股,帮助他渡过难关,公司负责人婉言拒绝了.李某又请求兴华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以这3000股股票为抵押,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李某非常不高兴.兴华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其指出,公司不能接受他的请求是因为那是违法的.
【几种观点】
1,发起人不能出让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而且记名股票的转让以背书为成立的有效条件,因此兴业公司与宏达公司的股票转让行为无效.
2,宏达公司和兴业公司之间的股票交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能解除.
3,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职工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可以与其他社会公众股一样上市交易.
4,只要价格是公平合理的,李某可以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交易.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条件.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有人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份转让的争议经常表现为股票转让的争议.各国法律都对股份转让的原则,方式及限制情况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145,146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由此可见,股票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只有按照法定的形式进行,转让才是有效的.兴业公司和宏达公司虽然签订了股票转让的协议,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他们在转让记名股票时,却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背书和变更股东名册的手续,所以是无效的.在律师的劝说下,兴业公司和宏达公司之间的争议以兴业公司退回宏达公司股款,并收回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而告终.
其次,为了强化发起人和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责任感,预防他们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转嫁公司风险,各国公司法还对某些特定股份的转让作了一些特别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到第14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向公司如实申报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且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在转让或者购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其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等,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兴业公司作为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3年后转让股份是可以的,只是因为未采用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而无效.(2)兴华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内不能转让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再次,兴华公司职工股的交易可以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般职工股,这种股票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即可以与社会公众股一样依法交易.第二种情况是内部职工股.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初期,出现过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中有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只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逐步上市交易.
第四,关于李某能否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交易的问题,关键不在于价格是否公平,而是在于公司能否收购自己的股份.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等于向股东返还出资,这会影响公司的财产基础,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收购自己的股份,还会给董事和大股东带来利用内部信息,通过买卖公司股份获取不当得利的机会.因此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公司除因减少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所以兴华公司的法律顾问指出,如果公司接受李某的建议,那是违法的.
⑵ 珠海证券登记有限公司93年托管的信海股份股票,还存在吗
你好!
我手上也持有这个股票,持有的股票数量不少,万股计算,现在这个股票还存在吗?如果有,我应该怎么去处理才能把钱取出来。我持有的也是93年的信海股票。求分享解决方法。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⑶ 珠海群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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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我92年买珠海维佳股票,这公司还正常经营可以拿回本钱吗
软件上查不到你说这股票。没退市的话可以卖掉。
⑸ 关于1992年的珠海东大置业股票
这个是挺麻烦了,看来要到当地的证监会咨询了。实在不行也得向市政府信访办上诉了。
⑹ 93年的信海股票现改成啥名了
没有找到这只股
⑺ 家人在93年在珠海经济特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购买了名为"金宇实业"的股票,
那个朋友,你那个股票代码和现在的股票代码不太一样,你确定是上市的?若果没有那就是非上市公司,那么非上市公司怎么会有股票的呢?最好你问下这家公司还在不在,,,
⑻ 格力房产上市没有于93年买了两千股格力房产的原始股,折子上盖的是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的专用章
格力地产原名是海星科技是1999-06-09在上海交易所上市,母公司是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信息技术业,后来业绩下滑,经营困难,2008年,海星科技与格力集团签署了《资产置换及以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协议》,拟与格力集团进行资产置换并向格力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照协议,海星科技拟置入格力房产100%股权及珠海格力置盛房产有限公司100%股权。置换完成后,海星科技将由格力集团控股。后更名为格力地产,成为格力集团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平台。格力地产已成为珠海目前最具实力和影响力的房地产企业之一,于2009年成功借壳上市。
⑼ 深发展股票,1995年9月我购买了深发展1500股,1000股珠海富华,多年未管,现在的市值是多少股呢
你持有的深发展股票,1995年9月购买入1500股,
估计你的购入价约10元.现在已经变成4500股了,目前市价18元/股.总的来说你目前的深发展股票市值81000元.加上历年的分红约2000元合83000元.
1000股珠海富华[现名叫000507粤富华],估计你购入时约2.7元.现在它10元/股.你的市值目前是1.2万元.
两股合并你的市值约是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