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是上市公司发行的,那么期货是谁发行发行价如何定股票有总股本,期货有没有总份数
这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哈。刚毕业,学姐就进了一家期货公司的营业部,几年过去,乘工作之便,确实接触过不少品种,基金、股票、期货等等,赚过钱也亏过,算是小有心得,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这期货和股票的区别。照例先分享前段时间刚分析出的牛股排行榜,欢迎来和学姐交流讨论思路。【牛股清单】最新技术分析出炉
股票和期货的区别
股票的本质就是你购买了一家公司的股份,那家单位给你的凭证;而期货,则是交易双方根据各自对标的物的未来价格预期,以现在的价格签订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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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显然已经很清楚了那就再来看看有什么区别吧:
1、标的物
标的物也就是交易对象。菜市场里的标的物就是菜,所以,在股票市场里就是个股,像在期货市场的话,标的物肯定更加丰富,大宗产品(农副产品、金属、原油)、金融资产(股票、债券)
2、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说白了就是你怎么去赚到钱。股票市场就是要越做多越挣钱,但是这也就代表着股票市场下跌之后,只能眼看着赔钱;但是期货市场是不同的,期货市场是双向交易的,不仅能够用多做一些低位的办法获得一些利益,同时也可以借入标的资产,然后卖出获得现金,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支出现金买入标的资产归还从而赚取盈利。但不管投资方向是怎样的,信息绝对是你赚不赚钱的关键因素,可以说只要你拥有比别人更快更靠谱的信息渠道,就能更大概率在市场中盈利。这里我也给大家准备了股市播报,可以及时获取可能影响到金融市场的资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3、交易机制
股票是T+1交易,今天买进来,明天才能卖出去。这时候你会问,那今天买的买贵了怎么办?难不成暴跌也只能看着它跌吗?哈哈,其实是可以通过后续手段摊薄当天购买成本的,不断跟随学姐,后面会出专栏教大家怎么操作。回到期货,期货是T+0交易,也就是买了之后就能卖出。
4、资金效率
股票是全额交易,想买多少股股票需要你有相应的钱数,而期货是保证金交易,哪怕只有1万块,你也可能买到价值10万块的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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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06年股票上涨原因
.06年我国的宏观政策以及股票上涨的动因分析:
2006年,我国的货币政策一再收紧,但是股票市场却一路上扬。股市一改政策市的面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逆政策周期运行的特征。在2006年,央行连续推出四大收紧性货币政策:
1.在4月27日,央行宣布,从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当时的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
2.在 5月17日,央行发行了1000亿元定向票据;
3.在6月16日.8月15日和11月15日,央行连续三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每次提升0.5%,由原来的7.5%提高到9%。与以往股市对紧缩性政策的反映不同,股市并没有因央行连续推出收紧性货币政策而走低,而是每次在收紧性货币政策推出后,股市都是低开高走,呈现出明显的逆政策周期运行的特征。
4.在8月18日,央行宣布,从19日起,我国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上调0.27%。存款利率由2.25%提高到2.52%,贷款利率由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我国的股票市场已经建立16年,在绝大部分的时间里,股市均是顺政策周期运行。从1990年底至1993年初,在大搞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宏观政策全面放松,股市走出了上升三大浪的形态。此后,由于经济过热,管理层提出了“治理整顿三年”的方针,宏观政策全面收紧,股市也连续下跌了整整三年。在1996年以后,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宏观政策不断的放松,股市在放松政策的推动下,走出了一波高于一波的大牛市行情。就是因为如此,我国股市呈现出明显的政策市特征。但是2006年我国股市出现以往少有的逆政策周期运行的特征,06年大盘突破1500点后就一直放量上攻,不给空方任何还手的机会.从当时的技术图形看大盘已经突破了下行通道,进入了上行通道.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面:
1、2006年央行连续推出收紧性货币政策的目的是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及信贷规模,而不是调控股市。在2006年上半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出现不断攀升的局面。1-2月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为26.6%;3月份为29.8%;4月份为29.6%;5月份为30.3%;6月份为31.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的不断攀升有可能导致新一轮的经济过热。与此同时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也不断扩大,仅前三个月,银行就投放了1.26万亿元的贷款,超过了央行全年信贷额度2.5万亿元的一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及信贷规模的不断膨胀,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因此连续推出了收紧性的宏观调控政策。而股票市场并没有被列入宏观调控的目标。
2.2006年我国经济呈现出高增长,经济周期处于连续上升阶段。2006年一季度我国经济增长率实现了10.2%,二季度猛增至11.3%,三季度实现了10.7%,预计2006年全年经济增长率可达到10.5%以上。我国2006年股市的大牛市行情就是在经济高增长的背景下出现的行情。
3.由于美圆的贬值趋势和人民币升值趋势,导致了中国股市成为国外游资的避险品种,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注意外资的进入是为了保值,不一定直接对股市构成利好,有些是间接对股市构成利好.
4.现在中国的银行利率横比世界其它国家,纵比中国利率历史都不算过高,将来的物价上涨还有很大的空间.从而会使很多公司企业的帐面业绩有所提升.
5.未来几年中国还有很多拉动中国内需的大事发生,如08年的奥运会,2010年的世博会和亚运会,都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很多机遇.
6.随着新股恢复发行,给股市带来很多活力,导致大盘指数不断创出新高,从而有利于做多.
7.随着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和现在某些股票的认购和认沽权证的发行,对大盘都有化解风险的能力,所以做多主力不用害怕出不了货,所以直接导致他们积极做多.
8.管理层为了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在股市连续推出了利好政策,比如降低印花税以及在股改的过程中高比列送股。在宏观调控政策收紧的背景下,股市的融资政策不断放松,吸引了大量资金源源不断入场,推动了股市行情持续不断的上涨。
9.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结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的完善,会出现越来越多质地优良的成长性公司.
③ 以前做过期货,想知道期货与股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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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和期货的区别
股票,即买了一家公司的股份,公司给你的凭证;而期货,则是交易双方根据各自对标的物的未来价格预期,以现在的价格签订的合约。要是想更深层次的了解这些概念,就来看看这几本书吧,这几本书可能是我们进入投资市场的引路人--【在线免费阅读】股市入门精选书籍
概念理解清楚以后,我们就再看看区别在哪:
1、标的物
标的物也就是交易对象。而菜市场中的标的物想必大家都知道,那就是菜,同理,在股票市场里那就是个股,在期货市场里,标的物更加种类繁多,大宗产品(农副产品、金属、原油)、金融资产(股票、债券)
2、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它代表的意思就是怎么才能赚钱。股票市场只能做多才能挣钱,也就是说股票市场跌了,我们只能干看着;期货市场就不是那个样子,期货市场是双向交易的,可以在低位做多来获利,也可以在股价高位时进行逢高做空来得益。但不管投资方向是怎样的,信息绝对是你赚不赚钱的关键因素,可以说只要你拥有比别人更快更靠谱的信息渠道,就能更大概率在市场中盈利。这里我也给大家准备了股市播报,可以及时获取可能影响到金融市场的资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链接)
3、交易机制
股票是T+1交易,今天买入,明天才能卖出。这时候你将会问,那今天买的买贵了怎么办?暴跌的话也只能看着它跌吗?哈哈,其实是可以通过后面一些办法摊薄当天购买成本的,持续跟随学姐,接着会出专门栏目教大家怎么操作。回到期货,期货是T+0交易,也就是买了之后就能卖出。
4、资金效率
股票是全额交易,买多少股股票需要看你有多少钱,而期货是保证金交易,你就算只有1万块,你也会有概率买到价值10万块的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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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那么股民买了股份公司的股票,是不是股民买股票的钱直接就打到公司账户了
不是的,股票交易后,股东买进卖出,交易金钱是通过银行在股东之间流通,不直接成为公司的资本。
股价,与公司经营效益相关,公司发展好,股票买多卖少,股票供给小于需求,股价升高。股东在买卖中获差价得利。公司只有在一级市场卖出股票,金钱才成为公司的资本(股本)。一级市场的交易有两种方式,可以首次发行,可以增资。
公司希望股价升高的动力在于:公司增资的方式是增发股票数,则每股代表的价值越高,融资越多。或者换句话说,公司希望融资达一定金额时,每股代表的价值越高,需要新发的股票数量越少。公司为什么想在增资时发行尽可能少的股票?因为新增股票,例如原来股票数总额100股,股东a有50股,其持股比例50%。现在增加100股,股东a此时持有50股,持股比例只有25%。新增股票时原有股票持股比例会被稀释。
股票本质上是公司所有权凭证,公司设立的时候,投资人们一起将资产或者资金放到公司账户,并按照出资比例各自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除此之外,增发新股也会把资金计入公司的净资产。
在这之外,我们平常接触的到的股票交易,都是公司原有的股东把自己持有的股票全部或者一部分卖给其他投资者,买的人获得股票,卖的人得到资金,只是两个新旧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和公司无关,公司自身的资产和股票总数都不会发生变化。
(4)06年买股票期货是不是发了扩展阅读:
二级市场交易者的资金流向:一部分作为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进入了上市公司(其中一部分还是券商的费用);一部分给了减持的原始股东变现;一部分给了国家交印花税;一部分给了交易所交过户费;一部分给了证券公司交佣金;如果没记错应该还有一部分通过交易所给了中登公司交结算费。然后就是一部分作为“赚了钱取出来的二级市场交易者”的利润。
所以从转入账户的时候你的钱就在第三方存管,是不经过证券公司的,买卖的股票也是存在券商在中登的窗口,券商相当于是中介,不会也没有权限主动去干预你的股票,公司也是一样的,一旦上市,股票就在交易所自由交易流通,和他没有往来的关系。
⑤ 股指期货是谁发的
股指期货是由中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的,期货合约是它制定的,不是发行的,因为期货中有个持仓量跟股票是不一样的,他是变动的。
到期进行现金交割,盈亏直接就在账户中了
⑥ 1993年颁布实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05年证券法修订06年实行以后是否还效
无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售股票。
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第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五)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上市公告并将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文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二)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
(三)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第四十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开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也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条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条 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
第四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代理和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二项以上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帐目分开。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规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
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时,应当自该事实发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法人在依照前两款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
第四十八条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
(一)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十二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二)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
前款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第五十条 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九十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第五十二条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
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取记名式。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簿记券式股票名册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实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未经股票持有人的书面同意,股票保管机构不得将该持有人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五十五条 证券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则,制定股票清算、交割的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规则。
证券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接纳会员。
第五十六条 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监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提交中期报告;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上市公司授权的董事或者经理签字,并由上市公司盖章。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中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情况;
(五)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简况;
(二)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
(三)公司所在行业简况;
(四)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
(五)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十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
(六)公司股东数量;
(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
(八)公司及其关联人一览表和简况;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十一)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十四)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五)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七)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第六十一条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普通股的,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该公司报告其持股情况;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变化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该公司作出报告。
前款所列人员在辞职或者离职后六个月内负有依照本条规定作出报告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规定公布信息的同时,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五条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除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交本章规定的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并向所有股东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其股票并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证监会有权进行调查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重大的案件,由证券委组织调查。
第六
⑦ 2006股市前景预测
中国股市2006
中国近二十年发展最快,经济连年高速增长,现在已成了全球经济增长的火车头。股市作为反映经济的晴雨表,你抓住了股市,就等于抓住了这次千载难逢机遇的龙头。在此前十五年由于国家处于转型阶段,作为经济晴雨表的股市功能被扭曲了,但是作为市场化的产物股市肯定会显现它的功能。股市欠下了经济增长的一笔大帐,而“还账”的契机就是中国加入世贸过渡期五周年的时候(2006年11月)。被扭曲、压抑十五年后中国股市爆发出来的能量,可能会令许多经过五年熊市的广大股民始料不及。形象说有点象2004年12月26日发生在印度洋的海啸一样的力度。
此前我在证券市场做过调查,有相当一部份专业人士不看好2006年的中国股市,他们认为现在这8000亿“垃圾”(目前A 股流通市值)还没倒掉,又有2万亿“垃圾”(解决股权分置后可以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要倒进来,而且还要发行超大盘的全流通新老划断的股票。市场没有这么多钱来承接。其实中国股市长期低迷主要是股票发行体制和上市公司运作机制这两大问题造成的。而这两大问题在中国加入世贸过渡期五年到期的2006年11月前是一定要解决好的,两个问题解决了,股市才能显现它的投资、融资和适度投机的健康市场的功能。市场资金才会像长江洪水一样汹涌而来。
中国的居民储蓄从1993年不到二万亿人民币,增长到现在已有十四万亿,此外,今年十一月我国政府承诺开放市场,证券市场也不会例外,国外的一个中型投资基金规模上千亿美元,折合人民币可以全部买完目前我国的A股全部股票。只有对外资开放的股市才会迎来真正的大牛市,这从香港、台湾、日本、韩国这些新兴市场走过来的路可以得出证明。所以我国的股市不会缺钱,而是股票太少,应该严格按市场标准快速发行新股扩容。股市的流通市值搞到6万亿—8万亿人民币才比较适中。
2006年虽然会形成大底部,但由于是熊市转牛市的过渡阶段,其复杂性和风险性也不可低估。大致分为:
1、春季“上涨”行情
2006年1月1日对中国证券市场影响较大的两部法律《公司法》、《证券法》开始生效。证券市场的规范化从法律上得到了保证,无疑也增强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加之股改在三月底前完成进度加快,新入市资金增多,目前已连续两周每天以小阳线报收。个股的涨幅和数量均扩大,技术形态上上升通道完好。从技术上分析这波反弹行情可持续到三月底四月份,高度在1300点至1400点之间,有些个股可能会有较大涨幅。这波行情是值得参与的。
2、二季度“调整”行情
根据资料分析三月底前股改能完成60%以上,二季度的四月份可能会发行新老划断全流通的股票了,这时股指期货在三季度推出可能性极大,因为股指期货可以做空这一因素,加之发行新股扩容,还有就是经过1月—3月股指上涨后技术指标已过高,在四月份后会迎来一波大的调整。这波调整行情后股票的价格会发生分化。
3、三季度“选股”行情
如果在7月—8月推出股指期货的话,那么四月份后的调整行情会一直持续到股指期货推出。股指期货真正推出后行情有可能在利空出尽是利好的思维下大盘出现大涨,高点会越过一季度的高点,这时候市场会在人们放松警惕的情况下放量急涨。如果到了放量滞涨的时候就一定要小心了。也就是说一天成交500亿,而指数只涨5个点或10个点,这时候十有八九就有机构在建立股指期货的空头合约了,这时候要小心了。最好卖出手中股票,因为这波下跌行情会跌得急、跌得深,有些股票会伴随上市公司退市而变得一文不值。股指期货是以市场手段挤泡沫的最好方法,但也是最残忍的,美国证券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推出股指期货后迎来了几个黑色星期一,以色列在90年代推出股指期货也造成股市大跌。我国的股市目前正处在结构性调整之中。因为结构的复杂性,可能这波跌势时间短些,但风险程度比美国和以色列当时的情况还大,所以这可能是这波大牛市最需要提防的,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如果你能回避这次风险,后面的路便是康庄大道了。
但是这波行情也给做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带来时间短、回报丰厚的机会。我预计快:三个月,慢:六个月,完成这波下跌行情,做准了可能会有几倍的回报,大盘在这波行情中有创新低的可能。
4、 四季度买入行情
在股指期货下跌的推动下,市场会一片恐慌,一些股票可能会像2001年9月的行情中出现没有量的买盘,你要卖10万股要打几个跌停板,这时全流通新股发行情况也不比平常好,定价也较低,这时一定要逆大众思维而上,像90年代初第一批买原始股的人一样果断。“倾家荡产“买进全流通的新股。我预计2006年股市年线图(以目前上海综指为准)会收一条带300点到500点下引线的阳线。
⑧ 中国股指期货发展几年了股指期货的本质作用是什么
可以这样理解。他就是个投机的场所,专业人士叫做“价值发现”,他对生产力不产生任何影响。
股指期货是股票指数期货的简称,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的整个交易流程可分为开户、交易、结算和交割四个步骤。
一、开户
股指期货的开户包括寻找合适的期货公司,填写开户材料和资金入账三个阶段。期货公司是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除交易所自营会员外,所有投资者要从事股指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对投资者来说,寻找期货公司目前有两种渠道,一是通过所在的证券公司,另一种途径是投资者直接找到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期货公司。这些期货公司应该有良好的商誉、规范的运作和畅通的交易系统。
在开户时,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选择交易方式并约定特殊事项,进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并申请交易编码和确认资金账户,最后通过银行存入保证金,经确认后即可进行期货交易。
二、交易
股指期货的交易在原则上与证券一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计算机集中竞价。交易指令也与证券一样,有市价、限价和取消三种指令。与证券不同之处在于,股指期货是期货合约,买卖方向非常重要,买卖方向也是很多股票投资者第一次做期货交易时经常弄错的,期货具有多头和空头两种头寸,交易上可以开仓和平仓,平仓还分为平当日头寸和平往日头寸。
交易中还需要注意合约期限,一般来说,股指期货合约在半年之内有四个合约,即当月现货月合约,后一个月的合约与随后的两个季度月合约。随着每个月的交割以后,进行一次合约的滚动推进。比如在九月份,就具有九月、十月、十二月和次年三月四个合约进行交易,在十月底需要对十月合约进行交割。
三、结算
因为期货交易是按照保证金进行交易的,所以需要对投资者每天的资产进行无负债结算。投资者应该知道怎么计算自己账户的资金状况。期货交易的账户计算比股票交易要复杂。首先,计价基础是当日结算价,它是指某一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若这个小时出现无量涨跌停,则以涨跌停板价为结算价;若这个小时无成交,则以前一个小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在期货交易账户计算中,盈亏计算、权益计算、保证金计算以及资金余额是四项最基本的内容。在进行差额计算时,注意不是当日权益减去持仓保证金就是资金余额。如果当日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则意味着资金余额是负数,同时也意味着保证金不足了。按照规定,期货公司会通知投资者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保证金补足,这是追加保证金。如果投资者没有及时将保证金补足,期货公司可以对该账户所有人的持仓实施部分或全部的强制平仓,直至留存的保证金符合规定的要求。买入股票后,只要不卖出,盈亏都是账面的,可以不管。但期货是保证金交易,每天都要结算盈亏,账面盈利可以提走,但账面亏损就要补足保证金。为更好地保护期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2006年5月成立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该中心网站上提供了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通过该系统投资者可以查询自身交易结算报告等信息。
四、交割
股指期货的交割也与股票不同,一般股票投资者习惯了现货买卖,而容易忽视股指期货合约到期需要以当日的合约交割价进行现金结算,所以想要持有头寸需要持华中智能股票预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