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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后怎么买伦敦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8-23 02:24:19

㈠ 沪伦通!哪里可以看到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走势图!谢谢

现在国内能看到伦敦证券交易所股票走势的渠道还是比较少的。国内各大财经网站上也都还没有。一般只会有富时100指数的行情走势。
如果英文水平过关,可以直接到伦敦证交所的官网查看:www.londonstockexchan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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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怎么投资欧洲股市

一方面,可以通过有关QDII基金投资欧洲股市,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沪伦通投资部分欧洲股票。

㈢ 伦敦金怎么买

伦敦金通常也称现货黄金或者国际黄金,它是世界第一大股票。因为现货黄金每天的交易量巨大,日交易量约为20万亿美元。因此没有任何财团和机构能够认为操控如此巨大的市场,现货黄金市场没有庄家,市场规范,自律性强,法规健全。

对于伦敦金怎么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步、金市走势分析与判断基本面分析:技术面分析:分析结论:金价上涨金价下跌

第二步、交易(下单)的时机阻力位1美元阻力位2美元支持位1美元支持位2美元买入价/卖出价美元

第三步、确定交易的风险成本与预期获利比(赔赚比率)1:2.51:31:4自定1:

第四步、伦敦金交易最重要的就是要选择正规的伦敦金交易平台,国内又不少正规的伦敦金交易代理商,香港金银业贸易场A类和C类会员都支持伦敦金交易服务,其中AA类为最高级别的会员平台,投资者可以在其中选择一家进行开户入金投资交易,开户成功并入金之后,即可开始伦敦金买卖操作。

第五步、设定交易的停损点与获利点获利位1美元获利位2美元停损位1美元停损位2美元

第六步、选择交易中的平仓策略与技巧A、金价达到获利位1时,部分获利平仓(1/3或1/2);其余在到达获利位2时平仓,以争取更大利益。B、金价达到停损位时,应坚决全部止损平仓。

第七步、对影响金价的资讯保持关注。

㈣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南》

目 录
说明及声明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做市业务概述
二、做市商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三、做市业务制度与流程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流程
一、做市商申请条件
二、做市商申请材料
三、做市商申请受理
四、做市商申请审核
五、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申请
六、签订做市协议
七、做市商账户变更与其他信息变更报备
第三章 做市商义务
一、最大买卖价差
二、最小报单量
三、报价参与率
四、做市商研究义务
第四章 做市商报价义务豁免
第五章 做市商评价
一、概述
二、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
三、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
四、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
五、费用减免与激励
第六章 做市商退出
一、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
二、本所取消做市商资格
第七章 风险管理
一、做市业务风险管理
二、公司层面风险管理机制
第八章 合规和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
二、业务隔离墙制度
三、禁止行为
第九章 技术系统
一、建设原则
二、系统建设
三、运行维护要求
第十章 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管
二、违规处理
附件1: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附件2: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必备要点参考
附件3:做市业务人员情况表
附件4:上海证券交易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5:沪伦通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附件6:沪伦通做市与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
附件7: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附件8: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终止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说明及声明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指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做市商的总体要求、业务申请与受理流程、做市商义务、权利、评价、退出、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技术系统、监督管理等方面。
本指南仅供做市商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时参考,如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暂行办法》《做市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与本所签订的做市协议为准。本所将根据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做市业务概述
中国存托凭证采用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经本所认可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会员。
本指南所称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按照《做市指引》和做市协议约定,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提供双边持续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的业务。
二、做市商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做市商应当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作为做市业务的负责部门(以下简称做市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做市业务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市业务部门应当具有专门的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团队,设置交易岗、风险控制岗、技术运维岗等岗位,并建立备岗机制。做市业务部门开展做市业务时,不得外包做市业务,或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
做市商应当安排风控、合规、清算、信息技术等部门支持做市业务。上述支持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岗位负责与做市业务相关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内控与合规管理、清算、资金管理、技术支持等,并建立备岗机制。做市业务应当与经纪、其他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三、做市业务制度与流程
做市商应当制定健全的业务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流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管理、交易管理、结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应急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业务管理办法,保障业务规范开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实施机制、决策流程、授权体系、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做市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做市资金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模型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预警设置、盈亏管理、技术风险管理与压力测试设置等。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业务应急预案,具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做市业务平稳开展。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流程
一、做市商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其中3年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认定标准是指证券公司连续3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境外市场有直接证券投资经验(港澳台除外);
2.在境外有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抵押融资、期货交易、自营投资等业务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港澳台除外);
3.在境外从事证券经营活动产生营业收入(港澳台除外);
4.本所认为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
(五)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
(六)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
(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做市商申请材料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附件1);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
(三)公司授权的参与做市资金规模证明;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其中应当包括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做市业务风控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异常情况应急预案(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必备要点参考见附件2);
(五)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做市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做市业务人员情况表见附件3);
(八)开展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九)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和做市业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并在清单下方书面做出如下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及材料清单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电子版材料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压缩文件名称应当体现申请机构名称。纸质版材料应以发文形式提交。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当与纸质版材料保持一致,有冲突的,以纸质版材料为准。
三、做市商申请受理
做市商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
本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机构。申请材料不全或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本所于收到材料5个交易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自材料补正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通知申请机构是否受理。
四、做市商申请审核
本所根据《做市指引》对受理的做市商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请机构做市业务准备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测试
做市申请被本所受理后,申请机构做市业务系统需在本所的全天候环境进行测试。本所将设计安排各种测试场景,对申请机构在各种场景下的做市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和打分。得分及格的申请机构通过技术测试。
(二)现场检查
本所在受理做市商做市申请后,依据业务方案与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现场检查结论表》。检查重点包括:与做市业务相关的组织人员配备与团队专业性情况、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主要检查项目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检查工作底稿》(附件4)。
(三)做市商确定
对通过技术测试和现场检查的申请机构,本所将于现场检查完成后10个交易日内授予其做市商资格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拟引入的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数量。若通过技术测试与现场检查的申请机构家数超出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本所将启动综合评审机制确定最终做市商名单。
(四)综合评审
通过技术测试与现场检查的申请机构可参与综合评审,本所自综合评审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相应申请机构并向市场公布。
综合评分指标按以下公式计算:
综合评分=技术测试×30%+专业评价评分×50% +做市资金规模评分×20%。
各项评分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技术测试评分:即申请机构在前期技术测试环节所得分数。
2.专业评价评分:由本所组织专业评价小组以现场答辩的形式对入围申请机构进行做市业务专业评价。现场答辩重点包括做市方案、做市策略、做市团队、风控及合规、技术系统建设等。专业评价小组根据各成员的现场答辩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
3.做市资金规模评分:该指标主要考察申请机构是否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做市业务。本所将申请机构拟用于做市业务的资金规模(需为即时可用资金规模)划分成若干个区间,设置对应的分值.
五、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申请
取得做市商资格后,做市商应向本所提交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申请,申请开展做市业务的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数量至少为1只。
申请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时,做市商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沪伦通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附件5)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上传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申请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同时,做市商应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当与纸质版原件保持一致,有冲突的,以纸质版原件为准。
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3家。如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申请不足3家的,或虽达到3家及以上但未满足市场需求的,本所可以为该中国存托凭证指定做市商。本所确定每只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名单后,向市场公布。
六、签订做市协议
做市商应当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名单后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签订做市协议前,不得开展做市业务。若对协议内容有补充或变更,须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所有关规则、指引、通知的规定修订的及本所审核后发出的确认回函通知的,视作对原协议的补充调整。
七、做市商账户变更与其他信息变更报备
(一)做市商专用账户变更
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沪伦通做市与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附件6),提交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专用账户变更应当经本所同意并确认变更日期后实施,变更前的账户自变更之日起不得用于做市业务。
(二)做市商其他信息变更
除专用账户以外,做市商变更做市资金、做市人员(包括业务负责人、交易岗、风控岗等)、技术系统(仅重大变更)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前2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
做市商变更做市人员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做市业务人员情况表》,提交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做市商变更除专用账户与人员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报备文件。报备文件应当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拟变更日期、变更原因及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报备材料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
第三章 做市商义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指引》规定与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报价指标与其他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最大买卖价差
最大买卖价差是做市商双边报价允许的最大价差。本所根据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价格与流动性设置最大买卖价差,最大价差不超过3%。
二、最小报单量
最小报单量为做市商进行双边报价时单边的最小报单数量。连续竞价期间的最小报单数量为1000份,集合竞价期间的最小报单数量为500份。
三、报价参与率
报价参与率是指做市商有效报价时间(同时满足最大买卖价差及最小报单量要求)占有效交易时间的比例,包括集合竞价参与率与连续竞价参与率。
连续竞价参与率,指当日有效报价时间与连续竞价时长比率。其中连续竞价时长是剔除停牌、涨跌停等情况后的连续竞价时间,计算单位为秒。连续竞价参与率应当不低于80%。
集合竞价参与率,指有效参与集合竞价(撮合时订单簿内存在有效报单)次数与统计期内集合竞价次数的比率。有效参与集合竞价是指做市商进入撮合程序的满足最大买卖价差和最小报单量要求的有效双边报价。集合竞价参与率应当不低于90%。
四、做市商研究义务
做市商应当推动公司研究团队对其参与做市的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及其对应的伦敦市场基础股票进行持续研究,并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四章 做市商报价义务豁免
根据《做市指引》及做市协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一)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三)做市商因系统升级等导致无法履行做市义务的,应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或豁免做市义务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做市义务。
第五章 做市商评价
一、概述
做市商评价分为月度评价与年度评价,具体包括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与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
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一)月度评价
月度评价分为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与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月度评价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1. 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本所每月根据对做市商的报价要求,对做市商为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每月根据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结果,确定其下月交易费用减免与激励情况。
2. 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本所每月根据做市商所有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评价结果计算得出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布。
(二)年度评价
本所每年12月对做市商在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期间的做市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布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㈤ 国内投资者如何购买伦敦交易所股票

个人是没法直接买的(正规渠道),只有看QDII有没有投资英国股票的吧。

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明确备案要求和业务流程,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备案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分为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

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全球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全球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

本指引所称跨境转换,包括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以下简称兑回)。

第四条 本所根据《监管规定》《暂行办法》、本指引以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对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中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进行备案,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转换业务和境内市场证券交易等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

第一节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管理

第五条 会员拟开展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需经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会员向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已经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会员向本所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

(四)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

(三)跨境转换业务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

(四)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跨境转换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

(六)开展跨境转换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会员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备案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会员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本所予以受理。会员明显不符合备案条件或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本所不予受理。

本所对会员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员符合备案条件的,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

第九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确认后向市场公告。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对至少1只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请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已经本所公告为该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并向市场公告:

(一)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

(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备案条件;

(三)过去1年内因跨境转换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四)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

(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前款第三项被本所终止备案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二节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续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资金或者接受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初始生成。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与合格投资者达成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存托凭证的约定的,转让数量、价格的约定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存托凭证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并由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者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初始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伦交所会员开展境外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担任境内托管人。托管人应当参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并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四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向本所报备以下信息:

(一)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二)境内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的名称,以及与境内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三)在英国市场委托的伦交所会员名称及开立的账户信息;

(四)本所要求报备的其他信息。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前款规定的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每周向本所报告其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交易记录、持仓信息、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当日跨境转换业务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情况,并应当每周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交易记录、持仓信息、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节 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与兑回

第十七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境外市场合法取得的基础股票交付存托人后,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存托人发送包含如下内容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

(一)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

(二)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

(三) 中国存托凭证代码

(四) 申请生成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的数量;

(五) 业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报送其在最近一个报送时段内向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其向存托人发送的生成申请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收到基础证券后,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发送的生成申请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报送包含如下内容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

(一)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

(二)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

(三) 中国存托凭证代码;

(四) 当日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

(五) 业务协议约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格式、途径和时间报送签发信息,并保证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交付足额基础股票后才可签发相应数量的存托凭证,不得在未取得足额基础股票的情况下签发中国存托凭证。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所对存托人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本所根据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相应增加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可卖余额。

存托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所规定时间向本所报送信息,或信息比对不一致的,本所不对当日签发信息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日开盘前核对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的份额数量与其实际交付托管人的相应基础股票数量,如发现两者不一致,应当立即向存托人及本所报告,并不得卖出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每日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制作基础股票交付情况的明细记录。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供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存续份额数量、托管人出具的当日基础股票托管信息和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所交付的基础股票明细数据。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建立中国存托凭证份额核对机制,核对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由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存托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中国存托凭证生成、兑回数据发生错误的,经本所、中国结算、存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等相关主体核对一致后,可以进行更正。

相关各方应当积极配合数据核对,并按照本所、中国结算的规定和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更正。

第二十五条 存托人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超过托管人实际托管的基础股票数量的,存托人及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1个交易日内注销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

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不足应注销数量的,应当及时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并办理注销;无法在前款规定时间内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内补足基础股票。

存托人、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时注销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补足基础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据托管人出具的基础股票托管数据,提请中国结算注销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章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

第一节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需经本所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

第二十七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伦交所全业务会员;

(二)自身或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产规模;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具备满足本所监管要求与相关规则的意愿和能力;

(六)具备相应的人民币换汇能力;

(七)本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或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五)申请机构为伦交所全业务会员的证明文件;

(六)证明其净资本的有关财务证明文件或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

(七)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

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对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质、规模、业务经验等进行审慎核查,保证其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备案条件或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

第三十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并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

(一)英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条件;

(二)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

(三)本所认为应当终止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终止的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节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持续管理

第三十二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开展境内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并开立用于跨境转换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

第三十三条 接受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会员应当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如发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会员应当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如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开展跨境转换业务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或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其申报委托、根据本所的要求进行处置或终止双方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向本所报备如下信息:

(一)跨境转换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信息;

(二)境内托管人信息及签署的托管协议;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跨境转换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前款规定的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

第三节 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备案及持续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在境内市场开展全球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应当在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前,委托本所会员向本所提交备案申请。

未经备案的,存托人不得开展全球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向本所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一)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信息报备表;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第二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

存托人因新增特定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业务等导致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

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保证存托人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应当开立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并向本所报备该专用证券账户。

存托人变更委托交易会员或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通过会员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对存托人在境内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发现存托人超出规定范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存在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会员应当拒绝接受其相应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关于跨境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余额上限,不得利用从事跨境转换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及时报送各项信息,履行各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和委托交易的会员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和委托交易的会员违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南》

说明及声明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沪伦通跨境转换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跨境转换指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相关主体备案和业务管理、中国跨境转换机构风控管理、合规与内部制度、技术系统要求,与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相关主体备案及业务管理等。
本指南仅供跨境转换机构与相关主体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时参考,如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等相关规则为准。本所将根据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
第一章 跨境转换业务概述
跨境转换是联通上海与伦敦两地市场的必要环节。本指南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跨境转换业务)分为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
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全球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全球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
第二章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管理
一、备案申请条件
本所会员开展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需经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已经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
(三)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
(四)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其中3年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认定标准是指证券公司连续3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经验(港澳台除外);
2. 在境外有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抵押融资、期货交易、自营投资等业务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港澳台除外);
3. 在境外从事证券经营活动产生营业收入(港澳台除外);
4. 交易所认为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五)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申请材料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附件1);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
(三)跨境转换业务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其中应当包括跨境转换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应急预案(见附件2《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方案与管理制度必备要点参考》);
(四)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跨境转换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见附件3《跨境转换业务人员情况表》);
(六)开展跨境转换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和跨境转换业务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并在清单下方书面做出如下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及材料清单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电子版材料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压缩文件名称应体现机构名称,纸质版材料应以发文形式提交。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当与纸质版材料保持一致,有冲突的,以纸质版材料为准。
三、备案申请受理与审核
申请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的会员提交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本所予以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本所于收到材料5个交易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补正。
本所对会员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检查(见附件4《上海证券交易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检查工作底稿》)。会员符合备案条件的,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
四、特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申
会员完成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后,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单只或多只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会员申请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特定中国存托凭证至少为1只。
申请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已经本所公告为该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员申请时,需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沪伦通特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附件5)及其他本所要求的材料,所提交文件名称应体现申请机构名称,如提交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同时,申请机构应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当与纸质版原件保持一致,有冲突的,以纸质版原件为准。
本所根据申请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情况确定最终特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五、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信息变更
跨境转换机构变更备案申请材料中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变更、技术系统重大变更)的,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报备。
跨境转换机构变更管理人员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跨境转换业务人员情况表》(附件3),提交文件名称应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
跨境转换机构变更技术系统等其他信息的,应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报备文件,报备文件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变更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报备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与变更事项,报备材料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
六、中国跨境转换业务相关信息报备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向本所报备以下信息:
(一) 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二)境内与境外托管人信息;
(三)与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四)在英国市场委托的伦交所会员名称及开立的账户信息;
(五)本所要求报备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一)、(二)、(四)项内容通过《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信息报备表》(附件6)报送。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开展跨境转换业务5个交易日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形式向本所发送上述信息报备表和与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原件电子版,压缩文件名称应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托管协议可提交复印件。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形式向本所提交《做市与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附件7)与更新后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信息报备表》(附件6),压缩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经本所确认后完成变更。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前款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报备变更上述除专用账户与托管协议外其他信息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信息报备表》(附件6);变更与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托管协议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上传更新后的托管协议电子版。上传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如上传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托管协议可提交复印件。
七、中国跨境转换机构退出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退出管理包括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以及本所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
(一)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
跨境转换机构可选择主动申请终止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主动申请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加盖公章的《沪伦通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申请表》(附件8),所上传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经本所确认并公告后终止。
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加盖公章的《沪伦通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附件9),所上传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经本所确认并公告后终止。
(二)本所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
跨境转换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并向市场公告:
1.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
2.不再符合《跨境转换指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备案条件;
3.过去1年内因跨境转换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4.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
5.本所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第3项被本所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的,1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备案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第三章 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管理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根据《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并对跨境转换业务进行持续管理。
一、英国合作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开展境外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的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会员应当为伦交所全业务会员,并具有相关业务权限。
二、初始生成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根据《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资金或者接受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初始生成。
保荐人应当制定初始生成计划并提前向本所报送。保荐人应当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初始生成,并对相关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进行有效监督和督促,确保初始生成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发行人或受其委托的保荐人应确定初始生成阶段的起始和终止日期。
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初始生成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初始生成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该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已完成跨境转换机构备案),以及初始生成的具体安排等事宜。(具体要求见附件10《XXXX(发行人名称)关于初始生成中国存托凭证的公告》)
参与初始生成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按《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安排,通过跨境转换生成中国存托凭证,并可以与合格投资者达成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中国存托凭证的约定。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与合格投资者达成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存托凭证的约定的,转让数量、价格的约定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存托凭证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并由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者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初始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三、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与兑回
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后,备案为该中国存托凭证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会员可对其开展日常生成与兑回业务。
(一)中国存托凭证生成
1.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向存托人发送生成申请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英国市场合法取得(买入或借入等)的基础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交付存托人,并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约定,及时向存托人发送如下生成申请信息:
i.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
ii.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
iii.中国存托凭证代码;
iv.申请生成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的数量;
v.业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2.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向本所发送生成申请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7:3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报送其在最近一个报送时段内(前一次报送时点至此次报送之间的时段)向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其向存托人发送的生成申请完全一致。
3. 存托人签发中国存托凭证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收到基础证券后,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发送的生成申请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每个交易日7:3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报送其在最近一个报送时段内(前一次报送时点至此次报送之间的时段)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同时向中国结算发送相同信息。同一跨境转换机构同一天内就同一中国存托凭证的多次生成申请,应合并计算后发送总量。报送信息包括:
i.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
ii.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
iii.中国存托凭证代码;
iv.当日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
v.业务协议约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交付足额基础股票后才可签发相应数量的存托凭证,不得在未取得足额基础股票的情况下签发中国存托凭证。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本所比对当日可卖余额数量
本所对存托人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本所根据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相应增加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可卖余额。
存托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所规定时间向本所报送信息,或信息比对不一致的,本所不对当日签发信息进行处理,比对失败结果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显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与存托人应当及时进行查询核对。
5.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盘前核对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日开盘前核对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的份额数量与其实际交付托管人的相应基础股票数量,如发现两者不一致,应当立即向存托人及本所报告,并不得卖出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
6. 日终份额核对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制作基础股票交付情况的明细记录。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16:0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约定格式文件向本所报告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存续份额数量、托管人出具的当日基础股票托管信息和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所交付的基础股票明细数据,文件名称应体现存托人机构名称。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建立中国存托凭证份额核对机制,核对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相关信息。
(二)中国存托凭证兑回
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由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存托协议执行。
四、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续信息报送
(一)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续信息报送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16:0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形式向本所发送以下信息,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
1. 本周境外交易记录;
2. 以约定格式文件(说明文件参考附件11)向本所报告本周境外市场投资品种名称、报送时刻最新持仓信息、报送时刻最新资产余额与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境内托管人持续信息报送
1.资金跨境流动情况每日报送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16:0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约定格式文件(说明文件参考附件11)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当日跨境转换业务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汇总情况,包括当日跨境转换业务资金流出总额、当日跨境转换业务资金流入总额与当日汇率。文件名称应同时体现托管人与被托管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
同时受多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应当为每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单独报送相关数据。
2.境外投资情况每周报送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16:0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形式向本所发送以下信息,文件名称应当同时体现境内托管人与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
(1)该跨境转换机构本周境外交易记录;
(2)以约定格式文件(说明文件参考附件11)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本周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报送时刻最新持仓信息、报送时刻最新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同时受多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为每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单独报送相关数据。
五、应急处置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中国存托凭证生成、兑回数据发生错误的,经本所、中国结算、存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等相关主体核对一致后,可以进行更正。
相关各方应当积极配合数据核对,并按照本所、中国结算规定和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更正。
存托人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超过托管人实际托管的基础股票数量的,存托人及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一个交易日内注销超出数量的中国存托凭证。
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足应注销数量的,应当在当日及时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并办理注销;无法在当日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在当日英国市场开盘后,及时补足基础股票;如遇到英国市场休市等情况无法及时补足基础股票的,应在境内市场次一交易日及时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
存托人、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及相关规则及时注销虚增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补足基础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据托管人出具的基础股票托管数据,提请中国结算注销超发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做出其他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章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风险与内部管理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制度与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部门层面与公司层面的风控机制,涵盖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并具有应急预案及相应流程,确保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风险可测、可控。
一、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制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指标设计、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与处置等。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科学、合理设计跨境转换业务风险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包括但不限于跨境转换资金指标、存货风险指标、市场波动风险管理指标、操作风险管理指标、信用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
二、公司层面风险管理机制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公司层面制定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风险限额授权、风险监控、定期压力测试、风险报告等机制。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资金状况以及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对跨境转换业务进行风险限额授权,授权内容包括累积盈亏限额等内容。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公司层面设立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监控系统,该风险监控系统与跨境转换业务部门的风控系统保持独立,并采用单独的模型进行风险指标监控。公司层面针对跨境转换业务每日实施独立监控,包括但不限于对存货、跨境转换资金、极端情况等风险指标监控和预警,并制作风险监控日报。对于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限、违规或者其他需关注的情形做出书面记录,及时处理,如有必要应当向跨境转换业务部门发出风险提示书,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踪。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公司层面对跨境转换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以度量极端不利市场环境(即压力情景)下公司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失风险,并将其结果运用于公司净资本的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的考量,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公司可持续经营。
三、应急预案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可能的突发事件情形与分类、突发事件预警与响应机制以及应急处理方式和处理流程等,以应对开展跨境转换业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保障跨境转换业务平稳开展。
四、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内部管理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建立严格、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运行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管理、公司对跨境转换业务的监督管理以及额度管理等内容。业务运行管理应当包括跨境转换业务运行管理的各要素;合规与内部控制管理应当包括授权管理机制、投资决策流程与业务隔离机制等。
第五章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备案管理
一、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条件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伦交所全业务会员;
(二)自身或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产规模;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具备满足本所监管要求与相关规则的意愿和能力;
(六)具备相应的人民币换汇能力;
(七)本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申请材料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附件12)
(二)申请人或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证明;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五)申请机构为伦交所全业务会员的证明文件;
(六)证明其净资本的有关财务证明文件或经审计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七)经授权代表人签署的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公司名称及人名应为双语)。
接受委托的本所会员,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和经纪业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并在清单下方书面做出如下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及材料清单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电子版材料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格式提交,压缩文件名称应体现申请机构及接受委托的本所会员名称。纸质版材料应同步委托本所

㈧ 怎么买英股

你好,买英国股市的股票的渠道:

如果希望开英股账户,要用到居民身份证、本人的居住地址证明(指账户申请人最近三个月内收到的可证明住址的证明,一般是一些公共事业单位所发账单,如水费单、电费单、煤气电话费单、银行或信用卡账单、金融或公共事业机构发出该业务章的证明,必须为机打,客户姓名及住宅/通讯地址应清楚的显示在单据上。

1、直接到英国去开户:本方案适用于本身在英国有固定地址和往来的人,会不会讲英文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少数英国券商能提供中文服务(中文网站及专门的中文客服人员)。开户文件:护照和驾照(Driver ID) 或是出入英国证件。

2、通过网上英股券商开户:大部分中国人还是没有机会去美国旅游或定居,所以通过那些支持网上开户的网络美股券商买卖美股是更加可行的方案。这些网上英股券商的总部一般都设在英国本土大城市,其交易佣金也比一些传统券商低很多,开户手续也非常简单,只要在网上填妥相关表格,寄到英国总部就可以了,有些券商甚至支持无纸化开户。

3、透过国内券商的香港子公司或香港券商复委托下单:这基本上国内各大券商的“香港子公司”都有这项业务,所谓的“复委托”顾名思义就是你下单给这家香港券商(或大陆券商的香港子公司),该券商再转下到英国本土和它签有合作的另一家券商。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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