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名谦实业昰否诈骗行为
诈骗犯罪认定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Ⅱ 河南名谦实业有限公司以养老诈骗
到当地公安局报案,打死他个死诈骗的
Ⅲ 于忠素公名谦,自延益,其先河南人。 译文
于忠素,又叫于谦,字延益,祖先是河南人.
Ⅳ 郑州附近的好墓地有哪些朋友母亲过世,让我帮忙看下墓地。
没事帮别人看墓地干什么,也不怕沾了晦气。有些忙是没有必要去帮的啊。
Ⅳ 于忠肃公名谦 翻译
于忠肃公名谦,字廷益,他的祖先是河南人。二十三岁中进士,任命为江西道监察御史。于谦品格气概美好而高奇,言谈宏博而畅达。每次在朝廷前回答皇帝提出的问题,皇帝一定倾听他的话。当时顾佐(谥端肃)为都御史,主管御史台的事,他管理官员很严格,却唯独认为于谦有才能,以为自己不如于谦。过了一段时间,朝廷议定增补各部右侍郎,管理各市镇的粮税,兼管训练士兵安抚百姓。皇帝亲手写了于谦的姓名交给吏部。于是越级任命为兵部右侍郎,同时管理河南、山西,这时他年仅三十三岁。于谦感激皇帝赏识重用,早晚不停地到各地安抚慰问,邀请访问父老来消除百姓病苦而得到便利。年成丰收就多支出官钱,买进农民的粮谷归入各仓;歉收就运出谷仓粮谷减低价格而卖出。这样公私能够双方充足,对百姓尤其有利。
齐、秦之地百姓饥荒,迁入河南的,于谦命令当地各自分给田地,供应他们耕牛和种子,而且按照等次征收田税,不能让他们与土著人一样交税。黄河水势将要冲破堤坝,于谦领导厚筑堤坝阻挡洪水,在堤坝上多栽榆树柳树,五里设一亭舍,亭舍有亭长和士兵,要求他们修堤坝。甚至他访问的地方经由的官道,全都要求栽树,间隔地挖井,使行者有荫渴者有水。他在山西不认为大同在塞外,巡按御史不能到,官员往往忽视而不负责任,请求朝廷另外设御史连同上谷一起治理,他又全部剥夺了大同镇将役使士兵开垦的私田为国家屯田,边境粮食用物很充裕了。于谦在吏术民事上无所不精通,而且尤其把备足军粮、明确举措、整顿法度作为急务。在这时,身处朝政要职的是三杨,他们都重视于谦,于谦奏请的事,早上呈送,无不晚上答复可行。因此于谦能按他的志向做事。满了九年,升为左侍郎,享受二品俸禄。于谦在官已外,威严仁爱到处流传。他曾带很少的人骑马从河内经过太行山,遇到了窥探打劫的盗贼,于谦高声呵斥他们,他们都很吃惊散开逃跑,说:“不知道是我们于公啊!”在他入朝议事时,有人对他说:“即使不用口袋装些银子去,难道也不带一两样土产品作为交际用吗?”于谦笑着举起他的衣袖说:“我只有清风而已!”于是他写了诗表明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