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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问答

发布时间: 2021-07-10 11:28:04

Ⅰ 新股上市首日有哪些交易规则有什么技巧

深交所:新股首日取消2次临停 停牌时间缩至30分钟
2014年06月13日 16:55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深交所今日发布《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完善了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

内容方面,本次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

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以下是通告全文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14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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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及有关监管措施
2014年06月13日 15:23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是对2013年12月13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所规定的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对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规定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自觉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历来有炒作新股的习惯,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加大对新股交易行为的监控,希望广大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避免因盲目跟风炒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违反《通知》的非理性新股炒作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

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五、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

(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九、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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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我实在弄不明白,赐教!

沪深交易所2014年6月13日分别发布《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对新股上市首日和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2、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3、在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4、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交易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上交所规定,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5、深交所规定,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上交所同时明确,不再对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情况实施临时停牌。深交所则规定,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Ⅲ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异常波动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3、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第3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3)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问答扩展阅读

股市的市场特点有以下:

1、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但主要取决于当日交易量(交易量取决于投资人心理预期)。

2、股票市场只在纽约时间早上的9:30到下午4:00(中国市场为下午三点)开放,收市后的场外交易有限。

3、成本和佣金并不是太高适合一般投资人。

4、卖空股票受到政策(需要开办融资融券业务)和资本(约50万)的限制,很多交易者都为此感到沮丧。

5、完成交易的步骤较多,增加了执行误差和错误。

Ⅳ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的范围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1、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2、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3、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4、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股票上市交易的关系

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募股) 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是指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面向广大投资者分开推销的发行方式。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须要求公开发行股票。

Ⅵ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如何计算

你好,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形成机制与以往相比有较大调整,由原先的三分钟集合竞价改为集合定价。按照调整后的收盘集合定价机制,在14:57至15:00期间,将以14:57的最近成交价为定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比如14:57时某新股价格为11元,若收盘期间产生成交,则11元即为收盘价;若没有成交,则以当日该新股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Ⅶ 新股上市首日规则如何

新股上市首日规则:
对于新股上市首日的停牌问题,在新股上市首日的连续竞价阶段,出现两种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是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二是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因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二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形成的非限售A股无相应收盘价时不计算市值。但是,投资者已中签的新股在T-1日上市的,计入其在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中。其中,T-2日的前收盘价为发行价。同时,待购回期间,投资者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股份市值不计入持有市值。如果投资者参与了网下申购,就不能再参加网上申购了。

Ⅷ 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有何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停牌机制
为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三)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前款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二)、第(三)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应答时间:2021-03-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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