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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

发布时间: 2021-07-12 19:41:59

㈠ 1.以下哪个选项不是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 ) (单选)具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

A.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B.具有6个月以上的证券交易经验

C.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D.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参考答案:B

(1)下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扩展阅读:

个人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门槛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也就是说,不仅要有两年的证券交易经验,账户里还要有至少50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6月底曾表示,目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户数约有320万户。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话也没关系,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科创板。

㈡ 科创板交易规则

一.科创板的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规则如下:
1、竞价交易的科创板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为20%;
2、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3、市价申报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二.科创板的交易时间

科创板股票交易时间如下:
1、开盘集合竞价:交易日 9:15-9:25;

2、连续竞价:交易日 9:30-11:30、13:00-14:57;

3、收盘集合竞价:交易日 14:57-15:00。

其中,盘后固定价格委托交易时间如下:
1、申报时间:交易日 9:30-11:30、13:00-15:30;(期间,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

2、交易时间:交易日 15:05-15:30。

三.科创板的临时停牌规则

科创板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说明:
1、竞价交易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

2、停牌时间: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3、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4、单个交易日内,同一股票单向最多停牌2次共20分钟,双向最多停牌4次共40分钟。
更多交易规则,您可以通过我司投教园地,科创板专栏查看,链接
http://e.gf.com.cn/knowledge?type=knowledge_advanced&category=knowledge_advanced_techinnoboard

㈢ 科创板股票交易有哪些交易方式

1、投资者门槛50万,须有24个月的投资经验。
①《交易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个人投资者的适当性条件,要求申请权限满足两大条件。
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A股大比例的散户都是5万元以下的,账户能有50万的,已经算是高级散户了,这个门槛不低,但只要有赚钱效应,这也不算啥。
②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2、交易前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
文件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必须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风险揭示书。
3、科创板调整单笔申报数量要求
规则中不再要求必须按100股及其整数倍进行买卖,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买卖数量可以有零有整。
如果是限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10万股。如果是市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5万股。
此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升市场流动性。
4、放宽涨跌幅限制,上市前5天不限涨跌幅,第六天开始设限20%。
《交易特别规定》指出,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这个好玩了,不设涨跌幅的细则还不清楚,是涨到一定幅度停牌吗?如果不停牌,那才是真正的市场化,然后五天后涨幅是20%,波动更大了。
5、科创板是不是实行T+0?
不实行T+0,盘后增加25分钟固定价格交易时间(15:05-15:30),按当天收盘价成交。
6、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怪不得不设涨跌幅,这个才是大杀器,如果融券执行到位,相当于放开做空了,谁要炒,尽管炒,做空放货给你。
防爆炒的配套制度,初期没啥用,后期能有点用。
7、科创板打新需要多少钱?
网上申购要求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此外,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较现行的1000股规定有所下调,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8、交易信息公开指标有变化吗?
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同主板A股现行做法基本一致。
9、科创板试点注册制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强调的是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于拟上市企业,依然需要由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规定中介绍,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发行流程将控制在6~9个月左右,会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官网,跟踪企业发行进展。
虽然是注册制,实际上还是会大概审核一下,只是证监会不审了,交易所审。
不太懂注册制和审批制有什么区别,从重点支持的行业来看,A股的中小创、科技股要倒霉,质量比不过,估值还这么高。
10、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体现了科创板多元包容的发行特点。为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对于不同表决权的情况,上交所方面专门进行了差异化安排,防止特别表决权被滥用。
例如,上市条件更苛刻,除了其他门槛需要达到,还必须满足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①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③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④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⑤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
此外,后续也不可以随便变动,特别表决权的比例不能提高,一经转让就自动转化为普通股份等。
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政策包容度非常大,亏损企业可以上市了,这也意味着雷会非常多。。不管怎么样,不管什么板,亏损的公司,我是肯定不买的。。最讨厌给我讲故事的公司。。
11、严格退市制度
科创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现行制度更加严格。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已退市企业如果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可以按照股票发行上市注册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接受审核。
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
在识别上,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这与目前A股的做法是一致的。
也是防爆炒的配套机制,让大家选择公司投资的时候更慎重一些。也就是说,垃圾公司、造假公司将会直接退市,不再给死缓机会了,这个其实主板也可以跟进,垃圾公司就应该退市。
12、原始股减持限制
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防止原始大股东们减持套现的机制。
13、严格限制跨界并购
科创板公司的并购重组应当围绕主业展开,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

㈣ 9. 关于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表述,错误的是( )

关于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表述,错误的是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运用大量资金优势进行集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审慎开展股票交易,不得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大额交易,投资者应当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分散进行。

(4)下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扩展阅读: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㈤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临控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本所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书面警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 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累计上涨超过100%或累计下跌超过50%的;

(二)到期日前两个月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上(含0.100元)的价外权证,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超过20%、累计上涨超过50%的;

(三)到期日前两个月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下(不含0.100元)的价外权证,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超过50%、累计上涨超过80%的;

(四)在竞价交易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权证理论价格是指根据Black-Scholes模型计算出的权证价格;价外权证是指认购(沽)权证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低(高)于该权证的行权价格。

第四条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权证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60分钟;

(二)其他证券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三)首次停牌时间超过收盘时间的,在当日收盘前五分钟复牌;

(四)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收盘前五分钟。

第五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于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第七条 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二)同一账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三)同一账户进行日内回转交易次数超过5次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四)多次通过大笔、连续交易,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连续大额申报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或足以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书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包括以下方式:

(一)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二)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三)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第九条 限制账户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本所书面决定为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

第十条 出现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本所除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将提请证监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冻结其资金账户;

(二)批准延长其存量股份锁定期限;

(三)责令其限期购回超限减持股票;

(四)责令其将违规收益上缴至上市公司;

(五)限制其参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发行等业务;

(六)提请立案稽查。

第十一条 本所对异常交易的当事人做出书面警示处理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发出,相关会员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其客户转告有关警示并保留相关证据。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警示。

第十二条 本所做出限制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该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决定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本所在对异常交易当事人做出处理同时,还可以对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