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规定停盘最长是多久
根据2016年上交所制定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筹划重组停牌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筹划非公开发行停牌一般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筹划控制权变更、重大合同等其它重大事项的停牌一般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1)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深圳扩展阅读:
股票停复牌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制度。一般来说,股票停牌有以下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二是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三是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由于股票停复牌的功能承载多、外部性强、影响大,历来为市场、投资者等各方所高度关注。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更是不断地在完善相关制度。
2. 证监会监管层释放了一个什么信号
在A股市场上,很多上市公司说停牌就停牌,而且停得总是让人猝不及防,不仅频率高、范围广,还持续时间长。如今,这一现象恐怕将成历史。
2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回应“上市公司长期持续停牌”时称:
下一步,证监会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停复牌制度,强化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停复牌的一线监管,在保障停复牌功能顺畅发挥的同时,引导上市公司审慎行使停牌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
超两百家公司停牌十余家公司去年开始停牌
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梳理Wind数据发现,截至7月28日,A股共有254只股票处于停牌状态。其中,深深房A、东方电子、*ST华泽、沙钢股份、中环股份、德奥通航、长信科技、量子高科、信威集团、*ST爱富、东阳光科、ST云维、*ST前锋、中房股份14家公司的起始停牌日在上一年度(2016年);*ST新亿起始停牌日为2015年12月7日。
“总的来看,上市公司停复牌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停牌数量已大幅减少。”常德鹏表示,2016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日均停牌家数已较2015年下降了约2成;停牌时间已大幅缩短,超过90%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已控制在3个月内,基本形成了稳定的市场预期。
但同时也应看到,常德鹏强调,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市场不成熟、制度不健全、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依然存在,资本市场中内幕交易、“跟风式”、“忽悠式”重组等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还时有发生。
“停复牌制度在保障信息公平披露的同时,还承担了防控内幕交易、锁定发行价格以及完成资产管理部门前置审批等功能,客观上造成个别上市公司停牌时间较长等问题,引起了市场关注。”常德鹏进一步补充道。
因此,做好停复牌制度的改革,需要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交易权之间做到有机平衡。
3. 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如何确认买入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
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4. 并购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申请停牌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并购重组中停牌时间的基本规定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根据交易所《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第一条,如公司申请停牌时,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以重要事项待公告为理由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除此之外,在股价异常波动、进行政策咨询、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等情况下,也应该及时办理停牌。
①、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在向有关部门政策咨询、方案论证前,均应当在闭市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的同时应披露该重大事项类型,原则上自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咨询论证。
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5. 海虹控股股票什么时候复牌
经查该公司公告确认:该公司主要是因为重组而停牌,具体复牌日期不确定。该公司公告附后,仅供参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因此,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起将继续停牌,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结果后另行通知复牌。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如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上述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6.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将与重大资产重组挂钩什么意思
即不论有或者没有线索表明股票交易异常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监管机构都将此异常与此次重组信息相关联并展开调查。即任何知道内情的人都将被列为重要嫌疑人。
7. 上市公司有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前,需要向证券交易所还是证监会报告
一般这种信息之前是看不到的,只有证券所证明重组事实后,将该司股票停牌后才能看的到披露的消息。
8. 上市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监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前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