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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7-24 17:59:41

Ⅰ 炒股票时用的证券法在哪可以学习这个法律有哪些漏洞可以钻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3、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价发行、发行规则不当、基金申购特权、疯狂的圈钱等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须采取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及处罚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二:关于券商的问题

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业务,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但,何谓证券业务?怎样才能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权限有多大?《证券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易造成无法可依,行政机关无法行使权力或权力滥用的现象。同时,实践中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大量从事着诸如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但立法上却没有对此做出界定与规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以致出现了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罚依据。同时对何为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对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业务。为了避免实践的混乱,有必要对属于证券公司的专营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对专营业务和非专营业务作明确规定,将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私募发行的证券承销业务等均列为非证券公司专营业务。

2、券商的经纪业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浮动佣金制推行后,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证券法》第137条只规定了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依法严格来讲,只有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才是证券经纪人。对于券商的内部员工或者外聘人员不能成为证券经纪人,这样,券商的经纪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将大为减少,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经纪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可以借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明确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认证、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亟待解决。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规定:立法要明确规定券商,要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规定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义务,并授权证监会就保荐人的具体业务细化规则、尽职督导标准做出规范性规定。

4、《证券法》对券商的监管大部分体现在事后的处罚上,具有事后性、滞后性,而对券商的日常业务的监管缺乏制度性规定,无法对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及时预警。

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券商的业务报告考评制度,作为监管机关监管的依据。《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经纪类与综合类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竞争机制,以便于监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为使竞争的环境更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对各种业务的进行开展,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由监管机关对其进行考评。

5、我国经济目前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而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不无关系。

建议:修改《证券法》时,应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将其纳入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这样,可以在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导综合性证券公司朝着规范的投资银行方向发展,从而将更有利于国有经济的重组。

6、《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过禁止业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 ,防止证券市场风险,但实际中效果并不理想。

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与做法,是不能笼统、一刀切的禁止,应禁止的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而业内人员正常的证券交易应该是允许的,但要求是必须有报告制度,以接受监督管理。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若进行证券交易,必须向从业机构严格履行事先申请、事后报告制度,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

三、关于证券交易所问题

证券交易所作为组织市场交易的核心环节,一旦产生运作上的混乱,将对证券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从我国目前现有的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运作来看,在组织结构上,均为会员制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的权限有哪些?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有那些?理事会和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等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种回避重要事项的立法会使该章节规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权责不清和管理混乱。

建议:(1)理顺证券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将其按会员制组织的法律性质界定,由会员组建、会员所有,是会员自我管理的自治实体;现今我国已加入WTO,更应按国际通行的惯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为理事会,法人代表是理事长;交易所的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选任,并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以立法方式明确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应当成为《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2)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交易所应加强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大对会员单位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

四、关于发行的问题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但未区分证券公开发行与否,这必将使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如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实质上,其并未公开化,根本上也无法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予以区分,就会造成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建议:应将法律上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和交易活动与非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及交易活动予以细致化分。

2、私募发行目前监管部门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序报经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证券法》如果把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证券市场存在极大风险。对私募发行会形成法律规制上的“真空地带”。

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五、关于交易的问题

1、《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上市证券的交易,仅规定集中竞价方式有失偏颇,在大宗股票交易过程中采取集中竞价方式,不但会加大买方的交易成本,影响市场的流动性,而且可能导致股指的突然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该条规定已无法满足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建议:对证券交易的方式做出更全面的规定,将《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后增加“对于大宗交易方式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可将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实施的大宗交易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

2、《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允许有做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今后可能会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潮流,在WTO情况下难以与世界接轨。

建议:放宽对券商融资融券政策的有关限制,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将《证券法》第35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在交纳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建议第36条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3、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场外交易问题。如退市股票的柜台转让、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法人股司法委托拍卖等,《证券法》对此却采取了回避的办法。

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对场外交易应该依法进行,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4、《证券法》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可见,这种制度的确立之初是为防止股市过度投机而设立的,而经过形势的发展,该条已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

建议:恢复“T+0”交易,将《证券法》第106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在当日可以卖出。”

5、《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但,实际上近年来银行资金已开始通过证券公司拆借、股票质押等形式已进入证券市场。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发布的有关办法,就拉开了股票质押贷款的序幕。因此,证券法现有规定亟需待修改。

建议:《证券法》第133条可修改成:“金融机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同业拆借、受托理财、股票质押贷款、投资基金业务及其它合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问题

1、《证券法》虽对协议收购予以肯定,但仅仅限于原则性规定,体现在:(1)收购行为尚无规范可循,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等问题均没有规定;(2)协议收购中的披露义务、诚信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3)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缺乏监管措施;(4)中介服务机构在资产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上存在不规范、不合理、失实、虚假陈述,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等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依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做:(1)完善强制收购义务豁免规定,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豁免收购条件;(2)要求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负有法定的披露义务及诚信义务;(3)通过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来制约协议收购中的关联交易等三方面的调整。

2、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规定缺乏,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全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问题会日渐突出,必须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

建议:(1)立法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2)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做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3)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的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决定。

七、关于立法技术问题

1、结构混乱,立法技术上明显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一章中第13条规定了“发行人及有关专业机构、人员,应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在第三章“证券交易”的第59条又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两条中有关股票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实属重复,且在证券交易中规定证券发行问题,明显属于立法逻辑混乱。

建议:删除“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将《证券法》第59条修改为:“公司公告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什么是“炒作”?一直未有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许炒股,这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语;且《证券法》的这条规定与实际发展相悖。

建议:删除这条规定。

3、《证券法》第8章专章规定“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立法质量的角度来看,该章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对各类服务机构采取了不同内容、不同重点的规定方式,使得立法条款之间缺少协调性和逻辑性。第157条至第160条仅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从业经验和资格、限制行为、收费制度等,而未规定其执业责任;而第161条在规定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机构时,却只规定其执业责任,对限制行为未做规定。

建议: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规定,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完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责任体系。

八、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问题

1、《证券法》与相关法律之间有矛盾和冲突,法律体系存在不协调问题。如:(1)《证券法》和《刑法》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不统一,《证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证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没有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2)《证券法》颁布前,证券业适用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质上《证券法》与国务院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法津体系中,不属同一层次。(3)《证券法》与《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不但内容有重叠之处,而且还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建议:进一步理清《证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在修改《证券法》时要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性,尤其是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应在合并其必要内容的基础上将其明令废止,以防给证券实践工作带来混乱。

2、现行《证券法》存在一些逻辑不够严密、概念不甚统一的地方。如《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而没有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导致证券法引用公司法内容落空。

建议:概念及法条的引用需进一步推敲,充分考虑其周延性。建议将《证券法》第11条修改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同时将《公司法》股票上市的条件改为股票发行的条件。

3、关于银行资金入市的问题,实际上就涉及到混业经营这一敏感话题,也涉及到相关法律有效衔接的问题。按上文论及的《证券法》第133条修改意见,则会与《商业银行法》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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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博迪出生在马萨诸塞州,只上过几年学,十几岁开始就与哥哥一起干活养活寡母和6个弟妹。早年的贫困影响了他的一生:聚集钱财,拼命地工作,孤芳自赏,对轻蔑极度敏感,与这个世界格格不入;爱国;前半生小气、吝啬,晚年却不停地慷慨捐助。1837年皮博迪迁居伦敦。一年后开了一家商号,但只有一个柜台、一只保险箱和几张书桌。他却凭借自己的才能很快进入由卓越的银行家组成的商人圈子。这些人既做织物生意,也为做此生意的人提供融资。其实他们的商号已就变成了商人银行。并且创立了金融批发业务,而不是普通银行储蓄、转帐的“平庸业务”。这时,“普通人根本不可能与皮博迪打交道”,因为皮博迪们只为各国的政府、大公司和有钱的人服务,他们为世界贸易提供资金,发行债券和股票。行善无度皮博迪在伦敦设立商号,把美国的旗帜插在异国的土地。他炫耀自己国家的气派、高举这星条旗宣扬美国的产品。他宣称皮博迪公司是“美国第一家商号”,他不停地向美国输送资金,他用美国的精美杂志装点,制造美国气氛和成为美国的新闻中心。在他爱国主义的背后,是不想让英国人小看了自己,也显示了他自己出身的自卑心态。而“他晚年的行善就像早年的贪婪一样无度”。早在1857年,皮博迪就开始资助巴尔迪摩的一所“皮博迪学院”;1862年,他开始把15万英镑转给一家信托基金,用于建造伦敦的贫民住宅工程,还立契转让了他在另一家公司的5000股大宗股票,维持这个住宅区的运转。为此,他获得了“伦敦荣誉市民”的称号。他生命的最后阶段,施舍到了惊人的程度:向耶鲁大学捐赠了一个历史博物馆;向哈佛大学捐赠一座考古学和人类文化学博物馆;为南部被解放的黑人设立一项教育基金……。雨果写道:“这个世界上,有充满恨的人和充满爱的人,皮博迪属于后者,正是在这种人的脸上,我们看到了上帝的笑容。”这是对乔治皮博迪这位摩根财团最初的创始人最高的赞誉!公司改名而我们的J.P.摩根。他的父亲朱尼尔斯是新英格兰地区朱尼厄斯·摩根的富商,在l9世纪50年代,朱尼尔斯受雇于乔治·皮博迪。他们生意兴隆,成功地把大量英国游资引入资金极度匮乏的美国。朱尼尔斯决心把他的发运传给他的子孙。他严厉地要求他的儿子皮尔庞特接管家族产业,帮他选定在瑞士、德国留学的课程,安排他在华尔街当学徒,而且大小事件都有可能成为他教训摩根的事因。而乔治.皮博迪一生没有子嗣,庞大的产业无人继承,他为此煞费苦心,终于决定邀请年轻的朱尼厄斯·摩根(JuniusMorgan)入伙。在乔治·皮博迪退休以后,朱尼厄斯·摩根接掌了全部生意,并将公司改名为朱尼厄斯·摩根公司(JuniusS.MorganandCompany)历史编辑个人经历约瑟夫所在的哈特福是美国保险业的发祥地,但是当时的保险公司仍然屈指可数、寥寥无几。1835年约瑟夫投资一家为火灾承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原本希望稳稳地捞上一把。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一场火灾从天而降,约瑟夫的投资化成了灰烬。按常理说,一般的人遇到这种倒霉的事情,肯定会对这种投资从此望而却步。事实也是如此,许多投资者在被这场火灾烫伤后,都乖乖地夹起了尾巴,再不敢染指对火灾承担保险的保险公司。但是,有着商业血统的约瑟夫则与一般人的思路恰恰相反。他认为,由于这场火灾的影响恰恰让那些投保者从中尝到了甜头。如果继续经营承担火灾保险的投资公司,不但投保者的热情会有增无减,而且可以借这场火灾的震慑作用抬高投保的价格。从另外一个方面说,也是由于这场火灾的影响,继续经营为火灾提供财产保险的公司数目会锐减,此时投资保险业,不但能东山再起,捞回丢掉的损失,而且肯定能够大发其财。情况正如他所预料的那样,那些从前的投资者看到要承担赔偿费,纷纷以低价转让自己的股份,而心中有数的约瑟夫则想方设法筹集到一笔资金,把这些股份全部买下,继续经营那个在火灾中倒霉的“伊特纳火灾保险公司”。随后,经过他苦口婆心地劝说,一个朋友也肯出资和他一起应付赔偿事宜。度过了偿付赔款的危机后,“伊特纳火灾保险公司”的信誉因此声名大噪,投保者络绎不绝,而投保费则比原来提高了一倍。约瑟夫在这场赌博中,不仅赚回了赔偿费,而且还净赚15万美元,这就是约翰·皮尔庞特·摩根喜欢冒险赌博的爷爷。简介金融寡头J.P.摩根(J.PierpontMorgan)是美国经济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人物。他对美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亦是1900年代美国最重要的实业家,他帮助美国基础工业筹款,并在多个领域成就卓著——其中包括铁路、钢铁、电话、电力、银行、保险。J.P.摩根从一个无名小辈,经过艰辛的努力奋斗,在强手如林的金融界站稳脚跟,并一一击败对手,终于发展成为纽约市华尔街第一号人物,荣登美国经济霸主的宝座。“摩根式”的经营哲学是:不怕风险,勇于向强者挑战,实现独占鳌头的目标,同时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实现。含着金钥匙出生J.P.摩根1837年4月17日出生在美国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城的一个富有的商人家庭。从他的祖父约瑟夫到他的父亲J.S.摩根,摩根家族经商都很成功。他的父亲J.S.摩根是新英格兰地区的富商,起初搞干菜批发,后与城里著名的银行家皮鲍狄合伙,在伦敦成立皮鲍狄公司,专门经营美国国债、州债、股票及国外汇兑等项买卖。他们生意兴隆,成功地把大量英国游资引入资金极度匮乏的美国他日后的发展与其父背后的资助也是分不开的。J.S.摩根严厉地要求儿子J.P.摩根接管家族产业,帮他选定在瑞士、德国留学的课程,安排他在华尔街当学徒,而且大小事件都有可能成为他教训J.P.摩根的事因。自古英雄出少年J.P.摩根从一开始就显示了其善于抓住机会的超人能力。他大学毕业后,去父亲朋友华尔街开设的邓肯商行里实习。一次采购途中在新奥尔良码头,一位陌生白人问其是否想买咖啡,那人自我介绍说,他是往来美国和巴西的货船船长,受托到巴西的咖啡商那里运来一船咖啡。没想到美国的买主已经破产,只好自己推销。如果谁给现金,他可以半价出售。J.P.摩根考虑了一会儿,从最初的惊疑中清醒过来,觉得这桩生意不错,决定买下这船咖啡。他带上咖啡样品到新奥尔良所有与邓肯商行有联系的客户那儿推销,但是没人接受,他们反过来还劝告他,也许这些咖啡与样品不符,何况以前还发生过船员欺骗买主的事。但摩根觉得,这位船长是个可信的人,他也相信自己的判断力。于是他毅然决然地先以邓肯商行的名义买下全船咖啡,并电告商行总部已买到一船廉价咖啡。然而邓肯商行回电严加指责说,不许擅自用公司名义!立即取消这笔交易!无奈摩根只好发电报给伦敦的父亲,向他求援。在父亲的默许下,用父亲在伦敦的户头,偿还了原来挪用邓肯商行的款项。他还在那位船长的介绍下,买了其它船上的廉价咖啡。摩根赢了!事实证明他的判断没错:舱内全是好咖啡,非但如此,就在他积极联系客户的时候,巴西咖啡因受寒而大幅减产,国际市场咖啡价格猛涨2-3倍。摩根大赚了一笔!他的冒险精神令熟悉他的人赞叹不已,他那在商海中奋斗大半辈子的父亲,也情不自禁夸赞孺子可教!大发战争财在父亲的资助下,J.P.摩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对面成立了摩根商行。他的事业开始了!一座经济的摩天大厦就这样奠基了!当时正处南北战争时期,有一天一位名叫克查姆的小伙子来拜访他,还似乎是随意提到1862年1月27日林肯总统颁布的“第一号命令”。这道命令决定2月下旬北方军队总动员,陆海军全面进击,南北战争即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一段北军伤亡惨重。摩根一下子激动起来,他认为金价又要上涨了。那时的林肯政府常被军费严重不足所困扰。后来曾任过俄亥俄州州长的波兰·乔伊斯出任了财政部长,他开始实施“赤字政府”政策,尽管政府出现货币不足,除国债外乔伊斯还用高达7%的利息发行战争债券。结果一种反常现象出现:如果北军胜了金价就会下跌,反之就上涨甚至暴涨。他们已经意识到,这是一个投机的千载难逢的好时机。他们会面后不久,北军在布尔渊河战役中大败。为补充军备,乔伊斯赶紧发行200万美元战争债券,但是无人认购,最后只好通过纽约联合银行转卖到伦敦。克查姆将情况迅速通告了摩根。他们很快又得知债券是经皮鲍狄倒手的。摩根同伦敦皮鲍狄商量后秘密买下大量黄金,一家一半。美国、英国到处都流传着皮鲍狄购买黄金的消息,金价也随之飞涨。人们开始了种种调查和猜测,因为这时北军不止一处失利,金价上涨似乎与军备、日用品、工业用品紧缺没有联系,那么一定是有一只无形的手在后面操纵。随后《纽约时报》宣布这个操纵者找到了,他就是青年投机家J.P.摩根。这家报纸严厉批评蓄意导致金价暴涨的行为。但是批评归批评,金价还是在暴涨。从这件事看得出年轻的摩根为了赚钱有些不择手段,他父亲对此的解释是这孩子胆子太大了。随后摩根雇佣了一个电报工作人员,专门跟前线军官联系,从而更确切地知道消息。无疑这些消息给摩根带来了不少黄金。后来J.S.摩根获得绝密情报,美国政府要赔偿英国100万英镑的黄金。不用说,J.P.摩根又发大财了。南北战争后,摩根商行日趋兴旺。他从前的同事、邓肯商行的查尔斯·达布尼及他的表弟古特温都加盟了他的公司,公司的名字也因此改为达布尼·摩根商行。随着摩根一次次获利,他也终于从一个无名小辈成长为华尔街的一颗新星。从而掀开了摩根辉煌事业的新篇章。鹬蚌相争摩根得利1869年,摩根插手闻名的萨斯科哈那铁路之争。萨斯科哈那铁路是联结美国东部工业城市与煤炭基地的大动脉。它起于纽约州首府奥尔巴尼,到宾夕法尼亚州北部的宾加姆顿,全长220多公里,宾加姆顿城有许多铁路通往各煤炭产地,是著名的煤炭集散地。而且这条铁路南接伊利铁路,西达美国中部重镇芝加哥,匹兹堡的钢铁和产油河的石油都可经此运抵纽约。所以在实业家眼里,萨斯科哈那地方铁路简直就是条运钱的路。1869年8月,围绕着这条铁路的所有权问题,华尔街的投机家们了一场激烈的争夺战。争夺是由在投机业上独霸华尔街的年轻投机者乔伊·顾尔德发动的。为了夺取萨斯科哈那铁路,他联合了年轻力壮的吉姆·费斯克一起行动。他们聪明地利用华盛顿的金融紧缩政策,在渥多维剧场印刷虚有的公司交换债券,使铁路半数左右的股份落入自己手中,同时行贿司法人员,在萨斯科哈那铁路股东大会召开前,查封了萨斯科哈那总公司。纽约州法院同时下令,免去萨斯科哈那铁路总裁拉姆杰的职务。随后,顾尔德很快延长他所有的伊利铁路到宾加姆顿准备宣布拥有萨斯科哈那铁路的所有权。当他满载武装人员的列车驶入萨斯科哈那铁路时,却被拉姆杰率领全副武装的公司职工们堵住,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死伤惨重,成为轰动全美的一大惨案,政府只有出动军队予以平息。拉姆杰决心雪此奇耻大辱。他经人介绍,求助于已成为华尔街年轻金融投资家的摩根。摩根经再三考虑后答应给他帮助。法是与顾尔德上法庭,摩根要求拉姆杰雇用他的岳父崔西律师及其助手韩特律师,拉姆杰满口应承,并许诺事成之后专门发行3000股新股,使摩根、达布尼、崔西和韩特均列为股东。法庭斗争很快有效,法院为拉姆杰复了职。接着他们准备迎接股东大会的斗争。崔西预料在大会上顾尔德和费斯克很可能以武力相威胁,摩根觉得岳父的想法是正确的,就与拉姆杰等人进行了周密的协商与布置。股东大会那天一大早,摩根、拉姆杰、崔西、韩特4人就赶到会场,却见费斯克早带着许多全副武装的侍卫来了。看着他们如此紧张,摩根觉得滑稽。就在这时会场大厅入口传来一声断喝:“费斯克,不要动!”随即四周冒出许多身着灰制服的奥尔巴尼郡警察,费斯克呆住了。在局长的指挥下,费斯克被逮捕。当然,没有出示逮捕证,没有公布他的罪行,遭受恐吓的费斯克也忘记要求他们这样做,就糊里糊涂地被押上马车带走了。由于弗斯克的被捕顾尔德破坏大会的计划泡了汤,股东大会顺利举行。会上拉姆杰继续担任总裁职务,摩根则被选为萨斯科哈那铁路的副总裁。步出会议大厅摩根情不自禁大笑。人们后来才知道,逮捕费斯克那戏剧性的一幕,完全是摩根一手策划导演的,那些所谓“警察”、“警察局长”自然也是雇来的。股东大会后摩根实际上取代拉姆杰,掌握了萨斯科哈那铁路的实权。华尔街乃至全美国都对此议论纷纷,各种猜测纷至沓来。无形中摩根的知名度迅速提高,无人否认他第一次涉足铁路投机业所获得的巨大成功,并且有人把他喻为华尔街极有手腕、谋略和发展前途的新军。《美国人物志》这样评价他:“摩根作为一个企业经营者,同当代最具有实力、拥有各种武器的金融资本家抗衡,他获得了胜利,由此奠定了驰骋于企业大舞台的基础,也开拓了他自己的人生。”摩根集团的早期历史,记录了一去不返的垄断时代不过,摩根整合无序竞争产业的金融手段具有借鉴意义。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钢铁业发展迅速,其后的J.P.摩根美西战争和布尔战争令钢铁价格一路上涨,利润猛增,兼并事件比比皆是,但无序的价格战也由此出现。摩根认为,要想在钢铁工业中建立正当的秩序,必须进行更大规模的兼并与改组。摩根的父亲基诺斯·斯宾塞·摩根从16岁开始就闯荡波士顿的商行,23岁开始自己经营一家资产为5万美元的干菜店的生意,并在那一年娶了金融家皮尔庞特之女为妻。后来,基诺斯·斯宾塞·摩根坐镇英国伦敦,成为伦敦金融界令人刮目相看的金融大师。1837年4月17日,对世界经济史和金融史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约翰·皮尔庞特。摩根在这个有着悠久商业传统的家庭呱呱坠地。尽管这是一个同其他孩子一样的普通人,但是华尔街未来的方向将因他的出生而改变。从摩根的祖父约瑟夫到他的父亲,摩根家族经商都很成功。也许正是因为这种特殊的家庭氛围与商业熏陶,摩根从年轻时就敢想敢干,很富有商业冒险和投机精神。两次投机奠定了摩根发达的基础。摩根大学毕业后,父亲介绍他到纽约一位朋友开的邓肯商行实习生意。摩根整合无序竞争产业的金融手段具有借鉴意义。为此,他首先选择了约翰·恩·盖茨拥有的美国钢铁·铁丝公司。摩根用拉拢盖茨律师等多种方法威逼利诱达成了一个协议:在美国钢铁·铁丝公司之上,成立一个联邦钢铁企业,其中包括全美265家钢铁企业。接下来,摩根以此为资本,开始了那场和安德鲁·卡内基家喻户晓的谈判,最终以4亿美元收购了后者的钢铁公司。1901年,摩根自己的美国钢铁公司终于正式成立。为了使公司加速运转,摩根一方面制定高额产品价格,以挤压中小钢铁公司的方式抬升了行业门槛;另一方面,趁这些中小公司财务吃紧时,继续收购——美国钢铁公司一举吞并了700多家相关钢铁企业。此后,摩根的美国钢铁公司马上开始降价,这种策略相当奏效,公司鼎盛时期,董事会控制了全美3/5的钢铁生产,可以决定近17万钢铁工人的命运。而美国钢铁公司也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第一家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工业公司。如今,垄断时代终结,世界商业权力也已分散到不同机构。正如国内畅销书《摩根财团》中所言:再也不会有哪家银行能像摩根财团那样强大,那样神秘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