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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股票交易机制

发布时间: 2021-08-11 09:56:41

❶ 我国现行交易制度规定,非大宗交易方式下,股票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多少

不超过100万股。

❷ 求助 我国股票交易制度的演化

1990年12月19号开盘.涨跌副限制为5%,T+1
1990年12月27号-1月4日.涨跌幅为0.5%
1991年5月17日起.涨幅为1%.跌幅为0.5%
1992年2月18日起.涨跌副为5%
1992年5月21日.无限制涨跌副
1996年12月13日 沪深两交易所发出通知,决定自16日起对在两交易所上市和交易的股票和基金证券的交易价格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

2008年09月19日 改为单边征收 税率保持1‰
2008年4月24日 从3‰调整为1‰
2007年5月30日 从1‰调整为3‰
2005年1月23日 从2‰调整为1‰
2001年11月16日 从4‰调整为2‰
1999年6月1日 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
1998年6月12日 从5‰下调至4‰
1997年5月12日 从3‰上调至5‰
1992年6月12日 按3‰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1年10月 深市调至3‰,沪市开始双边征收3‰
1990年11月23日 深市对买方开征6‰印花税
1990年6月28日 深市对卖方开征6‰印花税股票。
2008年4月24日 由3‰调整为1‰

❸ 求解股票的买卖机制

是的。股市是撮合交易的。你要卖,有人买才行!!
股价的波动源于股票的竞买竞卖,这和我们平时市场中的物品价格波动是一个道理,也就是说一只股票有的人愿意花高价去买,有的人又愿意在低价去卖,多空双方的不断较量使得股价不断波动,表现在盘口上就是委托盘中的成交状况,你随便下个股票软件都可以在盘面上看出当时的交易情况,也就是这些交易情况决定了股价的涨跌~

❹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对于股票交易实行的是什么制度

T+1交易制度:当天买,第二天才能卖。
涨跌停板制度:普通股票每天最多涨跌幅是10%,st类(连续亏损)股票每天最多涨跌幅是5%。

❺ 中国股票交易机制是什么

现在的公司都是实盘了,虚拟的早就不行了的呢。您可以多注意下的。wap72

❻ 中国股票交易机制是什么

股票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具体交易制度设计的基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其设计依据就是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的不同机制。

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在某一段时间到达的投资者的委托订单并不是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储起来,然后在某一约定的时刻加以匹配。在连续交易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问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

因此,两个投资者下达的买卖指令,只要符合成交条件就可以立即成交,而不必再等待一段时问定期成交。

定期交易的特点有:

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

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连续交易的特点有:

第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

第二,交易过程中可以反映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6)我国现行股票交易机制扩展阅读:

特点:

1、流动性

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如果证券市场缺乏流动性,或者说不能提供充分的流动性,证券市场的功能就要受到影响。

2、稳定性

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一般来说,稳定性好的市场,其价格波动性比较小,或者说其调节平衡的能力比较强。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角度看,保持证券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证券价格大幅度波动是必要的。

3、有效性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

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其中,高效率又包含两方面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证券交易机制

❼ 我国股票交易制度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
也就是说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或基金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投资者当天卖出的股票或基金,其资金需等到第二天才能提出。
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使用的对象有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
拿A股来说,假定你T日买进A股1手,在T日的时候只是登记了这笔交易,那1手A股并没有转到帐户上,所以不能在T日当天卖出。因此,在“T+1”日的时候这一手A股已经转到了你的帐户上了,所以你就可以选择卖出了。

❽ 我国的现行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制度提出一些改进方法(数学建模)

第一、股票交易印花税名称的确立缺乏法律依据。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法律所列举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税目只包含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也就是说条例中所列印花税税目并不包括股票,所以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名的确立无法律依据,而且股票的交割实行集中托管和无纸化交易后,既无有形书据,又无法计算贴花。因此,即使说对股票交易是比照"产权转移书据"的规定征收印花税也是不准确、不严谨的。而且,就股票交易、上市的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行为征税应属于流转课税,印花税属于财产凭证税,这两种税的征税对象相差较远,以印花税税名来征收,显然不合理。

第二、税种错位。股票交易属于有价证券的有偿转让,首先应考虑对这种有偿转让行为和收入是否征税,其次才是对书立的凭证征税。但从税种的性质上分析,印花税属于一种凭证税,现行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率为1‰,高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率0.5‰,也是税率最高的印花税目。这样高的税率是因为在证券税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股票交易的印花税身兼数职,扮演了多税种合一的角色。我国对股票交易行为在流通环节仅仅征收印花税,实质上印花税的税收性质除了凭证税的意义外还包含了对股票交易征收的行为税(因此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率远高于其他税目),但这两个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目的都不同,混在一起征收造成了税种错位的现象。

第三、职能错位。股票交易印花税在一身数职的情况下被赋予了多重的政策目标,实际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主体”税种,并在某种程度上替代着其他税种(如所得税、遗产赠与税)发挥作用。这可以从政府调控证券市场所采取的较为单一的政策手段上得出结论。无论是在股市低迷阶段作为利好政策的出台,还是证券市场不正常起落时期,为了抑制投机调节市场供求,或是为了稳定股市,增强投资者信心,印花税都成为政府首选的政策,也成为投资者具有强烈预期和敏感度高的政策,证券市场税制结构的简单化造成了印花税的职能错位。

第四、征收范围错位。印花税这种凭证税因为税基宽广而在世界各国纷纷开征,而且由于税率低,一般对于同一类凭证并不区别对待。但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中,只有股票交易二级市场征收印花税,对一级市场不征收,对债券的买卖也没有规定,个人买卖股票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而个人买卖封闭式基金单位和申购与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不仅有违公平,而且更加扭曲了印花税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