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内幕交易罪得判几年刑罚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1、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1)美国股票内幕交易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Ⅱ 股票中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违法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广泛性。违法行为主体包括禁止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泄露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短线交易行为人、“老鼠仓”行为参与人等。《证券法》第74条还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了归纳。其二,违法行为产生于对信息不对称的利用。即利用行为主体的特殊地位,在信息的获得和利用上形成不对称优势。因此,考虑到作为受害者的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故必须在法律制度上予以特殊保护。其三,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即违法行为主体充分利用证券交易制度中的种种不完善与执法不严,规避法律和反监管以获得非法收益。其四,内幕交易行为往往同虚假陈述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相联系,相互配合,前后连接,互为因果。
Ⅲ 为什么外国的股市是没有内幕交易为什么中国股市只是为了上市公司的利益股民被割韭菜了就是活该。
谁说国外市场就没有内幕交易呢?暗箱操作,国际上一直就存在这种事情。包括美国那个总统特朗普他不也,他自己也是操作自己的股票。他是一个生意人,他也不肯吃这个亏。自然他的第一反应是看着自己这个公司的这个股价着急啊。。。
Ⅳ 为什么美国股票没有跌停
这跟各个地区,各个国家的金融政策有很大关系,首先虽然美股没有跌停这一个概念,但实际上并不是意味着美国可以不断的下跌,我们都知道在1987年之后,美股因为大量的下跌,所以在当时就出台了一个熔断机制,而这个熔断机制在2020年的时候接连启动了五次。那么今天就跟大家来探讨一下,美股的下跌机制和熔断机制到底有哪些区别。
第三,如何看待这样一种模式。
其实从股市的本源就可以看出,它是属于一种资金密集型产业,而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素质是极为敏感的,美股虽然没有跌停这个机子,但实际上它的熔断机制也是极为严肃的。虽然看起来他的限制并不是非常的严格,一旦产生垄断,只会限制暂停交易15分钟。但实际上如果持续下跌的话,那么将会直接暂停当天的所有交易,这个对整个市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Ⅳ 简述操纵股票价格及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一)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三)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Ⅵ 关于股票内幕交易的问题
是内幕交易,根据情况可以入刑。依据的是以下的第3条。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Ⅶ 国外股市控制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求助,急)
国外股市内幕交易研究综述
冯宗容,赵山,高承佳
股市内幕交易是国外金融市场理论的研究热点领域。国外内幕交易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初始阶段 ,研究尚停留在经验水平 ;2 0世纪 80年代中后期以来 ,内幕交易研究基本进入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研究以噪音理性预期均衡模型为研究工具 ,对内幕交易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同时 ,内幕交易对内部交易人、外部交易者和上市公司也有着复杂的影响。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610064 (冯宗容;赵山);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610064(高承佳)
【关键词】:内幕交易;股市运行;个体利益
【分类号】:F831.5
【DOI】:cnki:ISSN:1001-4950.0.200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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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股票内幕交易是什么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Ⅸ 美国如何打击操纵股市
新华社信息北京9月13日电 10日出版的《国际先驱导报》刊登该报记者
[淘股吧]
陈刚发自纽约的文章,介绍了美国如何严打庄家操纵股市的行为。文章指出,猖獗
的幕后庄家在华尔街也出现过,但邪不胜正,操纵价格的行为最终都被监管方绳之
以法。文章摘编如下:
最近,中国股市有两个热门话题,ST金泰(600385)连续42个涨停,
“恶庄”再现市场;同时,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
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等8类行为
属于市场操纵行为。这两个方向相反的新闻充分证明了中国股市监管方与庄家斗争
之激烈。
事实上,自从股市诞生以来,市场操纵也伴随而生,在利益驱使下,投机者与
监管者间的较量从来没有间断过,在资本市场最发达的美国情况也是一样。
美国也曾经历“强盗贵族”时代
美国股市在早期同样是价格操纵行为盛行,当时的一些人甚至企图为价格操纵
正名,认为这是市场本身规律决定的。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股票欺诈几乎
成为整个市场体系的一部分。
“强盗贵族”时代的多数大人物,如洛克菲勒、摩根、肯尼迪等,或多或少地
都通过不光彩的手段和欺诈发迹。在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前的那轮过热的牛市
中,坐庄的行为屡见不鲜。交易商操纵股价,快速拉高价格,将不知情的投资者吸
引过来,然后平仓出货。因为无线电公司受到当时市场追捧,1929年美国无线
电公司的股价曾经炒到500美元,然而到了1932年,该股的股价只剩下3美
元。
在1928年到1929年股市崩盘前,美国几家主要银行,包括大通国民银
行(摩根大通银行的前身)、国民花旗银行都在股市风潮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大通国民银行主席维金被认为是最出格的庄家,他不仅通过私募基金炒作公司的股
票,还从自己的银行借出800万美元托市。
美国定义价格操纵范围更广
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引发了美国空前的经济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和国会
开始对华尔街进行清算,华尔街大量习以为常的陋习被公之于众。从1933年到
1940年,美国相继出台了《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将市场操纵认定为犯罪。
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即萨班斯法)规定,任
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
这次中国证监会具体定义了8种价格操纵行为,但在美国,价格操纵行为在证券立
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美国规范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则包括1933年《证券
法》第1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0条以及相关规则。但是
这些规定非常原则性,具体操纵行为的认定主要还是依靠法院的判例,而各种判例
对价格操纵行为的认定更加详细。
根据立法与判例,操纵行为主要包括对敲和对倒、诱使他人买卖为目的的交易
行为、锁定价格行为、集中买卖、在分销中邀买证券、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限
制证券的供给、定购证券却无意买入、公司的不当管理等等,种类远比中国多。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美国市场操纵行为数量有所下降,但其形式也变得更加
隐蔽。上个世纪90年代,华尔街的券商采用“间接操纵价格”的办法,在198
9年至1994年间,操纵以技术股为主的纳斯达克股市的交易价格,使得投资公
司的利润增加,从而抬高投资公司股价。美国证交委从1994年开始调查此案,
最后迫使华尔街的券商们被迫支付9.1亿美元赔偿。
2001年,包括高盛、美林等在内的美国10家投资银行被指控利用在公开
发行股票市场的垄断操纵股价。这些操纵行为非常隐蔽,主要是让首次公开上市的
新股流向某些特定的投资者,而交换条件是这些投资者必须在二级市场支撑股票价
格。2002年,10家投行同意支付总额超过14亿美元的罚款。
相对于美国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也必然会受到各路庄家新
招式的考验。如何参照国外经验强化市场监管、针对性执法将成为下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