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诈骗200万该判刑几年阿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江苏省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诈骗20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15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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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诈骗犯200万钱已还进去5个月了会判刑吗
肯定会判刑的。
因为被告人涉嫌诈骗金额巨大,虽然已经退还,也仅是从轻情节,并不能免除刑罚,且已经刑拘两个月了,不判刑是不可能了。
③ 诈骗200万元判处多少年
至少十年以上
④ 诈骗200万要坐牢多长时间
诈骗200万可以判无期了
第十八节 诈骗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⑤ 诈骗200万被羁押9个月了会被判刑吗
这个百分百要判刑啊!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诈骗案值2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⑥ 诈骗200万能,能取保出来吗那如果这些钱还了还能判刑吗
⑦ 股票诈骗金额200多万,被抓40多人。要多久处理,怎么处理主谋和员工分别怎么处理
官官勾结!
⑧ 诈骗200万判多少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8)假股票平台诈骗200万怎么判刑扩展阅读
案例:昆明一工程公司老板虚构项目诈骗200万 领刑12年
昆明兆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老板张某,伙同公司副总金某,虚构安置拆迁工程项目,以收取“安全保证金”为名,合同诈骗他人200多万元,并挥霍殆尽。盘龙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7年。
一审判决后,张某、金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最近,昆明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张某系昆明兆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口头任命,金某成为了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12月6日,张某虚构“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某某安置拆迁工程项目”,与受害人的单位广东某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签订《拆迁、清场劳务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骗取受害人的单位安全保证金150万元。
2013年1月20日、2月25日,张某虚构其拥有西山区团结乡某某阁土石方工程,与受害人黄某某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被告人张某从受害人处骗取工程保证金53万元。
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金某利用其担任昆明兆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将广东某某废旧回收有限公司汇至昆明兆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150万元中的99.05万元(扣除手续费)通过云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汇至其个人账户,并挥霍殆尽。
2015年8月12日,盘龙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