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论文一篇
华夏证券破产欠债66亿 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成核心问题
揭开证券公司破产神秘面纱
被关闭证券公司往往存在多种违法行为
破产公司老总承担何责法律有明文规定
如何产生最佳破产管理人尚需细加考量
华夏证券公司破产首次债权人会议本月17日的召开,在这个金融风暴肆虐的冬天,显得格外引人关注。
华夏证券公司毕竟不同于其他的公司,它曾有着辉煌的过去:成立于1992年10月,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之一。1995年,华夏证券在证券交易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的排名中,已走在同行的前列,与南方证券、国泰证券这些巨无霸并肩,成为三大全国性证券公司之一。鼎盛时期,华夏证券旗下拥有91家营业部和24家证券服务部,是第一家全国交易联网券商,第一家实现全国统一清算,第一家实现保证金集中存管,许许多多的第一,使其声名远播。
每次路过如今已成为中信建投证券的华夏总部,昔日华夏证券的几个大字总在记者心中盘旋。曾经多次造访遇见的华夏“老人”,如今所剩的已经不多了。
从2005年12月被依法撤销业务许可,2008年4月30日申请破产,11月17日召开债权人第一次大会,昔日声名显赫的华夏证券终于即将走向终点!
“如今的华夏证券公司破产,已和证券两个字没有多少关系了。”在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伊正友律师看来,“以前证券公司破产很难,但在破产法颁布实施之后,现在已经容易得多了,而且和其他公司破产没有太大的差别”。
股民权益未受影响
有权威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已经关闭的证券公司有31家。三年多的综合治理,最大的制度收获是由证监会起草最后经国务院通过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凡是挪用客户保证金、存在重大违法活动、资不抵债的,都要进行关闭。而且,审视很多被关闭的证券公司,这些行为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同时发生的。
曾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负责人的刘肃毅告诉记者,关闭的第一个阶段就是进行行政清理。这是相对比较艰难的阶段。要理清证券公司所存在的所有问题、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以及与证券有关的业务问题。在此期间,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替证券公司“埋单”,无论是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还是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一旦被证券公司挪用,都先由基金公司垫付,基金公司成为证券公司的债权人。而且,即便是投资者的保证金被券商挪用了,投资者本人的账户上也反映不出来,投资者往往并不知情,只是券商的账上有缺口。
刘肃毅解释说,这么做是为了稳定市场的需要,也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在基金公司填补了保证金缺口之后,投资者开户所在的营业部,会被其他证券公司接管。在华夏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现在就成为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买卖股票不受任何影响。
破产公司老总承担何责
证券公司破产,老总承担什么责任?许多投资者都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据不完全统计,至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券商老总近百人。据接近证监会的一位人士分析说,许多证券公司被关闭了,破产了,老总并没有承担刑事或者行政责任。
他认为,证券市场在持续几年的低迷时期,券商因为委托理财业务、国债回购业务以及自营业务发生亏损,再加上经纪业务收入的降低,日子变得艰难,有的开始资不抵债。由于这些证券业务致使证券公司被关闭或破产的,当时的法律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刘肃毅从法律角度分析说,券商委托理财现在也在做,法律关系很清楚,一方委托另一方理财,不保证收益,但求利益最大化,过去可能有保本保收益的不规范做法,但不能因此就构成犯罪。又比如国债回购,这实质上是一种券商的融资行为,法律关系也不难理解。但如果是券商在经营证券业务过程中,有贪污受贿、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那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同时要追究刑事责任。很多券商老总落马是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现行法律。
据多位业内人士相告,华夏证券的破产与同期许多证券公司一样,是因过度扩张所致。盲目扩张使华夏证券在2002年股市的持续低迷中难以自拔。投资股票的市值缩水到7亿元、自营投资累计亏损达17.9亿元、国债欠库约10亿元,另外还有10多亿元的经营性亏损。正是由于经营不善,使华夏最终难以支撑。证监会随后依法撤销其业务许可。
核心是保护债权人权益
“证券公司破产后,老总的责任问题、职工安置问题、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是最为令人关注的问题。”伊正友分析说,原华夏证券的职工已被中信建投接收,成为中信建投的员工。在华夏证券进入破产程序后,最为核心的问题只有一个,就是如何保证债权人权益的问题。“经过行政清理之后,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其他公司破产并无多大差别。”
曾担任多家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的杨光分析说,行政清理阶段已经解决了和证券有关的所有业务,余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机构债权人权益保障的问题。
记者致电华夏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方解释称,华夏证券在日前召开首次债权人会议时,已经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由法院指定了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华夏证券148家机构债权人,债权总额约66亿元。华夏破产财产包括股票、基金、债权等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资产。对于有价证券将会择机变现,其他资产将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至于这些破产财产如何分配,则由债权人会议表决进行。在管理人看来,华夏证券公司的破产,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样神秘。
伊正友向记者分析说,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其他公司破产一样,要处理好几方面关系。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是起监督责任的,监督各方按破产程序进行,管理人是制定方案的,负责财产如何变现如何拍卖等具体事务,而债权人会议是最后表决的。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是破产程序的关键。
据杨光介绍,现实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管理人如何产生的问题。目前仍有不少券商处于破产程序环节,比如,闽发证券破产在福州中院审理、汉唐证券破产在深圳中院审理。在证券公司破产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最大的债权人。合格的管理人,不应该和包括基金公司在内任何债权人,存在任何利益关系,这些都是法院在选定管理人时必须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但是,有的法院似乎对此并不理解。
伊正友认为,管理人最好应通过全国招标的方式产生。只要没有利害冲突关系,招标产生的管理人,由于具有丰富的经验,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能够依法制定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变价方案以及财产分配方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破产成本费用支出,同时使债权人权益维护更有保障。(
Ⅱ 证券内幕交易
内幕人员一般指上市公司的董事还有持股在5%以上的股东和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的员工···自导一些上市公司的大的政策比如资产重组 大股东减持等等事情把这些消息告诉别人建议别人买卖的行为,当然还有基金公司和私募建仓 建那支股票的消息何时出货的消息等等
Ⅲ 关于证券方面的论文题目,题目要小点的,别动不动就和全国啊国际啊什么的联系上了
证券方面的论文题目
1开放式基金融资研究
2 试论二板市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 析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特征
4 论企业重组与债券融资
5 析证券经纪人制度
6试论行业生命周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7论述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的主要区别及其各自优点与缺点
8论述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与联系
9浅论当前我国股市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10试论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关系
11试论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2试论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3试论经济周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4试论K线图的运用
15试论技术指标的运用
16应用K线理论分析A股市场的现状及其未来走势
17试用切线理论分析A股市场的现状及其未来走势
18使用形态理论分析A股市场的现状及其未来走势
19应用波浪理论分析A股市场的现状及其未来走势
20试用技术指标分析A股市场的现状及其未来走势
21我国证券市场热点板块流动特点探讨
22我国股票市场现状及其操作策略
23短线操作合理流程及选股方法探讨
24短线操作的主要技法
25短线操作买卖点选择方法
26短线操作如何追涨停板股票
27如何提高短线操作效率
28短线操作的操作原则探讨
29短线操作如何追涨停板股票
30短线操作应具有的心态分析
31短线操作策略及风险防范
32股票操作合理模式探讨
33投资股票怎样合理选择止损点
34我国基金市场现状及其投资策略
35我国债券市场现状及其投资策略
36股市短线技术分析及其操作策略
37股市中线(波段)技术分析及其操作策略
38股市长线技术分析及其操作策略
39权证分类及其操作方法
40外资投资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利弊及其对策
41论我国周边市场证券(股票)市场的现状及投资价值
42香港证券市场分析及其投资价值
43中国证券市场“政策市”的利弊及其政策走向
44中小投资者投资我国证券市场如何实现收益最大化
45利益冲突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投资风险及其对策
46我国证券市场走势特点及其预测
47“大小非解禁”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及对策
48试论流动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49股指期货推出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及其操作策略
50创业板推出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及其操作策略
51股票市场蝴蝶效应的特点及其对我国市场的影响
52投资大师巴菲特投资特点及其弊端分析
53我国权证市场投资现状及其操作方法
54我国证券市场风险及规避方法 55香港证券市场特点及投资方法
56试论证券正确投资理念及其操作方法 57股票市场控盘主力操作特点及其应对策略 58试论股市套牢的特点及其解套策略 59股票市场的反弹特点及其操作方法 60股票市场补仓方法及其操作策略
61我国证券市场最有价值的个股选择及其操作方法 62我国股票投资市场热点转换规律及其操作技巧 63股票市场的短线买卖点的确定及其操作方法 64股票市场的中长线买卖点的确定及其操作方法 65证券市场底部特征及其抄底方法 66证券市场顶部特征及其逃顶方法
67私幕基金的发展及其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68法人股的特点及其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69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搏奕表现及其特点 70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71 证券自营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72证券投行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73证券咨询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74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75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衡量问题探索 76证券的长期投资方法探析 77证券的短期投资方法探析 78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问题研究 79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 80证券业监管新思路
81股指期货推出对证券业的影响
82股指在增股、拆股、添加新样本时的技术处理 83投资者和投机者业绩的长期比较
84简析融资炒股
85中国机构投资者的现状分析 86机构投资者的类别和投资风格 87中国股票市场的税收沿革
88浮动佣金制度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影响 89QFII给中国股票市场带来什么 90QDII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91询价制能合理给股票定价吗
92证券在个人理财中的地位和作用 93我国股票市场的周期研究 94波段操作的实证研究 95股市的规模效应研究 96股市的时间效应研究 97股市的信息效应研究 98股市效率研究 99股市操作方法研究 100股市税收问题综述 101投资心理研究 102股市的波动性研究
103非公开信息对股价的影响 104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演化 105我国股票交易制度的演化 106我国股票监管制度的演化
107虚假信息对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108股价增长的源泉是什么 109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110资本市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111财务分析在证券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112基础分析在证券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113技术分析在证券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Ⅳ 求有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或内幕交易或监管方面的英语文章一篇,字数1000就可以了,要有文章出处和中文译文
Shame fills a vacuum in China's financial law enforcement
中国金融法律执行力度的空缺由名誉惩罚来弥补
THE vast gaps in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China's financial markets are nosecret. The risks are spelled out in mind-numbing detail in every Chinese shareprospectus issued to Western investors. They run the gamut from the possibilityof full-blown Communist expropriation to bad accounting, insider trading,market manipulation and fraud.
中国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巨大漏洞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在呈现给西方投资者的中国股票计划书中,所有对风险细节的描述都让人大脑短路。这些风险从标准的共产主义式没收的可能性开始,一直到糟糕的会计,内部交易,市场交易和欺诈行为。
There are enough prosecutions to indicate that mischief-making goes on,but not enough to make enforcement appear credible. Even when there are rules,the line between acceptable and unacceptable conct is often unclear, and someactions are patently unfair. There is, for example, no “full” disclosure law,no match of regulation FD in America.Companies frequently meet investors selectively. The information that emergescan include changes in senior management—and hence strategy—and be ofextraordinary value. In more developed markets, aggrieved shareholders kept inthe dark could fire off private lawsuits; but private litigation in Chinais allowed only after the state has determined malfeasance.
虽然足够多的说明书显示这些问题还在继续,但法律的执行力度却远远不够。即使是有相应的条文,其在可接受和不可接受行为之间的界线也通常不清晰,而且一些法律明显就不公平。比方说,中国没有和美国《反选择性披露法》类似的要求“全部”披露的法律。公司频繁地有选择性地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有些信息因为涉及到公司高层的变动——从而影响公司战略——而有很高的价值。在更加发达的市场上,那些被蒙蔽而愤懑的股东们可以发起私人诉讼;但在中国,只有政府认定了错误之后,私人的起诉程序才能启动。
Given these shortcomings, Chinamight well be shunned by investors, but it is not. Its Shanghaiand Shenzhen stockmarkets—though falling sharply this year—were togethermcapitalised at $3.9 trillion at the end of January, more than in any country inthe world except America andJapan.Despite their size, the markets are not efficient, however. Share-pricemovements, according to several studies, do not fit as closely with financialresults as in other large markets. That is not only bad for investors; it alsoundermines the stockmarket's broader economic job of channelling capital towhere it can best be used.
按理说,有这样大的缺陷,投资者应该尽量避开中国,但事实并非如此。上海和深圳的股市,尽管今年大幅下挫,但在1月底之前总共融资了3.9万亿美元,在所有的国家中仅此于美国和日本。然而,它的效率却和它的规模不合拍。一些研究表明,中国的股票价格波动与其他大型市场不同,和其财务状况没有紧密地相关性。这不仅不利于投资者,同样从根本上损害了股市所肩负的经济任务,即把资本引导到能发挥最佳效用的地方。
Name and shame 美名与恶名
Plenty of studies demonstrate the role of a good legal environment tofinancial markets. But Benjamin Liebman and Curtis Milhaupt, two professors at Columbia LawSchool, argue in a forthcoming paper*that, whatever the limitations of the scope and enforcement of China's laws,another form of regulation has quietly emerged. Drawing on China's traditions, the authoritiesnow also discipline wrongdoers using public criticism.
许多研究都证实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角色。但是Benjamin Liebman和Curtis Milhaupt,两位哥伦比亚法律学校的教授,在即将发表的论文上,将论证无论中国法律的限制范围和执行度如何,另一种管制方式已经悄然兴起。它源于一种中国传统,即权威机关正使用舆论批评来约束过错方。
Financial markets are usually regulated through well enforced securitieslaws, like the ones Americaintroced ring the Depression; or through self-regulation, as in America before the Depression and in London's Alt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 today. For many years academics focused more on laws,believing that exchanges pursued members' interests rather than those ofinvestors. But a landmark study by Paul Mahoney, of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a decade ago began to shift support towards self-regulation. Privately runmarkets have an interest in safeguarding investors, because that is the bestmeans of increasing listing and trading volumes and thus of generating morefees. When exchanges were run by the state, it was not clear whether theself-interest worked in that way.
通常,金融市场的管制是通过高效执行的证券法来实现,比如美国在大萧条时期所展示的那样;或者通过市场自律来实现,比如美国在大萧条之前和在今日伦敦的可替换投资市场。许多年来,学术上把注意力更多的集中在法律上。但在10年前,来自维吉尼亚大学的Paul Mahoney的一项里程碑式的研究,却把支持力量转向了自律。当交易所由私人经营时,捍卫投资者就是它的一项自身利益,因为这样是最好方法以增加注册公司和交易额,并因此获得产生更多的收费。而当交易所由政府经营的时候,其自身利益是否能产生这样的效果就很难确定了。
When China'stwo stock exchanges were created in 1990, the chief goal was to use private savingsto restructure state-owned firms. Investors received only minority stakes andlimited sway over corporate governance. Equally important, both exchanges wererun by bureaucrats, so there were fewer incentives to increase their value byattracting companies and punters. There was little effective competitionbetween them.
当中国的两家股票交易所在1990年成立时,其主要的目的是利用私人存款以改建国有企业。投资者仅能得到很小的股权且对公司的运营的影响非常有限。同样重要的是,两家交易所均由政府机关运营,因而他们吸引公司和投机者以实现自身增殖的动机小得多。他们之间也几乎没有有效的竞争。
Over the past 18 years, Chinahas introced rules against market manipulation, fraud and insider dealing,but enforcement remains patchy.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seems competent but overwhelmed. Sometimes it takes years to issue penaltiesafter lengthy investigations—and along the way cases lose relevance.
过去的18年间,中国颁布了许多禁止市场操纵,欺诈和内部交易的法律,但执行度始终都不足。中国证监会表面上是合格的,但实际上基本是摆设。有时候它得花上几年的调查时间才能公布处罚,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案件都失去了相关性。
In the meantime, the exchanges have quietly begun to acquire authority.The power that they wield appears flimsy—the most serious penalty they can levyis a rebuke to firms and indivials through public notices. But it isremarkably effective in a country with a long history of punishment byhumiliation—think of the cangue, a rectangular slab around the neck, inpre-Communist times and nce caps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就在同一时间,证交所已经悄悄地开始获取威权。他们能实现的最严重的处罚是斥责公司和个人并引起公众的注意,看起来是个很脆弱的权力。但对于一个历史上长期将羞辱当作惩罚的国家,它非常的有效——想想共产主义之前的刑枷,把脖子围住的矩形木板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愚蠢的“高帽子”。
Messrs Liebman and Milhaupt write that between 2001 and 2006 the exchangespublicly criticised 205 companies and almost 1,700 people. They looked at theshare prices of the targeted firms both when they disclosed the conct forwhich they were being criticised and when the criticism was published. Theadmissions typically preceded the rebukes, and in the few weeks that followedthe firms' share prices underperformed the Shanghai stockmarket by an average of up to6% (see left-hand chart). After the criticism, there was a further lag of up to3% on average (see right-hand chart).
Messrs Liebman和Milhaupt写到,在2001和2006年之间证交所公开批评了205家公司和近1700个人。他们观察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变化,包括它们披露其受到批评的行动的时候和针对他们的批评被发布的时候。正常情况下是公司承认在先,随后的几周内这家公司的股票价格平均低于上海市场近6%(见左图)。而随后的公共批评,在一定的延迟下又可以让它继续下跌平均3%(见右图)。
Using evidence from extensive interviews, Messrs Liebman and Milhauptpoint to other damage too. Raising money through equity markets and banksbecame more costly, and sometimes impossible, for companies that had beencriticised. Suppliers and customers also took a tougher line. Some people lost theright to be a director or senior manager, and suffered from pariah status in acountry where there is little pity for failure. The criticisms were sometimeseven a prelude to formal investigations by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更广泛地调查取证后,Messrs Liebman和Milhaupt指出还存在着其他的损失。因为公司被批评,它从银行和股市融资将变得更加困难,有时候甚至无法融资。供应商和消费者也会更加决绝。有些人将失去成为总裁或高管的机会,还会在这个对失败者没有同情心的国家承受千夫所指的痛苦。批评有时候甚至是监管机关正式调查的前奏。
Criticism may count for a couple of reasons, the authors suggest. Amid thevacuum of information in China,any hint of bad news is likely to be seized upon. And, in a state-run economy,it is never good to be unpopular with the authorities.
作者表示,批评有如此威力是出于几个原因。在中国,因为信息空缺,任何一个关于坏消息的暗示都可能引起巨大的关注。而且,在政府经营的经济体里,得罪权威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好事。
From an academic point of view, more intriguing is that the exchanges havebegun to regulate themselves even though they are not private. This suggeststhat there is room, even in countries with authoritarian governments, for newforms of governance to emerge when laws fail. It is quite conceivable that theexchanges may become better regulators than the official ones.
从一个学术的观点来看,更加有趣的是,尽管证交所并非私人经营,但也开始约束自身。这显示,即使在威权主义政府的国家,当法律无从施力时,同样有空间让新的管理方式兴起。我们完全可以相信,相比起政府机关来,证交所将是更优秀的监管者。
Ⅳ 谁能告诉我 股票内幕交易 的毕业论文怎么写啊 急啊~
请到图书馆查阅《资本战争》一书,里面有古今中外的股票内幕交易案例,仔细阅读定有收获。
Ⅵ 金融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我国上市公司IPO溢价研究
我说说这个题目吧 IPO的溢价值你可以选取IPO新股在开盘3个交易日的涨幅和跌幅衡量
然后用理论分析为什么IPO有溢价
比如流动性 比如股市点数什么的
然后做一个计量模型估计上述因素对溢价的影响
IPO溢价的几种解释:
1、小股票被人为炒热,而且高风险的股票为了吸引投资,定价也会过低
2、投资银行为了降低自己承销的风险,定价过低
3、人们对IPO溢价形成实际期望,导致IPO流入资金过多
4、IPO定价的机制也有一定的问题,导致股价过低
Ⅶ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类论文的外文文献引用,求这类的论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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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本科生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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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市场反应的实证研究
一、本论
本文以****年间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层处罚的188家A股上市公司及其188家配对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条件Logistic回归模型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动因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掏空程度、内幕交易程度以及盈余管理程度与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显著正相关。本文丰富了信息披露研究的内容,为监管层加强监管、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了经验证据。
二、序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合规,是评价证券市场是否规范、健康的主要标准。然而,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屡禁不止,严重地违反了诚信准则。这不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构成了很大的威胁,而且容易造成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丧失,还会产生和积聚较大的金融风险。2005年4月20日,ST东北电、飞彩股份、浙大海纳和ST金荔等四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违规公告,创造了迄今为止同一交易日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最多的纪录。上市公司何以抛却诚信,无视法纪,信息披露违规造假,其背后究竟有着怎么样的利益驱动呢?
Dechow et al.(1996)基于因会计报表不真实被美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样本认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操纵盈余的主要动机在于降低公司的外部融资成本和避免债务契约条款的约束,而不在于操纵股价牟利。同样基于美国数据,Beneish(1999)提出了不同看法,管理层之所以操纵盈余全在于为获得基于业绩的经理期权分红并通过股票内幕交易牟利,并非为了降低公司的外部融资成本和避免债务契约条款的约束。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大股东、管理层、中小投资者、监管层、学者和媒体,各有各的看法,但都缺乏令人信服的大样本实证研究支持。因此,本文尝试从实证的角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进行动因分析,为投资者揭开违规上市公司的神秘面纱。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大股东掏空说
2.内幕交易说
3.盈余管理说
(二)、研究设计
1.研究样本的选取
2.研究变量的定义
3.研究方法的设计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1.公司违规的单变量分析
2.公司违规的条件Loaistic回归分析
三、结论
实证结果表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程度越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越有可能发生。为了掩盖掏空行为,大股东挖空心思,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甚至肆意误导和欺骗中小投资者。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已成为了我国股市健康发展的公认最大障碍,而无论它的产生有着多么复杂的历史背景。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意识到,在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是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从制度上保护中小股东免受控股股东和管理者的掠夺;二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真正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并使外部董事占董事会多数以抑制大股东的掏空冲动;三是大力培育长期投资型机构投资者,以监督、鞭策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实证结果显示,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程度越高,信息披露违规越有可能发生。内部交易者利用信息在不同投资者之间非均质分布进行内幕操纵,严重损害不知情交易者利益。因此,本文建议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比如,引进与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制度,对信息知情者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约束上市公司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降低知情交易者与不知情交易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同样,实证结果显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越高,信息披露违规越有可能发生。监管层提出的一系列关于新股上市、再融资和特别处理,甚至是退市处理的“盈余硬指标”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实际上却可能变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压力和动力。这值得监管层认真思考,是不是这种盈余资格指标过于片面,并不足以体现上市公司的价值。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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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证券交易》论文能给个么
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论文摘要
证券是经济社会的一种价值符号。证券市场是调节社会经济需求的一个场所,它集聚社会资金进行资源再分配。因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合理地利用证券市场筹措资金,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的国家,证券市场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操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都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本文对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进行了研究,对证券上市阶段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和违法特征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证券上市,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监管,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结束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即赋予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资格。证券交易是指相对依法发行、上市的证券友证券交易所为主的法定场所进行买卖的活动。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在我国,目前上市与交易的的包括股票(A股、B股、境外上市股)、基金、债券(含可转换债券)三种。从市值和市场份额角度相比较,股票是市场上的核心证券,基金与债券的比重甚低。与此相对应,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也主要是股票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
一、 我国证券上市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对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初次改造的股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股票经批准已懊社会公开改造;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最近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等。在股票上市程序 上,我国也实行核准制,股票改造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上市申请经核准 后,发行人再向证监 会提交核准文件 。证券交易所收到 文件 后与发行人签订上市协议,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6 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在上市前发行人需要按规定格式和内容披露上市公告书。在实践中,股票发行核准上市与核准基本上是实行“直通车”制。只有符合上市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才会被核准,股票发行成功结束后,在一定时期内均会被核准上市交易。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对股票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股票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由交易 所认可的一至二个机构推荐上市推荐书。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 规范性文件 对境内公司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基金、债券也各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
我国对证券交易的主要规定集中于《证券法》第三章。在交易的对象上,只有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等才能进行交易。在交易场所上,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柜台交易。在交易方式上,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贯彻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交易的主体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 股票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至上述文件公开 后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对大股东的约束上,规定了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的报告义务并禁止其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的现货交易,不允许期货交易;只允许证券的足额保证金交易,不允许融资或融券的信用交易。为保障证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市场原则,为保护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我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规定了一语道破交易的禁止行为,这些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挪用公款买 卖证券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 证券上市中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我国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核准实行的是“直通车”制,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履行上市资格。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
(一) 骗取上市资格
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试点阶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为了将原发行的股份上市才实施的单独的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1988年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资产折为国家股,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 制企业,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会公众改造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东方公司为尽快上市,进行了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等 一系列违法行为。首先为了达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东方公司伙同有关机构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 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 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9年10 月,中国证监 会对东方公司进行了虚假资格的调查,并决定对东方公司处心警告的处理。
(二) 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申请上市需要有一至两家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等等。两交易 所规定 上市推荐人制度,核心是为了上市推荐 人对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并确保出具上市推荐书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但有些推荐人只求谋利,不履行审查和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甚至与发行人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出具错误的上市推荐书。
(三) 申请上市过程中的行贿、受贿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上市资格一起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特别是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等手段。而与审批、推荐上市资格有关的领导人员也利用权力收受或索取贿赂,构成了我国股票上市环节较严重的行贿、受贿链条。
(四) 违法境外上市
从证券市场建立起,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 管理部门陆续颁布规范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等,要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 公司境外公司上市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核准手续。但有引起企业负责人,出于利益考虑,无视各种规定
部分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未经批准或核准,擅自将境内企业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企业拿到境外上市。中国证监 会于1996年3月19日发出 通报,指出 境外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制工作,带头我国改革 开放的形象,必须有组织、在步骤地进行中国企业(包括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 上市,都必须 报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个别不负责的中介机构要进行纪律处分。
三、 证券交易中的一般违法行为
(一) 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
在交易对象上,《证券法》30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 卖的证券必须 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二) 违反转让期限的规定买卖证券
我国对特种方式取得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证券的转让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在该限期内该种证券不得转让。如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取得的股票有一部分必须 在3 个月的禁 售期,战略投资者的禁售期在6 个月以上。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因配股、转增所得的增量股票在其任期内不得出售。以前的公司职工必须在公众股份上市后3年才能出售等 等,若违反上述限期规定而出售股票,即为违法。由于 现在沪、深交易 所先进的交易系统和电脑设备,交易所已对转让禁止期限内的部分股票作了技术上的禁售措施,有关机构及其个人在客观上无法在禁售期内转让该部分股票,使得目前这类违法行为发生得很少。
(三)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
为防范证券市场监管者、组织者利用职务的便利及其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也为了防范市场监管者、组织者的监管职责与直接从事股票交易的营利目的相冲突,《证券法》规定,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结算机构、一语道破公司做作业 人员及其法律 和行政法规禁止参与 股票交易的其他 人员如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法律法规只是禁止上述人员从事股票交易,而不禁止其从事债券、基金的交易,这主要是因为债券、基金相对于股票而言,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投机价值低,实际参与人员少,没有必要禁止性规定。
(四) 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 所的场 内交易而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而不允许场外交易。由于我国在股份制改造初期,允许一部分企业定向募集股份并在公司职工内部募集职工股,再加上监管制度不完善,沪、深股市上市速度慢、容量小等 因素,各地为解决决定 向募集股份的流通问题,出现了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场所的场外 交易模式,又称为“一级半市场”。各地设立的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股票场外交易一度非常红火,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完全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模式。由于场外交易监管上的难度及缺乏法律保障,各地的场外 交易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投资者的利益受侵害非常普遍,积累了巨大的风险。中国证监 会自1998年起根据国务院的安排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 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等 文件 对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进行了清理、取缔,对违法从事场外 交易的机构作了处罚。如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到1998年6月利用其开设的多个产权账户,由集团证券部证券管理科科长负责,投入7000余万元资金参与 股权交易,进行买入卖出股票活动,结果亏损1095万元,被 中国证监会查实后与该 公司的其他 违法行为一并于1999年9月9日受到处罚。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时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基本清理完毕,大规模的证券场外 交易已不存在。但小规模的、较隐蔽的场外 交易市场仍然在各地存在,如成都的冻青树市场。香港创业板上市和国内高新技术板成为热门话题之时,各地出现了一些利用创业板上市进行场外交易,欺骗一般社会公众的案件。
(五) 从事证券期货交易
根据成效时间和交割时间 是否同步,证券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现货交易就是证券买卖成效后即时办理券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当然,此处的即时并不等于立即,而是“T+N日”,“T”是英文“TRADE”的缩写,即交易的意思;N代表交易成效后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交割 日期,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的日期 。我国目前对A股、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的是“T+1”制度,要在成交的次日办理交割。而期货交易的成交和交割时期相分离,买卖双方先签订合同,就证券买卖的数量、价格和交割日期达成协议,并在规定的交割日履行券款交割义务。在签订合同后、交割日前,卖方无需音乐会证券,买 方无需音乐会款项。证券期货的实质也是保证金交易,兼具放大财务杠杆,扩大风险规模的双重作用,证券期货交易在成熟的证券市场是合法的交易方式。
(六)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交易活动
融资 是指证券公司借钱、透支给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将证券出借给予客户,由客户卖出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买入该种证券并归还证券公司的行为。融资 与融券对客户来说由于 增加了资金或证券,增加了财务杠杆,在投资判断准确时可增加盈利程度,但在投资判断错误时也会大大增加亏损的程度。融资或融券对证券公司 而言,各有利害,其利有三,一是吸引客户,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二是增加交易量,其佣金收也相应地增加;三是通过融资或融券能向客户收取较高的利息收。其害主要表现 为当投资者亏损 时,有可能无法实际偿还证券公司的资金和证券,从而给证券带来损失,并且在实践中,客户与证券公司因融资而发生 的纠纷也甚 多。我国考虑到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 或融券活动的巨大风险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一直禁止融资 或融券交易。根据 《证券法》规定,一语道破公司为客户融资 或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延迟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大股东不履行报告义务
大股东是指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 5%)的股东。不同的大股东由于实力不同、业务不同、社会影响不同,其变更对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因大股东的变更而发生变更的可能 性很大,对该股票的价格也会产生圈套影响。为了使公司及时了解自身大股东的变更情况,为了使中小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股东结构,为了证券监管机构便 于监管,也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变更之机,利用持股优势操纵市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该比例(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 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写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证券法》规定了该 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 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 报告之日 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报告。但在实践中,有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为了掩饰其操纵市场,不让公众知悉其炒作该 股的事实,在持股超过5%时不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八)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账户分为法人账户和自然人账户两类。中国证监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账户”,《证券法》第74条明确规定,在证券交易 中,禁止任何 法人以个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但有的法人包括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出于逃避税收、逃避监管、便于操纵股票价格等 各种目的,收购或借取众多公民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九)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上市公司违法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法人、自然 人投资证券市场本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的市场行为,法律 无需要限制某类法人从事证券投资。但由于 我国公有制的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体制正处于转变时期,国有资产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国有企业“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若允许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自由地从事证券交易,势将国有资产置于危险境地,出现国有企业凭借其地位、关系、呼风唤雨,牟取暴利。
(十)上市公司违法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买回本公司股票是一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重大行为,必须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 在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否则副政委不能回购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有些上市公司认为对自己公司状况比较熟悉,能自如地制造题材,发布信息以配合股票的炒作,因而买卖本公司股票成功的把握很大,风险很小,从而违法大量买卖本公司股票,以谋取暴利。
四、 证券交易中可能构成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及有关规定,证券交易中可构成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单位资金买卖证券。
参考文献
1、黄兴旺主编,《证券违法犯罪与防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2、樊崇义主编,《刑事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行本
4、中国证监会《关于建设部查处基翔公司违规进行境外上市活动的通报》1996年3月19日
5、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等 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 的处罚决定》199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