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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股票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 2022-04-29 09:45:06

Ⅰ CDR制度是什么意思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几家中字头券商处了解到,监管层近期已在同市场机构一起研究以CDR制度承接BATJ等优质海外上市中概股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可能性。

全国两会期间,资本市场支持新经济和独角兽企业上市的新闻以及监管层的表态不绝于耳,其中包括了将此前优质赴海外上市的新经济龙头公司迎回国内市场。

3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几家中字头券商处了解到,监管层近期已在同市场机构一起研究以CDR[中国存托凭证,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制度承接BATJ等优质海外上市中概股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可能性。

此前的2月28日,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360”)在上交所召开重组更名暨上市仪式,正式完成登陆A股的借壳之旅,这也被市场认为正式打破了2016年之后中概股回归A股的僵局。

“海外上市的公司如果私有化退市再回国内重组或上市,无疑是不现实的,彼时360的体量已经很大了,而BATJ这些企业私有化的难度和耗费资金远在360之上,因此目前对于龙头中概股而言,已经不是VIE架构的问题,而是如何在成本最小的情况下完成回归国内资本市场。”一位中信证券投行部的人士3月5日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交流时讲道。

在这一背景下,监管层酝酿超过10年以上时间的CDR再次启动。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李稻葵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也坦言:“吸引创新型企业回A股上市时,需要改变监管规则,目前通过发行CDR更符合实际。”

重启论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CDR制度目前仍在研究论证阶段中。

“CDR的推出除了要考虑市场情况外,各部门的配合协调也十分关键,这并不是证监会一个部门就能单独完成的制度,包括央行、银监会等多部门都将参与其中。我认为,CDR要推出也要等到两会之后机构改革等事项确认之后,如果金融监管协调能够更进一步的话,CDR的推出或许会更快。”前述中信证券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事实上,CDR对于国内资本市场来说并不陌生,这项一直在研究中的制度已跨越了超过15个年头,其中早期国际版的方案中便有CDR的身影。

最近一次有关CDR的讨论,则来自于2016年6月21日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报》,在该文件中,央行提出了考虑推出可转换股票存托凭证(CDR)的可能性。但时至今日,因为市场成熟度、波动性等因素的影响,CDR始终只是一项理论制度。

与此同时,CDR的反向产品也一直在推进当中,这便是D股。所谓的D股即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德国法兰克福发行上市股票,其发行需经过中国和德国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上市和交易均采用德国股票市场的相关规则。

“也就是说D股是CDR在法兰克福交易所的类似产品,针对境内A股蓝筹上市公司,尤其是制造业及具有明确国际化战略的企业,而D股的研究推进对于CDR的研究论证工作也有良好的推动作用。”一位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

三大挑战

不过,CDR制度的推出仍有三大难点:人民币目前无法自由兑换,监管分割以及管辖区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是人民币目前尚无法自由兑换的问题。

“ADR(美国存托凭证运行)基础是ADR和基础股票可以随时互换互通。任何一个投资者在任何时候把ADR交付存托银行,就可以按ADR转换比率换得基础股票,反之亦然。然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是封闭的,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这使得CDR将不与基础股票互通。这种情况下,海外证券市场和沪深证券市场是相互分割的,同种股票在境内外有可能形成同股不同价的混乱局面。这种局面很容易使得中国存托凭证成为投机炒作的工具。”一位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从事境外上市的律师3月5日接受采访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对此,3月5日,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券商的投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监管层的强力背书和推动,具体而言需设计一种机制,使境内资金能够在法律强力监管的前提下,可以向境外流出。而法律方面也应当部分禁止CDR的自由双向转换。在时机成熟时,实现基础股票与存托凭证的完全转换,或设计出一种既能实现监管目的又能实现基础股票与存托凭证自由转换的可行的制度。”

其次是监管分割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即使CDR制度顺利推出,BATJ等龙头中概股回归采用的也是两地上市流通的形式,因此异地监管,监管分割是监管层必须面对的问题。

“由于CDR是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仍在境外,这就造成CDR机制下被监管主体在境外而相关上市企业的业务在内地的分割局面。对于CDR 这种金融衍生工具,我们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经验。这对我国CDR的监管提出了挑战。”前述律师讲道。

而异地监管或监管分割又引发了第三项问题,即管辖区法律适用的问题。

“由于基础股票在香港及外国市场流通,而CDR 在内地市场发行和交易,我国与其它国家在证券法律上的规定又有所不同,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我国与它国的司法管辖权冲突及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传统的管辖理论,存托凭证中的合同纠纷仍然适用协议管辖优先的原则,如果没有成熟的安排,CDR很有可能会出现执法和监管的真空。”前述律师表示。

因此,就目前来看,CDR推出面临的几项问题解决起来都有一定难度,不过亦存有变通的空间。

“这次CDR能否推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层的决心。从美国的经验来看,该制度的推出不仅可以迎回中概股,未来其他国家的上市公司也可以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流通的股份。”3月5日,华泰证券沪上地区的一位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Ⅱ 请问欧洲三大主要国家德国、法国和英国的股市具体的开盘时间(北京时间)的是多少

1、欧洲交易时间

夏令时为15:00开盘-23:30收盘。

冬令时为16:00开盘-0:30收盘。

2、美国交易时间

夏令是21:30开盘——4:00收市.

冬令则22:30开盘——5:00结束。

美国周五收市之时是中国周六清晨,中国周一的晚上是美股周一开市。同时,美股开盘时美国西部沿岸刚刚进入清晨。

(2)德国股票交易规则扩展阅读:

场外市场

1)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经纪公司,经纪人,投资者等直接在交易柜台上进行面对面的交易,其中不涉及到交易所,买卖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等等均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

2)第三市场是场内市场向场外的一种特殊延伸,是指已获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资格的股票,由非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商进行场外交易。

3)第四市场是场内市场向场外的另一种特殊延伸,是指交易双方不通过证券商而直接进行股票交易。



Ⅲ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

在德国正式市上市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所要求达到的企业的商业数据,即“企业的经济的最低限度“来看,最相对较低的。比方说法律条文表示:企业必须成立一个股份公司,这家企业必须作为一家公司已经存在了至少三年,必须至少有25万欧元的可上市的股票价值。
虽然法律上是如此规定的,但是实际操作中,所需达到的是另外一个较高的标准。这样做一是为了达到股民的认可,二是因为上市本身的高额费用。一般要达到以下最低要求的企业,才有上市的意义:
最低营业额:1000万欧元/年
税前赢利至少为营业额的4%
预期的有据可证的营业额增长率、利润以及有可能产生的红利。
发行股票的总量不少于1500万欧元
上市程序
成立股份公司。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获得要上市的有限公司的份额,有限公司由此获得股份公司的新股份。发行的股票的价值以及种类必须要有严格规定。除了章程之外,还必须按照规则签署一份股东合约,其中须严格规定股东之间的关系。在注册资金到位,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立后,完成股份公司的法院和商会注册。成立股份公司的时间一般为5-7周,除注册资金以外的费用一般为4000欧元左右。
会计标准确立。
制订商业计划。
股票发行的草案。
对公司结构,商业计划的可行性,及公司竞争力的审查。
股市分析
股票发行说明书
上市的手续办理
上市费用
每个公司上市的前期费用都不相同,一般是2.5万欧元到25万欧元之间。
然后是股票说明书的制订和审核,印刷以及发行的费用。再是交易所允许上市的手续费用和媒体发布的费用。这一项总费用和发行股票价值有密切关系,一般为5万欧元12.5万欧元之间。
接下去是上市的广告费,一般是至少20万欧元。
代为发行股票的银行将收取发行股票价值的4%的费用,另外再收取1%的费用作为股票说明书的正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费用。
上市后定期出现的审计费用5万欧元,由发行银行代收。
上述的各项开支,每个企业上市都会有不同。总额一般在上市股票价值的8%左右。

Ⅳ 德国指数东方财富网

截止(2021-12-10 ),德国指数东方财富网中显示下降1.148。
一、对于刚入市的小白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交易规则
a股实行T+1的交易方式,即当天买入的股票,在当天不能卖出,需要等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科创板和创业板的个股涨跌幅限制为20%,其它板块的普通股涨跌幅限制为10%,st股涨跌幅限制为5%(创业板的st股涨跌幅限制为20%);股票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节假日不交易。
2、能够读懂一些常规的财务指标
比如,净资产,ROE、PE、股本,市值、每股收益、营业收入,归属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同比增长,环比增长等等。
除此之外,小白在交易股票时,应该合理的控制其仓位,切莫全仓买入,最好选择分批买入,留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个股走势带来的风险。
拓展资料:
一、小白入市须知的炒股七大原则!
1、只做蓝筹,不碰垃圾
不是因为去年到今年,一直是蓝筹行情,我才这么说的,而是根据散户的特点来讲的。绝大部分散户,研究分析能力很弱,技术面一知半解,基本面分析更加是盲点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资格说自己找到了一直成长股?听消息?那么多只股票,你为啥能得到这个消息?看看股价,已经被炒得翻翻了,消息才满天飞,那都是主力要出货伎俩。
业绩差的个股,小盘股,一般都是游资和小资金入住的,一般短炒一两把就走。尤其是当前监管越严时,大资金都会避开垃圾股,寻求价值投资。散户尽早从沪深300里面寻找几只业绩稳定,社会知名度高的蓝筹大白马,逢低买入,中长线持有,才是生存之道。
2、只用闲钱,不能借钱
股市七亏两平一赚,这是铁律!自己凭什么能做那10%?如果算上资金成本,估计只有5%散户盈利就不错了。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散户分析研究能力和资金都没有走势,凭什么让你赚钱?亏损才是常态!所以,散户炒股,只能用闲钱,亏就亏了,不会影响生活。尤其不能借钱炒股,更加不能用杠杆炒股,15年股灾时,有多少人瞬间财富化为泡影!
3、只做中长线,不做短线
短线成本极高,做多了,一年基本要有10%以上的利润要交个券商。更有的散户,连自己的佣金都不知道是多少,就在里面杀进杀出做短线。现在佣金万三很正常,可是有的散户佣金还是很多年前开户的千三,整整是人家成本的十倍!尤其是在交易大厅交易的散户,那些大爷大妈,估计不知道在那里的成本是互联网交易的数倍!
当然,中长线要看个股,那些股价严重高估、业绩不好的个股,做中长线也等于自杀。有的个股,几年甚至十几年在一直下跌,也不能做中长线。
4、不怕被套,只怕不止损
被套很正常,每个人都有被套的经历。只要你做股票。关键是要学会止损,不能眼睁睁看着股价越来越低而无动于衷。散户可以采取亏损最多10%的方法,就要止损,否则,亏损50%,后面要盈利100%才能回本!
5、股价翻倍,早点远离
看看昨天的中兴通讯,就知道了!再怎么蓝筹,概念再怎么好,凡事股价短时间内翻倍的,远离啊!但愿不要再有散户看好什么5g,去抢中心通讯,会被套很久的。即使抢进去有短时盈利,也是风险巨大。
6、只做趋势向上,不参与反弹
只做120日和250日均线向上的个股!只做120日和250日均线刚刚开始向上的个股,这就是大趋势,这种个股,即使被套,也是短期的!120日和250日均线向下的个股,绝对不要去碰,因为基本所有的上涨都是反弹而已,一旦被套,很久甚至一辈子都解套无望!


Ⅳ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法律规则

从各国的现有规则来看,大多数国家的课税规则是以股指期货交易系买卖合同为基本前提建立起来的,如德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但对交易标的的认定则存在分歧,如德国认为股指期货交易的标的是高度抽象而无法进行物理化交割的股票指数,英国则认为交易标的为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当前国内学界对股指期货合约的法律性质同样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存在“买卖期货说”、“买卖期货合约说”和“折衷说”三种不同的学说。三种理论均认为股指期货合约属于买卖合同,但股指期货合约为买卖合同,则合同履行的结果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此所取得的所得应当为“财产转让所得”。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9款的规定,“财产”是指“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 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如依照“买卖期货合约说”,期货交易就是在专门的场所对期货合约的竞价买卖,亦即期货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似乎可以将其归属于财产中的“债权”项目。然而,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何为“债权”并无明确的规定,但税法上的“债权”,并不具有与民法上债权作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的相同内涵与外延,而仅指传统意义上基于货币借用行为而发生的权利。因此,尽管根据民法规定,股指期货合约包含了债权的内容,却依然难以归人税法中视为“财产”的“债权”的范围。实际上股指期货交易是否为“合约买卖”仍是值得怀疑的。从实际交易过程来看,投资者建仓行为是其缔结远期交割合同的过程,对冲平仓则是以缔结新的一份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冲销原有的合约,投资者并无转让其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只是由于其同时持有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两笔合约,新合约的履行恰好可保证原合约的实现,通过结算系统即可促成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从而了结投资者参与交割与清算的义务。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并非“合约买卖”。
根据“买卖期货说”的观点,股指期货交易是交易者通过订立标准化期货合约进行股票价格指数买卖的行为,其标的物是通过某种方法编制出的股票价格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然而,股票价格指数是虚拟非实物存在的经济符号,本身并无价值,似乎难以归入所得税法所认定的“财产”范围。有学者认为,尽管股票指数是无法交付的东西,在期货交易中只能以现金作为结算手段,但只要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作为法律上的“拟制物”同样可以成为买卖交易的“物”。但正如该学者所强调,一个虚拟的东西可以拟制为法律上的物,必须是在该物上能够设定实在的、现实的、能给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权利。股票指数是客观存在的一组数据,其数值的涨跌只与若干股票价格变动有关,实际上仍是不足以为人力所支配的,在股票指数之上也难以设定足以带来确定利益的任何权利。因此,股票价格指数并非“财产”,并非股指期货交易的客体。
股指期货交易是基于管理和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以一定的货币投入而承担、转移或管理一定的风险。在这一交易活动中,股票价格指数不过是未来特定时间内的股票市场发展变化的风险的表现形式,或称载体。股票价格指数基本上代表了整个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每一时点的股票价格指数反映了该特定时点股票市场的风险。此种风险能够被量化为货币价值。尽管股票价格指数是虚拟的存在物,但其所代表的风险则是实际存在且能以货币予以表达的。股指期货合约的缔结,并不在于实现股票价值指数的转移占有,而是通过合约的缔结获得在未来特定时点规避或承担特定风险的机会。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货币为代价,对未来风险的移转与承担达成合意,其标的为特定时期内的风险管理权。交易一方当事人让渡风险管理权,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另一方则取得风险管理权并给付一定的费用。在此交易中,股票价格指数并非双方交易的对象,与其它金融产品一样,只是代表了某一具体类型的市场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价格的高低则反映了未来市场风险变化的程度及由此所决定的风险管理权的价值。因此,股指期货合约是以“风险管理权”为标的物的买卖合约,该权利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参照物,以指数的变动反映其价值的变化。随着风险管理权的转移而发生相应财产在当事人之间的变动。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参照物的风险管理权同样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财产”,因其转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增减应当产生税法的效果。 股指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协议,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一般而言,股指期货合约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合约标的。即股指期货合约的基础资产,比如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标的即为沪深300股票价格指数。
(2)合约价值。合约价值等于股指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指数点与合约乘数的乘积。
(3)报价单位及最小变动价位。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为该指数点的最小变化刻度。
(4)合约月份。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5)交易时间。指股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交易的时间。投资者应注意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可能有特别规定。
(6) 价格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或者某一时段中交易价格的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
(7)合约交易保证金。合约交易保证金占合约总价值的一定比例。
(8)交割方式。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9)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股指期货合约在交割日进行现金交割结算,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的具体安排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Ⅵ 德国IPO上市有什么要求

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取决于公司要在哪个资本市场上市。

简单来说分为:两个市场入口,三个市场。其中不同的市场中各有不同的透明度标准板块。

两个市场入口是指:进入按欧盟法规管理的市场(EU Regulated Markets)还是进入由交易所自己管理的市场 (Exchange Regulated Markets)。

三个市场是指:官方市场(Official Market)和受管制市场(Regulated Market),这两个市场受欧盟法规管理,构成上面提到的第一个市场入口;另外还有一个公开市场(Open Market),受交易所管理,构成上面提到的第二个市场入口。

在欧盟管理的市场上市,有两种透明的标准可以选择:普通标准(General Standard),
或者要求更高的高级标准(Prime Standard)。
在交易所自己管理的市场上,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交易,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但这还不是真正的上市,只有透明度满足了初级标准(Entry Standard)的公司股票才可以上市发行。符合普通标准、高级标准和初级标准的上市公司构成了德意志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三大板块。

在资本市场上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是透明度标准。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的透明度标准明确发布信息的范围,从而更容易做出投资决定。接下来就对上述三种不同的透明度标准分别加以详细介绍:

1、普通标准

在普通标准板块上市的公司,需满足欧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最低要求。该板块使公司受欧盟政策的监管,但也为公司提供了低成本的灵活便利条件。

欧盟规范市场对信息披露的法规要求:

- 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管理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
- 对影响股票价格信息的公司经营信息的实时披露
- 涉及公司董事交易的披露
-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控股权变化的披露
- 公司信息披露可以用英文

2、高级标准
对于希望吸引全球投资者注意和支持的公司来说,在高级市场上市更为合适。
该市场能为公司提供低成本资本,对公司长远发展有利。

除了需要满足普通市场上的上市要求以外,公司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 季度报告的披露
- 在互联网上披露公司经营计划方案
- 每年召开至少一次的分析师研讨会
- 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用英文

按高级标准或普通标准上市意味着进入欧盟管理的市场。上市公司可以获得欧盟交易所护照,便于企业在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交易所筹集资金。但上市公司要提供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还要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上市的基本要求是公司成立3年以上,上市股票的最少市值为125万欧元。

3、初级标准

想在初级标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提供德国监管局批准的上市说明书,并承担遵守透明度规则的义务。初级标准对透明度的要求是,凡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企业报道必须立刻通过新闻服务商,如:路透(Reuters)或彭博(Bloomberg)予以发布。再有,企业必须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审计了的年终结算和中期报告并提供最新的企业介绍和企业日程。

除此之外,很多企业还自愿利用初级标准提供的机会,额外发表信息,以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感。比如:公开发表季度报告和披露管理层从事证券交易的信息(Directors Dealings)。另外,德意志交易所还给上市公司提供在德意志交易所的网址上发表公司基本信息的简介和事件披露(Fact Sheet)的机会。企业还可通过一年一度的分析家研讨会进一步向投资者展示自己。

初级标准板块是公开市场的一部分,对企业的要求较低,适合成立1年以上的发展中的公司。按简化的初级标准上市,不仅费用低,而且企业通常只需3、4个月就能做好上市的准备工作。同时企业管理层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积累经验,以便将来公司升级至普通标准或高级标准。

另外,企业必须出具委任一位德意志交易所“上市合作伙伴”的证明。作为独立的服务机构,上市合作伙伴在上市前、上市中和上市后作为“教练”伴随企业并协助企业按规定发表信息,它相当于辅导员,为还缺乏资本市场经验的年轻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者的支持。

初级标准作为公开市场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不受严格的欧盟证券法的监管,而受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因此,企业可简捷并低成本地满足上市要求。同时,在这里交易的企业要达到比在公开市场一般的透明度标准更高的要求,由此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这个企业有野心,因为他要为以后升级更高的标准作铺垫,而且有计划,因为他不图“一口吃成个胖子”,而是积蓄力量,以待时机成熟。

德意志交易所初级标准的交易业务在欧洲范围内占居首位。在2006年上半年里,该板块每支股票的平均交易额超过伦敦交易所相应中小板块AIM的123%;每支股票的成交次数比AIM几乎高出10倍。而泛欧交易所中小板块Alternext的平均交易额只相当于初级标准的四分之一,同时,Alternext的成交次数明显少于初级标准板块。

在德意志交易所初级标准板块上活跃交易的企业股票涉及很多具有吸引力的、丰富多样的不同行业,如:属传统行业的金融、媒体和工业,以及技术、电信、软件/IT和未来市场(如:可再生能源)。与此相比,伦敦交易所AIM和泛欧交易所Alternext所涉及的行业要少得多。

初级标准板块为小型和中型发展中企业创造了一个新型的、生机勃勃的上市板块。自初级标准板块运行一年以来,已有70家企业在德意志交易所的这一板块上市,市值总额为50亿欧元(数据来自2006年)。
高流通性和不断上升的保荐行数字显示出该板块深受上市公司、交易员和投资者的欢迎。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对初级标准特别感兴趣,他们在该板块购买的股票平均占80%。

四、上市的费用要多少?
据统计,1999-2006年间,在法兰克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总成本平均为总融资额的3.3-8.7%,远远低于伦敦(11.7%),融资额越大,融资成本也就越低。具体到每个公司,上市费用取决于公司的融资计划和选择进入的市场板块。

1、上市自身的成本

费用中占最小一部分的是要付给交易所的。
其中包括一次性的准入费和每年的年费。
初级标准的准入费为750-1500欧元;
选择普通标准或高级标准的话则既要交3000欧元的股票上市审批费,还要交2500欧元的挂牌交易许可费。年费也因板块不同而有所差异:初级标准5000欧元;普通标准7500欧元;高级标准1万欧元。

费用的绝大部分要交给作为保荐人的银行,这一般是按照股票发行量的比例来计算的。
股票发行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银行费用约为6-8%;发行量在5000万到1.5亿欧元的约为5-6%;发行量在1.5亿欧元以上的约为3-5%。在与银行定价的谈判中发行团队的技巧和上市公司的魅力起着关键的作用。

另外还包括一些固定的成本费用,如前期调研费用1-3万欧元;由发行证券银行委托进行的“公开发行前的尽职调查”需10-40万欧元;起草和发行招股说明书的费用5-10万欧元;律师咨询费用2-4万欧元;公证费用5000欧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2-4万欧元。这些费用合计在20-50万欧元之间。

上市涉及行业及环节甚多,一般国内的企业本身往往难以胜任,为了保证上市过程的顺利进行,企业最好委托一个可靠的上市协调人全程辅导,德意志交易所委托的上市合作伙伴都具备丰富的证券市场经验,是值得信赖的选择。但是委托这些机构的佣金也比较高,一般在20-30万欧元。

Ⅶ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业务全部由德国政府商会管理。上市可供交易超过80万种德国和其它国家的多种金融产品,其中包括来自130多个国家的超过11,000家公司的股票、逾1千种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交易所交易商品(ETC)及交易所交易债券(ETN);2万3千种固定收益证券,如债券、抵押债券和无担保债券;大约3,000种投资基金和超过70万种的结构性产品,例如凭证和认股权证。
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在证券交易所中从事证券交易的银行、证券公司和经纪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从事证券交易的企业,如银行证券部和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家批准,才有资格代替客户从事证券买卖。上述证券经营机构应有足够的金融资产作为保证基金,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营机构的全部证券买卖业务都需在证券交易所办理公证、担保等法律手续。对于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个人必须经过专门业务训练,应具备足够的经营资产,按政府商会的统一规定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Ⅷ 实在搞不懂“裸卖空”问题,请高手解决

裸卖空-操作方法
首先,卖空者选定一个交易活跃的公司为潜在抛空目标,例如三地上市公司博迪森或受各种不利信息影响的雷曼兄弟;

裸卖空第二,随着企业业绩的高速成长和股价的快速上升,一家或几家对冲基金联合起来,大量的在高价抛空卖出该股票和在期权市场卖出该股票,抛空建仓后,开始雇佣小报媒体或所谓的“股评专家”等共同策划针对该公司的负面消息

第三,紧接着,媒体上会突然大量涌现几个无从考证的关于目标公司的利空负面消息配合着某些“专家股评”的负面评论,由于投资者不明真相,纷纷抛售目标公司的股票,导致股价暴跌(博迪森,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等都走过这番历程)。目标公司的融资计划成为泡影,雷曼兄弟,贝尔斯登们只好走向灭亡;

第四,由于股价暴跌和谣言满天,美国证监会介入调查。

美国上市公司对这类的监管部门的正式或非正式行为有对公众披露的要求,此举对股价产生更糟糕的影响。在此类消息披露后,抛空的基金会安排美国一批专门做集体诉讼的小律师所和事先找好的小股东以目标公司发布虚假信息为由代表广大股东起诉上市公司,并通过诉讼案的负面影响持续打压目标公司的股价。如果目标公司最终被迫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这恰恰是“空头”最乐意看到的结果,因为此时他们借入股票的成本接近于零。

裸卖空-防范
“裸卖空”等金融创新工具大行其道是因为美国一直鼓励资本市场自由交易,之前虽然对“裸卖空”这类风险较大的金融工具有期限限制,但还是允许“裸卖空”的存在。然而,由于难以对对冲基金和离岸基金的交易进行有效监管,做空者最终并不会或不完全兑现买入的步骤,“裸卖空”操纵者们经常在股票市场上兴风作浪,引起市场动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Christopher Cox将“裸卖空”称之为“必将受到严格限制和处罚的诡计”。在2008年3月的一次公开讲话中,Christopher Cox提议制定《“裸卖空”反欺诈规则》。该规则旨在制裁那些在进行“裸卖空”交易之前,有意向证券经纪人隐瞒其并无把握借入相应股票的投资者,以及那些在交割日无法交付股票的投资者。

在危机爆发后,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打击“裸卖空”的措施:比如,英国在2008年9月18日颁布为期4个月的禁止做空金融股的规定;德国随后宣布禁止卖空11只德国金融地产类股票;荷兰财政部宣布从9月22日起3个月内禁止金融机构做“裸卖空”操作;澳大利亚政府更在11月13日向国会提出立法,要求永久禁止裸卖空。由此可见,各国监管机构已充分认识到“裸卖空”行为对金融市场的危害。

裸卖空-打击
美国国会议员2009年6月3日表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必须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打击裸卖空行为。

在卖空操作中,交易者出售借入的股票,期望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买回。在裸卖空操作中,交易者出售未曾借入的股票。一些管理人员称裸卖空使市场操纵者人为压低股价。一个建议是要求交易者在卖空股票前借入股票,称为预借。08年夏季,美国证交会发布一项紧急规则,要求某些金融企业的股份实行预借,但行业人士称这样做代价太高,于是该规定就被放弃。

一些来自两党的参议员表示证交会必须考虑新规则以帮助打击裸卖空行为。他们发布声明称,除非证交会能制定妥善的替代方案,严格的预借规定可能是充分保护股东权利的唯一方法。

美国政府问责局(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发现,证交会几年前发布的规定只是暂时放慢了证券卖出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证券给买入者的情况,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很多,包括裸卖空操作。

证券交易委员会预计将最终完成其它卖空规则,这些临时性规则是08年秋季实行以阻止金融股稳步下跌。

证交会的一位发言人表示,该机构赞赏政府问责局的建议,并正专注于卖空操作包括检查预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