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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员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 2022-05-02 06:01:58

Ⅰ 按照法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股票交易员怎么判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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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只是明面上的(蚊子)!!

估计连写这段文字的人都不相信这些()话!

不是有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Ⅱ 网上招聘买卖股票交易员对方提供账户资金,你按照他说的买卖股票是不是骗局

肯定是一种骗局。根据国家股票交易规定,并不实行,这种网络招聘股票交易员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的。国家规定,不得将非法所得用于股市洗钱。不得券商和投资机构互相勾结,拉抬股价,操纵股市。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网络招聘股票交易员的话,对方可能是让你操纵相应的股票或者是这些违法的倒卖行为。这样的行为已经查实一般都是判刑的。最轻的话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严重的话,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希望你认清辨别这种网络招聘行为。国家对于这种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国家以及国家相关的证券公司或者股票交易市场也没有进行网络招聘的这种行为。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摘要】
网上招聘买卖股票交易员对方提供账户资金,你按照他说的买卖股票是不是骗局【提问】
肯定是一种骗局。根据国家股票交易规定,并不实行,这种网络招聘股票交易员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的。国家规定,不得将非法所得用于股市洗钱。不得券商和投资机构互相勾结,拉抬股价,操纵股市。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网络招聘股票交易员的话,对方可能是让你操纵相应的股票或者是这些违法的倒卖行为。这样的行为已经查实一般都是判刑的。最轻的话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严重的话,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希望你认清辨别这种网络招聘行为。国家对于这种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国家以及国家相关的证券公司或者股票交易市场也没有进行网络招聘的这种行为。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回答】

Ⅲ 帮别人炒股,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股票交易过程中,必须对股票交易规则,有一个必要的了解。进入证券交易市场,是自愿的,知识自带。但是,证券交易有许多规则,交易技巧,各品种规则不尽相同。对于一个新手,不一定掌握或者说认识不足,如果不进行必要的了解,会对交易不利,容易出现失误。

以上就是我知道的情况。

Ⅳ 公务员或军人是否可以炒股已经炒股的有什么惩罚规定吗

啊,公务员和军人的话,是不让炒股的啊,因为呢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啊,如果已经炒股的话呢,如果没被发现那样及时退出股市啊,如果要是被发现了,会有处罚的。

Ⅳ 股市内幕交易罪中如何认定主犯与从犯

2007年7、8月,某上市公司拟收购某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某指使他人以曹某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杜某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某指使杜某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账面收益3.06亿余元。期间,被告人许某明知黄某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仍接受黄某的指令,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该股,账面收益9021万余元。
本案涉及内幕交易罪中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问题。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黄某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某与杜某、许某属于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与杜某、许某共同合谋,实行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和许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

Ⅵ 股票内幕交易怎么样被查到

内幕交易是怎样被揪出来的?一个人大教授的稽查样本

谁也不曾料到,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会陷入内幕交易的调查漩涡中。
一面是教书育人的良师形象,一面是知法犯法内幕交易一只股票、短线交易三只股票的涉案当事人,宋常的AB面在证监会稽查人员的层层调查下逐渐清晰:他是14家上市公司的独董,也是资本市场稽查亮剑被揪出的扰乱市场秩序的鼠狼之辈。
证券时报记者通过采访一线稽查办案人员,还原宋常内幕交易案的调查始末,试图管中窥豹,揭开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的惯用伎俩,以此警示试图挑战监管底线者: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时针拨回至2015年5月,正在中国人民大学给学生们上课的宋常不会想到,他会迎来两位特殊的客人。在资本市场浸淫多年的他,面对着在他看来还很年轻的两位调查人员,他是不屑一顾的。
1982年出生的余晶(化名)和1987年出生的项飞(化名)都有点娃娃脸,跟1965年出生的宋常就案件调查取证周旋时,宋常否定的话语中带着一丝侥幸:“你说的这些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个股交易,你们有证据吗?”聪明的宋常不知道,项飞和余晶已经有一些线索在手了。
2015年4月,证监会深圳专员办接到上交所线索,称2015年1月26日,国发股份(5.86 -1.51%,买入)发布股票停牌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就在停牌前,“张某瑶”“邢某”账户大量买入该股,交易行为异常,被大数据系统捕捉到,疑似内幕交易。随后,深圳专员办组成调查组,项飞和余晶就是主办人员。
经项飞他们调查,国发股份拟收购海格通信(10.30 -3.65%,买入)子公司摩诘创新的事项为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于2015年3月7日。其间,陈某与国发股份负责人潘某斌见面,受潘某斌之托帮助国发股份寻找重组项目公司,陈某推荐了海格通信的子公司摩诘创新,是重组项目的介绍人,全程参与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陈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11月30日。
而宋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的关系密切,陈某为国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宋常与陈某有2次电话联系。
“陈某是谁?我对这个人没有印象。”宋某继续否认。当询问到下午近6点时,宋常就反复催促项飞和余晶,称他晚上还要给100多位学生上课,不能耽误。
“当时我们也很为难,一方面询问还没进行完,另一方面又不能耽误100多位学生。”项飞回忆,“我们提出等他上完课再进行询问,我和余晶坐在宋常办公室边聊天边等他的时候,他时不时过来看看我们,而且表现得十分警觉,这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难道办公室里有什么秘密?”
随后,当着宋常的面,项飞他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宋常的办公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果然不出所料,他们在办公桌里面发现了宋常隐藏的重要证据,这个证据确定了他和陈某的关系,对定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语言可以否认一切,但证据可以还原过去。”项飞说,在跟踪宋常这条线索的同时,他们还跟踪着陈某这条线。
陈某在资本市场做并购掮客很多年了,经常被证监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排查,对稽查人员的调查方法、调查重点、关键点都很清楚,对任何调查人员来说都算是“硬钉子”。一开始陈某就把关于宋常的一切资料都删除得干干净净,试图把宋常掩藏起来。而且陈某除了本名以外,还请大师另外取了个别名叫陈某某,对外都自称陈某某。国发股份董事长说是请陈某某帮忙介绍并购对象,调查组就把陈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重点排查,但宋常的社交圈里却找不到一个叫陈某某的。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刚开始时调查人员并未能将陈某某和宋常关联起来,直到从其他涉案当事人处收集到更多的数据,通过对海量数据(13.77 -2.55%,买入)进行逐一筛查对比,调查人员惊奇地发现陈某某和陈某竟然是同一个人,而这人在宋常的社交圈里叫陈某。把两者关联起来后,调查人员再进一步深入挖掘,发现陈、宋二人关系密切:陈某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工商管理学硕士研究生期间,宋常为其导师,毕业后也一直有联系,宋常还在陈某的公司兼任首席经济顾问。陈某从事的项目中介业务有赖于宋常,在获取资产转让方或收购方信息后,多次请宋常帮忙介绍对手方,若买卖双方有意向,二人便合作推进并购工作。国发股份停牌前,宋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存在直接联系。
事情到此算是有眉目了。拿到宋常与陈某关系的证据后,项飞松了一口气。他站在中国人民大学校门口,迎着晚风,和余晶相视一笑,摸着早已经饿瘪的肚子,特豪气地说了句:“走,我请你吃煎饼果子!”项飞说,这是那段时间他吃过的最好吃的晚餐。
千般抵赖赖不过如山铁证
在确认了宋常与陈某的关系后,项飞和余晶的下一个攻坚难点,就是宋常与“张某瑶”“邢某”两个异动账户间是否有直接关联。
经过对宋常关系网的梳理,项飞他们了解到,“邢某”“张某瑶”都是宋常学生,对于这两个账户,宋常表示只是偶尔进行打理,对账户资金也说是对邢某、张某瑶两位学生的无偿资助,试图从操作、资金两方面让“邢某”“张某瑶”两个账户与自己划清界限;对买入国发股份也找了个看似合理的理由,称自己经过财务分析,认为国发股份迟早会重组,所以买入赌公司重组;他同时还提供了一些虚假证据资料,试图误导项飞和余晶。
“宋常的抵赖自始至终。他既不承认控制学生账户,也不承认内幕交易个股。”面对这位熟悉市场运作的专家,项飞把目光转向了邢某、张某瑶。
“知道作伪证的后果吗?你有家有孩子,就不怕事态发展到把你自己也牵扯进来吗?”项飞摸准了邢某、张某瑶对宋常既有敬意又有顾虑的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让邢某、张某瑶开口了:宋常正是“邢某”“张某瑶”账户的使用者,这让宋常的一再否认成了徒劳。
随后,项飞将宋常所控制的账户2007年开户以来所有委托、成交流水进行横向和纵向分析对比,在近4000条交易记录、近400只股票中,总结提炼交易规律、交易习惯,反驳了宋常“赌重组”的辩解,证明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经过对往常交易股票共性的分析发现,宋常作为财务专家,买入股票时多选择财务稳健的公司,而且更喜欢自己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这样他更了解公司情况。平时下单也是小心谨慎,每次委托下单平均金额在28万元和36万元之间。而国发股份2008年以来盈利能力较差,连续多年亏损,2010、2013年两次“保壳”,明显并不符合宋常对公司财务稳健的要求。而且,2015年1月23日14点14分,宋常控制的邢某账户单笔委托买入国发股份878700股,委托金额6713268元,委托金额远超平均值,为其历史交易记录中所有单笔申报最大金额,而且委托价格7.64元高于市价7.60元,盘面价格和成交量被迅速拉高。宋常自己账户买入国发股份的意愿显得尤为急切:2015年1月23日国发股份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最后几分钟,“宋常”账户委托买入国发股份65万余股,委托金额500余万元,此次委托金额为其历史交易记录中所有单笔申报最大金额。宋常控制使用的3个账户买入国发股份的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
在人证、物证等各类证据链条完整的事实面前,宋常皱紧眉头叹了口气:“哎,怎么成这个样子了!”——就是这个样子,让表面光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受到了110万的“顶格”罚款,同时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其实,处罚的金额不算太多。”项飞认为,宋常多次利用其控制的3个账户短线交易其任独立董事的10只上市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其中7只股票的行为,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已超过两年追诉时效,最后只能对短线交易的3只股票的行为进行处罚,且处罚金额是其法律规定幅度内的顶格处罚,其内幕交易国发股份的行为也因亏损而被罚得很少,《证券法》对违规者的震慑力度不够大。
项飞在总结5年来的办案经验时认为,内幕消息不靠谱,有很多重组因为各种原因,双方未谈妥最后以失败告终的。从事内幕交易既存在重组失败亏损的风险,还存在被证监会调查处罚的风险,得不偿失。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1、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6)股票交易员怎么判刑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Ⅶ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罚

Ⅷ 金融股票非法操盘手被抓一般判刑多久)

股市操盘手实际上是职业炒股人,是通过协议帮助别人炒股,和利用他人资金炒股不同
你所说的不能用别人的钱炒股,是指股票交易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未经客户许可,擅自挪用客户资金用于炒股,未能得到他人的授权或许可
实际上,操盘手是一个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特殊职业,例如一些股民(一般指大户)会委托一些职业炒股人来帮自己炒股,定立协议,职业炒股人会按照协议的内容进行股票交易,实时买卖
由于操盘手多数拥有丰富的股市经验,而一般委托操盘手炒股的(这里和那些散户委托金融公司不同)多数都是庄家和金融机构,资金雄厚,而且拥有比一般股民更多的消息等,所以赚钱比赔钱多,但也容易坑苦散户,也就是吸散户的钱给他们赚钱
正常的委托炒股的操盘手是合法的,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来约定,但是,有一批操盘手是被庄家控制的职业炒股人,他们利用庄家的优势和内幕交易等,坑害大多数散户股民,给庄家吸金,这就涉嫌违法

Ⅸ 股票交易员/操盘手是什么工作

操盘手并不神秘,实际就是接受指令买入或卖出股票的人。一般不参与投资品种和投资时机的决策 在机构中处于级别较低的位置。

操盘手和交易员不同,交易员是比较简单的买入和卖出股票,以赚取中间差价利润,虽然操盘手是交易员出身,但层次要远远高于一个交易员。操盘手是要掌控局势的人,也就是说,操盘手不是被动的等待市场的上涨和下跌,而是主动的去控制市场和创造市场来获取利益的。

操盘表现在临盘实战中,职业操盘手必须能够通过盘口资金进出的表现方式和大盘环境,准确地判断目标投资品种的资金运行特征、价格趋势发展目标及其资金主力的基本操盘思路。并依据这一分析判断,按计划有预谋地果断作出技术性买进和卖出的操盘决策。

(9)股票交易员怎么判刑扩展阅读

操盘手不是炒手,他们是不炒单的,因为主力资金不需要炒单,他们做的是趋势,他们的目的是控制盘面而不是靠微小的点差来积累盈利。从一名普通的期货投资者到一名优秀的操盘手,就好像从士兵到将军一样,除了经受时间考验之外,其基本前提有两个:

第一,以此为业,栽过跟头,但仍痴心不改,喜欢交易,屡败屡战。操盘手是职业交易员,不是票友。专业和业余不可同日而语。在任何一个行业中要取得成功,喜欢此行业并全身心地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二,认错不服输,虚心学习,认真总结反思。这是优秀操盘手的特质。有信心但不自高自大,精神自由但又遵守纪律,对市场充满了敬畏之心,随时随地听从市场的召唤,绝不会对市场说三道四,幻想着市场会听从自己的意愿。

Ⅹ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票吗,他老婆呢

证券从业人员不允许炒股,目前国家没有明确地规定家人家属不允许炒股。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之所以限制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主要的目的是禁止内幕交易。所谓禁止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达到犯罪标准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问题,首先,证券从业人员是否获取了有关消息;其次,这些信息是否构成证券法上的内幕(即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三,这些信息是否尚未对外披露公布。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方面,那么证券从业人员是禁止购买与内幕交易有关的证券的,同时也应当避免以家人的名义从事内幕交易。

如果不涉及上述三方面的,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及其家人不得购买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