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沪股通减持是好还是坏
沪股通减持是坏的,首先沪股通是香港买入沪市股票的渠道,沪股通减持意味着会产生大量的卖单,大量的资金会流出股票,而资金量是影响股票涨跌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沪股通减持有可能说明沪股通资金获利出货,或者不看好公司后续的发展,认为现阶段市场对于公司的估值较高,与实际相差太多,所以选择减持出场,因此沪股通减持是不好的。
沪股通表示的是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港股股票,在其买卖范围内港股,不需要开通港股账户,除此之外还有深股通。两者相加就是目前参加港股的一个重要方式,也就是北向资金的来源。沪股通和深股通统称为北向资金,北向资金对市场和行业景气度敏感度较高,北向资金流入对国内股票有刺激增长的作用,而资金流出对股票有消极作用。
一般来说沪股通持股比例表示的港股投资的资金进入A股市场的情况。在市场中通常认为北向资金是聪明资金,它的增长表明港股投资者对于这一A股的看多,这种情况是有助于其走势上涨,反之,如果这时候出现持股比例下降则是表明港股投资者这时看空了,对于A股处于观望的态度。沪股通减持和股市中的一种资金流入的利好消息,都是属于一种对于投资者的看多看空的预期起刺激作用的消息,因持股比例较低,所以对于实际的走势是一种刺激作用,而不是主导的作用。而在出现大的变动的时候会引发市场的A股市场的资金大幅度流入以及流出,这种情况是不能忽视的。沪股通持股比例除了总的股票数量之外,还会有其他具体的重要股东的原因,这里的沪股通持股的大股东,其减持的结果和现在公司的大股东减持有一定的类似地方。而正因为有了沪股通等交易方式,对于A股市场中股价的变化因素增加了更多的可能性,所以这时候投资者也可以关注一些买入资金较大的沪港股A股和股价的具体关系。
Ⅱ 退市新规2021解读
退市新规2021解读有六大要点,包括了将财务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
退市新规调整有六大要点:
1、将财务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
2、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
3、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4、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5、科创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标和程序,深交所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
6、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相关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六条 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后续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原《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导致公司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Ⅲ 新股上市后,大股东什么时候可以减持股票
一般至少3年。
股票上市,意味着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然而,为了避免原股东上市后立马套现走人而导致公司经营混乱,国家、证监会、交易所等层面均对原股东在上市后出售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系列规定:
1、国家层面:《公司法》等。
2、证监会层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历次保荐代表人培训提出的要求(内部规则,实践中效力跟法律一样)等。
3、交易所层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总的来说,要确定某股东的限售期并不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估计要用3页纸的一个大表格才能把各种类型的限售要求说清楚,确定限售期要考虑很多因素,常见的有:
1、在哪个交易所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规定均有差异。
2、股东的性质——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锁定期要求不同。
3、成为股东的时间长短——比如,上市前6个月内入股与上市前24个月入股的锁定期要求不同。
4、成为股东的途径——增资入股与受让股份入股的股东,锁定期可能不同(受让的话还要看是否从控股股东处购买的)。
5、股东是否同时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有额外的锁定要求。
6、证监会审核时的要求——经常变,所以有时候会看到一些比较非常规的锁定期要求。
7、最后,以5%划界的限售是以前股权分置改革时候的要求(所谓大非、小非)。
Ⅳ 怎么查看上市公司高管增持或者减持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jgxxgk/djggfbd/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credibility/change/
Ⅳ 股票减持所得税要怎么计算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31日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股票股利时,按实际发放的股票面值,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也就是说,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原因是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在股票未出售前,未实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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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股票减持所得税,一般要怎么计算
根据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的比例,按20%的税率纳税。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法规,发挥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控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减少交易金额超过1亿元,可享受当地留存应纳税总额的100%返还,并强制执行二次征税的要求。例如,如果个人减持不足1亿元,他们将缴纳200万元的税收,其中120万元上缴中央政府,80万元属于地方政府。当地保留90%作为奖励,因此,纳税人可以获得72万元的政府奖励。
Ⅶ 减持新规实施半年效果如何

博时基金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欧阳凡表示,短期来看,减持新规对二级市场解禁压力有所缓解,风险偏好正逐步提升。中期来看,市场趋势因素未发生变化,震荡市中个股表现或将出现分化。实业经营能力将成为市场衡量个股价值的基本出发点,行业前景好、公司治理能力强、有内生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将获资金青睐。长期来看,监管政策的规范有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估值回归理性,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认为,从长期看,新规极大地限制了大股东和特定股东在二级市场的减持能力,延续了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监管导向,利好基本面良好、有业绩支撑的大消费和蓝筹股。同时有业绩支撑的成长股经历过前期市场波动后可能出现反弹。此外,规范“断崖式”集中减持,有助于维护二级市场平稳交易,防止过度投机,防范金融风险。
套现的少了。
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0〕14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2018年3月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9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三月六日
Ⅸ 什么叫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是指通过平台大量削减持股数目。
集中竞价交易是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目前我国上交所、深交所均采用这一交易方式。一般来讲,是指二个以上的买方和二个以上的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买卖价格的情形。
在这种形式下,既有买者之间的竞争,也有卖者之间的竞争,买卖各方都有比较多的人员。集中竞价时,当买者一方中的人员提出的最高价和卖者一方的人员提出的最低价相一致时,证券的交易价格就已确定,其买卖就可成交。
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