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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关闭股票交易大厅

发布时间: 2022-05-23 04:03:34

㈠ A股股票退市的条件

你好,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终止上市或被动终止上市。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条件】

【举例】

1.因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2018年10月18日中弘股份(000979.SZ)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将会进入退市整理期(30个交易日),将在12月27日在交易所主板被摘牌,成为一个因股价低于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2.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018年12月11日,长生生物(002680.SZ)发布公告称,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拟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后续深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则作出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㈡ A股开通港股之后会关闭吗

已经开通了港股通,如果资金少于50万不会关闭。
50万是开通港股通时的条件,开通后,资金少于50万是没关系的。
开通港股通条件:
(1)已经开通上海A股证券账户,账户为合格账户并指定交易在华泰证券;
(2)自有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证券市值和资金可用余额合并计算,含融资融券净资产);
(3)完成风险测评问卷(已经做的问卷测评结果在2年有效期内);
(4)通过港股通业务知识测试;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问题,近3个月未被上交所进行过异常交易警示;
(6)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㈢ 股票没有了交易大厅 股民去哪

股票没有交易大厅,股民可以选择在网上进行交易,可以下载一些炒股软件进行炒股。

㈣ A股上有很多股票没有交易是怎么回事

之所以我们在进行相应的交易过程中,我们会发现A股上面有很多股票不能够进行交易,这是因为国家有着相应的规定,对于一部分的公司来说,他们的公司有流通股和限售股的区分,而我们在进行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大多数都是流通股,而对于那些限售股如果不在解禁期,那么对于这些限售股来说,他们是不能够进行相应的交易的。

㈤ 按照现在的股票法规,A股股票分别在什么情况下将被*ST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2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3 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4.2.5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 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重组后的业务方向,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以及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 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 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6 保荐机构在对因14.2.2条、14.2.3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至少应当对14.2.5条第(二)项所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同时,还应当关注下列情况,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一)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如适用);
(三)公司是否已按有关规定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如适用)。
14.2.7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 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 对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 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五)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 无保留其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 关于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
(八) 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九) 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14.2.8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9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 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 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 重大债权、债务;
(八)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 公司纳税情况;
(十) 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 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等。
14.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 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 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 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 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
(八) 年度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
(九)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
(十) 法律意见书;
(十一) 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 按照14.1.4条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因14.2.2条或14.2.3条情形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司,至少应当按照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至第(十四)项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11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14.2.10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2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4.2.13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下列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一)本所因14.2.1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三十个交易日内;
(二)本所因14.2.2条、14.2.3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2.14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14.2.13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2.16 经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17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14.2.18 因14.1.10条各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因14.1.10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的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的。
14.2.19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㈥ A股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股民手中的股票怎么办

终止上市了,可以到证券公司另开立三板账户并确权,然后就可以在三板市场买卖.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是《证券法》规定的一项对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是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抑制过度投机、保护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与暂停上市相比,终止上市是根本地、绝对地消灭公司上市资格的程序;而暂停上市仅是暂时停止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暂停上市是指已上市公司若出现法定原因,应依法暂时停止其发行的上市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㈦ 我国大陆A股股票的停止交易期间为哪几个区间

(一)元旦:1月1日(星期四)—1月3日(星期六)为节假日休市,1月5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月4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二)春节:1月25日(星期日)—1月31日(星期六)为节假日休市,2月2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三)清明节:4月4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4月7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四)劳动节:5月1日(星期五)—5月3日(星期日)为节假日休市, 5月4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五)端午节:5月28日(星期四)—5月30日(星期六)为节假日休市,6月1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5月31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星期四)—10月8日(星期四)为节假日休市,10月9日(星期五)起照常开市。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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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输入有错比如输入的是上证的账号进的则是深证的大厅这样就会显示失败。
可能是双休日,系统维护或测试中,系统关闭了,所以登入不上,等周一就恢复正常了。如果不是在交易时间出现这种问题,可能是您所在的证券公司服务器在进行升级、交割等工作导致您无法进入。
如果是在交易时间出现这种问题,则有可能是电脑出现问题了。后者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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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者持有港币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深圳B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美元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上海B股账户;已经开立A股账户的投资者,中证登公司已允许其对基金进行投资,不必再开立基金账户。
国内证券分为A股、B股。香港英文为:HongKong,所以香港的股票叫H股。A股、B股只是在国内的证券公司交易,每个国家都有相关的证券机构,只有在相应的证券机构开户,才能交易相关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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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需要对今后自己采用的交易手段、资金存取方式进行选择,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相应的开通手续及协议。例如:现场交易、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炒股等。
开户流程
1、携带身份证、股东卡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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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
4、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5、投资者仔细阅读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抄录一段声明。根据相关规定,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资格后,T+2日正式开通;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但仍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资格的投资者,则需T+5日才能开通。

㈨ 股票交易大厅每天的开市和闭市时间是多少啊

开市闭市时间:

1、周一至周五:沪深两市,每日上午九点十五分至九点二十五分为集合竞价时间。九点三十分至十一点三十分为连续竞价时间。午后一点至三点为正常交易时间。除节假日休市外,每星期六、日都停牌。

2、中小企业板每日上午九点十五分至九点三十分、下午两点五十七分至三点为集合竞价时间。除节假日休市外,每星期六、日都停牌。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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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费用

股票买进和卖出都要收佣金(手续费),买进和卖出的佣金由各证券商自定(最高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最低没有限制,越低越好。),一般为:成交金额的0.05%,佣金不足5元按5元收。卖出股票时收印花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以前为3‰,2008年印花税下调,单边收取千分之一)。

2015年8月1日起,深市,沪市股票的买进和卖出都要照成交金额0.02‰收取过户费

以上费用,小于1分钱的部分,按四舍五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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