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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股票亏损

发布时间: 2022-06-02 21:23:38

1. 所谓的 短线内幕交易股票靠谱吗

短线交易,只在较短的时间周期内频繁交易,这是一个相对概念.一般一周以内的交易可以视为短线交易.实行的是快进快出。

2.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

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范围

在内幕交易中,内幕交易人利用内幕信息买进证券时,卖出证券的人由于不知道内幕信息从而导致其证券的价格低于其实际价值;内幕交易人卖出证券时,买入证券的投资者由于不知道内幕信息从而导致其支付的价格高于证券的实际价值。在这两种情况下,与内幕交易者进行反向交易的投资者都受到了不合理的损害,权益受到损害。同时,由于证券交易是通过集中竞价进行的,因而在内幕交易者与反向交易者之间很难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合同关系,所以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形式,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但是问题在于:内幕交易人(被告)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对受害人(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要考虑到一个因素就是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也就是说与内幕交易人进行反间交易的原告的损失是否都是由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很显然,由于证券交易市场的特殊性,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当然是不可能是肯定的。而在司法过程中,要很准确地将因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与非因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剥离开来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还得回到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目的。法律只所以禁止这一行为,是由于内幕行为的隐蔽性强、破坏性大,因而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而予以禁止。那么,从这一目的出发,在考察内幕交易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我们应适用推定原则,即认定内幕交易行为造成了反向交易者(原告)的所有损失,从而由内幕交易者(被告)在这个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由于是法律的推定,应允许内幕交易行为者证明内幕交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范围从而减小自己的赔偿范围,而这只是一个举证责任问题了。

笔者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身体、财产等权益不受损害,一旦损害发生,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害的填补,从而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如同损害没有发生时的状态。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不应体现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惩罚,惩罚性责任应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第157-1条就规定:“应就消息未公开前其买入或卖出该股票之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限度内,对善意从事相对买卖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对买卖之人请求,请责任限额提高至三倍。”

二、内幕交易受害人损失的确定

如前所述,内幕交易由于其本身所特有的隐蔽性、非集中性,使得精确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是不可能的。但是如何较为准确地确定民事赔偿金额呢?这里涉及到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损失,一是如何计算。

在实践中,美国证券交易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的确定损失的规则:

(1)实际损失规则。它是指在交易当日买卖证券的价格与当日证券的真实或公平价值间的差价。这种计算方法起源于普通法中的侵权诉讼,其目标在于使原告恢复到内幕交易行为未发生前的状态。根据这一方法,被告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种赔偿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证券的实际价值。

(2)差价计算规则。差价计算规则是美国《证券私人诉讼改革法案》21D(e)规定了差价计算法。[3]是指赔偿金额应为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内幕交易行为暴露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证券价格之差额。这一方法的难点是如何确定合理的时间。

(3)交易获利规则。交易获利规则是指被告只以其在证券交易中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为限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对超出部分的不予赔偿。

(4)实际诱因计算规则。这是指内幕交易者只对其行为所引发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损失部分负责,而对其他因素造成的价格波动及投资者损失不承担责任。这一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种不同因素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损失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由于证券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哪些损失是内幕交易造成的,哪些损失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准确区分比较困难,因此,我国宜采用差价计算规则。即按合理时间段内的平均买入价或平均卖出价,或以平均股票价格指数作为计算依据,而与原告的买入价所产生的差额,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这一规则也为了我国有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所采用。[4]

三、内幕交易受害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在确定了损失的范围后,需要运用一定的规则计算受害者的损失。就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曾世雄先生一段经典的论述:“法律为社会科学而非自然科学,计算损害的大小归根结底是法律问题而非数学问题。虽然计算损害大小,应尽量与数学原则相符,但特殊情形下顾及其为社会科学,并无绝对与数学原则一致的必要。[2]如果内幕交易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各买进和卖出一定的股票,利益计算就较为简单。如果在该期间有数笔交易,利益计算就复杂了。在事实上,内幕交易行为者所获得的利益可能高于原告的损失,也可能低于原告的损失。但无论如何,损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必定要发生的,且必须是正常人以一般理念和现有物质技术可以认定的、可以用金钱计算的,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各国证券法的处理方法一般是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一系列标准,以此来直接计算损害赔偿额。在美国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股票同一鉴定法。这一方法是将法定期间内买进的数笔股票与此期间卖出的股票,作同一鉴定配对计算。

(2)先入先出法。即先买入与先卖出的股票价格相互计算差价后得出利益。

(3)平均成本法。即以买进各笔总金额与卖出总笔总金额之差计算利益。

(4)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即将法定期间内所有买入各笔股票和卖出各笔股票分别单列,将所有的交易中最低的买进价与最高的卖出价配对,然后将次低的买进价与次高的卖出价依次配对,直到买入和卖出的全部股票相配,配对之后计算每一对交易的盈亏,亏损不计,盈利退赔。

同一鉴定法需对买进与卖出的股票严格配对在操作上不可行;平均成本法只有在收益大于支出时才产生意义,这实际上是在鼓励内幕交易;如果注重公司的补偿性,则可采取先入先出法;如果注重证券交易的惩罚性,则可采取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

3. 十人炒股九人亏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股市有句话“一盈二平七亏损”总结了炒股盈亏概率,这句话意思就是90%的股民都是亏损的!所以十人炒股九人亏是千真万确的,炒股亏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但个人觉得炒股归根到底亏损的原因是有双面性的,分为股票市场原因,还有就是股民投资者自身原因,这两方面的不足导致亏损的。

个人原因:

(1)喜欢追涨杀跌

越涨的个股越敢买,一旦买入不涨,稍微下跌一点就割肉。更激进的就是追板和排板,只要第二天不管是涨是跌,必须走,每天也是必须操作。反之股票一跌,心情浮动非常大,惊慌失措,稍微点一点就割肉。一割肉就大涨,然后又去追高,这就典型的追涨杀跌,这是大部分散户股民炒股亏损的真正原因。


(5)违规成本太低

有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违规减持,违规内幕交易,违规操纵股价等,出现违规最好罚款60万,这种不痛不痒的违规成本太低,直接让很多股票出现各种违规导致股民投资者出现损失。

总之十个人炒股九个人亏,而亏损的的真正原因归根到底就是个人和市场等出现不同的原因所致,导致炒股90%的人都亏损。

4. 简述操纵股票价格及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一)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三)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5. 首善集团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为什么会亏损1.39亿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犯罪金额8.37亿余元的内幕交易案。在为上市公司与投资公司股权合作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寿山集团董事长吴某和首席财务官李某交易了大量上市公司股票,买入金额超过8.37亿元。但在买卖中,寿山集团损失1.39亿余元,交易被曝光。

股票价格的涨跌随着市场的波动而变化。股票价格波动之所以往往具有分化特征,是由于资本的关注。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像水和船的关系。不断提高职位的目的是分配或拯救自己。这种理解必须根深蒂固。对于龙庄介入的个股,通常很少会突然拉升暴涨。就大盘的整体发展趋势而言,中级以上的反弹行情总会轮番出现。洗碗造成的锅底越来越高。装运的结果是低点在一段时间内越来越低。为了不被市场注意,前者往往用大阴线吓唬市场看跌者,后者则用极具吸引力的大阳线吸引人们的眼球。

6. 股票内幕交易怎么样被查到

内幕交易是怎样被揪出来的?一个人大教授的稽查样本

谁也不曾料到,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会陷入内幕交易的调查漩涡中。
一面是教书育人的良师形象,一面是知法犯法内幕交易一只股票、短线交易三只股票的涉案当事人,宋常的AB面在证监会稽查人员的层层调查下逐渐清晰:他是14家上市公司的独董,也是资本市场稽查亮剑被揪出的扰乱市场秩序的鼠狼之辈。
证券时报记者通过采访一线稽查办案人员,还原宋常内幕交易案的调查始末,试图管中窥豹,揭开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的惯用伎俩,以此警示试图挑战监管底线者: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时针拨回至2015年5月,正在中国人民大学给学生们上课的宋常不会想到,他会迎来两位特殊的客人。在资本市场浸淫多年的他,面对着在他看来还很年轻的两位调查人员,他是不屑一顾的。
1982年出生的余晶(化名)和1987年出生的项飞(化名)都有点娃娃脸,跟1965年出生的宋常就案件调查取证周旋时,宋常否定的话语中带着一丝侥幸:“你说的这些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个股交易,你们有证据吗?”聪明的宋常不知道,项飞和余晶已经有一些线索在手了。
2015年4月,证监会深圳专员办接到上交所线索,称2015年1月26日,国发股份(5.86 -1.51%,买入)发布股票停牌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就在停牌前,“张某瑶”“邢某”账户大量买入该股,交易行为异常,被大数据系统捕捉到,疑似内幕交易。随后,深圳专员办组成调查组,项飞和余晶就是主办人员。
经项飞他们调查,国发股份拟收购海格通信(10.30 -3.65%,买入)子公司摩诘创新的事项为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于2015年3月7日。其间,陈某与国发股份负责人潘某斌见面,受潘某斌之托帮助国发股份寻找重组项目公司,陈某推荐了海格通信的子公司摩诘创新,是重组项目的介绍人,全程参与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陈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11月30日。
而宋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的关系密切,陈某为国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宋常与陈某有2次电话联系。
“陈某是谁?我对这个人没有印象。”宋某继续否认。当询问到下午近6点时,宋常就反复催促项飞和余晶,称他晚上还要给100多位学生上课,不能耽误。
“当时我们也很为难,一方面询问还没进行完,另一方面又不能耽误100多位学生。”项飞回忆,“我们提出等他上完课再进行询问,我和余晶坐在宋常办公室边聊天边等他的时候,他时不时过来看看我们,而且表现得十分警觉,这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难道办公室里有什么秘密?”
随后,当着宋常的面,项飞他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宋常的办公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果然不出所料,他们在办公桌里面发现了宋常隐藏的重要证据,这个证据确定了他和陈某的关系,对定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语言可以否认一切,但证据可以还原过去。”项飞说,在跟踪宋常这条线索的同时,他们还跟踪着陈某这条线。
陈某在资本市场做并购掮客很多年了,经常被证监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排查,对稽查人员的调查方法、调查重点、关键点都很清楚,对任何调查人员来说都算是“硬钉子”。一开始陈某就把关于宋常的一切资料都删除得干干净净,试图把宋常掩藏起来。而且陈某除了本名以外,还请大师另外取了个别名叫陈某某,对外都自称陈某某。国发股份董事长说是请陈某某帮忙介绍并购对象,调查组就把陈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重点排查,但宋常的社交圈里却找不到一个叫陈某某的。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刚开始时调查人员并未能将陈某某和宋常关联起来,直到从其他涉案当事人处收集到更多的数据,通过对海量数据(13.77 -2.55%,买入)进行逐一筛查对比,调查人员惊奇地发现陈某某和陈某竟然是同一个人,而这人在宋常的社交圈里叫陈某。把两者关联起来后,调查人员再进一步深入挖掘,发现陈、宋二人关系密切:陈某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工商管理学硕士研究生期间,宋常为其导师,毕业后也一直有联系,宋常还在陈某的公司兼任首席经济顾问。陈某从事的项目中介业务有赖于宋常,在获取资产转让方或收购方信息后,多次请宋常帮忙介绍对手方,若买卖双方有意向,二人便合作推进并购工作。国发股份停牌前,宋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存在直接联系。
事情到此算是有眉目了。拿到宋常与陈某关系的证据后,项飞松了一口气。他站在中国人民大学校门口,迎着晚风,和余晶相视一笑,摸着早已经饿瘪的肚子,特豪气地说了句:“走,我请你吃煎饼果子!”项飞说,这是那段时间他吃过的最好吃的晚餐。
千般抵赖赖不过如山铁证
在确认了宋常与陈某的关系后,项飞和余晶的下一个攻坚难点,就是宋常与“张某瑶”“邢某”两个异动账户间是否有直接关联。
经过对宋常关系网的梳理,项飞他们了解到,“邢某”“张某瑶”都是宋常学生,对于这两个账户,宋常表示只是偶尔进行打理,对账户资金也说是对邢某、张某瑶两位学生的无偿资助,试图从操作、资金两方面让“邢某”“张某瑶”两个账户与自己划清界限;对买入国发股份也找了个看似合理的理由,称自己经过财务分析,认为国发股份迟早会重组,所以买入赌公司重组;他同时还提供了一些虚假证据资料,试图误导项飞和余晶。
“宋常的抵赖自始至终。他既不承认控制学生账户,也不承认内幕交易个股。”面对这位熟悉市场运作的专家,项飞把目光转向了邢某、张某瑶。
“知道作伪证的后果吗?你有家有孩子,就不怕事态发展到把你自己也牵扯进来吗?”项飞摸准了邢某、张某瑶对宋常既有敬意又有顾虑的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让邢某、张某瑶开口了:宋常正是“邢某”“张某瑶”账户的使用者,这让宋常的一再否认成了徒劳。
随后,项飞将宋常所控制的账户2007年开户以来所有委托、成交流水进行横向和纵向分析对比,在近4000条交易记录、近400只股票中,总结提炼交易规律、交易习惯,反驳了宋常“赌重组”的辩解,证明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经过对往常交易股票共性的分析发现,宋常作为财务专家,买入股票时多选择财务稳健的公司,而且更喜欢自己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这样他更了解公司情况。平时下单也是小心谨慎,每次委托下单平均金额在28万元和36万元之间。而国发股份2008年以来盈利能力较差,连续多年亏损,2010、2013年两次“保壳”,明显并不符合宋常对公司财务稳健的要求。而且,2015年1月23日14点14分,宋常控制的邢某账户单笔委托买入国发股份878700股,委托金额6713268元,委托金额远超平均值,为其历史交易记录中所有单笔申报最大金额,而且委托价格7.64元高于市价7.60元,盘面价格和成交量被迅速拉高。宋常自己账户买入国发股份的意愿显得尤为急切:2015年1月23日国发股份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最后几分钟,“宋常”账户委托买入国发股份65万余股,委托金额500余万元,此次委托金额为其历史交易记录中所有单笔申报最大金额。宋常控制使用的3个账户买入国发股份的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
在人证、物证等各类证据链条完整的事实面前,宋常皱紧眉头叹了口气:“哎,怎么成这个样子了!”——就是这个样子,让表面光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受到了110万的“顶格”罚款,同时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其实,处罚的金额不算太多。”项飞认为,宋常多次利用其控制的3个账户短线交易其任独立董事的10只上市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其中7只股票的行为,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已超过两年追诉时效,最后只能对短线交易的3只股票的行为进行处罚,且处罚金额是其法律规定幅度内的顶格处罚,其内幕交易国发股份的行为也因亏损而被罚得很少,《证券法》对违规者的震慑力度不够大。
项飞在总结5年来的办案经验时认为,内幕消息不靠谱,有很多重组因为各种原因,双方未谈妥最后以失败告终的。从事内幕交易既存在重组失败亏损的风险,还存在被证监会调查处罚的风险,得不偿失。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1、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6)内幕交易股票亏损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7. 关于股票内幕交易的问题

是内幕交易,根据情况可以入刑。依据的是以下的第3条。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8. 首善集团的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他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

据了解,首善集团的董事长吴正新,联合下属内幕交易宝新能源股票买入八点三七亿元,亏损一点三九亿元,被告人吴正新作为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知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但是却指使下属进行股票交易,已经构成内幕交易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正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关于首善集团的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他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以下是我的看法。首先,该被告人是首善集团的董事长,作为高管人员,他知法犯法,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股,亏损严重。其次,该被告人指使两名下属负责交易部进行股票交易,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吴正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最后,吴正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吴正新作为高管,不仅没有为下属做好表率,反而还指使下属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股。

该被告人是首善集团的董事长,作为高管人员,他知法犯法,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股,亏损严重。

关于首善集团的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他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进行留言。

9. 炒股票亏了几十万,可以要求赔偿吗

炒股亏钱的股民,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通常都可以要求赔偿

1.2017年7月之后开的炒股账户;

2.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

3.炒股之前没有投资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经验。

4.投资风险偏好属于不能接受本金损失的类型。

为什么这类股民可以索赔呢?

因为根据最新《证券法》的规定,这类股民属于保守型、谨慎型的投资者,这类投资者是不能买卖股票的,证券服务机构原不能给这类股民开炒股账户。如果证券服务机构给这类股民开具了账户,那么就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所以这类股民,如果购买股票有损失,那么就可以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证券服务机构主张赔偿。

以上解答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