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转股票基础层创新层股票交易方式是什么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方式无差异。无论股票盘中采用何种交易方式,单笔数量达到10万股或者单笔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完成。
投资者如何交易集合竞价股票?投资者拟盘中交易集合竞价股票的,应当提交限价订单,相关订单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和数量等内容。价格方面,集合竞价股票设有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投资者提交的订单价格应当在前述涨跌幅限制范围内:例如,某股票前收盘价为10元,当天投资者可以提交的限价订单价格范围为5元-20元。无前收盘价、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的股票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
投资者订单提交后,等待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进行撮合成交,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的集中撮合成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的集中撮合成交时间为9:30、9:40、9:50??11:30、13:40、13:50??15:00(每10分钟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在集中撮合时,交易系统根据既定成交价确定原则计算出唯一的撮合价格,并按照该撮合价格,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投资者买卖订单进行撮合成交。投资者提交订单后,可以撤销未成交部分,但是每次集中撮合前3分钟不能撤单。
拓展资料:
投资者如何交易做市股票?投资者拟盘中交易做市股票的,应当提交限价订单,订单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和数量等内容。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做市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
投资者订单提交后,若其买入(卖出)订单价格等于或高于(低于)当时做市商最优卖出(买入)价格,该订单将在做市商报价数量范围内即时成交,成交价格为做市商报价。
若订单提交时与做市商最优报价无交叉,则该订单需等待有做市商调整卖出(买入)报价至投资者买入(卖出)订单价格以下(以上)后方可成交,成交价格为做市商报价。
投资者提交订单后,未成交的订单随时可撤销。
② 炒股如何建立自己的交易系统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建立其一个股票交易系统:
1、投资理念
树立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比如,价值投资,而不是投机。
2、投资目标
在每次投资之前,设定好其目标,一旦达到目标,立马收手,不要贪婪,比如,每次投资之前,其盈利目标为10%,同时,也要设置好其亏损的最大限度,比如,股价下跌5%。
3、投资策略
选择符合投资偏好的策略,比如,短线以消息面,技术面为依据操作,在技术操作时,尽量结合多种技术指标一起考虑(macd指标、kdj指标、布林带等等),中长线主要依靠基本面。
4、仓位管理
根据自有资金,合理控制好仓位,在熊市时,轻仓操作,在牛市时,适当的加大仓位,最好不要超过其六成仓位。
(2)股转系统股票如何交易系统扩展阅读:
股票是股份制企业(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东)拥有公司资产和权益的凭证。
上市的股票称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级市场)自由买卖。非上市的股票没有进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买卖,称非上市流通股。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标准、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普通股
普通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除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
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标准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第十五条竞价转让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采取集合竞价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采取连续竞价方式的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第十七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八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第三节转让时间第十九条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第二十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转让时间。第三章股票转让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六条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二十八条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九条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三十条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
第三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二条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四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信息。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第四章做市转让方式
第一节委托与申报第四十三条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八条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之差等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九条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五十条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五十一条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二条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第二节成交第五十三条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第五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第三节做市商管理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六条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七条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八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九条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六十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十一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第六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做市: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变更转让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做市商间转让第六十三条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
第六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七条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八条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七十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最高10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10个价位的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第五章协议转让方式第七十三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第七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成交确认申报。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七条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七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第七十九条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第六章竞价转让方式
第一节委托与申报第八十条股票竞价转让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八十一条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基础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创新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
第八十二条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八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第八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第八十七条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
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第八十八条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范围。第二节成交第八十九条股票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九十条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九十一条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九十二条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九十三条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
④ 新三板股票怎么买卖怎么操作
新三板的交易方式 :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1/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包括连续竞价与集合竞价)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2/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拓展资料】
新三板股票是什么?
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下市股票交易”的三板。其实三板就一个,正式名称叫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不过这里面的股票有三个来源:
1.主板退市股票。
2.是原法人股市场关闭后转来的。
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被称为新三板股票。
新的三板股票有430002 ,430003等,其中最新的一个是430212,要开通三板交易业务才能进行三板股票交易! 只要出价比最后成交价高(三板每天只有3点钟一个成交价。前面的是预揭示,并不真正成交)就一定会成交。不过三板股票经常会涨停板。涨停板当然就买不进了。就象跌停板就卖不出一样。
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
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
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
1
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
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
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
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
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
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 交易方式
2
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
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
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
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
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
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
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
3
母(子)公司。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
(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
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交易方式强制变更
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
统休市。
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4
11:30,13:00 至 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
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
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
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
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
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
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
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
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
5
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
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
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
送。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
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
卖出。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
6
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
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
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
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
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
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
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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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
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
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
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
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
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
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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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
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
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做市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
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
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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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
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
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的整数倍,
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应于 5 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
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
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
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
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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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成交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
撮合时间的 75%。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
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
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
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
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第五节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
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四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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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
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六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
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
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
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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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
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
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
市。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
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
票做市;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做市商间转让
第六十一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
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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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
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
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
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
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
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
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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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
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
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
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的
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
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
等信息。
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
交易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
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 个
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
价格和数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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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集合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
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
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
报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
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
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
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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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
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成交
第七十七条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
行集中撮合。
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
次。
第七十八条 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条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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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
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
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
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
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
数量。
第八十二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
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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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
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
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第六章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
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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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
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
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价申
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
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
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
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
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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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
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
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
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
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第八十八条
⑥ 股转系统的股票如何买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1、股转其实是一种股票的福利,也是一种分红方式,其意义是公司用公积金转化为股本(每股转增公积金1元相当于每股转增1股),这样的股票股转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
2、在股票中买股票是以手为单位,1手=100股,目的在于提高股票流动性,转股部分可以例外,交易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股票数量交易。
3、股转以后的股票在卖出时,则不受单位限制。
⑦ 怎样进行股票买卖
做股票交易首先要有一个可交易的股票账户。没有账户的投资者,可以手持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当地证券公司办理开户业务,然后到相关银行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按证券公司的要求,下载相关股票交易软件。股票交易软件可以分为电脑版交易软件和手机版交易软件,一般来说,这两种都下载比较好,可以结合起来用,提高股票交易效率。
下载相关股票行情软件。股票交易软件专门负责交易操作,股票行情软件专门负责查看股票行情变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可以让交易更加顺畅。
通过股票行情软件筛选需要买入的股票。股票行情软件中,可以看到股票的行情报价、相关个股资料、行业新闻和研报等等,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深入了解,然后选择合适的股票进行买卖操作。
登录打开股票交易软件,进行实际买卖操作。
在股票交易软件中,先通过银证转账功能转入资金。
交易股票。找到股票“买入”按钮,点击,进入交易界面。在对应的位置输入股票代码、买入价格、买入数量等,点击买入下单,就可以完成股票的买入操作了。卖出的原理也一样,但要在买入股票的第二天,才能卖出股票。
⑧ 股转是什么意思怎么交易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转的股票交易的时候和股票买卖基本一致,主要有下面有下面几个特点:
第一、由于转送股而不满一手的部分可以一次卖出,不受股票股数限制。
第二、在股票中买股票是以手为单位,1手=100股,目的在与提高股票流动性,转股部分可以例外,交易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股票数量交易。
第三、股转以后的股票在卖出时,则不受单位限制。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8)股转系统股票如何交易系统扩展阅读】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
1、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2、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
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3、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
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⑨ 股转股票交易规则是什么
股转股票交易规则即按照市场价格实时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 1,股转其实是一种股票的福利,也是一种分红方式,其意义是公司用公积金转化为股本(每股转增公积金1元相当于每股转增1股),这样的股票股转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股转的股票交易的时候和股票买卖基本一致,主要有下面几个特点:
1)由于转送股而不满一手的部分可以一次卖出,不受股票股数限制。
股转其实是一种股票的福利,也是一种分红方式,其意义是公司用公积金2)转化为股本(每股转增公积金1元相当于每股转增1股),这样的股票股转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
2,买卖股转股票交易的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买卖股票的数量限制:在股票中买股票是以手为单位,1手=100股,目的在与提高股票流动性,转股部分可以例外,交易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股票数量交易。买入股票最少必须买一手,即100股。往上加则是100股的整数倍。比如200股,1000股。成本则是每股单价*数量+手续费。而在卖出股票时,则无最低限制,比如所持有的股票刚好送股分红、高送转,股票多了,多出不是100股的整数倍,也大可放心全数卖出。
拓展资料:
1,炒股的手续费:当前交易费由三部分组成:印花税、过户费、佣金
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0,1%(千分之一),只有卖出时收取。(国家税收,全国统一)。
2)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
3)券商交易佣金:原则上来说每家券商的佣金都是不一定的,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详情可咨询券商)。
2,什么是股转系统?股转系统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做非上市公司的融资。股票是属于上市公司发行。交易时间、方式都不同。
⑩ 股转系统股票能不能买
可以,开通交易权限即可交易,股转系统又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市场,三板市场精选层开户要求:开通前1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100万及以上,两年的股票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C4及以上。
投资者要注意的是三板市场发展并不成熟,交易不活跃,交易对象以机构为主,投资风险较大,投资者需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是否进行交易。
拓展资料:
作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
拥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有: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大鹏、国信、辽宁、闽发、广发、兴业、银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证券等证券公司。
投资者如要参与股份转让交易,必须开立专门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开户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具有代办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账户,并与证券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要进入三板市场转让股份,也要开立此账户。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可进行三板交易,也是需要办开户手续的.公司是由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新设合并、增资扩股,于1999年8月18日组建成立的,注册资本47亿元,第一、二、三大股东分别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所属的4家子公司、23家直属营业部及26家分公司所辖的共计123家营业部分布于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网点分布最广的证券公司之一。
在三板市场由指定券商代办转让的股票包括水仙、粤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
根据股份转让公司的质量,在三板市场上实行股份分类转让制度。净资产为负和为正的公司分别实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转让方式,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后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涨、跌停板限制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