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交所受理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申请有哪些情形
根据本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
(1)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
(2)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
(3)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2. 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准备材料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在材料上,除需要准备一般协议转让办理材料,还需要准备《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材料,包括转让双方及质权人签署的三方协议、三方承诺函、证券公司出具的有关说明和承诺(即《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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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时的责任有哪些
股票质押式购回交易违约时的债务及责任有:
1.于违约日的次一日起计罚违约金,并承担违约处置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2.处置违约交易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客户应付金额时,相关券商有权对客户的其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取违约处置措施,以收回客户应付金额
4. 股票质押回购的违约处置成交确认内容包括哪些东西
违约处置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违约处置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5. 股票质押回购的违约处置申报要素包括哪些
你好,违约处置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违约处置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股票质押式购回交易违约时的债务及责任有:
1.于违约日的次一日起计罚违约金,并承担违约处置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2.处置违约交易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客户应付金额时,相关券商有权对客户的其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取违约处置措施,以收回客户应付金额
6. 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怎么回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7.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什么意思
1.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合格资本参与人以其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合格资本发行者提供资金,并同意未来返还资金和取消质押的交易。股票质押回购是指融资方有剩余资金,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将这些资金作为质押资金来发展主营业务,获得更大的资金。回购被质押的股份是一件好事,参与人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并符合证券公司制定的资格审查标准的客户;融资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目标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目标资产管理客户。特别的资产管理计划可参考。
2 股票质押回购的声明类型包括初始交易声明、回购交易声明、补充质押声明、部分撤销质押声明、终止回购声明和违约处置声明,初始交易声明,是指参与者将其所持基础证券按约定质押并将资金汇入发行人的交易声明,回购交易声明是指整合方按照约定为返还资金、撤销标的证券及相应水果质押登记而作出的交易声明,包括到期回购声明、提前回购声明和延迟回购声明。商务协议中应规定在上述情况下的预购、延期购货条件以及购货金额的调整方式。递延回购后的累计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3. 质押回购仅将债券质押给资金提供者,其所有权仍在基金入方;质押回购只是合法冻结了融资方的债券,该债券仍属于融资方;按照回购利率的约定,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贷款人返还债券,质押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将自己的股份质押给银行、券商、信托机构等出借方。质押股票通常有一个合约期,到期后,上市公司用现金赎回股票,放贷人收回现金,所以质押回购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
拓展资料
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要求:信誉好,开户信息完整,账户规范;在证券公司开立a股账户,在证券公司托管资产,C4成长以上风险评估结果;股票质押涉及的证券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其他抵押或者担保;不存在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条件,并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8. 什么是质押式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债券所有权并未实际交割。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7)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9. 什么是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
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者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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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2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者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
二、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的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
(一)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
(二)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
(三)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四、相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
五、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转让双方基本情况,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二)本次转让是否违反承诺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三)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四)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五)当事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转让双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本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转让方(出质人)与质权人、受让方就质押股票的协议转让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证券公司出具的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进入违约处置程序、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及相关违约处置安排的说明,并承诺已核查该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
(三)转让双方及质权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
(四)《办理指引》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文件。
七、当事人、证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办理指引》规定的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二_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