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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涉控制股票交易

发布时间: 2022-07-08 08:49:17

⑴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好事坏事

拿资金入股的时候,关于解除质押的公告,有可能大家偶尔会从自己持有的股票上看到。股票解除质押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对我们而言是好还是坏?这个知识点就由我这个常年鏖战股市的股民来普及,可以点击下方的文章观看,有利于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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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股票解除质押”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这样的公司一般都存在财务问题,或者经营不善的问题,一些占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

倘若后续到期了,钱还没有还上,那样的话,质押的股票就会被一些接受质押给予融资的机构买下,好比银行。此举其实也就等于股东间接对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减持变现。要多提一句,若是股票价格下跌,跌到碰了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接下来就可能导致股价降低,直至崩盘。

什么是“解除质押”?

解除质押就是把押在结算公司的股票赎回了,弱化公司在资产上的风险。这其实也是当发生股票价格下跌乃至触碰到平仓线时,为了担保比例不受影响,乃上市公司解除“爆仓”风险的一个方法。面对这种“爆仓”的风险,“解除质押”这种操作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取,因此平仓的风险降低了,此乃“治本”之措施,但是公司的后市表现如何,就需要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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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解除质押,其实是用“快刀斩乱麻”、“一刀切”的方式,当把质押这一动作解除以后,控股股东就都没有再进行质押了,这就降低股权质押的“爆仓”风险了。

那么不进行“解除质押”就对上市公司的后市表现一定不好吗?其实不一定的,情况不同结果也不一样。从解除质押的时间和资金的进出我们就可以得出结果。



(1)所在的股市时机

在股市平稳运行的情况下,股票质押的状况之下,市场上的流通股逐渐变少,从供需原理这一角度分析,股价大概率会上涨,在这种情况下办理解除质押,则市场上的流通股就会越来越多,上市公司股价可能会下跌。

但是在股市波动或个股股价降低的处境下,来取消质押,实际上是质押在质押方的股票被控股股东赎回了,有效解决了这部分股票被平仓的问题,以防股东的控制权落到别人手中,也说明了控股股东资金实力尚存,为公司创造一个更好的前景,这也是有利于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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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的流入流出

办理质押的时候,不仅可以保证大股东的控股权又能筹集资金,涉及到资金的流入;而解除质押时,赎回质押的股票,正常都得还本付息,涉及到大股东资金的流出。

要是股价下行,大股东若没有实力追加保证金,其动机可能是解除股票质押,释放部分所持有的股票来获取自资金,同时也预示着不好的信号。

但是,按照一般情况来说,股票解除质押的问题还是不大。最初,如果是股东选择了取消质押这一方面问题的话,就表明现股东自身的财务状况可能正在慢慢变好,能够从侧面帮助上市公司缓解财务状况,解决财务问题。我们都知道,只有按要求缴纳一定的利息,才允许质押,会让企业产生额外的费用,形成企业负担,企业还是会倾向于扔掉这一不必要的包袱。其次,股东解除质押表明股东较为看好股票后市行情,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贷款,因而才会进行解除质押的一些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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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什么叫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板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中小板块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1亿以下的创业板块,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的市场,属于主板市场,其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即“两个不变”)。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2)实际控制人涉控制股票交易扩展阅读:

控股股东的控股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⑶ 公司法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买卖自己股票有何规定

1、证券法专门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反向进行股票买卖,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而且持股5%的大股东在出售股票的时候需要在三个交易日对外进行公告。
2、大股东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高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委托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管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
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⑷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就是说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也就是他把股票质押给了券商借入短期现金,以后要归还现金购回自己的股票。

⑸ 宜华健康实控人刘绍喜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这对公司有没有影响

有影响。目前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4年,刘绍喜失联。当时《华夏时报》在一个报道中详细介绍了其发家之路:利用借来的800元买木料,干起了制作家具的活。1991年,因为与德国朋友的餐叙,认准走上了木业道路,最终从小作坊发展为一家上市公司。《华夏时报》在报道中还称,潮汕地区的商界人士称刘绍喜为“资本教父”。另外,因为在家居木业的成绩,还有人称刘绍喜为“木业大王”。

2017年“两会”期间,刘绍喜以全国两会代表身份接受了媒体采访。

宜华生活在资本市场的表现同样不乐观。在宣布刘绍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同时,宜华生活宣布,公司董事刘伟宏也被立案调查,原因也是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就在2月22日,宜华生活还收到上海交易所通知,表示截至2021年2月22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⑹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实践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常是导致违法行为出现的“首恶”。新证券法扩大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结合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

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

(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需要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

(2)第二款第(十一)项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增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有重要意义。

(3)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实执行。03新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定其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

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04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

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

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⑺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指的是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协议、投资关系、或者是其他的安排,可以做到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单概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在《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有两种:1、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主要是通过投资关系进行实际控制;2、隐名股东,即实际的股东或者实际的出资人,通过代持股权协议的方式进行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一般常出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⑻ 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哪些敏感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19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下列主体在前款所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⑼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能否协议转让 股票

完全可以。但是你要明白,所谓实际控制人很多时候都是间接持股的。
在这里解释一下:就比如说,A是B公司的时机控制人,但是A直接持有B公司的股份是比其他股东要低的,他可能是C公司的控股股东,然后C公司也持有了B公司大量的股票,然后呢,当B公司要做决策的时候,A就可以联合C一起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这是时机控制人的一种表现形式。
那现在说到协议转让了,实际控制人可以转让自己直接持有的B公司的股票,也可以在C公司里做出表决,要求C公司协议减持B公司的股票。
在这两种情况里面,前一种方案,A可以得到全数的资金,然而后一种的话,最多也只能按比例分红了,更多的时候,这笔资金是作为C公司的流动资金。

⑽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