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证券立法的美国九十年代的证券立法
美国从1933年制订《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证券交易法》以来,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九十年代以后,随着美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扩大,美国证券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制订了许多新的法律规范。
一、《1990年证券实施补充与股票改革法》
1990年,国会通过立法,对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设立了新的司法和行政补充制裁措施。并授权证券委新的管理与执法权力,管理垃圾股票市场。
对于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该法授权证券委有权发出“停止和终止命令”,有权发出行政诉讼,有权对被管理的实体和关联人士实施民事处罚。该法也授权联邦法院对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实施民事处罚,并有权对公司的董事、职员的欺诈行为进行处罚。
股票改革条款旨在加强证券委的权力,对长期怀疑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的垃圾股票市场加强管理。通常,垃圾股票是低价证券,价格不会超过每股5美元,在场外市场交易。该法增加了证券委的制裁权力,并可制定市场管理规则。
二、《1990年信托契约改革法》
1990年国会通过了《1990年信托契约改革法》(Trust Indenture Reform Act of1990),目的在于对1939年的立法进行改革和更新。在50年中间,信托契约的市场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例如债务契约的担保问题,1939年法对此的规定极其简单,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信托契约,和新的信托契约发行方法。
国会通过立法授权证券委进一步加强国际证券执法的协调工作,简化《1939年信托契约法》,使之符合现代要求;缩小立法之间对提供给股东信息的法律要求的差距。在国际证券执法领域,立法授权证券委可对国外证券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据保守秘密,否则这些证据按照美国证券法的要求应予公开。如果信誉良好的国外证券管理部门决定并向证券委说明,证据的公开违反了该国证券法的要求,这类证据可不公开。该立法明确规定,证券委可制定规则,提供外国证券管理官员掌握内部信息的情况。
改革法的目的在于使信托契约法能够适应新的时代的需要,同时也便于管理部门的操作和实施。在改革法通过之前,有关契约协议,作为民事合同按照普通法中的合同关系进行规范。
新的改革法将原来的强制性合同条款改为任何信托契约必须载明统一的法律条款。原来的条款只是合同条款,而现在信托契约协议中的条款,世纪上法律条款。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信托契约合同条款内容的认定。所有的合格信托契约将有关的法律条款载于信托契约之上。
另一个变化是该法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任何符合公共利益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给予任何人任何登记、公开信息、发行信托契约或者进行交易以全部或者部分的豁免。
鉴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改革法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以批准外国受托人作出独立的受托人在美国开展业务的权利,只要该外国受托人符合美国法律对独立受托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即可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独立审批。
三、《1990年市场改革法》
1987年10月19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道一琼斯指数下跌508点,1989年10月13日,下跌190点,以及股票指数的上下起伏,反复无常,都说明证券市场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化。
《1990年市场改革法》(Market Reform Act)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券市场改革作出了规定:包括增加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的处事能力,建立大额交易的报告和记录制度,简化清算与交割手续。
《1990年市场改革法》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对个别证券停止10个工作日的交易。在遇到紧急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无须通过《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直接通过命令方式,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1990年市场改革法》规定建立大额交易的报告和记录制度,以便证券交易委员会能够对证券市场进行更有效的监管。证券市场改革法对证券交易法新增第13节,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证券商对大额交易的详细情况提供专门的报告。
《1990年市场改革法》要求所有登记注册的证券交易商和经记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士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他们持有股份的公司的财务报告。
《1990年市场改革法》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简化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割手续。1987年10月19日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出现大幅度动荡后,研究表明,传统观点所区分的股票市场、指数市场和期权市场,其实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他们互相关联、互相作用。证券交易与清算、交割的关系也是如此。他们是证券交易市场整体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指出,在分割的市场中,投资者在资金无法及时运作,从某一获利的一将资金抽出,移往另外的市场作出保证金。新的立法反映出美国立法者力图建立一个相互协调和贯通的交易与清算、交割体系,使一个市场中的资金能够通过连网直接移往领一个市场的交易之中。
市场改革法要求美国财政部长与联邦储务委员会主席、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从1991年至1995年,每年的3月31日向国会提交一份其各自下属机构在保护证券市场方面的报告,报告的重点内容是:第一在建立美国统一、高效的金融市场方面所作的努力,第二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如何通过协调与合作确保对款项的支取。第三、在有关本国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的稳定、高效、持续发展等方面所作的努力。
四、《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
美国国会颂布《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对违法证券法的行为科以经济处罚。在该法颁布以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只能对个别违法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除了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内幕交易问题进行调整外,对于其他一些违法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往往感到比较难以处理,要么过于轻微,没有太大的威力,要么过于眼力,取消某些证券的上市资格。
1.行政处罚制度
根据《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采用罚金的方式对违法者进行处罚。《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使证券交易委员会获得更多的处罚手段,便于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2.司法处罚制度
《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对违法联邦证券法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违法者进行经济处罚。是否应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以及应该可以多少罚金,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决定。
3.行政程序中的民事救济
《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行政程序中可以对违法联邦证券法者进行经济处罚,对违法联邦证券法的行为,或者在依法应该提交的报告或者应该披露的说明书中故意虚假陈述、或者进行误导的行为进行处罚。经过对纪录的调查取证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向违法者发出通知,并进行听证。如果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进行经济处罚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4.行政诉讼制度
如同其他的行政决定一样,被告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其主要业务地的美国联邦法院巡回上诉法庭或者哥仑比亚地区的巡回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在美国的法律系统中,有关公司管理事务的法律规范,属于地方立法的范畴。联邦的这项法律并非要干预地方的立法权,而是从证券交易的角度,对那些其行为明显不能再担任公职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为此《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权联邦法院对于因公司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因违反《1933年证券法》或者《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反欺骗条款,该公司必须应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时,可以停止或者暂时中止其行为明显不宜担任公司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职务的人担任其在公司中的职务。
《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同时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行政程序,对继续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公司负责人,立即行为作出临时或者长期停止其公司职务的权利。由于这一停止当事人公司职务的决定,在操作上牵涉到很多具体的复杂问题,为此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只对证券交易商、投资咨询商以及受其制约的其他人行使这一权力。
停止职务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措施,可以避免被停止职务者继续违法、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原来的美国所有的联邦金融管理机构中,只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这一直接作出停止职务裁定的权限。现在这一规定的实施,可以使证券交易委员会无须通过繁琐的向法院提取诉讼、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的方式,而直接对违法者作出停止其职务行政裁定。国会通过立法,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管辖的范围内,通过作出类似于法院禁令的行政裁定,对各种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裁。除了其广泛的适用范围之外,证券交易委员会所获得的“停止职务”的权限,比证券交易法第15节(c)的规定所进行的行政程序更为有效。这是因为第一、违反证券交易委员会作出的停止职务的裁定,将导致民事处罚,以及对违反者导致强制禁令的结果。第二、该法还授权对违法者进行审计,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有关的利息,并附带有一个长期停止担任职务的裁定。
五、《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
《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是为了方便和加强证券法律实施中的国际合作,加强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部分美国境外实施证券违法行为,并需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调查进行境外取证的能力。
《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对美国联邦证券法作出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第一、免除从外国受到的秘密文件根据《信息自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的必须公开的要求。
第二、它明确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制订有关规则,为执行的需要,可以向国内或者国外的执行官员提供非公开的文件的信息。
第三、它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证券自律组织,对一些证券专业人员因在国外违反某些证券法律规范而受到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证券管理部门处罚的,可以对他们在美国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作出限制或者取消其资格。授权证券管理机构,经过听证以后,取消那些严重违反证券法律的成员的会员资格。
第四、它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接受因协助外国政府机构进行调查过程所花费的开支。
六、《股东通讯改进法》
《股东通讯改进法》(Shareholder Communication Improvement Act)的制订是为了提高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股东通讯改进法》要求公司直接将有关信息和通知发给股东本人。
在美国,很多股东所持有股票,常常委托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代为管理,这样,这些股票在公司的记名本所记录的都是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名字,银行或证券公司代表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因此,公司在发通知时,往往直接发给银行或者证券公司。
1985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责成证券交易委员会制订实施规则,要求公司直接将有关资料和信息送交请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代为管理股票的股东本人。但是1985年的立法没有包括共同基金的股东。所以这样法律可以说是国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股东与公司的信息沟通方面所进行的进一步的努力。
以前的立法规定,只要求银行和证券公司影响他们代为管理证券的股东提交有关的管理报告,但是没有对投资公司提出这样的要求。现在美国约有3000万人持有投资公司的股票,其中约有10%的股东将股票托付给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管理,因此有相当多的人无法直接受到公司的通知。
Ⅱ 美国股票交易规则是什么样的能具体讲讲吗
美股交易时间
美股持续交易时段为美国东部时间(EST):周一至周五 9:30~16:00
美夏令时(3月-11月):北京时间 21:30~4:00
美冬令时(11月-次年3月):北京时间 22:30~5:00
美股交易的时间正好是北京时间的晚上,白天A股结束之后,正好看看美股研究社
优势:可以锁定成交价格范围,成交价格不一定是客户指定的限价价格,而是可能“更好”,即以更低价格买入,或以更高价格卖出。
Ⅲ 美国的股票交易制度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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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问股
Ⅳ 在美国上市有何利弊
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益处 主要包括:
1.更强的流动性
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最明显的好处莫过于在发售中筹集到的资金,同时为公司的投资者、管理人员、雇员带来更强的流动性。在选择上市地点时,公司应当考虑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和交易额,以确保其股东可获得充分的流动性,并为公司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其他海外上市地点的上市要求可能没有纽约证交所或者纳斯达克那么严厉,但其证券的流动性也相对较低。因此,尽管在如上所述的其他交易所上市可能较为容易,但公司股东实现其投资价值的能力和公司未来融资的可能性都将受到限制。从并购的角度来看,有限的流动性会降低公司证券的价值。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是世界上流动性最强的两家证券交易市场。
2.广泛的股东和投资者基础
公司应当注意,不同的上市地点,其投资者的集中程度也不同,包括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长期投资者与短期投资者,国内投资者与海外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是否集中在某些行业,如高科技、金融业或房地产开发等。公司所应选择的上市地点,其投资者基础应与公司业务及其未来发展计划相称。公司在美国上市后其将面对的投资者层面更广,也更多样,既有个人投资者,又有机构投资者,既有美国投资者,又有国际投资者,其投资领域十分宽广。广泛的投资者基础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知名度,而这反过来又可以进一步刺激更多人对公司股票的兴趣。一旦进入美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池,公司就可建立起广泛的股东基础,以确保公司所有者结构的平衡和多样性。
3.更丰富的研究和分析师关注
公司能否受到权威研究员和证券分析师对于公司所处行业和公司业务的理解和关注对于提升公司形象、活跃公司的股票交易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上很多驰名全球的分析师事务所,如花旗、德意志银行、高盛、摩根大通、雷曼兄弟、麦格理、美林、摩根士丹利、瑞士联合银行等,都与普衡律师事务所保持着日常业务联系。国际财经媒体,如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美国彭博财经、《华尔街日报》、《金融时报》等各大媒体,也都会对美国市场和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进行报道。因此,公司在美国上市后获得更多样的分析师和媒体的关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优势竞争地位。
4.提升公司声望
美国监管机构强令实行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治理标准使得美国证券市场成为世界上管理最严格、透明度最高的证券市场。在美国上市后,公司所需承担的透明、准确、及时的报告务,和严苛的上市要求及公司治理标准,不但大大增强了投资者对这些上市公司的信心,同时也提升了上市公司自身的声望。
5.更具吸引力的“股权货币”
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使用其公开交易的证券来并购其他公开交易的公司或者私有公司。这种货币形式对于潜在收购对象的股东来说更具吸引力,而且能使购买方设计更为灵活的并购交易结构。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其公开交易的股票还有很多用途,如购买更多的资产,拓展新市场,以股票作为员工的报酬,招募更多的人才等。股权货币还能保持公司的现金流,提供税收优惠,为目标企业的所有者或员工创设更多样的激励机制。
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弊端 主要包括:
1. 持续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遵守重要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例如,需始终充分告知股东和公众投资者公司的业绩、财务状况以及已经或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中国公司欲成为美国证券法下合格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监委”)递交 Form 20-F年报,其中需特别详细说明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包括对公司原先的 FormF-1登记声明中的许多项目的更新)等。在发生特别的重大事项时还需递交Form 6-K 现况报告书。除此之外,公司的董事、某些管理人员和重要的股东可能需要向证监委递交报告,说明他们所持有的公司证券及其对公司证券的交易。遵守证监委的报告义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财力。为了收集和准备所需披露的信息,除需投入更多的公司资源外,还需要聘请更多的律师、审计师和其他的外部顾问,这些都将造成长期的、相当可观的成本支出。美国证券交易所对于美国上市公司所施加的持续披露和报告义务比其他海外交易所要繁重得多。但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个外国私人发行人,公司可免于履行通常要求美国国内发行人履行的某些义务。例如 , 外国私人发行人无需遵守《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及其修正案第14条——征集代理人投票和该法第16条——短线利益限制的规定,也无需递交 Form 10-Q 季度报告。因此,与美国国内发行人相比,外国私人发行人所需遵守的披露和报告义务其繁重性已经有所降低。
2.法律风险与诉讼风险
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律的规定,在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须对在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声明、定期报告、股东沟通、新闻发布和其他的公众披露中存在的重大虚假陈述或遗漏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不仅限于由公司承担,还延伸至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尤其当市场情势不确定,上市公司股价动荡或巨幅下跌时,无论是 否由公司的经营变动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都可能致使公司股东提起诉讼,指控公司、其董事或管理人员证券欺诈。 可以说,美国法对于股东的保护使得该等诉讼在美国比在其他国家更易发起,也因此更为常见。由于这些潜在的责任风险,美国上市公司必须为公司的董事及管理人员充分投保责任险,这对于计划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来说,又是一项需要考虑的成本。 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还受到《反海外腐败法案》的规制,该法规定公司或其任何管理人员、董事、员工,或代理人,或代表公司行事的任何公司股东,出于获取或保持业务的目的,向任何外国官员、政党、或政治官员候选人行贿均属于违法行为。《反海外腐败法案》对于“行贿”和“外国官员”的定义是十分宽泛的,美国的监管机构最近对于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案》的行为加强了管理。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案》的反腐败条款可能导致严重的刑事处罚,包括对于公司处以最高达200万美元的罚款,对公司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人和股东处以最高达10万美元的罚款和最高达5年的监禁。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案》还可能另行导致民事责任。由于在中国企业的商业活动在很大程序上涉及政府机构,因此遵守《反海外腐败法案》的规定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更具挑战性.
3.成本高
首次公开发行的成本极高,尤其是在美国。在美国上市的成本中较典型的包括承销折扣,会计、律师及其他外部顾问的服务费。其他还包括打印招股书和股票证书的费用,聘用转让代理人的成本,支付给相关交易市场的挂牌成本以及支付给相关管理机构的备案成本。除此之外,在一家美国交易所维持挂牌的持续成本,包括为了遵守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和遵守《萨奥法案》所需支出的费用,也是相当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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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外国(像美国,美国啊)这些国家是否有股市操纵罪
每个国家都有股市操纵罪。但是在诸如美国的法制市场,没有庄家和散户的等级区别,公司任何的信息必须是透明的,如果公司或所谓庄家恶意隐瞒信息,避免不了严重惩罚的后果。美国对违法的公司或部门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所以大家是在一个信息平台上做事情,不会有公司敢虚报利润骗取散户的。在这种市场上,只要有头脑、实力和眼光的人就会发财。所以你是否操纵股票取决你是否合法的进行一切交易。
中国股市的建立始自上一世纪九十年代初,可以说,中国股市的规则是“胎生”于美国股市的规则。同时,结合了中国的具体情况,修改建立的。相较美国股市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中国股市只有二十多年,法规的完善性需要时间的弥合。总体讲,两个市场有主要区别如下:
单一国家与世界区域的范畴区别:
中国股市仅仅涵盖是中国的企业,这不同于美国集合了近一百个国家的企业。到2011中国股市的市场规模约合3兆亿美元,而美国NYSE和NASDAQ总和为128兆亿,它的规模大大超出了世界前五名的总量。
中国股市近年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第五大市场,但是,从国际投资的自由度来讲,至今还要通过QFII和RQFII等形式,才能进入A股市场,限制多多。故此,它还属于单一性的地域市场,完全不同于美国股市的自由和世界性特点。
政策市与自由市的大环境区别:
一是中国设立的涨停板,对日交易波动设置上下限的控制,这使得大幅冲击,需要若干天才能释放完,交易的自由度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美国市场,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一般不停盘,对于股票日差上下不予干涉。二是在中国,由于有许多国有企业掌控在政府手里,政府就是最大的股东,这样有许多非流通股存在,容易造成流通股相对较少和股票的大幅波动;而美国政府,一般只以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方式购买企业股,并由特别指定的专业公司为其管理,投资在个股的比例一般都不大,这样基本不会影响流通。当然,解决流通量问题,可以增加发行股,但是,量过大,会造成长期股值的增长缓慢,影响股民的积极性。
投机市场与投资市场的目地区别:
中国股市常有庄家操控,其目的为短期获利;再加上,中国上市企业,分红很少,这样股市投机的意味较浓;美国股市的许多机构,包括养老金,退休金在内的投资机构,一般是以长线或红利回报为目的,机构操作不明显,平日的交易量,都只占总股数目的0.5%-3%左右,这样微量的交易,不太容易引起的的波动,稳定性极好。没有所谓“庄家”。一般百姓,也主要买共同基金。
T+1与T+0---股票买卖时效性区别
中国股市不能在同一日实现买与卖;美国股市可以买后即卖,其操作自由度完全依靠股票所有人。这种灵活性可能造成“喜者更喜,悲者更悲”的一边倒的现象,增加了股票的幅度变化。另一方面,使得投资者,能够有可能快速逃离危险及快速套利。
鲜少做空与普遍做空的监督机制的区别:
纽约股票交易市场(NYSE),纳斯达克(NASDAQ)和美国交易市场(AMEX)是三个主要的交易市场。其中绝大部分股票都设有做空机制。做空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股票市场的健康与否。做空机构会从反面,促进企业行为的规范。企业一旦做出违反规则的事情而让做空机构抓住了“小辫子”,并通过媒体公布于天下。股票就会下跌,搞不好,董事会就要换人。去年,美国许多做空机构,抓住许多中国在美上市企业的财务造假和隐瞒违规操作的问题,迫使近30家企业被停牌或摘牌。确实起到了民众对企业的监督作用。
在中国,做空机制开始不久,允许做空的企业也不多。加上对问题企业取证较难,对取证人员的安全缺乏保障,对做空的监督执行缺乏力度。再者,由于上市主体为国企,再要另外一个国企去“监视”,很难透明地说出它的公允程度。
此外,在与交易有关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如交易代号与代码,手续费,借贷,红利发放(年/季),税收,金融衍生品等方面,中美股市都存在差别。
总之,中美两国股市的区别是成长与成熟的区别。美股市场的成熟发展给它带来了巨大的机会,而中国市场的崛起,正向世人展现它未来的潜力。
Ⅵ 美国股票交易规则是什么样的能具体讲讲吗 美国股票交易规则是什么样的能具体讲讲吗
讲几个比较有特色的:
1、主要成交量在指数类ETF,专业化投资者才参与个股买卖(因多数投资者跑不赢标普500累计收益),而主要个股买卖集中在头部权重,也就是常见的世界品牌;散户占比较少,个人投资者多数通过基金公司或以公司整体参与投资,长线投资者(持有周期高于60周)占比高于20%;
2、除了常见的可沽空和T+0(有次数和条件约束),为了让小额投资者(国内称为散户)参与指数投资,还有mini(迷你)股指期货,门槛很低;
3、交易额是决定退市主要因素之一,遵从市场自主,没人参与,即可认定纳入退市,所以亏损股不一定会退市,退市多数是亏损股(宽进宽出机制)。另外如果退市涉及诈骗,小额投资者通常会委托集体诉讼;
4、不赚钱不收税,税的定义是你有所得才需要交纳,但税比较高;
5、有夜盘,可以连续化操作,对次日开盘竞价有一定预测作用;
6、熊市周期急而且幅度大(慢牛长,疯熊短)有比较多的工具获利,当然长线多头也可以靠股转债、红利中期息等减缓短线下跌亏损幅度;
7、对投资者知识要求极高,散户坟场(也因为美元本身强势,并不是很迫切需要投资到股票才有稳定收益,类似德国理财就以债为主体),在2007-08年后去散户化明显。
Ⅶ 美股的交易规则有哪些其中有哪些特别重要
为了了解美国的股票规则,让我们先看看与A股规则的一些区别,这对大家了解美国的股票规则更有帮助;发展程度和市场规模:美国股市有100多年的历史,而中国股市只有20多年的历史。因此,美国股市不仅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而且有大量的上市公司。美国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的总规模为128亿美元,聚集了近100个国家的企业,而一个股票市场只包括中国企业,市场规模约为3000亿美元。美国股市自由度的优势:除某些特殊情况外,美国市场一般不停止交易,不干扰股票的日价差,而a股设立日限板,控制日交易波动的上下限。T+1和T+0——股票交易及时性之间的差异:美国股市可以立即买入和卖出,而中国股市不能在同一天买入和卖出。
一般而言,许多经济数据将在美国时间上午8:30发布,因此在交易前阶段,股价可能会大幅波动,风险相对较高。盘后交易不是专业机构之间的定价交易。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盘后交易。交易前后能否进行,取决于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大多数美国证券公司允许交易前和交易后交易。此外,少数证券公司不允许或不需要电话人工委托进行交易前和交易后的交易。美国股票的盘后交易主要通过ECN和电子交易进行。
Ⅷ 我的钱被人拿去投资美国原始股票,我拿到的全英文股权证,经查不是美国公司发放的,我应该如何维权
哎,孩子啊,你怎么这么单纯,居然还相信你能拿到原始股?报警吧,没啥用,谁让你不是日本人的
Ⅸ 消息称华尔街投资人因股价暴跌正在起诉阿里巴巴,真实情况如何
事件的情况是这样的,据媒体报道,马云在4月22日被四名华尔街投资人列为新的起诉对象。理由是阿里股价的暴跌导致其利益受损。但是这已经不是美国投资人第一次发起了针对阿里巴巴的集体诉讼,从2020年初阿里的美股股价下跌开始,就有多名资人以此为由发起过类似的诉讼。
大家也都知道,马云已经不再担任阿里巴巴的董事长,也退出了阿里巴巴的董事会。华尔街投资人在对阿里的集体诉讼中把马云作为起诉对象,其意图并不只是指向阿里。作为在美国知名度极高的中国企业家,对马云的起诉有更明显地向中国科技公司整体发难的意味。其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借此机会抹黑中国企业,打压中国的高科技企业。作为国人我们还是要擦亮眼睛,了解其中更深层次的国家之间博弈。
Ⅹ 美国两名交易员因涉嫌操纵2000多只股票被拘捕,原来国外也有这类事
境外投资有风险,大家投资时一定要选监管严格的企业,有保障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