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美国存托股票(ADS)与美国存托凭证(ADR)的区别是什么
1、面值方面不同:
美国存托股票的面值大多只有作抵押股票面值的几分之一,而美国存托凭证大多以若干单位(比如10股)抵押股票充当一单位的ADRs。
2、发起方式不同:
美国存托股票(ADS)是由希望吸引美国投资者而不必在美国市场上挂牌的股票发行公司赞助发起的。美国存托凭证(ADR)表示美国公民可以购买的外国股票的权益。ADR,是由银行和经纪公司发起的。
3、委托人方面不同:
美国存托股票(American Depository Share,ADS)是外国公司授权美国的受托人(Trustee)在美国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是美国商业银行为协助外国证券在美国交易而发行的一种可转让证书。
(1)存托凭证和股票一样交易吗扩展阅读:
股票通过美国存托凭证方式上市有以下优点:
(1)提高发行公司在国外市场的知名度,拓展境外筹资渠道,为日后直接在美国市场发行证券奠定基础。
(2)具有比一般股票更高的流动性。不仅存托凭证之间可互换,也可与其他证券互换。
(3)降低交易成本。美国存托凭证大多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被看作是一种美国证券,可以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或柜台交易市场进行自由交易,便于非美国公司进入美国证券市场。
Ⅱ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保障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不得存在跨境歧视。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进行持续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交易所依据章程、协议和业务规则,对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活动、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等进行自律监管。第二章存托凭证的发行第五条公开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
(二)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公开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报请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依照《证券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审核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仅面向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可以简化核准程序,具体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八条申请存托凭证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照《证券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尽职履行存托凭证发行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证券公司承销,但投资者购买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无需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九条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拟发行以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第三章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第十条依法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上市的相关业务规则。第十一条存托凭证的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Ⅲ 什么是存托股份
美国存托股票(American Depository Share,ADS)是指外国公司授权美国的受托人(Trustee)在美国发行的、以美元计价的所有权证书。受托人发行ADS,也需以外国公司的股票为抵押。
【拓展资料】
存托股是存托凭证的一种.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DR),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
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国内有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所签发的一种可转让股票凭证,证明一定数额的某外国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该银行在外国的保管机构,而凭证的持有人实际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权力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
在美国发行的存托股就是美国存托凭证(ADR),它是面向美国投资者发行并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ADR解决了美国与国外证券交易制度、惯例、语言、外汇管理等不尽相同所造成的交易上的困难,是外国公司在美国市场上筹资的重要金融工具。同时也是美国投资者最广泛接受的外国证券形式。美国法律为了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规定法人机构以及私人企业的退休基金(其资金仍来源于老百姓)不能投资美国以外的公司股票,但对于外国企业在美国发行的DR则视同美国的证券,可以投资。
存托凭证有以下几大优点:
一、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以美国存托凭证为例。在美国发行ADR的公司能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的外汇资金,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股东基础,提高其长期筹资能力,提高证券的流动性并分散风险。
二、发行一级ADR的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对股份公司而言,采用一级ADR和144A规则发行的一级ADR方式无需到SEC登记注册,不受发行地严格的上市要求的限制,也无需按美国GAP要求进行审计。
三、提高公司知名度、为日后在国外上市奠定基础。通过在国外发行一级ADR,公司可以扩大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知名度,提高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形象,从而增加股东对公司的信任和兴趣,为日后直接在外国市场上发行证券奠定基础。
Ⅳ 开通个人的创新企业股票和存托凭证权限有啥用
开通个人创新企业股票。和存托凭证权限的目的是能够在创业板靠上板上面正常交易,并且让你本身的投资多一个选择。因为创新企业股票就所谓的创业板上面的股票,它开通是有一定条件要求的,比如说两年以上股市投资经验C4以上的风险承受能力,开通前20天日均资产过10万元。
因为本身买股票股票就存在较高的风险,你从A股市场上买股票或者买港股的,或者说买纳斯达克的,那本身风险也算是比较平稳的,没有那么多不可预知的风险。你不会说短期之内一夜暴富赚得盆满钵满,但你也不会在短期之内疯狂下降,虽然说科创板创业板本身除了前5天之外上升下降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别的不说,一天变动9%你受得了吗?大部分人受不了,你本金才100%呀。
Ⅳ 如何交易存托凭证
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章 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条依法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上市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存托凭证的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第十二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减持其持有的存托凭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十四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存 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重组上市。
第十五条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5)存托凭证和股票一样交易吗扩展阅读
发行意义
首先,发行CDR可以推进股票市场的发展,加快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资源配置和引导实物资源配置中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其中最为主要的则是股票市场。
我国股票市场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立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上市公司总体素质偏低、投资者市场投资信心不足等。要想改变现存的状态,CDR的发行可作为实现的途径之一。
一方面,CDR的发行者一般是业绩相对较好、公司治理及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司,如香港市场上的“红筹股”公司,将代表这些公司的CDR引入中国的股票市场,并配以完善的上市公司监管及退市制度,促使那些业绩及管理等相对较差的公司自加压力,借鉴先进的管理思维及方法,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将是必然的趋势,其中包括机构、交易品种、交易制度、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的国际化。CDR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通过它的发行可以加强中国资本市场与境外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及国际知名度,并使之逐步与国际接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存托凭证
Ⅵ 存托凭证是什么意思
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简单来说,CDR是让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回来A股上市的一种方式。
Ⅶ 存托凭证和股票有何区别
主要区别体现在两方面:
1、在参与主体上,存托凭证增加了存托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存托职能和托管职能。其中,存托人由中登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批准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担任。
2、在权利行使上,存托凭证持有人尽管可以实质上享受基础股票的分红、投票等基本权利,但因为不是在册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必须通过存托人代为行使。
Ⅷ 存托凭证 是什么意思啊
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DR〕,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丁具。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国内有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所签发的一种可转让股票凭证,证明定数额的某外国公司股票已寄存1该银行在外国的保管机构,而凭证的持有人实际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权力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
你要了解关于存托凭证 的更详细知识请点:
http://www.nationfinance.org/chinese/gerenlicai/docc/fin01d-01-01-01-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