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ST、*ST股的交易规则
上海ST、*ST股的交易规则如下:
1、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上海ST、*ST股),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2、上海ST、*ST股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一般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3、上海ST、*ST股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将公告异常波动期内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证券营业部名称与买卖金额。
4、上海ST、*ST股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股票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股票投资是随市场变化波动的,涨或跌都是有可能的。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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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异常波动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3、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第3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2)上交所股票反向交易扩展阅读
股市的市场特点有以下:
1、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但主要取决于当日交易量(交易量取决于投资人心理预期)。
2、股票市场只在纽约时间早上的9:30到下午4:00(中国市场为下午三点)开放,收市后的场外交易有限。
3、成本和佣金并不是太高适合一般投资人。
4、卖空股票受到政策(需要开办融资融券业务)和资本(约50万)的限制,很多交易者都为此感到沮丧。
5、完成交易的步骤较多,增加了执行误差和错误。
Ⅲ 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上交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上交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上交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上交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上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五、根据市场需要,上交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上交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上交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上交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
(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上交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上交所报告。
九、上交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上交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上交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上交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上交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Ⅳ 股票期权交易术语有哪些
股票期权合约为上交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合约品种,指具有相同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的集合。
合约类型,指期权合约的权利类型,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类型。
认购期权,指买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认沽期权,指买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期权买方,指持有期权合约权利仓的投资者。
期权卖方,指持有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者。
行权价格,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买入、卖出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指基于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相邻两个行权价格的差值。
实值合约,指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购期权,以及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沽期权。
虚值合约,指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购期权,以及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沽期权。
平值合约,指行权价格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一致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合约单位,指单张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的数量。
到期月份,指期权合约期限届满的月份。
平仓,指投资者进行反向交易以了结所持有的合约。
您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专栏”查看详细业务规则。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Ⅳ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 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
(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
(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
(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
(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条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
(三)因第三条第(四)、(五)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
(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
(五)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第五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第七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时期内的涨跌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股票停复牌时间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第八条 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投资者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
(一)投资者(包括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板股票超过50万股的;
(二)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多次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买入或卖出,可能影响开盘价的;
(三)通过虚假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四)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的;
(五)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的;
(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的;
(七)通过影响标的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影响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八)在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等手段,影响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
(九)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的;
(十)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十一)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累计”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成交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
第九条 本所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二)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三)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本所采取盘中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措施,比照前款规定的方式执行。
第十条 限制投资者账户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本所书面决定为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
本所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的,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本所对异常交易的当事人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等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实施,相关会员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其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并保留相关证据。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做出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函。
第十二条 本所采取盘中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的通知后及时转告相关当事人。
本所做出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该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决定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本所在对异常交易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对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施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6月1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5〕57号)同时废止。
Ⅵ 股票买卖
你卖出时,有很多人也在买,一般就能按照市价成交。
卖出后资金自动回到你的账户上,当天还可使用买股票。要到第二天才能提取现金。
Ⅶ 上交所股票异动几次会被限制交易
需要根据日期和波动的范围综合进行判断,不是看波动次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Ⅷ 上交所关于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案的答记者问
加强沪港通异常交易监管与违法违规线索筛查,是上交所自沪港通开通三年多来始终坚持的一项重点工作。2016年发现上报的“唐汉博”等人利用沪股通操纵“小商品城”线索,经证监会查实,成为首例沪港通跨境操纵行政处罚案件。证监会近期公布的某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资管账户与沪股通账户实施跨境操纵一案,是上交所上报的又一例沪港通跨境操纵案件。
2016年8月,上交所实时监控发现“菲达环保”等股票价格走势时有异常。同时,港交所通报称,某投资者在交易“菲达环保”过程中,多次出现当日大额买入、次一交易日反向卖出的异常情况,获利金额较大。后经上交所大数据比对核查发现,该沪股通账户与境内多个关联账户相互配合,在盘中或尾盘采用大单买入、虚假申报等手法拉升股价,并于日内或隔日大额反向交易,涉嫌市场操纵。针对这一情况,上交所在深入跟踪分析后,提请证监会予以调查。
沪股通沿用香港证券市场的“二级账户”架构,目前实时监控仅能看到香港经纪商信息,无法看到买卖申报的具体投资者,这与境内“看穿式”账户监管体系有一定差异。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发现沪港通跨境操纵案件线索,得益于沪港两所主动全面的交易监察模式与高效畅通的跨境协作机制。两所讨论商定,港交所如在监控中发现沪股通账户出现集中、大额交易行为等异常交易可疑情况,将及时通报上交所核查,反之亦然。同时,两所还针对异常交易行为,加强了自律监管措施实施层面的相互协助。
据统计,截止目前,港交所已累计通报疑似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近20起。上交所提请港交所协助调查60余起,对有异常交易行为的沪股通投资者多次予以书面警示;此外,还为证监会层面跨境监管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专业支持,进行数据协查70余起。总体来看,上述沪港通监管协作机制在打击跨境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Ⅸ 为什么股票代码为204001的股票我买不了如果要买怎么样才能买得到
那不是股票,是1天国债回购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
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其
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
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
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
从而获得融资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
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目前,上交所有7个回购品种,分别是1天回购、3天回购、7天回购、14天
回购、28天回购、91天回购、182天回购,其交易代码依次为:201008、201000,
201001、201002、201003、201004、201005;深交所有9个回购品种,分别是3
天回购、7天回购、14天回购、28天回购、63天回购、91天回购、182天回购、
273天回购、4天回购,其交易代码依次为:131800、131801、131802、131803、
131804、131805、131806、131807、131809。回购业务对到期购回价采用资金
年收益率形式报价。
回购业务对到期购回价采用资金年收益率形式报价。具体委托时,在委托
价格栏目中直接填写资金收益率(去掉百分号),拆入资金方填买单,拆出资金
方填卖单。最小委托单位为100手(1手=10张*面值,即10万元人民币),在成交
行情中,交易所即时显示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利率)的竞价结果,该利率水平
的高低直接反映市场资金的利率水平。交易所国债回购交易的成交回报分两次
完成。
第一步,投资者和券商委托当日,若成交则返回两条成交记录。其中,第
一条为正常成交记录,其成交成本价格为100,其买卖类别与客户当日委托中的
买卖类别相反。第二条为仅用来报告该笔回购交易的到期购回价竞价结果,其
购回价格为100加上到期应付利息,购回金额为到期本息之和。
第二步,在回购到期日,交易所系统会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作为
正常成交回报返回,其买卖类别与委托时相同,其成交价格是委托交易的竞价
结果。回购交易的清算也相应地分二次完成,在成交当日,按面值100元进行
资金清算,同时记减或记加相应国债量;在回购到期日,根据竞价结果折合成
的到期价格进行资金清算,并相应记加或记减国债量。在整个清算过程中,交
易所实行中央清算,以保证资金清算的高效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