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既然操纵股价是违法的,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庄家主力呢
主力庄家指股票市场中,非常有资金实力和深层背景的炒作集团.但是庄家是对某个股票有占到70%的股份才能称之为“庄家”。
1、进仓成本。庄家资金量大,进场时必然会耗去一定升幅,有人看见股价从底刚涨了10%,便担心升幅已大,不敢再买。其实,升20%、甚至50%有可能为庄家在吸筹,关键要看在各价位区间成交量的多寡。低位成交稀少,庄家吸筹不充分,即使已有一定的涨幅亦不足惧。
2、利息成本。庄家资金多数为拆借资金,通常是要付出利息成本的。若某个庄股运作的时间越长,利息成本越可观,越需向上拓展空间。我们来看看最"贵"的啤酒重庆啤酒是如何买到如此高价的,从走势看庄家从98年初即开始介入,8-9月份一度将股价从10元附近拉升至15左右,之后便长期陷入沉寂,今年5月重出江湖,神勇异常。投资者可仔细寻找前期有一定表现后便长期默默无闻的个股,这些在利息方面付出了"血本"的个股一旦重新启动都有可观涨幅。
3、拉升成本。正如庄家无法买到最低价,同样亦无法卖到最高价,通常有一大截涨幅是为人作嫁:船小好调头的跟风盘跑得比庄家还快。有的庄家拉升时高举高打,成本往往很高,短期会有大涨幅;有的喜欢细水长流,稳扎稳打,成本较低,为日后的派发腾出空间。
投资者可观察手中的货色,若比庄家进价的还便宜,不妨多放一段时间,股市的"通风性"良好,多放些时间并不会长霉,等到春风吹拂往往老树亦能发出新芽。
『贰』 什么是个人操纵股票市场,为什么这是违法的
你好,操纵市场又称为操纵行情,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故意通过交易扭曲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使投资者对证券价值产生错误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通过人为哄抬或者压低证券价格,虚构市场供求关系,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进行证券交易,使投资者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该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和竞争机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也是我国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第182条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叁』 操纵股价犯法么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肆』 恶意操控股价的定义是什么那些庄家机构是怎么操作股票的又不违法
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操纵手段
1、上市公司,倾力配合
欲话说:苍蝇不盯没缝的鸡蛋。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相关的上市公司紧密配合,没有上市公司一些高管人员的别有用心,操纵市场者在二级市场上将寸步难行,一事无成。为了一己私利,部分上市公司与操纵市场者配合得天衣无缝,要利润包装利润,要洗盘时制造利空,要出局时炮制题材,就是公司未来的经营能力不容乐观也不遗余力地高比例的送股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更有甚者部分上市公司还拿出发行新股、配股或从银行借贷的资金交给庄家们委托理财,而庄家们炒做的股票正是该家上市公司,于是上市公司与操纵市场者便结成了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这就是部分上市公司为庄家鞍前马后,乐此不疲的根本原因。
2、内幕交易,黑箱操作
所谓的内幕交易就是内幕知情人士利用内幕消息在二级市场上赚取非法利润的行为。而操纵市场者操纵股价之所以大行其道,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来实现的。我们撇开部分券商炒做自身承销的新股和配股不说,仅仅以发生控制权,第一大股东移位的重组类公司为例来揭开操纵市场者利用内幕交易,黑箱操作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冰山一角。
一般来说,重组类公司的内幕人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收购方的高层人士;二是收购方的高层人士;三是财务顾问;四是所谓的二级市场炒做方,即所谓的庄家。
3、多开帐户,逃避监管
为了隐蔽操作,逃避监管,庄家们通过在多家营业部利用多个个人帐户分散筹码,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例如被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信达信托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东帐户及2个法人股帐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等营业部,大量买入"陕国投A" 股票。持仓量从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本的0.5%,到最高时的8月24日的4,389万股,占总股本的25%。但是,信达信托对上述事实未向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伍』 庄家拉抬股价算是操纵股价吗,算违法吗
第一:建仓通过对敲的手法来打压股票价格,以便在低价位买到更多更便宜的筹码。在个股的k线图上表现为股票处于低位时,股价往往以小阴小阳沿10线持续上扬。这说明有庄家在拉高建仓,然后出现成交量放大并且股价连续的阴线下跌,而股价下跌就是庄家利用大手笔对敲来打压股价;
第二:拉升时利用对敲的手法大幅度拉抬股价。庄家利用较大的手笔大量对敲,制造该股票被市场看好的假象,提升股民的期望值,减少后该股票在高位盘整时的抛盘压力。这个时期散户投资者往往有买不到的感觉,需要高报许多价位才能成交;
第三:采用大幅度对敲震仓的手法,使一些不够坚定的投资者出局。从盘口看在盘中震荡时,高点和低点的成交量明显放大,这是庄家为了控制股价涨跌幅度而用相当大的对敲手笔控制股票价格造成的;
第四:当经过高位的对敲震仓之后,股价再次以巨量上攻。这时庄家开始出货。从盘口看,往往是盘面上卖二、卖三上成交的较大手笔,而我们并没有看到卖二、卖三上有非常大的卖单,而成交之后,原来买一或者是买二甚至是买三上的买单已经不见了,或者减小了;
第五:庄家出货之后,股票价格下跌,许多跟风买进的中小散户已经套牢,成交量明显萎缩。庄家会找机会用较大的手笔连续对敲拉抬股价(这时庄家不会像以前那样卖力了),较大的买卖盘总是突然出现又突然消失,因为庄家此时对敲拉抬的目的只是适当拉高股价,以便能够把手中最后的筹码也卖个好价钱
『陆』 庄家拥有大量的股票,股票是他的他想买就买想卖就卖为什么会存在违规操作问题
首先它拥有的股票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幕后拥有。
其次也有规定操纵价格是不行的
经修正后的我国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针对单位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刑法该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所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庄家操纵股市,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但多年来,在中国股市中,庄家操纵股市有多种情形:一是在一些年份,在支持国企上市的政策导向下,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券商、基金公司努力维持股市的高价位,使国企股能够有一个较高的发行价;二是一些机构(包括证券类、工商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了在股市运作中获得收益,或独立坐庄或联手坐庄,操纵若干只股票;三是一些个人为了获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假借机构名义,运用机构资金,进行坐庄操作,如若得手,大部分收益归个人,如若失手,损失由机构承担;四是一些个人通过“提供”机构坐庄信息,既获取巨额“信息费”收益,又为庄家联络了一批跟庄者。
『柒』 既然股票操纵市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为什么会有主力或庄家,他们拉高股价在砸盘难道不属于违法么
操纵市场和操作股价是2码事情
『捌』 操作股票犯法吗
准确的说应该叫操纵股价,当然算不上范法!但内幕交易就是范法,所谓的内幕交易就是内幕知情人士利用内幕消息在二级市场上赚取非法利润的行为。而操纵市场者操纵股价之所以大行其道,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来实现的。我们撇开部分券商炒做自身承销的新股和配股不说,仅仅以发生控制权,第一大股东移位的重组类公司为例来揭开操纵市场者利用内幕交易,黑箱操作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冰山一角。 一般来说,重组类公司的内幕人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收购方的高层人士;二是收购方的高层人士;三是财务顾问;四是所谓的二级市场炒做方,即所谓的庄家。 一般来说,收购方和二级市场的炒作者是合二为一的。如果二级市场无利可图,收购方收购所谓壳资源公司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收购方和二级市场的炒作者合二为一便构成了完完全全的内幕交易。以亿安科技(0008)为例。 亿安科技的前身为深锦兴,从K线图可以看出,庄家开始进驻亿安科技的时间为1998年10月下旬,完成建仓的时间为1999年1月。在1998年11月29日至1999年1月14日的55个交易日里,亿安科技的累计成交量高达8191万股,换手率高达232.12%。按此计算,主力庄家底位仓的成本为10元。1999年5月,第一大股东易主为广东亿安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这说明内幕人士和庄家至少在1998年10月后就得知了亿安科技的重组内幕。
『玖』 什么是个人操纵股票市场,为什么这是违法的
个人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因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所以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