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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香烟股票行情

发布时间: 2022-04-18 17: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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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七十八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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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熊猫牌香烟的价格是多少

黄色的硬盒是 熊猫时代版
零售80/包
绿色的硬盒是 熊猫硬特规
零售150/包
不过这种绿色的很少见到普通的规格。
一般都是礼盒装的,一个熊猫礼盒,里面5包绿熊猫,一个熊猫的烟灰缸。
价格在1500左右。

④ 熊猫香烟2020年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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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硬时代版),条形码是6901028076265,烟草批发价720元1条,建议零售价900元1条,90元1包。邓小平抽过熊猫香烟,不过由于熊猫是系列品牌,有多个品种,所以不知道他抽的是哪种。

⑥ 这个熊猫香烟多少一盒 是细支的香烟

16元一盒。

熊猫牌香烟诞生于1956年,由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熊猫香烟原料全部取用国内外优质上等烟叶,其质感清雅飘逸卷、烟气丰润细腻,是世界上最优质的香烟,就连我国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等也是该产品的忠实爱好者。

细支的大熊猫目前市面上最普及的有两种,一种为绿盒装的,一种为黄色盒装的。烟支长为100mm,烟身的色系和主题包装色系相呼应,口感醇香迷人。

烟香细腻飘逸,而且性价比超高,是女士烟粉的长期口粮,它的燃烧通透性特好,烟灰也很漂亮,叼在嘴里感觉像超好,余味纯净,口留清香,品味很好。

(6)熊猫香烟股票行情扩展阅读:

熊猫卷烟的诞生

“熊猫”作为烟用商标最早使用在烟斗丝上。过去上海卷烟厂除生产卷烟外,也曾生产过高档烟斗丝、其中有一个叫光荣牌的颗粒状烟斗丝,是圆铁听装的,再一个是用圆形扁铁盒装的丝状烟斗丝,就叫“熊猫牌”,在铁盒的面版上就印有一对憨厚的熊猫。

1956年,中国共产党要召开第八次代表大会,此时,北京食品工业部要上海烟草工业公司赶制一批“特殊”香烟,向八大献礼,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上海烟草工业公司决定将此项任务交给当时的上海卷烟二厂(后改为上海卷烟厂)。

这是一个很特殊的任务,厂长、书记作了认真研究,并组织专人负责此事。经过原料挑选,反复做小样试制,评吸鉴定之后,制定了配方、工艺、加香加料和规格,包装确定用透明纸配红色开合拉线,图案底版为天蓝色,画有黑白相间的一对熊猫,其中一只正在食竹子。

图案中标有:“熊猫是稀世珍品,此烟是烟中极品”的字样(后改为熊猫是兽中珍品、此烟是烟中珍品)。1956年初上海卷烟二厂完成了此项“政治任务”,用特制的箱子包装好后,交上海铁路局以快件专送运到北京。

八大会议期间代表们评吸后,众口赞誉、好评如潮,熊猫香烟由此而始。

⑦ 请问这种熊猫香烟市场上卖多少钱

这种是礼盒装的,所以不能按单包算价格,这一个礼盒大概在800-1000元左右

⑧ 熊猫香烟

昔日“御用香烟”, 今日市场宠儿
唐健(音译)刚刚在人行道上安顿下来,她要在这里呆一整夜。坐在小马扎上的唐健和其他很多人在一家国营烟草商店第二天早晨开门前连夜包围了这里。如此辛苦所为何来?中国顶级产品之一——熊猫香烟。

唐自己不抽烟,但她排队等待抢购的这种商品却因产量稀少及其崇高的声望成了馈赠和送礼佳品。今年49岁的唐健说,她买熊猫香烟就是为了送礼,好请人帮她的儿子找个好工作。最后,由于人多烟少,唐被一大早就赶来的人群推挤到一边,连一盒也没能买到。
熊猫香烟身价不菲,仅仅20根就买将近10美元。但人们的狂热需求却又一次证明,在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烟草市场,尼古丁还是许多人的最爱。此外,将资本主义带入社会主义中国的前国家领导人邓小平与熊猫香烟备受青睐也不无关系。

邓小平烟酷爱吸烟,而熊猫正是他最喜爱的牌子。在他的照片上,你很少会看到他没有夹著一支熊猫烟。据说,直到1997年因帕金森症去世之前不久,92岁高龄的邓小平还一直吸烟。这种与著名政治人物的密切联系是中国人对熊猫香烟趋之若鹜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似乎每个人对此都了然于心。

和唐健一道抢购熊猫香烟的李先生说,“这是主席抽的烟。”(邓小平从未担任中国国家主席,但实际上是中国的最高领导人。)

现在,上海烟草(集团)公司(Shanghai Tobacco (Group) Corp.)悄然展开了一场熊猫牌香烟的营销活动。公司重新设计了外包装,广告海报也贴到了国家烟草专卖局(State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销售商店的显著位置。几个月之内,熊猫牌香烟的生产商上海烟草就将向中国其他一些大城市发运这种香烟,时机正好和邓小平8月22日的100周年诞辰纪念日相差无几,但上海烟草的管理人士不愿承认这是故意的安排。

上海烟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管理人士说,这个品牌从开创到现在的大部分时间里,熊猫香烟一直都是全世界最高级的香烟。他说,上海烟草每年只生产数百盒熊猫香烟。

熊猫牌香烟诞生于1956年,成为军政两界显要人物的专有品牌。中国人家喻户晓的政治家毛泽东也喜爱熊猫牌香烟,他在1976年去世前一直担任党中央主席。部队高级将领们也逐渐对熊猫产生了偏爱之心。不过,不管怎么说,邓小平永远都是熊猫香烟最显赫的顾客。

在邓小平1997年去世后,上海烟草开始向社会发售很少量的熊猫香烟,但价格极为昂贵。举例来说,上海烟草去年推出的一种包装豪华的礼盒,内装两盒熊猫香烟,售价相当于102美元。如果你现在还能找到,估计售价已经是当时的两倍了。

目前,上海烟草已经下调了熊猫香烟的价格,但即便如此,仍然是多数国内品牌的60倍(中国国内的香烟品牌超过了100种)。即使相对于万宝路(Marlboro)等进口品牌,熊猫香烟也比它们贵5倍。

为了增加吸引力,上海烟草从不公布熊猫香烟的年产量,甚至连所用烟草的产地都讳莫如深。中国绝大多数的烟草都产于南部的云南省。国家烟草专卖局在上海的两家商店的员工说,熊猫香烟总是销售一空。但他们对每天摆上货架的熊猫香烟到底有多少却故作神秘。

像彻夜排队等著花钱的唐健一样,买熊猫香烟的人很少会自己抽。一般都是馈赠亲友,或者送给上级和政府官员,以此来表达谢意或者希望能打动他们。上海一位不吸烟的内科专家就常常收到病人为表达感激之情而赠送的熊猫香烟。

一位苦苦等待购买熊猫香烟的顾客说,“这是给老板买的。”周围的人也都点头表示理解。旁边一位吞云吐雾的人也在等待购买熊猫香烟,他抽的是工薪族常见的红双喜,每盒1.20美元。

一位姓黄的下岗工人说,过去只有政府官员才有可能抽熊猫香烟,而现在普通人也可以了。他说,他准备私下里将自己买到的熊猫香烟以更高的价格再卖出去。

国外一些烟草专家对熊猫香烟的非凡魅力提出了质疑。售价30美元的Treasurer牌香烟的生产商、英国Chancellor Tobacco Co.董事总经理欧文(Max Irving)就是其中之一。欧文说,熊猫香烟徒有虚名,中国老百姓买来就是为了摆在桌子上以示炫耀。不过他也承认自己办公室里就摆著一盒。

29岁的台湾裔美国人Jeffrey Han住在北京,主要靠在互联网上出售香烟和打火机等物品为生。他说,熊猫香烟的价格实在是离谱!但他也承认,一些美国客户愿意为不容易找到的商品支付高价。Han还说,有许多西方的华人非常怀念中国香烟。

上海烟草也承认其顾客群体的确身份显赫,但该公司的那位管理人士说,熊猫香烟真正的卖点实际是其质量首屈一指的生产材料以及“非常非常淡”的味道。该公司表示,除了一点非常微小的差别之外,现在的熊猫香烟和当时邓小平抽的完全一样。该公司不愿讨论具体的差别是在哪里。

中国人的嗜烟习俗让一些公共卫生官员感到担心。世界卫生组织(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称,在全球每天消耗的5.5万亿支香烟中,有30%都是中国人抽掉的,这意味著吸烟带来的各种健康问题在中国也非常突出。美国癌症学会(American Cancer Society)就指出,中国现在正流行“烟草瘟疫”。

但是,吸烟已经成了中国人生活的一部分。新包装的熊猫香烟烟盒边角圆滑,还有6种防伪措施。和中国其他所有供不应求的产品一样,熊猫香烟也有被假冒的危险。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上海烟草在他们生产的熊猫香烟的过滤嘴上设计了一个标志,香烟被点燃时这个标志就会出现。另外,烟盒的颜色在红外线照射下也会发生变化。熊猫香烟烟盒的图案是一对中国特有的大熊猫,背景是过去皇家专用的黄色。

上海烟草的市场营销计划看来已见成效。在唐健排队等待商店开门的那个早上,上海繁华的南京路上这家烟草商店周围挤满了等待购买熊猫香烟的人群。

焦急等待的人们撕下了所有遵守秩序的面具,拥堵在商店入口。早上9点钟商店大门刚打开,十几个人就冲了进去。

在纵横交错四处飞舞的手臂之林中,店员不得不把香烟藏在胳膊下面,退进了里屋。为了平息混乱局面,一位商店经理大声喊道,在这么混乱的情况下不会卖货。

但疯狂的人群并没有被吓退。李先生解释说,邓小平抽的就是“熊猫”。 http://column.bokee.com/32892.html

熊猫(礼盒) 上海卷烟厂 1080.00 1080.00

http://www.byyh.net/html/4/200511/20051122102851.htm

⑨ 熊猫香烟多少钱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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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一条只有五包的熊猫香烟

熊猫香烟是老牌子了,邓**的最爱,大家都知道,五包的黄熊猫是出口的,口感比红的绿的要好很多,这些都是畅销货,随时都有货,最低245可以出,红的绿的要便宜一些。

然而,熊猫香烟的真正风采,却罕为人知。不仅是因为它的“特供”身份,也是因为其稀少的产量。关于它的来历,半个世纪以来有着种种猜测,一个比较流行的说法是:“长阳路的上海烟草每年在军警的监控下按上级指示全手工制作。

每支都要评吸,边角料、水松纸等全要盖章上交,所以不会有剩余,属国家机密。”事实与否无需评判,人们对它的热切关注和期待跃然纸上。而苛刻的质量标准导致非常稀少的产量,也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从那时起,熊猫香烟就一直作为“特供品”受到国家领导人的钟爱,尤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中国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熊猫香烟伴随着伟人的音容笑貌。

频频见诸媒体和报端,外界显然也关注到了熊猫香烟独特的身份。因此,在报导伟人的同时,此烟也常常被列为渲染之物,使得“熊猫”也成为独特的新闻珍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