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双层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有哪些优势
在当今两权分离的背景下,作为处理两权之间关系手段的双重股权结构应运而生。双重股权结构主要出现在家族企业及垄断企业,集中体现在某些特定行业,如媒体类行业、新兴科技类行业,是由少数人(主要是创始人)控制大部分表决权的一种股权架构。本文通过对双重股权结构产生的原因进行论述,深入分析了该种股权架构的优缺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双重股权结构的发展前景。
对于双重股权结构,人们的态度可谓褒贬不一。投票权的集中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防止恶意收购,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但另一方面,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少数人掌握又会引发一系列的管理问题。主要的管理问题有以下三点:第一,投资者几乎不能影响企业管理层及其决策,使得监督形同虚设,一旦公司运作出现问题,股东们除了抛售自己的股票别无选择。而且经理层的在职消费问题在这一股权结构下也很峻,他们会利用职位便利浪费大量现金流,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㈡ 什么叫双重股权结构
双重股权结构双重股权结构,也称为二元股权结构、双重股权制,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
在AB股的双层股权架构下,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一般称A类、B类,即AB股。通常,A类1股有1票投票权,B类1股有N票投票权。其中A普通股通常由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普通股常有创业团队持有。
简介
1、普通股分为A类(Class Acommon stock)和B类(Class B common stock)两类,刘强东持B类,每1股拥有20票投票权;其他投资人持A类,每1股拥有1票投票权。
2、A类上市交易,B类不上市交易。
3、A类在任何时候均不可以转换为B类;B类可随时自由转换为A类。
4、B类转让给非联属人士(联署即直系或其控制的实体)时,则自动转换成为A类。
5、当刘强东不再担任京东董事兼CEO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其持所有B类将自动立即转换为等量的A类。
㈢ 中芯国际美国、香港同时上市,但股价差别很大,是否是同股不同权呢
是。
同股不同权又称双层股权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架构。同股不同权为AB股结构,B类股一般由管理层持有,而管理层普遍为始创股东及其团队,A类股一般为外围股东持有,此类股东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愿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作为入股筹码。
由于市场造成的,港股全世界的人都可以买卖,而且八成投资者为机构,很理性,A股散户多,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导致投机气氛重,所以同股不同价,同股同权的权是指权力,一样的知情权,一样的分红权,一样的投票权等,这要靠完善制度,严格依法束达到。
(3)双重股权结构对股票价格影响扩展阅读:
双层股权结构在美国很普遍,可以使公司创始人及其他大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仍能保留足够的表决权来控制公司。
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在港交所官网披露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中表示,港交所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IPO新规允许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新上市规则将于4月30日生效,正式接纳相关上市申请。
㈣ 什么是双层股权结构
由于美国有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例如集团诉讼、允许敌意收购等),因此可以允许像Facebook这样的股权设计;而在我国,股份种类仍然仅限于理论上讨论,法律上不被认可且实践无法操作。不过,凡事并非绝对,我国《公司法》亦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与Facebook中的股份设计相类似的功能。
各国的法律决定各自的股份类别
股份是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认股人认购股份并缴纳金额后即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所认购股份成为表示股东权利义务的计量单位,股东一般通过所持股份的多少来体现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据其权利性质不同,在公司法理论上可以分为普通股(common shares)和优先股(preferred shares)。普通股即通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一般享有分配盈余及剩余财产的权利、和对公司重大事务的表决权。优先股是一种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种特别权利的股份,优先股股东一般在盈余分配时或在清算分配时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其缺点是一般不享有表决权。
公司自主对股份进行分类并决定发行股份的种类,包括普通股及优先股的分类,在公司法发达的英美国家已是一项基本制度且广为市场所接受,因为它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吸引市场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便于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进行融资。例如,优先股相对安全可靠,可以吸引保守的投资者进行投资。
此外,普通股还可以设计为不同的种类或系列,例如非表决权普通股(non-voting shares)、复数表决权普通股(multiple voting shares)和部分表决权普通股(fractional voting shares)。非表决权普通股一般是指不享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复数表决权普通股是指对特定股东给予加倍表决权的股份,如一股十权等,此处特定股东一般是指管理层股东,有利于公司管理层股东获得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部分表决权普通股,是指对于特定股东应有的表决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而只允许行使部分表决权的股份,如十股一权等,此处特定股东一般指公众股东,公众股东一般也不期待取得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
Facebook招股书中所披露的双层股权结构,即将普通股分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个B系列普通股对应十个投票权,而一个A系列普通股对应一个投票权,就是将普通股设计为不同的系列,以实现公司管理层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其中,B系列普通股就是复数表决权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过持有B系列普通股来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因此,在公司的结构设计上,律师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据不同股东(如管理层股东、财务投资人股东等)的特点和要求,设计满足不同需求的股份架构。
遗憾的是,上述精妙的股份种类结构设计,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采纳,而是要求所发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一单位股份的表决权是相同的,即“一股一权”。虽然我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但目前国务院尚未对此出台任何规定。因此,在我国,股份种类仍然仅限于理论上讨论,法律上不被认可且实践无法操作。
此外,在其他很多国家(如美国),是否可以设置种类股或系列股,一般由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规定,而在我国,股份种类采用法定主义,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得实行非法定的股份种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现代公司制度起步较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其他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立法部门担心一放就乱的局面、无法对广大投资者进行有效的保护。
我国类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空间
不过,虽然我国公司法体系留给股份设计安排的空间很小、难以将Facebook的股权安排完全复制在A股市场,但还是有一些可以设计的空间:
(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通过股东出资额来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通过股东认购的股份来表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份种类的分类制度不被法律认可,导致无法通过股份种类分类设计来帮助公司管理层股东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则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类似Facebook中的股份设计。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就意味着,从制度层面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资额所对应的表决权特别设计,包括引入复数表决权制度,给予管理层股东的出资额多倍的投票权,进而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同股同权”,主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封闭性的特点,预留其一定的创造空间,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体现资合性、公众性的特点,要求其权利统一、平等。
因此,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管理层股东希望对公司重大决策拥有控制权的情形,建议先不急于将公司股份化、仍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如果未来公司发展壮大需要上市,再进行股份制改造,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时,管理层股东将无法利用复数表决权制度,需要与其他股东根据各自所持股份数额同等行使投票权。不过,在进行此类操作时需要结合公司的上市时间表来选择具体的操作时点,避免因此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而影响上市时间表,因为根据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申请在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复数表决权机制将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造成重大影响,其存废可能容易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利用投票权代理安排
此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管理层股东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与其他股东达成类似Facebook中的投票权协议(voting agreement)安排,进而获得其他股东的授权,代表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以增强自己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力。《公司法》10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公司法》下,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其他股东的单方授权委托,而授权股东是可以随时撤销该委托的。因此,该方式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三)控制董事会
对公司的控制权,除了体现在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投票权外,还体现在对公司董事会席位的控制上。由于股东大会一般仅就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因此,公司的经营管理职权等实际上由董事会行使。根据我国《公司法》,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职权包括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这些职权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对公司的控制,必然要体现在对董事会的控制上。
我国《公司法》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职权由股东大会/股东会来行使。但董事的提名、选聘程序,《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可由公司章程约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有较大的空间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的提名及选聘程序上设置条件,例如控制董事的提名权,从而获得对董事人选的控制;但是,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很难设置条件对董事提名进行控制,因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董事人选提名应以股东大会提案名义提出,而有权提出股东大会提案的,限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虽然该制度主要是用来保障小股东所认可的候选人能够当选董事,但管理层股东也可以利用此机制确保获得一定的董事会席位。
(四)设置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了对董事会席位的控制外,董事会议事规则设置也对董事会决策事项的控制有很大影响。《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可由公司章程约定。因此,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就不同决议事项,采用不同的决议通过机制:如简单多数制(即对该类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多数制(即可对于某些重大决议事项采取绝对多数制,比如对该类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一致通过制(即对某些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一致通过)。对于管理层股东来讲,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上述不同决议机制,保护自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中国目前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公司法基于保护投资者/股东利益的考虑,要求“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在当下也是一种可以理解的稳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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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双重股权结构与传统股权结构的本质区别
双层股权结构即同股不同权,是与传统的同股同权的一元制股权结构相对应的股权结构设计模式。其通常指上市公司发行A、B两类普通股,两类普通股具有相同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经济性权利,但是B类普通股附着数倍于A类普通股的超级投票权。
1、维持高效决策。在一股一权模式下,公司治理所需要的投票权依据股份的数量而平均分配。但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前,公司治理、公司决策等事项越来越需要专业化的能力和智慧的市场眼光,。双层股权结构让有决策能力和决策偏好的股东把握高数量的投票权,这实质上是一种“精英治理”模式,使得影响公司重大发展方向的决策得以顺利且及时的作出,这对于决策效率的提升是极为明显的。
2、提升治理效能。
双层股权结构下,创始股东的投票权不会随公司融资而逐渐被稀释,创始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往往更具热情,创始股东对公司的优缺点也更为熟悉,创始股东把握多数投票权利于公司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
双层股权结构的弊端是削弱了公司治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双层股权结构剥夺了普通股股东在选举董事等公司重大决策上的决定性权利,公司创始人持有的超级表决权股使得其可以控制董事会的选举,并决定公司的管理层。这样,董事与管理层便形成利益一致的团体,削弱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及其对管理层的内部监督功能,造成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
㈥ 双重股权结构的简介
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将公司的股票分高(superior)、低(inferior)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主要由高级管理者所持有。低投票权股票的投票权只占高投票权股票的10%或1%,有的甚至没有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作为补偿,高投票权的股票其股利低,不准或规定一定年限,一般3年后才可转成低投票权股票,因此流通性较差,而且投票权仅限管理者使用。
㈦ 股价受公司股权结构影响么
当然。
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算起,真正意义上的股票市场到现在才十年的历史。但是这十年中,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空前壮大,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目前,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经超过三分之一。但是,这个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市场,毫无疑问还存在许多问题,仍然很不完善。
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表现在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上,因为这个问题的另一面的表述就是我国股市的过度投机问题。对于我国股市的过度投机。一个过度投机的市场是一个不稳定的市场,容易对经济造成重大的冲击,带来严重的危害。
因此,遏制股市的过度投机一直是各国股市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为了治理我国股市的过度投机问题,使我国证券市场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必须研究其中的原因。而股市过度投机,不管原因有多种,表现有多个,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会反映在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上,股票价格的波动性可以作为股市是否过度投机的一个重要指标。而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价格是由供求关系来决定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供给和需求都是指有效供给和需求,如果供给和需求是无效的,则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供给和需求,从而不能对价格形成有效影响。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形成过程中,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我国上市公司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股本结构,即国有股占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绝大部分且不能上市流通。对于股票市场而言,这些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并不构成现实的市场供给,这必然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形成和变动产生影响。本文即从我国股票市场上的过度投机现象出发,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本结构与股票价格的相关关系,特别是这种独特的股本结构对我国股市过度投机的影响。
本文的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我国股市的过度投机问题”,主要通过与日本证券市场的相关数据的比较,论述了我国股市的过度投机性,这种投机性甚至超过了日本股票市场在泡沫经济形成和发展时期(1985-1989)被公认是存在严重过度投机的程度。这样的一种过度投机市场,必然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危害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治理我国股市的过度投机。
第二章“股票价格波动的理论基础”,主要从马克思的理论般价出发,从理论方面研究股票价格的现实形成机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股票价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理论分析,揭示了股票价格形成的本质。但是马克思的股票价格理论仅仅适用于解释理论般价的形成,因为马克思是以完全竞争市场为假设前提得出股票价格取决于股息和利息率两个基本因素的结论。完全竞争市场的不现实性,使得我们必须研究股票市场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股票价格的决定机制。在现实股价中,股票的市场供求成了决定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供求决定价格,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原理,问题的关键是要找出供求背后的因素。比如,经济周期、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货币供给甚至环境保护意识都会影响到股票价格的变动。因此,现实股价的决定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合力的结果,而我国股市独特的股本结构是造成股价现实变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第三章“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主要分析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本结构。这种股本结构的独特性,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国有股占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绝大部分且不能上市流通。形成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独特性的原因大体可以归结为三方面:第一,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结果,这形成了国有股问题的发端;第二,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由于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认识的偏差,形成了国有股占大头且不流通的局面;第三,处理国有股问题时的迟疑,造成了目前国有股问题积重难返的局面。国有股占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绝大部分且不上市流通,使通过股票市场的收购兼并难以进行,股票投资失去了支配性工具的功能;同时,上市公司的有效治理结构难以建立,公司的业绩普遍下滑,股票投资失去了收益性工具的功能。这样的必然结果是股票投资只能作为投机性工具,从而在制度上内生了我国股市的过度投机现象。
第四章“股本结构对股票价格影响的实证分析”,通过市场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论证了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与股票价格的关系。把股票市场价格变动幅度,按不同流通股本规模进行分类,通过比较在长期市场上、市场上升时期、市场回落时期的股价变动数据和涨跌幅排名,验证了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是影响股价变动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小盘股公司的股票在行情上涨阶段,股票价格上涨幅度要大于中盘股和大盘股,在行情下跌阶段,股票价格下降的幅度要小于中盘股和大盘股的结论。这一实证分析的结论,与我们理论分析的结论是基本吻合的。
第五章“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国有股上市流通”,主要论述了通过国有股的上市流通来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从而在制度上消除我国股市的过度投机问题。国有股的上市流通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本文只是对国有股上市流通的三个理论问题进行了回答。我们认为,国有股的上市流通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股市的崩盘。这些理论问题解决了,国有股上市流通,更多的可能只是技术性问题了,可以通过市场来解决。在文章的最后,对国有股上市流通提出了几个原则性思路:先增量后存量;先小盘股后大盘股;分阶段逐步解决;有效增加市场需求。对于国有股上市流通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总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对股票价格有着深刻的影响,这种股本结构的独特性一定意义上造成了我国股市的过度投机现象。因此,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是治理我国股市过度投机的方法之一。而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国有股的上市流通,将是其中的一条有效途径。
㈧ 同股不同权的利弊
同股不同权的优点是能够将控制权保留给少部分的管理层,从而能够保证管理层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同时也不用担心存在股权冲突,只需要专心经营好公司即可,同时对公司长远的发展也有好处。同股不同权的缺点是代理成本很高。
【拓展资料】
双层股权结构在美国很普遍,可以使公司创始人及其他大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仍能保留足够的表决权来控制公司。
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在港交所官网披露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中表示,港交所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IPO新规允许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新上市规则于4月30日生效,正式接纳相关上市申请。
名词解释:
双级股权结构在美国很普遍,可以使公司创始人及其他大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仍能保留足够的表决权来控制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和纳斯达克市场(Nasdaq Stock Market)均允许上市公司采用这样的股权结构。Facebook Inc. (FB)和谷歌(Google Inc., GOOG)等美国大型科技公司均采用双级股权结构。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企业可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因而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在采用这种股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而对冲基金和维权股东更难以掌管公司决策权。
举例:
风险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往往很快卖股份兑现。但创始人不愿意卖掉自己辛辛苦苦创立起来的企业,所以设计出双层股权制。将股票分为A、B两类。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的A类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管理阶层手上的B类股却能投10票。如果公司被出售,这两类股票享有同等的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权。B类股不公开交易,但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转换成A类股。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管理层放心大胆地出击,不用担心会被辞退或面临敌意收购。因为,即使持有约三分之一B类股的创办人,以及重要内部人就算失去多数股权,也能持续掌控公司的命运。这种结构在股票公开上市公司相当少见,也遭到主张优良企业治理的人士责备。他们认为,大量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是不民主的做法。
㈨ 两大股东争夺控股权对股票价格有什么影响
会在二级市场上收集筹码 股价稳中有升
㈩ 什么是双重股权结构它有什么特点吗
双重股权结构这个是在现代公司管理里面所出现的一个新的制度,因为现在的公司它有很多的股东,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融资,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新的股东加入,但是公司的管理者为了让自身有较高的对公司管理的权限,所以推出这种双重股权结构。
但是这个股权结构它也有一些问题,因为管理者他本身占有高投票权,其他的股东不能够在股东大会上给他投票限制,比如说虽然我有10%的股权,但是我有决策权,你其他人掌握90%的股权,你直接缩减10%啊。那你只有9%的投票权,我比所有人都高,所以我就是公司的独裁管理者,我说怎么管理就怎么管理,我说现金去哪那就去哪,如果我有很好的能力,那公司可能赚钱,但如果我能力有问题或者投资出了一些错误,亏损也会十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