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两个月获利三千万,两85后控制60个账户操纵股价被罚,其行为如何定性
据相关消息报道,有两个85后控制60个账户操纵股价,两个月的时间,获利三千万。当然因为他们这种行为触碰了行业规则,也触碰了相关规定,所以,他们因此也受到了严重的处罚。对于这样的结果,相信很多人都会觉得是理所当然的,确实,任何一个行业,他们都有他们自有的规则,只有我们按照相关规则去办事情,这样才是合理的。如果我们做出一些违规的行为,那对于其他人来说,就是非常不公平的。是啊,这么多的股民。他们投这么多资本,最后却是这样的结果,这对于我们来说,影响是比较大的。所以一定要严格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公正。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会选择炒股,因为这样的话,会为自己带来更大的价值。当然,除了炒股之外,还有很多其他方式,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一下。
当然,无论那种投资,他本身都是有一定风险的。对于我们来说,我们大家都需要理性对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减少这些风险的发生。所以,大家一定要关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我们的风险最小化。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毕竟这些与我们都是有一定关系的。
⑵ 恶意操纵股价怎么判
法律分析:操纵股票价格同时违反了证券法和刑法,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⑶ 两“85后”操纵股价,证监会出手了,他们得到了什么处罚
这两名80后的男子被处以1.26亿的处罚,并且被禁止入市。
目前的A股市场的监管制度非常严格,同时也有一定的入市要求。有些不法分子会利用个人的资金体量来操纵股价,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场平衡,并且给投资人带来了非常大的损失。此类行为一定会得到严格监管,并且会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个事情发生在弘宇股份这一只股票上,弘宇股份之前的走势并不正常,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在证监会调查之后,发现有两名85后的男子在操纵这只股票。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这两名男子操纵股票的手段也得以曝光。目前他们操纵股票的证据非常明显,两名男子也受到了1.26亿元的处罚。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此类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⑷ 各国证券犯罪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诉中国统一慈善协会案
证券交易委员会诉爱德华兹案
证券交易委员会诉电影公会公司案
杰夫公司诉证券交易委员会案
美国诉穆勒伦案 等
英国及欧盟:
白星航线有限公司案
霍华德史密斯有限公司诉艾姆珀石油有限公司案
史密斯新发行证券有限公司诉斯克瑞姆治奥
⑸ 操纵股价犯法么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⑹ 如何举报恶意操纵股票的恶庄
对于操纵市场行为,投资者如何维权?
所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都必然会影响证券的正常交易价格、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广大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操纵市场行为。投资者如果发现有操纵市场行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对操纵市场行为坚决说“不”
操纵市场投资者维权典型案例:
恒康医疗控股股东为达到高价减持公司股票目的,联合蝶彩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减持期间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密集发布利好信息,是“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市场操纵之实”的典型案例,影响了投资者预期并造成股价波动。证监会于2017年8月11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罚单下发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受损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将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某列为被告。2018年8月初,案件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一单原告获胜的判决。在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之际,该判决有力呼应了强化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精神。
四、恒康医疗案的法院判决
原告杨绍辉与被告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家荣证券纠纷一案,原告杨绍辉诉讼请求:1.判令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家荣赔偿杨绍辉经济损失231159.45元;2.判令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家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家荣合谋,利用阙文彬作为上市公司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6,-0.46%)(以下简称恒康医疗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公司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作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公司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公司的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公司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家荣通过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综合起效,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恒康医疗公司股价,实现了阙文彬高价减持恒康医疗公司股票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杨绍辉在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家荣操纵期间买入、卖出恒康医疗公司199129股,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家荣的操纵行为导致恒康医疗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真实价格,杨绍辉买入恒康医疗公司股票的价格被人为抬高,与未被操纵状态下的“真实价格”相比存在损失。
⑺ 我国证券市场是有哪些重大的内幕交易案件和操纵市场案件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案例:
1.深圳宝安集团公司上海公司等延中实业股票短线交易案(1993年4月)
2.农行襄樊信托上证买卖延中实业股票内幕交易案(1994年1月28日);
3.王川买卖延中实业股票内幕交易案(1998年10月19日);
4.戴礼辉买卖川长征股票内幕交易案(1999年5月20日);
5.俞梦文买卖攀板公司股票内幕交易案(1999年6月4日);
6.轻骑集团等买卖济南轻骑、琼海药股票内幕交易案(1999年9月9日);
7.南方证券、北大车行等买卖北大车行股票内幕交易案(1999年10月11日);
8.高法山买卖津国商股票内幕交易案(2000年2月17日);
9.向小云买卖厦门建发股票内幕交易案(2004年6月7日);
10.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2007年5月14日);
11.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内幕交易案(拟处罚)(2007年5月17日);
12.广发证券借壳吉林敖东、延边公路上市内幕交易案(拟处罚)(2007年5月30日)。
最近的就是黄光裕 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连同妻子杜鹃、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等人使用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14亿1500多万元。到了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黄光裕购入的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亿900多万元。
⑻ 上市公司董事长操纵自家股价获利8500万,证监会是如何处罚的
证监会对他的处罚是处于5.1亿元的处罚,而这个处罚是根据他获利8,500万元人民币,没一罚5的一个处罚,而这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给广大公司一个不要以身试法。而这件事情是证监会公布的,2020年典型违法案例中的一起。证明被罚款的董事长是浙江温州人,他在2011年的时候就已经控制了该公司的股份成为该公司实际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这时候他们就被证监会进行了行政处罚。因为他们涉及操盘手操纵公司的股价而受到了证监会当时的调查。
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没有好好经营做非法的道路,不从事自己的主行业的话,那么最后没落是迟早的事情,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未被抓到了,其实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检都发布了,对于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而这个司法解释是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的犯罪的一些构成要件和他们的量刑标准都有一个详细的细化和详细的明确,这样的话就可以通过刑事责任来追究操纵股价的人,也让他们付出了高昂的成本,进一步维护了我国的证券市场秩序。从而给大家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
⑼ 叶飞曝18家上市公司操纵股价,背后有哪些潜规则
叶飞爆出了18家上市公司存在操纵股价的行为。我们都知道公司上市的目的是获得更大的融资,以更小的资金成本来获得更大的资金量,但是这样也会导致很多的上市公司通过操纵自己股票股价的方式来获得这种非法的收益嗯对于A股市场来说,屡见不鲜。在最近十几年代购市场上存在以下的的潜规则。
一、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常见的的潜规则之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董监高等掌握着内部交易信息的人员,他们就可以通过内部信息来进行操作,获得利润,也可以让他们的家人或者亲友获得有关的信息,
然后在内幕交易期间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通过买卖股票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这一点也是非常不好的行为,他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所以说,内幕交易非常的损害证券的公平交易。
⑽ 操纵市场的操纵市场的案例
案例操纵SST中纺股价
在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共51个交易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和对敲行为,累计买入中国纺机股票4233.46万股,卖出4152.47万股,违法所得高达598.25万元。期间最高持股达437.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占总股本比例为1.85%。
根据其间中国纺机算术均价5.42元计算,51个交易日内,累计资金进出高达4.55亿元,平均每日891万元,有市场人士评论“操盘手段极为强悍”。2006年5月25日,一天内对中国纺机的交易,竟然占当天该股总交易量的63.67%。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51个交易日中,其中17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
累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数额为2896万余股。凡有操纵,几乎必有对敲。51个交易日中,其中13个交易日,王紫军的对敲交易量占中国纺机总成交的30%以上。2006年5月18日,一天的对敲交易就占到中国纺机总成交的50.48%。
在中国纺机上的所作所为,显著影响了该股股价走势,从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6月2日,中国纺机收盘价从5月15日的4.57元,最高涨到5月29日的6.45元,涨幅为41.14%,同期大盘下跌0.93%;从2006年7月12日至7月18日,中国纺机收盘股价从7月11日的6.79元,最高涨到7月18日的8.72元,涨幅为28.42%,同期大盘下跌3.53%。之后,由于担心中国纺机进入股改程序停牌,王紫军出掉绝大部分股票,结束了对该股的疯狂炒作。
的行为受到了监管机构的查处。2007年10月,中国证监会认定王紫军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8.25万元,并处罚款598.25万元。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面对高达1200万元的罚没款额,王紫军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王紫军案是一起以吸筹——控盘——拉抬——卖出为主要特征的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