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为购买股票向证券公司划出的资金为什么属于其他货币资金
证券投资的钱专款专用,属于存出投资款,不能记入银行存款也不是库存现金,因此会计中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2. 公司发行股票所得到的钱,实际上是证券公司买他的股票得来的
1、公司发行股票所得的钱,是股民买股票的钱。证券公司若代销股票,收款后扣除它应得的报酬后,剩余的钱打给发行人;若是包销,是先把股票卖给证券公司,再由证券公司卖给股民,证券公司是个批发的角色。二级市场的股价会影响公司再次募集资金的能力,也会影响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方案等。
2、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的法人。
3. 证券公司大量向机构购买股票是怎么回事
证券公司大量买入股票,有可能是看好这个上市公司,自营盘买入,投资上市公司,也可能是帮客户大量买入。希望采纳。
4. 为什么会借股票给证券公司
钱是一个方面。还有就是上届管理层希望证券公司帮助维持股票低位需要。因为上届管理层想搞股权激励。但是两年多来都没有成功。因为大股东不同意。现在换了管理层。这个想法也没有了,所以不需要证券公司维持股票低价了。
5. 为什么规定买股票必须通过证券公司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都需要经过股票交易所。而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一般只有证券公司才会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并且获得交易所的交易席位。而我们都是通过这个交易席位进行股票的委托和交易。
也就是只要是交易所会员都可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但是现在国家只允许证券公司获取交易所会员,所以才导致我们买股票只能通过证券公司。
拓展资料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 买股票的钱要转到‘证券交易卡上吗
看你办的是银证转账还是银券通,如果是银证转账的话,要先把钱转到证券公司,深沪的都在一起,这个不用担心证券公司会为你办好的哈,我想你也应该是这种情况。如果是银券通的话实际上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是自动关联的,有余额会被打到银行帐上,买票的时候自动转到证券账上自动购买,结果其实是一样的。这种形式国家已经不允许了(大概06年夏天的时候),现存的都是老的,你应该不是这种情况。
如果你刚刚炒股的话,最好让你的客户经理给你详细讲一下。如果你是营业部开的户,那最好转到客户经理那里,那种佣金高还没有增值服务。
7. 基金是拿基民的钱买股票,券商哪来的钱买股票
券商有两个作用:
首先是扶持公司上市,承销公司一部分股份。因为这些都是原始股,所以获利空间很大。
其次才是引导散户开户,收取佣金。
券商本身是不能够参与二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而部分券商成立了专门从事证券、债券等投资的机构又称为投行(即投资银行)。一部分资金为自有资金,另一部分属于基民资金或者其他机构的委托资金。
跟私募没有任何关系
8. 买股票需要的费用为什么要加在股票价格上
楼主,为什么要把费用加在价格上,是证监会规定的。
三楼的公式是错误的。请注意。
购买股票的成本=买时股票价格+证券公司佣金+规费+过户费(如果是上海股票的话) 。(买入,无印花税!)
卖出的成本=卖时股票价格+证券公司佣金+规费+交易印花税+过户费(如果是上海股票的话)。
9. 炒股的钱是放在银行里在还是证券公司
是在第三方托管
所谓"三方托管"准确的说应该是"第三方托管".
也就是说一般投资人必须在券商处开设交易帐户,投资资金与交易证券都“存放”在证券公司。客观上构成了一般投资者与提供服务者(券商)的“双方”存在。
但是,券商既是提供服务者,又是证券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券商借客户资金与证券“存放”之机,擅自挪用客户资金与证券为自己谋利,出现了很多问题,造成了恶劣的后果。至今还有一些“问题”券商没有彻底解决后遗症。
“第三方”就是指在投资者、证券公司双方以外的资金托管方--银行。
为防止和纠正证券公司在管理客户投资资金时的种种违规行为,证监会对客户投资资金管理作出专门规定,客户投资资金必须由证券公司的开户银行(一般只能选择二家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不能再直接管理客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