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投资者是否可以将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不可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Ⅱ 若以限售股作为标的证券,在中银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时间有何规定
投资者应遵守对股票限制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已作出的限售承诺,且解禁日应早于购回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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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么是标的证券
“标的(di四声)”属于法律术语,可以理解为对象,合同权利与义务方指定的东西
证券在广义上来讲可以理解为资产,狭义上讲就是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标的证券,就是以证券为对象,围绕着这个东西产生权利与义务
例如:股权质押合同,质押的股权就是标的证券,把这个股权质押给银行,银行提供贷款给质押人
Ⅳ 中银国际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证券如何鉴定
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剔除以下证券:B股股票、暂停上市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中小企业私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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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哪些证券不可以做股票质押式回购
您好,B股股票
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
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限售股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Ⅵ 哪些证券不可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Ⅶ 股票质押新规影响,对谁影响大
新规要点归纳为7大点及对散户的影响单列分析总结如下:
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有7大要点
1、融入方主体受限,不能是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2、融入资金用途受限,要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3、初始质押标的范围缩小,基金、债券不能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4、融资规模门槛提高,首次不低于500万,后续不低于50万。
5、股票质押率上限降低,不得超过60%。
6、质押集中度降低,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
7、新老划断,存量业务不受影响,可以延期。
市场各方已经从融入方、融出方、质押标的、资金流向、证券公司多个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但对广大散户朋友的短期及长期影响很有有单列出来的。但其实该新规不论是从散户个人进行股票质押角度,还是从市场短期影响来对散户会产生许多方面影响。
首先,散户的资金体量不大,单笔融资的需求也较小。但此次新规规定了首次参与的交易者,交易金额需要达到500万人民币,这个规定的要求远高于个人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50万人民币资产的要求,而基本达到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个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需持有5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市值)。而此后的每次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金额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也同样限制了散户每次的融资最低下限,也就是说小型的融资就不能通过这个通道去获得资金了。
其次,资金的使用方面,不得进行新股申购、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买入上市交易股票,也就是说,散户无法用股票质押的资金再进行股票交易,追加自己的资金入市。
再次,不可用基金、债券进行初始股票质押,对持有基金、债券的散户,这部分市值就损失了这一种变现的通道。
Ⅷ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什么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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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证券的质押率
标的证券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我司对于每只标的证券按照股份性质、融资期限等设立不同的质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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