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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金有监管吗

发布时间: 2021-07-13 09:10:12

㈠ 所有的基金,那些可以像股票一样可以买卖,那些不可以不能交易基金招募看收益有部门监管码

投资者在香港证券公司开设户口时,必须填写开户表格,并签署客户合约。有关客户合约的规定(规定指定的风险披露声明书),载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注册人操守守则》。
由于客户合约是对投资者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因此投资者必须在确定所有资料都真实无误后方可签署客户合约。若投资者有任何疑问,则应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为保障自身利益,投资者应亲身前往证券公司的办事处办理开户手续。在进行证券交易前,投资者应该知道下单的渠道和形式、佣金的计算、利息和其他收费的方法等。来源于银浦园网,提供港股经纪业务。

㈡ 现在的基金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账户证监会不管吗现在一个基金账户上持有一只股票的金额千w上亿,这种允许

投资资金多少是按照《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如果基金公司超规定比例经营的话,证券交易所以及资产托管机构会监管,发现问题后会报告证监会,一样会受到证监会处罚的。

㈢ 在股市中逆回购资金没有监管吗

逆回购其实就是抵押贷款。也是有监管的

㈣ 股票基金类有没有监管投诉电话举报

你可以打证监会的电话投诉。

㈤ 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投资范围:(重点记忆)

(1)股票基金:60%投资股票;债券基金:80%投资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3)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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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对基金公司的监管让人放心吗

1.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基金资产的保管模式,看看基金公司会不会很容易将资产席卷一空。当然,还有些跟安全和风险相关的问题也需心中有数。
“保险柜”不在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虽然募集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在一起进行投资管理,但是,这些资金并不在基金公司的口袋里。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基金运作的专业性,基金资产的管理与保管是分开的,即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以及资金的进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而且,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以独立的基金专户的形式存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债权人对基金资产没有求偿权。
用通俗一点的话理解就是,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只负责交易操作,而记账管钱的事情要交给银行负责。所以我们看基金年度业绩报告时,会看到“托管费”,费率一般为0.25%。还有,即使基金管理公司甚至托管银行倒闭了,追债的人也无权碰基金专户的资产,因为这专户是独立的,属于所有基金投资人。
当然,每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都要拿到证监会的“准生证”才算合法,上述“保险柜”只对正规合法的基金有效,那些通过非法渠道销售的基金则千万别碰。

2. 从我国基金的运作模式可以看出,基金是一种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和保障。

(1)法律法规的保障。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对基金的设立、募集、交易、投资运作、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规范运作和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监管机关——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3)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有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控制各种风险,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4)托管机构——基金托管银行的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基金的资产则必须独立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专门账户中,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自有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相独立。

(5)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账务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会对基金的发行和设立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严格遵守。

从以上安排可以看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受到多重保护,因此是较为安全的。但投资开放式基金也并非完全无风险。投资开放式基金的主要风险有两类:

(1)市场风险:基金的投资回报并无保证。因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股票和债券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着开放式基金净值的变化,因此,开放式基金同样具有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亦即投资人在需要现金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在适当价格上变现的风险。由于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准承担赎回义务,投资人不存在由于在适当价位找不到买家的流动性风险。但当开放式基金面临巨额或较大额赎回时,由于基金持有的证券较集中或者市场整体的流动性不足,如果此时基金变现资产,就会导致净值的损失,这就是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㈦ 基金公司的监管单位是哪

基金公司的监管单位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股票基金有监管吗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 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二百零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㈧ 股票型基金下限是%80,是由谁来监管的,又是怎么监管的,是每个月看一下有没有少于%80还是其他时间

基金公司内部有监察稽核部,每天会查看投资部门的这些指标。
基金公司每个月要向证监会、当地证监局、基金业协会报送业务报表。
此外,每个基金都有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有专门部门来监控这些指标。发现异常,他们有权力向基金公司质询,并可以独立的向证监会报告。

㈨ 私募股权基金有没有权威的监管部门

近年,私募股权基金(PE)迅速发展,已成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监管空白严重阻碍了行业的规范发展。尤其是监管部门仍旧悬而未决,很多部门都在争夺监管权,其中,发改委与证监会的“斗争”最为激烈。
预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证监会、商务部和银监会。
一、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二、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 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
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三、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上海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
四、银监会
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
总之,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并无统一的监管者和监管标准,而由相关部门分头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