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够查询个人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信息吗?”:
1、如果账号主人涉嫌刑事犯罪,检察院和法院可以查。
2、如果牵涉到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时有权查询。
3、如果是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执行员有权查询并划扣。
B. 除了本人家里人或者证券公司有权偷偷查别人有权私自查到我股票帐户么,
只有本人带上身份证可以查 证券公司只能看到您账户的基本信息 别人不能看到您的信息
C. 法院能查到欠债人名下的股票吗
可以的,但一般法院要你确定债务人有股票账户,而且是上海还是深圳的
D. 法院或公安局能不能查股票账号
如果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当然可以查股票账户;法院如果涉及到刑事、民事诉讼,如果认为必要,依其职权,也可以查股票账户。
E. 私自查别人证券股票帐户违法吗
那的看你怎么个查法!都查些什么!一般只要你有手段能查到 估计犯不犯法也没什么两样!从严格的法律来说 股票账户所有信息属个人隐私,证卷公司有责任维护客户隐私,所以在未经过户主本人许可的的情况下泄露户主相关信息属违规行为!
F. 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吗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及证券公司中托管股票等财产材料,实务中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
[quote]原帖由王志想于2007-8-605:27PM发表screen.width*0.7){this.resized=true;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alt='ClickheretoopennewwindownCTRL+Mousewheeltozoomin/out';}""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resized=true;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style.cursor='hand';this.alt='ClickheretoopennewwindownCTRL+Mousewheeltozoomin/out';}""onclick=""if(!this.resized){returntrue;}else{window.open(this.src);}""onmousewheel=""returnimgzoom(this);""alt=""""/>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及证券公司中托管股票等财产材料,实务中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quote]
谢谢楼上网友:
1.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及证券公司中托管股票等财产材料的""调查令""如何办理?需要提供些什么资料才能办理""调查令""?
2.在一方已拥有""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及证券公司中托管股票等财产材料""的部分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还是否仍需""调查令""调查?复印件存款的余额截止日期非目前,法院是否有要求余额截止至当前日期方为有效?
可以.
谢谢楼上网友:
1.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及证券公司中托管股票等财产材料的""调查令""如何办理?需要提供些什么资料才能办理""调查令""?
2.在一方已拥有""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及证券公司中托管股票等财产材料""的部分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还是否仍需""调查令""调查?复印件存款的余额截止日期非目前,法院是否有要求余额截止至当前日期方为有效?
G. 别人拿着我的身份证号,能去证券公司查到我的账户号,查到我有多少股票吗
查不到。能查到就见鬼了。
你本人光拿着身份证去,你都查不到。何况别人。
H. 法院调查令可以调查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嘛
可以的,想让哪个单位协助调查证据都可以。
I. 请教法官、律师达人,案件执行时需要调查当事人的股票信息,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股票开户信息,
会的,包括开户日期,买卖股票数量,时间,数额等等
J. 证券公司可以查股票账户吗
可以,但是他们是分级别的。你的客户经理可以。不是谁都能查。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