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管增持股票有多久的解禁期
禁止高管从事短线交易,高管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
俗称的“大小非”指的是因股权分置改革而产生的限售股。“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大非”则是指持股量在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
除了因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外,A股市场还因IPO和增发而源源不断地涌出限售股。其中,IPO限售股分为首发原股东限售股、首发战略配售股份两种。
首发原股东限售股指开始发行前原有股东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长达三年。根据证监会去年9月份发布的新规,若发行人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为12个月,而此前锁定期为36个月。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指第一次发行股票上市时,向某些特别选定的对象发行的占发行数量相当大比例的股份。一般情况下,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锁定期限为3至6个月。而在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时,针对战略投资者的定向增发也要求有一定的锁定限售期,通常需要锁定半年。
『贰』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管理规定
1、每年卖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2、禁止短线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卖出六个月内不得买入;
3、禁止敏感期买卖股票,即定期报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
『叁』 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禁止短期买卖公司证券”的目的是什么
当然是禁止他们盈利了 晕
上市公司的利好消息发布 当然他们是知道的了
如果提前一天买 等利好消息发布后再卖
那真是稳赚不赔 爽翻天
不过这个法也没什么用处 自己不买可以让亲戚买
『肆』 证券法为什么对大股东买卖所持有的股票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为保护众多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对大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买卖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和监管。由于大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是证券法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内幕知情人。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优势地位,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专门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反向进行股票买卖,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发行,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伍』 公司高管或董事买卖自家股票需要申报吗
有一定限制,如果买卖股票需要及时公告,卖了的话再想买需要6个月(反向操作需要6个时间)。
一般来说高管在任或者离任后6个月内如果要卖股票需要被原来的承诺和交易所规则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陆』 有关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以下转让规则: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六)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七)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柒』 美国证券法里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转让股份有何规定和限制高管有可能因何行为获何种刑事责任
在美国,对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起作用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联邦层面关于证券的法律。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历了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过程。在1933年之前,美国没有联邦层次的证券法,证券业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但各州分别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同欺诈活动作斗争,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差异和州与州之间的竞争,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证券市场崩溃使人们认识到,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有统一的联邦立法。联邦层面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
2.各州关于证券的法律。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一部管理证券发行的综合性法律,史称《蓝天法》。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与《蓝天法》类似的法律,后来被统称为“蓝天法”。除了证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产法、国内收入法等,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对证券法律的补充。
3.联邦各级法院的判例。美国为普通法国家,按照“判例必须遵守”的观念,只要事实状态实质上相同,法院应遵循以前判例中确立的法律原则。要准确理解联邦证券法律,必须依据法院所做的一系列判例。
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在联邦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只有关系重大的规则必须获得国会通过方可生效。
由于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文件、判例都比较散,没有所谓法典。因此,具体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在网络上找到,建议到图书城或图书馆借阅、复印或购买相关图书,如政法大学2003年9月出版价格79元的托马斯-里-哈森的《证券法》
『捌』 证券公司高管能不能参与股票投资法律有规定吗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中。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主要受到以下限制:
一是不得从事短线交易。所谓短线交易,是指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若从事短线交易,则交易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收益,同时,违规行为人还可能因短线交易而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如,甘肃某上市公司某监事于2008年11月6日买入本公司股票3万余股,并于11月11日至13日全部卖出,构成短线交易,由此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二是“窗口期”禁止交易。此处“窗口期”主要是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发布前后的一段期间,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如,山西某上市公司于2009年4月8日公布年报,而该公司总经理于此前的3月19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余股,构成“窗口期”交易,因此受到了上交所的通报批评。
三是减持比例及时间的限制。主要包括:(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持有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一名前副总经理于2008年6月3日离职,但于同年9月5日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1100股,由此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
『玖』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可以买卖股票。那么,如果是自己在外面自己也成立了一家公司(当然同时还
没所谓,因为你的公司又没有上市交易。
证券法规定的是从业人员不能开设证券账户交易买卖上市股票而已。
你自己开立股份公司持股,又没上市 不会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