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李天源骗子,以推荐股票为名,诱导无数人把资金转入港易选股,血本无归,大家快去报案
在股市这吃人不吐骨头的市场,你轻信别人,不骗你骗谁?你连股市的游戏规则都还没搞清楚就想着干翻别人,从别人的嘴里抢肉吃,你这是把别人都当成了傻子还是你自己认为比别人聪明?要在股市中赚钱,那就得有人亏钱,骗子之所以是骗子,就是他把你们这些人都绑在了一起,然后骗你们,赚你们的股市钱,他只是把你们集中在了一起,就这点区别,就算没有骗子,你们照样在这个股票市场被吃得骨头都不剩。为什么被骗?自己好好反思吧。
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立刻停止投资,并且立马报警处理。如果要进行起诉,一定要等警方破案后才能起诉,毕竟警方不破案,根本找不到平台的所有者。
其实随着经济进一步增长,许多人手里有了闲钱,因此会进行投资,而许多诈骗人员也就盯上大家手里的钱,进行各种伪装,从而进行诈骗。天弘基金是国内顶尖的私募基金投资公司,因此会有许多甲各平台出现在网络当中,许多投资者根本没有做调查,就被高利润所吸引,从而被诈骗人员骗取钱财。
Ⅲ 股票常识中“海外假基金”骗局是如何实施的
近年来,随着基金业的大力发展,基民数量大大增加,带有诈骗性质的基金也开始滋生。有些骗子以国外共同基金或者以私募性质基金的身份出现,以高额的回报率诱骗投资者。他们利用老百姓搞不清楚 国外共同基金的运作模式,以及老百姓急于拿到高分红的心理,使投资者上当。2008年7月,“美国贝尔斯登基金”山西市场负责人的孙某、李某对投资者宣称其基金回报率分别为 100%、150%、200%三个等级。受害人车某除自己购买外,还介绍亲属、朋友二十余人购买了总金额约 130万元的该基金,损失73万余元。孙、李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证券投资是高风险行 业,不可能有固定回报一说,合法的基金公司,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均不可能给予投资者固定回报, 更不可能从100%至200%按等级划分。可以说,贪心是最大的敌人。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证券的行为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特点是欺骗。
投资者在证券活动中,最需要防范的就是非法证券活动了。形形色色的非法证券活动使多少投资者遭受了重大损失。在投资者证券投资交易的过程中,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利剑。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尤其是通过各种欺骗性的行为有计划地从投资者那里获得利润,就是我们所说的非法证券活动。
Ⅳ 农行一员工用“假信托假理财”骗8千万炒股票,银行有责任吗
网上流传一个段子,外甥正月在理发店剃头时,正好被舅舅撞见,两人因此起了争执,差点打起来。据说这也是真实事件,可见,“正月剃头死舅舅”有多么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权案例时,发现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这次涉及的银行是交通银行。
(一)损失数额计算,应当有基础事实证据
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这类案件审理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侵权赔偿的损失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任何人不能因诉讼获利。当事人自己确认的损失数额,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这类侵权案件不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侵权纠纷案件不能,是以保护直接损失为限。
换个角度,倘若该案中霍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卢某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数额还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况侵权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诉请还款的,法院还要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没有银行流水等证实的,不能轻易认定借贷数额。
举重以明轻,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仅有当事人确认的损失数额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应当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则应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证据证实的数额认定。卢某的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还款承诺书》是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才出具的,怎么能以事后行为认定在先损失呢?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该案中,法院依据《还款承诺书》认定损失数额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罚酒三杯,判银行承担10%补充责任过轻
卢某的侵权行为,对霍某的损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点并无争议。判决也查明,银行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卢某承担责任的性质完全不同。
其实判决没有说透。卢某与银行之间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卢某是因为其主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银行是因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所以,银行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而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的责任是第二位的,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卢某追偿。银行与卢某之间实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判定银行责任大小的比较对象,不是银行、卢某、霍某三方,应该是霍某与银行两方之间比较。判决最终认定银行承担10%责任,即意味着由霍某承担90%责任,这不合理。判决理由为“霍某将理财产品全权交由卢某进行管理和操作,是卢某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于对卢某个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且对于理财产品疏于管理和控制,长期未与卢颖敏进行对账,未及时发现资金被侵占的事实,亦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卢某不是银行工作人员,霍某会信任吗?如果卢某提供的不是银行加盖公章的理财合同,霍某会持续信任吗?霍某有基于亲属关系的信任,但对于这种大额银行业务,主要还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基于对卢某银行员工身份的信任。诚然,霍某确实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银行责任,但要霍某承担90%责任,银行仅承担10%责任,则过于轻率了。笔者个人认为,银行与霍某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各承担50%为宜。
四、总结:
在最终结果上,银行方面承担60多万的责任,可能是比较公平的。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压,损失数额计算是倾向于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担是倾向于银行方面的,两边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来,银行疏于管理职员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该怎么防范呢?好像也不太好防范。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者有之。案发之后,银行就被判承担一定比例责任,银行只能祈祷这类案件越少越好。
其实这些涉及银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来让银行员工学习。看守所、监狱这些地方,也要多带员工去参观。只有经得起诉讼考验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经得起判决检验的合同,才是规范的合同。
Ⅳ 贝利吉福德新股基金骗了那么多人的钱,涉案金额达一亿元,各地都有受骗者,为什么警察没有回应
如果这个机构真的是骗子机构。
大家可以联合起来
向警方报案。
也可以统一
向银监会反映问题。
这样就会引起重视。
这样才能有可能阻止犯罪行为。
避免上当的投资人的财产损失。
Ⅵ 许姓姐妹行骗,以买新三板基金,股票骗取别人的委托
近期某券商员工涉嫌新三板基金诈骗。
Ⅶ 老人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买了股票型基金怎么办
摘要 其实在法律上老人就是成年人了,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买了的话,这个合同关系就成立了,如果现在不想要,可以卖掉,基本是可以随时买卖的
Ⅷ 银行大堂经理骗了我买股票型基金,我可以告她么我之前连基金是什么都不知道!我之前买的理财到期了是
有没有骗人你要看理财协议。
如果她说的跟理财协议不符,
你可以到银监会举报销售误导
但是你需要有证据
希望帮到你
满意请采纳
Ⅸ 有人说基金也是骗人的,不要买,有人后悔了,真的假的
基金是真的。
投资基金就是汇集众多分散投资者的资金,委托投资专家(如基金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专家按其投资策略,统一进行投资管理,为众多投资者谋利的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集合大众资金,共同分享投资利润,分担风险,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根据基金从业人员规范,基金公司内部人员不会以任何途径和形式向客户推荐股票,更不会代客炒股。另外基金公司也不会从事任何私募业务,不存在向客户承诺保底或者分享收益、代理买卖股票、与其他机构合作代理买卖股票等行为。
(9)骗取股票基金案例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弄清该基金的品种。最简单的方法是看投资标的。也就是说该基金是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投资债券(债券型基金),还是投资股票与债券(平衡型基金),抑或是货币市场基金。以上几个类型的基金预期报酬与风险从高到低依序是股票型,平衡型,债券型,货币市场基金。
如果该基金的高低点都比大盘波动来得剧烈,则表示该基金的波动比大盘大,风险也相对较大。另一方面,其实有的基金并不适合与大盘做比较,这里面有一个选择合适的比较业绩基准的问题。
Ⅹ 股票中非法咨询是什么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该活动违反《证券法》。针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刑法》中有“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长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就是看准很多投资者希望买到牛股的心理,便以自己知道“内部信息”“私募操盘信息”、可为投资者提供大牛股为诱饵,诱导投资者缴纳会费,欺骗群众钱财。2016年3月,福建警方捣毁一个特大“非法荐股”诈骗团伙,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4名,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以犯罪嫌疑人郑某为首的该诈骗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无任何荐股资质情况下,登记成立“A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随后,以公司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招聘话务员、推销员信息,大量吸收涉世未深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行培训,让员工通过拨号软件拨打电话“开发”外地客户,冒充各种私募基金和以提供股票交易“内幕信息”名义骗取客户信任,索要客户QQ号码,诱导客户缴纳会员费,从而实施诈骗。
通过以上案例,广大投资者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时刻保持警醒,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业内人士认为,该类案件特点是,不法分子自称“股神”或谎称自己是掌握“内幕信息”人员,亦或冒充正规证券经营机构,骗取投资者信任。投资者一旦上钩,便要求投资者入会,向其缴纳会费。其实,投资者稍微用一下心思就可识破骗局。如果骗子们真知道所谓“牛股”的话,他自己去炒卖不早就大发其财了吗?他还用从投资者身上赚取什么咨询费或会员费吗?这里,还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即便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合法投资机构都不允许收取所谓“会员费”。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和理财服务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进行。合法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查询。证券从业人员须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投资顾问”执业资格方可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一般要与客户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电子合同,对那些不能提供投资咨询合同或合同要件不齐备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