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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证券属于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 2022-04-13 03:27:23

⑴ 请问:股票和证券是一样的吗是否就是一回事儿啊

股票和证券不是一回事。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证券产权市场的一种产品。证券除了股票还有很多产品。

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

1、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2、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

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的证券化。是投资者投资财产符号化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信用发达的一种标志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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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基本特征:

1、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

证券的活力就在于证券的流通性。证券可多次转让构成了流通,通过变现为货币还可实现其规避风险的功能。证券的流通性是证券制度顺利发展的基础。

2、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证券表彰的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持有证券,意味着持有人对该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拥有控制权,但该控制权不是直接控制权,而是间接控制权。证券是借助于市场经济和社会信用的发达而进行资本聚集的产物,证券权利展现出财产权的性质。

3、证券是收益性权利凭证。

证券持有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这是证券持有人投资证券的直接动因。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债券),如二级市场上的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证券持有人可通过差价而获得收益,尤其是投机收益。

4.证券是风险性权利凭证。

证券的风险性,表现为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化或发行人的原因,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收入,甚至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在实际的市场中,证券投资活动都存在着风险,完全回避风险的投资是不存在的。

⑵ 婚前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房子、车子在婚后卖掉变现,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1、婚前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房子、车子在婚后卖掉变现,本金、增值或贬值部分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父母给的银行存款一直放银行收利息,婚后本金和利息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⑶ 名义股东所持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遇到夫妻中的一方是某一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就会有一些列复杂的问题,首先,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财产吗?在婚姻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了股份的地位,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如何分割呢?本文将对以上两个问题作出回答。

一、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财产吗?《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一、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财产吗?《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司法解释》也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所以从我国立法来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财产,那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如何分割呢?

二、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如何分割?离婚股权分割中,由于股权的人身

二、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如何分割?离婚股权分割中,由于股权的人身属性,股权的转让需遵照《公司法》的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遵循以下原则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另外,在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也有相关的分割规定。离婚股权分割中,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离婚股权分割中,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以上分析,在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可以分割的,只要这个股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的,另外,不仅在有限股份公司的股份有相关规定,在独资公司或合伙企业中也有分割的规定。具体分割股份的方法不仅涉及在《婚姻法》中有规定,而且也有公司法的问题,所以在实际中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如果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很难厘清这里的关系,所以我们建议您,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请委托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

⑷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股票、债券、基金怎么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书方式转让给另一方;无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将该股票交付给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应分出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双方如果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按双方协议的分割方法进行处理。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价值无法确定,瞬息万变,一日之间价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进行估价或折价,会给双方带来风险损失。因此,还是选择协议分割比较有保障。
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协商解决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数量按比例分配,依法进行判决。
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价格计算相应的货币数额。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切掌握股份的市场价值,对此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也可以根据公司年终财务总结中的每股净资产额,确定股份价值并予以分割。
对所持债券的价值有争议的,可按分割当日市场行情价值,一方继续持有债券,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一半对价;第三种分割方法是可根据债券的数量,按照比例分割。

⑸ 婚前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股票不算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一方或者双方投资的股票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获得的收益,婚期所获得的那一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⑹ 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方式:若依法认定该股票收益产生于结婚登记之前,就是属于个人所有,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股票收益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⑺ 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价证券

现实问题

龙某(男)和叶某(女)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经过几次深谈,两人决定离婚,但在分割家庭财产上产生分歧,由于龙某在结婚后购买了一些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叶某主张按面值与龙某平分,但龙某考虑到有价证券存在增值减值问题,不同意按面值平分,提出每人拿一部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两人都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分配方案。那么,这些有价证券应当如何分割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在分割有价证券时,应遵循先协商、再市价、后数量的先后顺序,双方能协商的最好,不能协商的按市价分配,若按市价分配还是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