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首是什么级别的
特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简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首的级别可以从多个维度来理解。首先,从行政级别上看,特首相当于一个省的省长或者直辖市的市长,都是省级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特首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特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全面的管理权。
其次,从政治地位上看,特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拥有极高的政治地位。特首不仅是行政部门的首脑,还是立法会的当然议员,有权参与立法过程,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同时,特首还有权提名并任命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等。
再次,从国际地位上看,特首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有权参与国际交往和国际会议,有权与外国和地区的代表进行接触和谈判,以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利益。
综上所述,特首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其级别相当于一个省的省长或者直辖市的市长,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政治地位和国际地位。特首的权力和地位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独特地位,也反映了中国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支持和信任。
❷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我国内地的省长、自治区政府主席、直辖市市长有何区别
不同的地方,
1 可以不受中国共产党组织的约束。这条最明显。国内的,哪个省长不是中共党员呢?
2 有特别行政区本地人员出任,不象国内可以天南海北的调动。
3 行政长官是最高长官,只对议会负责。而省长对人大负责,但是最高领导层却是党委,
4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时;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2、行政长官的职权
(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执行;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的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❸ 香港特首任期几年一届
1.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常简称为特首,是由一个由1200人组成的政治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该委员会代表38个不同的界别,包括各行各业、专业团体、劳工、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地区组织。
2. 经过选举产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任命。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每届任期为五年,并且特首连任的机会只有一次。
❹ “香港特首”什么意思
第一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董建华!这就是特首!全名叫!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席执行官!
❺ 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如下:
1、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2、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3、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4、签署法案、公布法律;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出行政命令;
6、推荐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
7、任命和解除除法官外的公务员;
8、负责外事相关事宜;
9、负责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10、负责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秩序;
11、批准预算、决算;
12、决定税收和其他收入的事项;
13、提出政府工作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责与角色:
1、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2、负责行政长官办公室的运作;
3、签署法案、公布法律;
4、决定政府政策和执行法律;
5、任命和解除公务员的职务;
6、负责外事相关事宜;
7、批准预算、财政报告和最终账目;
8、负责处理紧急情况和灾难性事件。
综上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广泛,涵盖代表特区、行政管理、法律执行、法案签署、政策决策、官员任命、公务员管理、外交事务、社会福利及文化教育等领域,同时负责公共秩序、财政预算和税务等关键事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作的核心领导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