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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

发布时间: 2025-08-13 02:16:3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第43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两条关于仲裁程序的重要条款,以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处理。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若确认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会立即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若认为不满足条件,会书面告知申请人拒绝受理,并详细说明原因。对于被拒绝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其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时间期限。一般情况下,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仲裁庭应在四十五日内完成裁决。然而,如果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需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仍未作出裁决,申请人同样可以将争议提交至法院继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如部分事实已清晰,仲裁庭可以先行作出裁决,以提高效率。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一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将被中断,并从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情况下,仲裁时效将中止。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将继续计算。对于因拖欠劳动报酬而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然而,若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第二十七条释义内容: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 仲裁时效的定义: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未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从而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 仲裁时效为一年:本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是参照了民法通则中特殊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规定,从一年调整为一年,以适应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旨在尽快解决争议。
2. 仲裁时效的计算: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知道权利被侵害指主观上了解事实;应当知道指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已知事实,而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
(二) 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间内,因特定法定事由导致已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1. 中断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中断的证明责任在请求确认的一方,需提供相应证据。
2. 中断的法律后果: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 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止是指在时效期间内,因特定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1. 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如自然灾害、无行为能力等情况。
2. 中止的法律后果: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 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对于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