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一)漫画创作企业;
(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第六条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第七条 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组织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建设和管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台;
(四)负责对已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根据情况变化和产业发展需要对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五)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
(二)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办公室报告;
(五)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级认定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内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规程,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认定工作机制。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认定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第十四条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并附每项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说明;获奖证明复印件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第十六条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第十七条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
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
第十八条 动漫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复核决定,通知省级认定机构并公布。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省级认定机构应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重点动漫企业,由办公室直接撤销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
(四)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同时停止其享受《通知》规定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参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认定机构,由办公室责令整改。 第二十六条 “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产品文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等证书、文书,由办公室统一监制。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字的规定,表述为“以上”的,均含本数字在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Ⅱ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实施
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产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顺利推进,推动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认定进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抓紧成立省级认定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在严格执行认定工作原则和规范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展认定初审和材料上报工作。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认定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和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动漫产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把握认定标准。
《办法》所称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各地认定机构应认真核验申请材料。
三、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四、计划单列市所在省文化厅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单列市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具体办法。
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格式见本通知附件1,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填写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2.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六月四号
Ⅲ 国家认定首批动漫企业有哪些
厦门艾乐米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是新媒体时代成长起来的品牌营销创新型企业,国家文化部文化扶持企业,厦门市版权重点保护企业,厦门市首批国家级动漫企业。是一家集手机、互联网等新媒体动漫开发运营、动画片制作、游戏开发、动漫广告制作、形象授权为一体的专业化公司。公司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动漫基地等单位合作,现已拥有“帽帽鼠”家族(帽帽鼠、酷酷鸟、口罩蟹、喵喵猫)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卡通品牌和成功商业案例。同时,公司依靠手机、互联网等新媒体动漫品牌运营的成功经验,整合各类优势资源,致力于面向广大企业客户重点提供动漫化品牌营销、互联网(SEO)营销及移动互联网应用等多方位、多层面的品牌营销一条龙服务,得到了政府部门及各企业的大力肯定。公司一贯秉持“创意缔造价值”的品牌理念,荣获文化部原创动漫团队扶持奖、中国原创手机动漫游戏大赛“MOCA”优秀作品等多项奖项,并于2010年获得厦门市首批国家级动漫企业认定。公司集合了资深的企划编剧人员、漫画师、动画师、后期合成师、场景师、平面设计师、程序师等,是一支倡导“乐活主义,乐享生活”,以“乐活(LOHAS)”文化为核心元素的精英团队。
Ⅳ 有谁做过动漫企业认定啊 帮帮忙啊
你个地址看看吧,应该对你有帮助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194431.files/n9194429.doc
另外。你应该具体点,比如你在哪一步有啥困难。不这样很笼统。。很难回答。
我是没有做过,但是我以前QQ上一个女生做过。我帮她找过一些资料。
Ⅳ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2008年12月18日,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认定管理、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罚则、附则等六章。《办法》从企业类型、注册时间、主营业务、动漫产品和人员、技术、场所条件等方面综合衡量,制定了适合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特点的动漫企业认定标准。
《办法》对“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为实现普遍扶持与重点支持相结合,被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的将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对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将有利于落实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从“点”上的个别扶持转为对“面”上的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动漫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特殊的经济形势下,将有力地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坚定动漫企业发展的信心;二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产品,都将享受到优惠,不再受地域所限,以前只有注册在高新区、软件园或动漫基地的企业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而《办法》的出台将惠及各地的动漫企业,这将大大缓解国内动漫“基地园区热”的状况;三是明确文化部门作为动漫企业主管部门,改变了过去多头管理而又无人管理的局面,简化了企业办事程序,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落实责任。
按照《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具体财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制定文件。
Ⅵ 谁做过动漫企业认定的,求助,我已经整理了一部分申请材料。
详细介绍企业申请动漫企业认定需要的资料以及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即企业可以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做自我评估,认为符 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申请材料。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提交的申请认定资料主要包括: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 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 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办法》中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 请材料报送办公室。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 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 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Ⅶ 什么是动漫企业资质认定
动漫企业资质认定是对动漫企业的条件和能力作出的认可和肯定,也可以说是对其规范或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另外,认定还分管理、标准、程序等。其余请看参考资料。
Ⅷ 国家认定首批动漫企业百家
认证的动漫企业名单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北京辉煌动画公司
北京卡酷全卡通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水晶石影视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梦幻动画科技有限公司
华益天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青青树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千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方幸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魔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加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妙音动漫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神笔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百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迪生通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洋洋兔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映星球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娱无线科技有限公司
开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龙文鼎盛国际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万象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蓝月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三浦灵狐动画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浩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动漫梦工厂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天津神界漫画有限公司
天津画国人动漫创意有限公司
天津福丰达影视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影动画有限公司
天津市灵感创然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天津市仁永影视动画制作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市豪峰动画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精英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极限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深度动画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创影影视动画有限公司
山西汇众动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蒙古东联影视动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铭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黑龙江新洋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智慧动画艺术有限公司
牡丹江大鹏盛艺影视动画有限公司
上海水木动画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今日动画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江苏久通动漫产业有限公司
常州安利动画有限公司
常州渔夫动漫有限公司
常州龙腾视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索奥影视动画有限公司
常州宏图动画有限公司
常州恐龙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常州银河动漫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卡龙影视动画产业有限公司
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常州三浦灵狐动漫产业有限公司
常州仁永影视动画有限公司
常州浩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常州水木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常州中广笑一笑影视动漫制作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
杭州九越数字动画有限公司
杭州新石器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金豹动画设计有限公司
福州五彩动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泰豪集团江西动漫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慧谷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泛美动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萍乡市开天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天乐动画影视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小樱桃卡通艺术有限公司
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
湖南山猫卡通有限公司
湖南互动传媒有限公司
湖南哆咪七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盈博数码卡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九天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金鹿梦场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湖南浩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蓝猫卡通传媒有限公司
广东宇航鼠动漫有限公司
广州漫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动力动画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富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哈哈动漫文化传播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精锐动画有限公司
成都牧鹰数码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精英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贵州绘纹信息传媒有限公司
陕西嘉荷空间图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新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长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西安创梦数码有限公司
西安市亿利达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Ⅸ 高新企业认定与动漫企业认定那个更好呢
这两个是截然不同的,一个对企业整体而言,另一个则是行业认定。各有用途。
Ⅹ 动漫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别请详细说明!谢谢!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