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外儒内法外儒内法的内涵有哪些
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宣帝曾多用刑吏,当太子(元帝)向他建议多用儒士时,他的回答是:“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说明汉代统治者就已经自觉地把儒法结合起来实施统治了。外儒,给封建统治者披上一层仁德的外衣,内法,则为统治者的专制统治提供了坚强的的后盾。依儒家学说,天地君亲,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制约,但这种伦理约束,尚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于是又生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在礼教之上,虽以明显的等级约束,进而出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律条。伦理的法制化,将一切封建礼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触犯礼教,得到的不再是道德的评判,而是法制的制裁。 从某种意义上讲,封建宗法社会的结构形态,正是外儒内法统治术的必然产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层“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伦理依托。翻开历朝历代的律书,可以发现,开头都冠冕堂皇地戴着一顶仁德的伦理样式的帽子。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可以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犯罪留下后路,又为法律向每个社会细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门。只要是统治者不愿惩罚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轻松地“宥”之,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么做,不仅不会有“枉法”的责任,反而显示出统治者的宽厚仁慈,体恤下情。而当作为社会细胞的家族出现罪犯时,统治者又可以将某个家族成员的罪刑放大为整个家族的罪刑:族内未能很好地执行礼教,以致出此败类!于是灭九族、连座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满门抄斩”就是以此为依据得以执行起来的。与此同时,这种儒法结合的统治方式,还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会的每个细胞组织之中,特别是封建集权统治的后期,国家将法制“下放”到宗族,族长有权采取法律的手段惩罚族人,而法律这时保护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稳定:只要族长认为有错,就可以到宗祠里对族人实施惩处。私设公堂在封建社会里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于此。
外儒内法的统治术,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自古以来即是人治而非法治——因为从外表上看,一切法都被规范为仁德的范围之内了。法外有情,是封建统治者为自己标榜的资本,而不是破坏法制的依据,就很能说明问题。时至今日,在受西方影响,法制观念不断强化的时代,法制难以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认人唯亲等,都还时有出现,在某些落后的地区,宗法思想的残余还相当严重,甚至发展到与国家法律作对的地步,都不能不说是封建外儒内法文化的残余影响。
⑵ 外儒内法是什么意思
以儒之名,行法之实.即以儒家思想的"忠君,敬上"作为道德标准,以法家思想的功赏过罚作为统治的手段.总之对于统治者有利的部分即予以保留,不利的部分即予以剔除.
⑶ 什么叫外儒内法,济之以道
外儒内法,济之以道,即以儒家伦理道德为中心,以法家严刑峻法为辅助,以道家权术政治为手段的统治模式,影响深远。
⑷ 什么叫外儒内法啊
思想上要孔子的儒家思想,执行上用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⑸ 古代中国真的是外儒内法吗
是的。
外儒内法是一种中国从汉代到清代长时间内国家政权实行的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内在指导思想。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是实际操作上也依赖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结合、儒法互济。
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
一般而言,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
(5)外儒内法扩展阅读
从某种意义上讲,封建宗法社会的结构形态,正是外儒内法统治术的必然产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层“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伦理依托。
翻开历朝历代的律书,可以发现,开头都冠冕堂皇地戴着一顶仁德的伦理样式的帽子。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可以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犯罪留下后路,又为法律向每个社会细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门。
只要是统治者不愿惩罚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轻松地“宥”之,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么做,不仅不会有“枉法”的责任,反而显示出统治者的宽厚仁慈,体恤下情。
而当作为社会细胞的家族出现罪犯时,统治者又可以将某个家族成员的罪刑放大为整个家族的罪刑:族内未能很好地执行礼教,以致出此败类。
⑹ 外儒内法
历史上是指汉朝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改革儒学,新儒学的特点是外儒内法。即以儒家的等级观念和仁政为外在表现,以法家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为根本
⑺ 阐述中国长久历史以来“外儒内法”的本质和作用机理
事实上,在中国很长一个阶段的统治中,往往是外示儒家而内施法家。即外儒内法。法家思想一直贯穿于中国的统治阶级的思想中。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家重法、重势、重术。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而儒家以仁义为政治最高规范,道、墨、阴阳家等也是如此;这是儒家与法家的区别。但本质是一样的,即为统治者争权势,以富强为最高目的。
法家的思想核心,在于要求将政治权力彻底的集中在人君手中,要“独制四海之内”。《韩非子·二柄篇》谓:“明主之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所谓刑德,日: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这中间没有一点道德与情感的因素。
道家墨家反对战争,纵横家主张对立中的均势。惟有法家彻底主张武力统一,而且统一后的政治形态,是彻底的中央集权。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
很明显,在各国争霸的春秋战国时代,法家思想最能为各国主君所接受,这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其结果是秦于商鞅死后一一七年统一天下。商鞅虽因各种原因最终失败,但法家思想却取得了成功。可是,法家虽然使秦统一六国,但也正因为秦的重刑,而仅历二世而亡。后人评述: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这极大的削弱了法家在中国统治思想上的地位。
但在汉代:高祖立国,用叔通之言,三代效黄老之术,至孝武皇帝北驱匈奴,南平吴越,东收朝鲜,西服羌狄,受董仲舒《春秋繁露》,罢废百家,独尊儒术,于是人们认为,二千年中华文明是儒家文明。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被称为一代大儒董仲舒改造后的儒术: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若春夏秋冬之不可不备也。这中间不无法家的影子。但秦因法而亡,所以法家便成为当时的忌讳。因而外示儒家,内施法家。
实际上,汉代的学者在高祖建汉后,便一直在思索治国的策略。董仲舒其《春秋繁露·五行相生、五行相胜》中的依法听讼,依法刑人,便是先秦法家一断于法思想的发展,只是此时却已成为了儒家之术。
董仲舒对于法的改造,还在于由先秦时期单纯的用法或刑罚进行统治,变为礼法并用,德主刑辅。首先必须实行德教,其次才是刑罚。即所谓前德而后刑,先教而后诛。这种思想与当时的统治形势相适应:虽重刑而不用其极。因此在起用后极大的增强了汉中央集权的统治。这也外儒内法的进一步的发展。
同时,历史上,都出现了酷吏,汉有张汤、阳球,唐有来俊臣、周兴。这从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法家思想在统治思想中的作用。
由此可见,法家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儒家思想中,或者说儒家思想为适应其治国的需要,将法家思想包融其中。所从说,中国文化、文明的特征是儒是外表现象,其内在仍是法家。
⑻ 外儒内法的介绍
“外儒内法”是一种中国从汉代到清代长时间内国家政权实行的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内在指导思想。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是实际操作上也依赖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结合、儒法互济。
⑼ “外儒内法”这四个字最早是谁说的
最早可能是谭嗣同说的,然后被大量采用。
起源应该可以追述到荀子。
不过清末巨变时代的这种说法无疑是对古代制度非常严重的一大误读,清朝是唯一外儒内法的时代。
清朝学术思想大禁锢后中国确实没什么东西了,乱盖一气胡说八道。。。。。
就简单说汉武帝之前的情况,诸子百家只有儒家是唯一尚义的。其余法家、墨家等等都是尚利的,也就是现在说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这个东西,主要特点就是只顾眼前利,不知长远利。
义利平衡才是恒常的,儒法墨等等在这上面都有欠缺,只有一家才知这义利恒常,既是道家。
有人说汉高一直到文景是崇尚道家的无为而治,不过这种说法应该在1973年马王堆帛书出土之后开始被推翻了。马王堆出土有帛书道德经,还有帛书黄帝四经。就是这部黄帝四经了,是黄老学派的主导思想,战国时东方六国用来对抗法家的秦,战国后汉初延续东方六国的思想,沿用黄帝四经。这部黄帝四经,当然不是说无为而治的,与道德经相去甚远,也是说功利主义的。
汉武帝之前,只顾眼前利的功利思想应该和现在一样,是比较盛行的。所以汉武帝继位上任后就大举推翻功利主义,以尚义的儒家为国家的长远目标,当然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外儒内道。
儒道的结合是汉武帝之后一直延续到明朝的中国主导思想。汉武帝高瞻远瞩的长远眼光体现再此。
⑽ 外儒内法的概念
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
自汉代以来,中国大多数时候采用的是“内儒外法”的治国方式。所谓“内”即是内在的核心价值观念,指导思想。“内儒”即是以儒家重视人、以人为本、合理分配利益等观念为原则。所谓“外”,则是外在变现,具体的措施。“外法”,即以法家的观念建立政治架构,以法治观念治国。
随着网络咨询的发达和书本价格下降,许多人接触到“内儒外法”的说法,错误地将“内”、“外”理解成“实际内容”跟“表皮”。从而认为中国历史上应该是“外儒内法”,即示之以儒家仁义,而以法家思想为根本。这是文言理解能力不足导致的错误。实际上,法家的“法治”与近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理解的法治不同。法家是以君主为法,君主是一切的核心,君主说出的话即为法,法治的本质是服从君主指令(这一点从“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可以看出来,按近现代的法治观念,应该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如果真的实行“外儒内法”,那么一切都要遵从君主的个人要求与利益,却以儒家的道德引导为政策,这样下来国家岂有不乱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