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式有:a.单方保护 b. 互惠保护 c. 双边保护 d. 缔结国际条约 选哪些
肯定选c 和d ,我也上这个课了
Ⅱ 有关知识产权法的国际保护是什么
即一国通过其国内立法单方面宣布保护外国知识产权,而不求任何实惠。
Ⅲ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以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为基本原则的、旨在确立并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国家间保护制度。
比如: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
Ⅳ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规则
a.国民待遇原则
b. 最低保护原则
c. 独立性原则
d.优先权
Ⅳ 知识产权都有哪些国际保护协定啊
关于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最低保护标准为缔约国提供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致性标准,其功用在于克服缔约国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以保证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有效性。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一体化产生的基础。所谓国际化、一体化,实际上寓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从19世纪下半叶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到20世纪来的《知识产权协定》、《互联网条约》20都提供了各缔约国普遍适用的最低保护标准,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现象的发生。但是,当代法律的一体化潮流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其一,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是适用最低保护标准的基本要求。19世纪下半叶签订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并在强调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承认国内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先地位。在这一时期,法律的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影响。而在当代,国际公约特别是《知识产权协定》拟定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并以此作为各缔约国国内立法的原则和依据。这一时期法律的一体化,则表现为国内法遵从国际法,以及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一致性;其二,从实体规则到程序规则,是现今最低保护标准的崭新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实体内容,较少涉及知识产权实施程序的规定,尤其是缺乏必要的执法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以至于一些条约成为没有足够法律约束力的“软法”。 在知识产权实施方面,上述公约并无统一的国际规则可供遵循,主要是由各缔约方通过国内立法采取种种不同措施,制裁侵权行为。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往往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且因国而异即不是一体的保护。与上述情形不同,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经济联合国”的国际组织,超越各国立法者的主权管辖,成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新的主导者和制订者。其管辖的《知识产权协定》改变了以往国际公约注重协调的传统,从实体到程序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一体化。在实体性规范方面,《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标准,主要表现为(1)拓展权利范围;(2)延长保护期限;(3)对权利限制进行限制。在程序性规范方面,《知识产权协定》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主要内容有:(1)司法复审制度;(2)民事程序;(3)损害赔偿;(4)临时措施;(5)边境措施。21总之,《知识产权协定》首次将原来属于国内立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转化成为公约规定的国际规则,从而使它们与实体规范一起成为各缔约国必须严格遵循的国际标准。其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水平,是当代最低保护标准的显著特点。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其实质意义在于各缔约国在保护标准上的一致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并无绝对的关联性。由于国际公约的类型不同,所处的历史背景不同,在一致性标准的基础上,有的保护水平较低,有的保护水平很高。例如,1886年欧洲国家倡导的《伯尔尼公约》与1952年美国主导的《世界版权公约》都规定有最低保护标准,但就著作权保护水平而言,前者明显高于后者。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草创阶段不同,现有的国际公约包括《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因特网条约》等所确认的最低保护标准,体现了权利范围的高度扩张和权利内容的高水平保护,更多地顾及和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和做法。换言之,现今的最低保护标准即一致性标准,决不是低水平,它在很多方面超越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阶段。从国际保护领域来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即最低保护标准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由发达国家积极主导、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
Ⅵ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意义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国际技术交易过程中会涉及技术的专利权,商标劝,商业秘密等问题,这些就是知识产权在国际上保护的问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界定主要看它有没有跨国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首先,对于一国的经济有重要的作用,特别那些高新科技,核心技术,通常国家都会限制它交易的。其次,对于企业来说,他可以排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国外被侵犯。
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开拓国际市场的基础,如果你的权利不受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话,就不能将你和他人区分,不能体现你的优势,也就会很容易的丧失已有的市场
Ⅶ 论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
1、双边条约保护;
2、多边公约保护;
3、互惠保护。
Ⅷ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知识产权体系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国际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始于19世纪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商业重要性及其对全球经济的作用日益彰显,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也不断提升。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体现为不断的权利扩张,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高标准化。这表现为: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例如将版权和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将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一切技术领域包括生命形式、细胞链和DNA序列,对药品给予产品专利保护等;
(二)不断创设新的权利,20世纪所创设的知识产权新权利包括网络传输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等,而且对一系列新的客体如民间文学、传统知识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识产权,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热烈地讨论;
(三)减少和限制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规定,例如对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措施施加严格的适用条件、缩小法定许可的范围等等。
Ⅸ 专利是如何跨国保护的
(一)中国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从80年代起,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自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中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为专利程序目的进行微生物存放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中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情况见下文表2)。
在陆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过程中,中国积极参与这些公约、条约、协定项下的各种活动,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的广泛赞誉。
此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加入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如中国目前已经着手制定和修改法律,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作准备。
(二)中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和国际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的情况
中国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动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等国际组织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如中国积极参与了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主持下进行的,作为WTO多哈回合新一轮谈判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健康、地理标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中国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行的会议,中国代表团就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取得的成绩,以及中国对国际专利制度、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等国际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的看法作了重要发言,阐明了中国的原则和立场;中国还组团参加了UPOV、APEC、ASEM等国际组织的会议,积极宣传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并与其他国家进行了有益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