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8年12月13日内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以238号政府令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事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公务用车、能源资源节约以及后勤服务等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② 法律法规赋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有哪些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没有行政职能。行政职能是对社会的,该部门是对内机构,不对外,是行政机关的辅助服务部门(不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类似企业的安保部、人力资源部和后勤等部门的综合体。
③ 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更名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主要职能
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国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办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八、按规定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九、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十、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制订政府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承办国家有关重大活动和国务院重要会议的总务和经费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④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文件背景
机关事务工作主要包括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和服务的管理,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社会各方面对此高度关注,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廉政建设,有必要制定条例。
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与资产的管理和服务保障。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机关事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充分吸收多年来机关事务管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制度,明确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资产配置和服务保障标准的原则。二是体现严格管理的精神。建立确保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的机制,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全程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四是坚持厉行节约。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保证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带头节约资金和能源资源,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 (一)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机关事务的管理体制与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适用本条例,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和资产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
(三)机关资产管理制度。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机关资产配置计划,采购和配置资产;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集约节约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使用、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四)机关服务保障管理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建立健全庆典活动管理制度,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和期限。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政府各部门应当带头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的规定。
此外,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1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⑤ 吉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怎么样
简介:根据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规定,因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吉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委、市政府直属正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注册资本:1117.31万人民币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其他相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2008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13项主要职责。2013年3月1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1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管局一直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计委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等项职能划转我局,并增加了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等项职能。1999年为适应财政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我局相应转变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的预算管理职能。2000年接收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增加了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
2008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我局的13项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等。 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相关
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
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国管局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依申请公开本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复;
(六)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国管局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全
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 以下国管局政府信息应当对外主动公开:
(一)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规定;
(三)非涉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
(四)所属单位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主要工作动态;
(六)有关业务工作的统计信息;
(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国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国管局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国管局所属单位制作形成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公开的信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并填写《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
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形成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经国管局办公室审核,重要信
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公开。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国管局所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国管局办
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国管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等便
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国管局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应当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部驻国管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国管局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不及时提供和更新应公开政府信息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规定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
虚作假的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1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11月16日
2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拆除审核暂行办法
2010年04月29日
3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06月28日
4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年06月28日
5
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04月25日
6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2009年07月09日
7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09年07月09日
8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07月08日
9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2009年04月28日
10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耗油定额标准(试行)
2009年01月07日
11
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1月01日
12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2007年09月11日
1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07年09月10日
14
关于电子政府采购的说明
2007年08月30日
15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2007年05月22日
16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2007年05月22日
17
财政部印发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7年01月24日
18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7年01月11日
19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01月10日
20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2007年01月10
21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2007年01月10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6年12月04日
23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24
关于加强驻京办事处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6年07月17日
25
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6年06月13日
26
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
2006年03月30日
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06年03月04日
28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05年04月18日
30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31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08月11日
3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08月11日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0号
2004年08月11日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9号
2004年08月11日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8号
2004年08月11日
36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08月11日
37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08月11日
38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年07月23日
3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2004年07月12日
40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
4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06月21日
42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04年06月07日
43
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04年04月06日
4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04年04月03日
45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2001-2003年度会议定点场所名单的通知
2001年07月03日
46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2000年07月18日
47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修理厂名单的通知
2000年04月19日
48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2000年03月27日
49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15日
50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0月04日
5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06月01日
52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04月24日
53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9年04月24日
54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的通知
1995年04月04日
55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1994年12月21日
56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1993年04月22日
57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1989年11月10日
58
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组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的通知
1989年05月10日 报考门槛不高方便“曲线进中央”
国考最火的岗位,是国管局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处。比较近四年的热门职位,发现近四年最热职位均来自“国务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其中有三个职位的机构层级为“中央”级。中公教育专家指出,相较于中央党群机关“除特殊职位外均要求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严格要求,“国务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这一系统中部分职位门槛并不高,且享受公务员同等待遇,对于有心报考“中央级”职位的应届毕业考生来说,“曲线救国”、从其他系统“进门”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近四年最热职位的基层工作经历均不限,其中三个职位政治面貌无要求,专业范围要求也较广,尤其2013年的“不限专业”,吸引了9000多人报考。因此,招录条件的“少设限”和“不设限”,成为了考生竞相报考的原因。像此次的采购三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尽管要求建筑学、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与往年最热门职位相比,专业范围相对狭窄,但学历要求为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政治面貌不限、工作年限不限,门槛并不高,只要符合专业要求就可报考。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也拿出了几个职位招录,但均未“显山露水”。与采购三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相似的职位为采购监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学历要求相同,也限定了专业,不同的是要求具有两年的工作年限,这马上抬高了“门槛”。
⑦ 地方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原则包括什么法定
问:条例对其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针对当前机关事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人民团体主要包括文联、作协、残联、科协、友协、贸促会、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这些机关和团体的运行经费也都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严控“三公经费”规模和比例
问:条例对机关运行经费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是规范机关事务工作的关键环节。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组织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问:条例对政府采购作了哪些规定?对机关资产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加强机关资产管理,是防止资产闲置浪费、提高使用效益的基本要求。为此,条例主要作了3方面规定:一是建立健全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和配置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二是加强机关用地和办公用房管理。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三是强化公务用车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控制会议数量 充分利用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问:条例对机关服务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机关服务管理,是保障公务、杜绝浪费、降低成本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条例提出了3方面要求:一是完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政府各部门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二是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三是加强会议和因公出国(境)管理。各级政府应当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政府各部门应当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⑧ 最新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