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法的效力位阶
所谓法律效力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中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⑵ 法律位阶的根本法律
即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⑶ 法律中的位阶是什么意思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⑷ 我国的法律位阶
根据立法机关记忆相应的法律位阶。先记忆一般的,再加入特殊的。
⑸ 如何确定法律之间的位阶关系
一、明确制定主题与对应的法律(广义上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的是:“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3、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 ”;
4、省级或较大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是:“规章 ”;
5、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制定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 ”。
二、法律位阶:
1、上述”1“的中包含两个意思,人大制定的是基本法,即宪法;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基本法位阶之下的是普通法律,意思就是,基本法即宪法,就是普通法律的上位法;
2、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那么行政法规的上位法就是法律,包括基本法和普通法律;
3、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那么,可以看出,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就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即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三、规则:
法律法规效力等级一般是根据制定该法律法规的机关的等级地位来确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的地位等级越高该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一般也就越高,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的地位等级越低该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一般也就越低,另外,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新的规定,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同时适用特别规定。
我国法律位阶的一般关系我国法律位阶的一般关系我国法律位阶的一般关系我国法律位阶的一般关系 即: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的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规——省会市人大的法规——省会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较大市人大的法规——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行政规章(部委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省会市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在这个序列中,法律位阶是依次递减的,但是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位阶孰高孰低,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地方性法规跟部委规章发生冲突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
⑹ 法律价值的位阶顺序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法律位阶,是指由立法体制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
比如,我国法律位阶,从高到低可分为:宪法、基本法、普通法、法规、行政规章。所以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效力优于低位阶的法律效力。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三大基本原则:
1、价值位阶是指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一般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是指同一位阶的价值冲突,综合考虑主体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另一种利益时,不得逾越恰当的程度。主要体现为“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合理补偿”等规定。
(6)法律位阶扩展阅读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
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是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⑺ 什么是法律位阶
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根本法律
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3000人)。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
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⑻ 法律法规的位阶
人大制定的是法律,政府制定的是法规、规章、条例
法律的位阶是高于法规、规章、条例的。
⑼ 确定法律位阶的基本原则
确定法律位阶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层次:
第一,创制主体的等级性,各种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本创制主体存在等级性(即法律位阶的高低以立法主体的不同等级为基准);
第二,调整事项的包容性,不同等级的创制主体所创制的各种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本调整事项之间存在包容性(即法律位阶关系以立法事项的包容性为标准,由此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
第三,作为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抽象程度的层次性,构成法律规范的概念就象是一个金字塔。最抽象的法律概念位于金字塔的顶端,它的内涵被抽象到极致,因而外延至为广大,以至于它可以俯视其他一切法律概念;而抽象程度最弱的概念位于金字塔的底层,每一个概念内涵丰富,所指称的事物相当具体,因而其涵盖范围有限,但其数量众多,得以构成金字塔较大的底面积。根据法律概念在这个金字塔中所处的位置可知,“底面积愈小,位阶愈高,鸟瞰度愈佳;反之,底面积愈大,位阶愈低,鸟瞰度愈差。底面积相当于一个抽象概念之内容,位阶之高度相当于其适用范围”。
按照这三个标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为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而制定的最具抽象性的法律规范(如宪法)位阶最高,较低层次的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为高速调整社会生活的某一相对具体的领域而制定的较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依次为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规)则位阶较低,而具有创制权的最低层次的国家机关(如国务院的部委)就社会生活的某一狭小领域的事项制定的最为具体的法律规范(行政规章)位阶最低。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位阶冲突解决规则:
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现象。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以便公民遵守和行政执法及法院适用,我国立法法规定了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的解决规则。
1、在不同位阶之间的法律不一致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位阶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位阶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位阶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位阶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在相同位阶之间的法律不一致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位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参考:http://ke..com/view/2227366.htm
⑽ 法律效力位阶问题
道理很简单,财政部并不能直接管理深圳市政府,它只能直管深圳市财政局,所以他们的规章并不能分出大小,广东省政府能大于深圳市政府,但是和财政部相比还是平级的,财政部部长并不比广东省省长牛,因此出了冲突不一致就有广东省和财政部的共同上级即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国务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