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食盐专营取消吗
记者21日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鉴于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已经由中央政府下放地方政府,因此,原来规范中央部门审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无存在必要。发展改革委日前决定取消这一管理办法。
B. 食盐为什么要专营呢
盐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具有非常广阔的消费市场,无论是盐的产制或运销,都能够获取厚利。在以农立国、工业不甚发达的传统时代,盐业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历代统治阶级几乎都视为利薮。因此,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尽管政府的盐业政策常常变更,或因时而异,或因地而殊,但万变不离其宗,官府专营基本上处于核心地位,了解两千多年来,以食盐专营为核心的盐业政策,对当前的专营等政策及改革措施不泛借鉴意义。
一、夏商周三代榷盐之肇始
夏以前的历史,基本上没有确凿的文献可征,其盐政情况,也就使今人不易得知。盐有税自夏代始,不过当时并无“税”这一说法。《禹贡》记载:“青州厥贡盐”,即青州地方以盐作为贡品缴纳上层统治者,其实也就和赋税差不多。商承夏制,周因商制,都实行贡纳形式的征税制度。一般认为夏商周三代贡税较轻,百姓负担不重。人民可以自由经营食盐的生产和运销,政府只是在产地设虞衡官,执掌政令,引导大家适时制盐。这一盐法延续到整个春秋时期,当时,除齐国外,其它诸侯国大都采用征税制。
二、管仲“官山海’与食盐专营
管仲,字夷吾,是东周时代一位杰出的政治家、经济学家,也是中国盐政史上一位划时代的人物。他创造了由政府介人食盐产制和运销两大环节的盐业专营制度,对其后几千年间的中国盐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齐国地处海岱之间,一面是泰山山脉,一面是黄、渤二海,有“海王之国”的美称,盐业资源非常丰富,管仲决心加以开发,他建议齐桓公:“今齐有渠展之盐,请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正而积之。”桓公采纳了他的建议:“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盐三万六千钟” 。①引文中的“正”通“征”,含征收之意。
食盐虽由民制,但控制权却在政府手中,表现在盐泽、盐地的国有化及官府对生产时间的限制上。《管子》上说;“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②这说明人民并不能随心所欲,随时采盐。
食盐征收上来后,运销工作亦由政府专门负责,内销重在计口授盐,其核心是整理户口册籍。“海王之国,谨正盐荚”。③所谓“盐荚”即食盐人口的登记册。政府将每人每日或每月食盐数量,按男女老少之不同,分别估计,精心预算,然后将单位人口的食盐消费量乘以全国人口数,即可得出整个国家每日或每月所需盐斤数额。
在齐国的西面和南面,有许多国家如赵、宋、卫、梁、濮阳等,食盐不能自给,全赖其它国家的输入。于是管仲将齐国余盐通过循河、济河等水道,贩运到缺盐国家,一方面借以获取厚利,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进而在政治上、军事上控制这些国家。
管仲相齐,始于公元前685年,止于公元前645年,共计41年,发展盐业的思想从生产到销售,自成体系,其官山海的财政政策,开创了盐业专卖的先河,为传统中国找到了一个稳定而丰实的税源。尽管后人对此毁誉参半,但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管仲的盐政措施,尊其为三大“盐宗”之一。
春秋时期除齐国外,以盐业著称的尚有燕国(海盐)、晋国(池盐)。春秋以后,秦国的池盐、井盐崛起,成为战国盐业的中心之一。不管是井盐还是池盐,都由政府控制,置盐官,收盐利,甚至介入生产环节。
C. 最新食盐专营办法是什么食盐专营放开后影响是什么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盐业垄断对制盐、用盐企业来说是一种束缚,如果打破断,能激活生产企业和用盐企业的产销链接,极大降低用盐企业的成本。
(3)食盐专营扩展阅读:
食盐专营在实践中往往政企合一,即“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当地的盐业公司承担了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的职能。由此带来了不少弊端。
1、垄断导致腐败。由于实行食盐专营制度,形成一个封闭垄断的系统,中盐公司及各地盐业公司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其中利益巨大,很容易滋生腐败。
盐业公司利用计划调拨权控制制盐企业,左手低价购入食盐右手高价卖出,价格提高了四五倍。同时采取划地分治的办法割裂全国市场,造成货无二价的状况。
2、体制僵化、人员臃肿。中国盐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坦言,盐业由于长期实行专营,缺乏市场意识,形成了浓厚的计划色彩。
盐业公司制度僵化,人员老化,仍然按行政性公司模式管理,不少干部职工铁饭碗思想根深蒂固。据河北盐业专营集团公司公开的数据显示,全省160多个食盐专营企业,有96个单位存在人员超编现象,超编多达1370人,造成部分单位人浮于事,经济效益下滑,有的甚至长期亏损。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盐专营
D. 食盐与烟草为什么是国家专营专卖
食盐专营原先是国务院决定的,目的是“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对于当时情况来看,这是很有必要的。
当初考虑烟草专营时,是出于“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这是《烟草专卖法》确定的,事实上主要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当时,烟草行业对国家财政收入贡献颇大。
补充:
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决定,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这就是说,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都不再有用了,食盐的生产、销售和运输全部交给市场。
E. 国家为什么对食盐实行专卖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由于食盐的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只有少数地区如沿海或者一些拥有盐湖、盐井等自然资源的地区能够进行,所以极容易为垄断者所控制。古代中国的统治者通常将食盐专卖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盐税也就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历史上存在着两类食盐专卖制度:一是直接专卖制,即由国家完全垄断食盐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二是间接专卖制,即国家垄断食盐的生产环节,而在食盐的销售上允许商人参与。
专卖制度从春秋时期管仲开始实施,当时主要是盐和铁,历来关于专卖制度有著名的《盐铁论》作为经典教材。
专买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
1、盐是生活必须品,这种商品的需求几乎没有弹性。国家专卖也就保证了供应,如果个人控制了这一资源,就如同控制了社会的命脉,这也是国家所不能容忍的。
2,盐在古代是一种利润很大的行业。看看四川自贡的盐商财富就可以了解。国家的直接控制也就保证了税收的稳定。
3,盐在古代交通不便的条件下,在内陆某些地区实属稀缺资源。如果私人控制盐资源,可能造成这些地区盐供给的困难,国家的控制也就保证了盐的供给。
在国外,盐同样是长期被政府所管制的资源。在古罗马时期,盐甚至作为政府发给士兵的薪水。
F. 盐为什么要专营
1、食盐专营才能保障碘盐普及,
以法律法规来强化食盐专营制度,最根本的考虑就是要在我国达到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目标。
2、食盐专营才能保障市场稳定,
市场还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才能改善,因此目前还不具备取消食盐专营的条件。
3、食盐专营不可能有暴利,
其中的收购价、批发价和零售价都是国家物价部门严格限制的,因此不存在暴利的空间。
G. 废除食盐专营究竟是“废”什么
那么,废除食盐专营,具体是指“废”什么?在我看来,应该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废除《食盐专营办法》。虽然去年底修改过《食盐专营办法》,但第十四条仍支持食盐专营。可能在一些人看来应删除第十四条,但笔者认为应彻底废除这一办法,因为该办法名称中就有“食盐专营”。其实《食盐专营办法》以及地方食盐管理制度中的很多条款都不适应社会需要和经济发展,应该根据新的盐业改革思路,重新制定食盐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政府的监管责任,让市场在食盐生产、流通、价格等方面充分发挥决定作用。
其二,彻底改革食盐管理部门。目前,我们的盐业体制是政企不分,专营权和监管权混在一起。既然废除食盐专营,盐业部门的行政管理、食盐专营和盐政执法等职责,有的就应该取消,有的应该移交给各级食药监部门。换言之,应该充分转变政府职能,向市场向企业放权,让行业协会发挥约束作用,让食药监部门负责食盐标准制定和市场执法。
其三,彻底打破盐企垄断。尽管废除食盐专营也是打破垄断,但要意识到,创立于1950年,1964年由国务院授权集中统一管理盐行业的中国盐业总公司,已经经营几十年,形成了垄断优势。除中盐外,各地也有垄断盐企。即使废除了食盐专营,但国有盐企已形成的垄断优势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因此,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领域,争取让食盐行业公平、公开竞争,以竞争去除食盐暴利,让食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鉴于某些地方至今还存在缺碘的问题,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缺碘情况的监测监督,定期发布健康报告,以引导企业供应适合各地居民使用的食盐,也引导消费者合理食用碘盐。换句话说,既不能让缺碘损害健康,也不能出现碘摄入过量~
H. 食盐专营真的要放开了
食盐放开是迟早的事情,但至少最近5年是不会放开的,理由如下:
1、中国从封建时代,就开始了国家对食盐的专营,严格控制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千年的传统观念阻碍了食盐的放开;
2、盐是人生存的必需品,更是重要的战备物资,万一有战事发生,现从民间收集显然是不现实的;
3、中盐是垄断企业,在中国,想要从这样的垄断企业里虎口夺食基本没什么希望,移动通信费用的霸王条款,石油企业的随意涨价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食盐可是中盐一家公司在经营,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顺便提醒一下一楼的,盐的利润高是因为他含有垄断利润,放开之后,劝你还是不要做盐的生意了。
不到之处请批评。
I. 新修改《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此次修改《办法》重点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作了完善,同时,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