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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界定

发布时间: 2021-06-20 22:05:30

① 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划分标准

请参考网络:
http://ke..com/view/6044836.htm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② 我国中小企业如何界定

我国的中小企业主要是根据营业额和总资产来确定的,不同行业标准不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七)住宿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六)、(七)(八)3条,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八)(九)(十)3条,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十一)邮政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注:(十)(十一)2条,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③ 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有哪些

④ 国内外中小企业界定

1.2.1.1 国外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国外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主要有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其中,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等许多亚洲国家都以资产 (资本)额为标准定量界定。如日本规定,在制造、采矿、运输、建筑业,资本额低于1亿日元的,批发业资本额低于3000万日元的,零售、服务业资本额低于1000万日元的均为中小企业。德国等许多欧美国家则采用定性界定。如德国规定,凡独立所有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的、非其他企业下属单位的、不能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经营者自担风险的为中小企业。此外,美国等少数国家则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同时对中小企业做了界定 (林汉川,2001)。

1.2.1.2 国内中小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经历了多次调整。1999年将划分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把资产总额、销售收入作为主要标准,规定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 (林汉川等,2000)。

根据最新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对工业领域的小企业标准作出的明确规定为:职工人数低于300人或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资产总额低于4000万元 (表1.4)。

表1.4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1)表中的 “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⑤ 如何进行中小企业认定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如美国国会2001年出台的《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英国、欧盟等在采取量的指标的同时,也以质的指标作为辅助。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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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中小企业的定义是什么样的

中小企业的定义和融资问题
2003-08-19 证券时报

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高,中小企业的定位越来越高。

今年已经颁布了一个关于中小企业标准的暂行规定。从规定来看,一般意义上的中小企业概念是宽泛的。比如工业企业人数要在2000人,资产要在四个亿,销售收入要在三个亿,这三个指标同时具备才算大企业,有一个不具备就算中小企业,当然这个标准是不是科学、是不是合理,可能还有一些问题。2003年我国就开始实施了新的中小企业标准,这个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其中共分五大行业,包括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等。

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高,中小企业的定位越来越高。从原来提出的“抓大放小”,到2000年出现了一个新的变化,当时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经贸委59号文件,提出发展大企业、与扶持中小企业并存的方针,这是一个变化。这个定位说明,我们国家非常重视中小企业。这次机构改革,国家新组建了发改委,就中小企业管理方面,从职能、业务、人员方面都进行了加强。此外,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发改委还设立了融资担保部门,专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现阶段,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它需要融资的方式不同。好多企业现在更多的依赖银行解决流动资金贷款,但重要的是要解决担保问题。现在我国对担保行业很重视,从1998年开始至今已为中小企业解决了一些融资问题,但担保不可能对所有的企业都能起到作用。很多专家提出在金融市场之外还有一种融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的方式。大量的中小企业刚开始创业不完全是找银行,因为贷款和担保都很难。要靠技术的评估后通过低价招股的方式,这是一种较快的融资方式。

我今天谈了这几点,包括中小企业的概念、定位以及融资问题。相当多的中小企业甚至不要银行贷款,因为它要比较融资成本。我们看到,在香港创业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非常注重资本市场融资。由于内地二板市场没有开通,他们没法到资本市场融资,但它们也不想借银行的钱。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到香港创业板的融资成本很高,但他们也非常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