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土地供应双轨制
通过划拨渠道的土地供给成本很低,比出让要低很多。理论上通过划拨来供给土地是为了满足纯粹的非营利性公共需求,确实应当降低成本。
但现实的情况是划拨的情形还比较多,比如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土地等等,这些用途拿的是成本很低的划拨土地,做的却不是纯公益活动。
取消双轨制的意义就是要让所有的非公益的土地使用都应当承担相同土地成本,取消某些单位用地的特权,让土地出让价格能够由市场来调节,实现一个公平的价格。比如,某些事业单位用划拨土地修楼,但干的是营利性或半营利性的事情,这样的话拿出让土地盖楼的其他经济主体就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农村的土地以后会不会要收费了?”这个问题提得不对。
出让和划拨是国有土地的供应方式。农村的绝大多数土地都是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存在划拨和出让的问题,所以农村土地跟取消双轨制根本没关系。
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固定,农户个体在集体土地上经营,是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按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承包费。
⑵ 土地供应双轨制的简介
土地双轨制,在我国主要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存在计划划拨土地和市场化(通过招拍挂)使用土地并存的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过程中的产物。
在中国,一块土地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找到「买主」,一种是政府主导的将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另外一种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将国有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卖给使用单位。这两种方式被俗称「土地供应双轨制」。
在这两种方式中,第一种政府主导的无偿划拨由于在事后缺乏相关监管,导致了多数机构随意划拨土地损害公平的市场环境。举个例子,政府和某个部门或者老板关系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对方,对方想,反正是「关系地」,甚么时候动工、在多大的地上动工就随我的心愿了。这样的结果就使的这块地丧失了其本来的市场价值,继而影响了当地的土地供应,最终导致了当地房价的高涨。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不断深入,这种双轨制供应方法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监管层面也表态将要取消这种制度,但由于收到众多利益集团的阻碍,所以推进较慢。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导,国土资源部近日透露,中国将会逐步扩大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覆盖面。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表示:土地资源配置的最终目标是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提高土地供应和调控能力。
一个谙熟地产开发的人都知道这样的现象:如果一年的供地计划很快的完成了,这本该正常的现象就不正常了。
据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北京公布的供地计划是2500公顷,当年,通过「招、拍、挂」方式卖出923公顷。剩余的地都去哪儿了呢?
事实上,那些不能通过市场化用作的土地一般情况都被中央国家机关等国家部委直接划走。而作为北京的国土管理局根本无权管理。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作为北京地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看着每年对外提供的土地,一块块的从自己眼皮子底下消失却无能为力,全因为拿地的机构是比它高级别的部委。或许普通的北京老百姓不知道,本该为他们建设的房子全都被国家部委们建做他用了。
⑶ 什么是魏晋南北朝地方建制中的“双轨制” 紧急
一楼的回答好像说的是秦汉的郡县制和地方三长制吧,我倒觉得魏晋南北朝时代地方建制的双轨制是侨置郡县和土著郡县并立的制度。自匈奴前赵刘聪攻破两京后,元嘉之乱引致大量北方士民涌向江淮地带,使当地侨民和土著发生了诸多争地冲突,流亡政府东晋朝廷为了缓和和土著关系以及安抚侨民,在原有本地郡县里分割再置出以侨民籍贯郡县命名的侨县,如北兖州、北青州等,后来又将侨县名字前的“北”去掉,在本地郡县前加“南”字。结果造成郡县建制混乱,一个地方一年内改了十几次名字,连当地人也不知道自己的县府也不知到底叫什么名字,也给政府管理和征税造成极大麻烦,北来侨民和当地土著的冲突也日益激化!
⑷ 什么是建设用地指标双轨制
其实就是国家土地性质。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为两类:一是集体所有制,二是国家所有制。建设用地同样也分为两种: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双轨制,在我国主要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存在计划划拨土地和市场化(通过招拍挂)使用土地并存的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过程中的产物。
在中国,一块土地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找到「买主」,一种是政府主导的将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另外一种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将国有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卖给使用单位。这两种方式被俗称「土地供应双轨制」。
在这两种方式中,第一种政府主导的无偿划拨由于在事后缺乏相关监管,导致了多数机构随意划拨土地损害公平的市场环境。举个例子,政府和某个部门或者老板关系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对方,对方想,反正是「关系地」,甚么时候动工、在多大的地上动工就随我的心愿了。这样的结果就使的这块地丧失了其本来的市场价值,继而影响了当地的土地供应,最终导致了当地房价的高涨。
⑸ 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是什么意思
双轨制就是出让+划拨并行的机制。 通过划拨渠道的土地供给成本很低,比出让要低很多。理论上通过划拨来供给土地是为了满足纯粹的非营利性公共需求,确实应当降低成本。 但现实的情况是划拨的情形还比较多,比如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土地等等,这些用途拿的是成本很低的划拨土地,做的却不是纯公益活动。 取消双轨制的意义就是要让所有的非公益的土地使用都应当承担相同土地成本,取消某些单位用地的特权,让土地出让价格能够由市场来调节,实现一个公平的价格。比如,某些事业单位用划拨土地修楼,但干的是营利性或半营利性的事情,这样的话拿出让土地盖楼的其他经济主体就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⑹ 什么叫双轨制工资制度
所谓“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
用李玉和当年的那句名言说,机关事业单位退下来的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下来的养老金,是两股道上跑的车,走的不是一条道。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
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差距大概是3~5倍。
拓展资料:
新双轨制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资金价格管制和资金配置失衡。表征资金的价格,无非是利率和汇率,遗憾的是,利率市场化还没有走完,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则坎坷难言。
从2002年至今,中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累计约有1.1万亿,比其它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效益提升都来得猛烈得多。那么国有企业的确在脱胎换骨吗?分析员认为也许将这种财务状况的大幅度改善,归结为资金的“新双轨制”所赐更为合理一些。
过去到现在的3年间,银行系统的信贷投放约为7.1万亿元,但是这种资金定价是非市场化的。如果考虑到汇率问题,那么无疑,“新双轨制”之下,权力对资金的集中、定价和配置,已经日渐以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集聚为代价而暴露出来。
第二层含义,是用地制度扭曲的市场化和征地制度明显的权力寻租化。在供地方面,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改革了供地政策,政府通过出让国有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
在征地方面,一切几乎未变,各级政府仍然沿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甚至强行征地。左手通过权力低价征地,右手仍然是通过权力在以“市场化”的方法出让土地,其实质,用陈锡文的话来形容,就是“卖你的地,挣我的钱;征得越狠,挣得越多。”
第三层含义,是劳动力价格的恶性竞争和资方利益的难以撼动。或者有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即资金和土地的确有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和配置的问题,但劳动力市场似乎一开始就是市场化定价和配置的。这也许是出自于对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误解。
正常的市场竞争状态既不是行政垄断,也不是不公平竞争或者过度竞争,在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明显的过度竞争现象,如果说在资金和土地方面存在公共权力滥用的状况,在劳动力市场方面则存在着与此截然相反的公共权利不作为的状态。其中以进城务工者遭受的盘剥最为严重。
⑺ 论述双轨制地方政府产生的原因及类型。
我国目前实行事实上的土地价格双轨制。一个是沿用计划经济办法形成的征收(用)农民土地补偿价格,另一个是运用市场经济办法形成的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价格,两者的价差一般在十到二十倍之间。这个双轨制的办法追求物(城市)的极端片面发展,缺乏多方面的统筹考虑,弊病太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严重得不偿失,应该取消。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沿用计划经济的征地补偿办法缺乏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办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建立在大锅饭基础之上的、纯粹的补偿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沿用这套办法 由于条件的变化 已经和正在被证明是非常不合理的。其主要表现是:
1、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消费品、社会服务已经完全改变为市场定价、某些情况下还高于市场价格,但他们的土地被征收(用)时却继续实行政府定价。
2、生产要素已经基本改变为按市场机制配置,征收(用)农民的土地却继续实行计划配置。
3、政府一手继续以极低的计划价格取得土地,另一手改变为以极高的市场价格出售土地。
这个不合理的过程就刺裸裸的摆在农民面前。
中国的老百姓是在几千年的顺民传统教育中熏陶出来的 极少有统治者对老百姓进行维护自身权益、防止政府侵权的教育 绝大多数人根本还没有个人和官府应该是平等的权力主体这样的概念。他们几乎本能的接受官府的任何要求,只要这个要求能够办到。当某一办法不能被中国的老百姓接受的时候,那就标志这个办法太不合理了。征地拆迁中出现的越来越多地依靠强制执行甚至大打出手,基本原因是征地办法本身就很难以理服人。
2005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正式生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一解释,有关部门将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拆迁。人民法院退出强行拆迁的原因不言而喻。
二、唯独让失地农民为公益性做出牺牲的征地补偿办法缺乏公平性
以政府定价征收(用)农民土地的理由是公益性。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益性只应该体现在征用土地的必要性上,根本就不应该体现在价格上。其理由大致如下:
1、以公益性为理由压低征地补偿价格,公益性就直接成为不等价交换的代名词。
2、必然形成一部分人(农民)为公益性做出牺牲、另一部分人从公益性中获利的局面。
3、有什么理由唯独让收入最低的社会阶层中、又要失去基本生产资料的这一部分农民再为公益性做出牺牲呢?其它社会阶层为什么不为公益性做点牺牲?
4、有什么理由唯独对土地实行国家定价,公益性所需要的其它生产资料为什么不实行国家定价?
5、又用什么来保证土地价格双轨制不会成为既浪费土地又孳生腐败的土壤?
这个看似冠冕堂皇的公益性被滥用了,对农民恰恰是既不公又无益,亦即对人口的大多数既不公又无益。
这种补偿办法的直接后果是失地农民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东部发达地区某省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土地价格双轨制价差的分配格局大概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占5~10%。按照规定,地方政府应将土地收益的30%上缴中央政府,即地方政府实际占14~21%,中央政府占6~9%。在农民眼里,村级组织也是“公家”(政府)序列。于是,土地价格双轨制的分配总格局是:“公家”(政府)和什么也没有失去的企业占90~95%,失去土地的农民仅仅得到土地收益的5~10%。这样的分配格局,公平性何在?华北和西北农民把这种现象比喻为:割了羊卵不管羊死活。
三、借助征地补偿办法侵犯农民权益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合法性,
因而迅速上升为侵犯农民权益的新形式
征地补偿价格太低导致农民损失巨大。据国务院有关权威人士估计,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据农业和国土资源方面的有关专家测算将近5万亿元。还有一种估计是大约9万亿元。如此庞大的数字,岂是一个“不等价交换”可以了得?
为什么会形成如此严重的侵犯农民权益的局面?
因为这种手段合法。借助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办法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合法性。地方政府迅速抓住这一合法不合理的手段攫取土地利润,使这一手段迅速上升为新形势下侵犯农民权益的新形式。本来不高的征地补偿费又发生被拖欠、挪用、克扣现象,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引发了大量失地农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使矛盾迅速向中央政府集中。
另外,征地补偿价格过低,等于以行政手段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严重贬值。土地使用权贬值又拖累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应贬值,使得相应的对农民的利好政策往往成为镜花水月,也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威信。
四、用极端市场经济手段推高城市土地价格,
⑻ 请谈谈你对现行我国采取的划拨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双轨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在我国形成 于计划经济时期,系指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将国家所有的土地无偿拨给土地使用者无期限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初始分配制度。国有土地利用方面,不论公益目的,抑或 商业目的都是采取单一的行政划拨用地方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在立法上得到重新定位后继续沿用。出让土地使用权 制度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成为我国并行的两种土地使用制度。 然而,这种简单的、不加区分的沿用,以及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的不准确,导致了我国土地市场的混乱,不利于我国统一土地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划拨土地使 用权的分类、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及至该制度的存废,在学界都引起争鸣。当前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设定范 围过于宽泛;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的立法界定容易引发现实冲突;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执行混乱,土地隐形市场在我国各地不乏存在;土地监管不力,不加区分 地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等。 通过调研前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问题的总体思路:依据土地用途,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区分为公益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非公益性划拨土地使用 权;今后增量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应该严格限定为公益目的,并对“公益目的”予以严格认定和监督针;对不同类型的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立专营机构实行分 别管理,采取不同的规范方式和处置原则;非公益划拨土地使用权满足一定条件方可流转和处分,采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年租制为辅的处分方式;严格限制作 价出资、授权经营等处分形式。进一步推进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建立新的、泾渭分明的土地利用“双轨制”。
⑼ 土地供应双轨制的取消双轨制
2011年9月,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表示,我国将会逐步扩大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覆盖面,土地资源配置的最终目标是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提高土地供应和调控能力。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特殊用地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也就是说,未来政府行政办公用地,能源、电力等行业用地,学校、医院、博物馆等使用土地也要通过招拍挂形式有偿出让。 划拨土地供给的成本比出让要低很多。理论上通过划拨来供给土地是为了满足纯粹的非营利性公共需求,确实应当降低成本。但现实的情况是有的政府拿的是划拨地,却可能在土地上建起餐厅等经营场所。取消双轨制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核算土地使用者的成本,取消双轨制能减少特权用地,有利于公平竞争。所有的非公益的土地使用都应当承担相同土地成本,取消某些单位用地的特权,让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场来调节,真正实现公平。比如某些事业单位用划拨土地建楼,但做的是营利性或半营利性的生意,这样的话对拿出让土地盖楼的其他经济主体就不公平。
取消双轨制对农村土地也将带来有利影响。目前政府划拨土地主要有两个来源,少部分从政府的存量地里划拨,但大部分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征地后划拨。此前由于划拨土地成本低,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民所得的补偿很少。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后,被征的农村土地出让价值提高,补偿额也可能增加,补偿将更到位。
⑽ 土地供应双轨制的政策变迁
1、中国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之前,工业用地均采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即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通过协商,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2、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的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3、2004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2004年8月31日以后所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全部实行招拍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