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佘祥林的佘祥林案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公安将佘拘留,并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随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湖北省高级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回忆说,当时湖北省省高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述杀妻的方式多达四五种,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张在玉换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审笔录,经向该案侦察员了解与事实不符。因此,并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尽管“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了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从速处决,省高院仍然于1995年1月坚决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此后,案件又经过了补充侦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曲折环节。直到1996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由荆州市划归荆门市管辖),京山县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将此案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协调。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为省高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3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监狱中的佘祥林清醒地知道自己没有杀人,并一直相信妻子还在人世。每次亲属探监时,他都要家里上访。多年来,佘祥林和家人不断申诉,但每次都石沉大海。申诉之路充满艰辛和血泪。1994年12月,四处寻找张在玉下落的佘祥林的母亲,在天门市姚岭村打听到张在玉的行踪,当地村民和村委会还开具了证明,但政法机关未予采信。据出具证明的原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介绍,为这件事作证的数位村民都被“请”到了公安部门,有的被关3个多月。听说公安局还要抓他,他自己也在外面躲了好几个月。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悲愤地说:“因为不断上访申诉,我母亲被公安机关抓去关押了好几个月,我也被关40多天,放我出来时还威胁我说不许上告。我的母亲在被放回后不久就去世了。” 这是曾经对佘祥林“杀妻”冤案进行起诉、判决和裁定的几份法律文书,以及在佘祥林入狱后仍有人见过已“被杀害”的张在玉的证明。
申诉材料:透露关键证据的取得过程2005年4月1日,在沙洋监狱管理总局医院,身体虚弱的佘祥林对记者说:“当时,他们把所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尽管这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尚待证实,但从一个侧面为人们查寻“冤案”根源提供了线索。荆门市中院1998年的刑事裁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情节有法医鉴定、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的作案“行走路线图”及将公安带到作案现场的记录印证。对此,佘祥林的申诉材料写道:“侦查员叫我将关桥水库机台的构造画出来,可我从来就没去过那里,且根本就没有杀人,怎么能画得出来?就这样,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了一张。” “这次我说是用石头杀人,这是因为在前一次我说是用木棒杀的人,但侦查员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哪里交得出木棒,这次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佘祥林写道:“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要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块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他们又见我实在找不到石头,就直接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某某(注:此处隐去姓名)面对着堰塘,且我们站的地方有很多纸,就猜着说在这里,他们就给我照了相。” “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已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 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说,佘祥林案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理”的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法官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时,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用失实。佘祥林案中,基层法院未能逐一审查清楚省高院提出的证据疑点,而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由,草率下判。 一位知情法官说,长期以来,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很难采信,加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破案能力差,没有口供就没办法破案。“重口供轻证据”,容易出现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荆门市中院在一份总结材料中谈到:此案的另一个教训是,要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佘祥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员会(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法院也必须依法独立审判。据一位知情法官介绍,按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协调会议的意见,就是要将案件从荆门中院移到京山基层法院处理,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也就是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从1994年立案,直到1998年才判,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才由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协调。当时没有对尸体进行鉴定,“当时就是认为佘祥林杀了人,死者就是其妻。”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指出,刑讯逼供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此案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㈡ 佘祥林案违反了哪些刑事诉讼原则
佘祥林,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然而2005年3月,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经过深入的调查之后佘祥林案件内幕逐渐被揭示,令人震惊之余,也使人警醒。就佘祥林案中刑事诉讼法适用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1、刑事诉讼法适用机制的缺陷。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构造。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过于强调权力之间的“合作”。而对法院独立居中裁判的职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下的二级分权中的独立审判的原则。法院的整体独立固然有利于法院成为一个整体来抵御外部的不当干扰,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有其积极的意义,然而,司法独立的本质在于法官的个体独立,如果法官缺乏对于案件审理的自主权,那么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直接、言词原则就形同无物;“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这样的怪现象仍然会普遍存在;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还会受到来自法院内部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还会披着合法的外衣。2、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证据规范疏漏。完善的证据规则对于引导司法人员调查、收集、审查、判断、认定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专章规定了证据制度,但是证据规则规定粗疏,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地避免司法人员在审判判断证据时的武断与片面。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口供,法官在认定时存在着困难,如对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非法手段的具体范围等问题法律都未予以明确界定。在此立法背景之下,尤其是近年来在“命案必破”的要求下,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来获得口供不失为一条捷径,尽管也存在着被追究其刑讯逼供行为的风险,但是被告人对于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非法口供往往能被法庭采纳成为定罪的根据。对于法官而言,我国的证据规则并未对法官的事实认定设置一定之规,虽有利于法官自由裁量,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由于法官取舍证据过于自由,导致对部分案件事实的认定极不合理。加之我国判决不必说理,法官的心证无需公开,这样必然导致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的论证过程往往不够严谨。3、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构成人员素质偏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是保证刑事诉讼法能够准确适用的最关键因素,主要包括警察、检察官与法官。相对于检察官而言,我国法官与警察的职业现状问题突出,更令人忧心。目前,我国的法官在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2004年,全国法院有461人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如肖扬所言,我国法官队伍缺乏的是现代精英法官阶层所应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法官个体司法能力存在的不足,使得案件审理的效率与质量都难以获得充分保障,其抵御外部不当干扰,独立审判案件的能力也会相应受到限制。4、刑事诉讼法适用理念的误区。就佘祥林案的成因而言,既可归咎于刑事诉讼制度层面的缺失,然而,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法适用理念上的误区也不容忽视,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程序虚无主义”与“有罪推定”的思想还影响着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
㈢ 关于佘祥林案的反思
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来说,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这起案件毁掉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啊!这其中佘祥林及其家属心灵上的伤痛能用金钱换走吗?显然不可能!还有,那些监狱警察实在是太过分了!佘的哥哥还有村里人,不就是在嘴上说他没有犯罪吗?他们这样咋就违法了?居然也被抓到监狱去关了一段时间!任何人只要听到这种事情,绝对会公愤!我想到了一个词:较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较真点,不要遇到不好的事情就憋在心里不是个滋味!只要你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不要憋着,心要放狠点!到底谁对谁错,自由法律定夺!
㈣ 佘祥林案详细过程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人
94年1月,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家人疑其被佘杀害,4月,佘被判死刑,后改15年有期
10多年后的05年3月,佘妻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重审宣判佘祥林无罪
佘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㈤ 佘祥林案的真相大白
2005年3月28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她突然回家了!她的归家,让当地人目瞪口呆——这表明其丈夫佘祥林杀妻案被判刑15年是错案。
据介绍,张在玉2005年42岁。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而失踪。同年4月,该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后,被认定是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据张在玉说,她吵架后离家出走,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育有一子。2005年3月31日,与张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现任“丈夫”和儿子。
得知张在玉归家后,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人民法院立即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当年系离家出走,当年在该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是她。荆门市委对该案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依法纠错。2005年3月29日晚上,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当年京山县人民法院及该法院作出的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尚在沙洋监狱服刑的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京山县人民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就当年发现的无名女尸重新展开侦查。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佘祥林故意杀人案,10时30分,审判长宣布佘祥林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在法院门口上千名群众自发地在法院门口守候,争相目睹冤坐11年牢的冤犯。佘祥林被获准取保候审的确切时间是2005年4月1日。
2005年4月,京山县检察院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一案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区分责任,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对佘祥林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涉及佘祥林冤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责任人全部被停职,接受由湖北省政法委、荆门市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的审查。
㈥ 佘祥林案是什么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㈦ 佘祥林案最后是怎样被的追究责任的
案件下放,一审拉满,二审维持,避过高院
㈧ 关于佘祥林的案子的资料有哪些
轰动全国的“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及其家人与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书,共获国家赔偿45万元。当年为佘祥林案作“良心证明”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麦清共获赔2.5万元。
根据赔偿协议书,佘祥林在国家赔偿请求书中提出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请求总计126万元。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佘祥林226000元。
因佘祥林案曾被公安机关关押41天的佘祥林大哥佘锁林在赔偿请求书中提出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取保候审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203127元。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请求人佘锁林4000元。
想方设法为儿子伸冤的佘祥林母亲杨五香被当地公安机关关押长达9个月,并不久逝世。为此,佘祥林和父亲佘树生,以及兄弟姐妹佘锁林、佘翠娥、佘桂林、佘梅林提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238671元。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220000元。
上述3项赔偿金共计45万元,协议要求在2005年11月7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赔偿请求人表示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得再依本案事实主张任何权利。
倪新海和聂麦清分别提出151704元、326388元的国家赔偿,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公安局分别一次性赔偿倪新海3000元、聂麦清22000元
㈨ 佘祥林案他的妻子当面去哪了
这件事情我只看了开头也没有看到结尾希望什么事情都有一个很正确的,结局,也很正能量的事情出现。
㈩ 佘祥林案国家赔偿是多少
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定和解协议: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佘祥林支付人身侵权赔偿金25.69万余元(含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佘祥林认为其赔偿请求已得到解决,放弃了其他赔偿请求,已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