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哪些失效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Ⅱ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有关事项进一步重申明确如下:
一、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按适用税目税率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合并计算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将每月所扣的税款在次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实施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报送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扣缴义务人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为零的,也应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零申报。
六、驻厦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代扣后,向驻厦机构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七、对于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有关资料如何报送的问题,各基层局可自行确定。
Ⅲ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
应该在3月份的时候申报2月份扣得个人所得税。2月份申报相当于提前申报了,都是积极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参考资料:个人所得税——网络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网络
Ⅳ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笔手续费的用途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上述两个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Ⅳ 纳税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上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税=(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目前,大多数机关在日常征管中,主要就是补税+滞纳金。如果是稽查发现的,就涉及罚款。
Ⅵ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065号作废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0
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5月29日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1月18日
国税发[1994]01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8日
国税发[1994]031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年4月6日
国税发〔1995〕065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暂行办法
1995年4月28日
国税发〔1995〕077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制定机关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条款
1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18日
国税发〔1995〕171号
废止第十一条
3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22日
国税发〔1996〕127号
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4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8月29日
国税发〔1996〕148号
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
国税发〔1997〕147号
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6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12日
国税发〔1998〕126号
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5月30日印发
Ⅶ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取消后,返还能用吗
代扣代缴是不可能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