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医保跨省居住卡内个人医疗弗,门诊治疗可否在医保所在地报销
❷ 最新郑州医保管理条例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8-12-14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2000.1.5.
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2002-08-12
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6号)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号)2009-12-22
郑州市政策文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52号)
(1)《<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号)2001-12-31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号)
5、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号)2005-7-27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号)
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8〕6号)2008-10-16
企业医疗保险:
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6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号)
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指导意见》(豫劳社医疗〔2002〕27号)2002-12-9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5号)2004-11-26
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号)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2004-05-28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
〔2004〕5号)2004-07-05
其它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号)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2003-05-26
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号)(2003-8-12
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号)2003-8-29
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
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号)2003-11-12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号)
2006-06-19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2000-04-29
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
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2000-9-26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1)106号)
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
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号)
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号)
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1号)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号)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2007-07-10
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4号)2007-09-04
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2007-10-10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
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
郑州市政策文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7〕4号)2007-1-29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07〕2号)2007-1-29
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号)2007-1-30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8〕18号)
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2、《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号)2008-06-24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2009-10-29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
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号)2009-12-01
6、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
》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❸ 鞍山市医疗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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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发放。九级一般是4-6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省份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时领取,8个月鞍山市上年度(核算赔偿时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省份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时领取,12个月鞍山市上年度(核算赔偿时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如果你要现在核算,就会按2013年度的平均工资来算,为40263元/年,因为2014年的平均工资还没有统计结果。
❹ 医保报销法律法规条例
一般来说,经过第一次报销后,参保者自付部分包括医院门槛费(各等级医院不等)+医保报销范围内没报完的部分+医保报销范围外(即不能报销的)三部分。而“医保二次报销”是对在第一次报销后参保者自付部分中医保报销范围内没报完部分的二次报销,并且这部分费用要超过600元才能进行报销。
由所在职工单位医保经办人统一收集相关资料,携带相关报销资料到社保中心报销。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❺ 常州医疗保险最新的条例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2000]68号
发布日期:2000-4-25
执行日期:20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列支渠道
第四章 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五章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六章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水平,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市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职工互助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多途径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城镇全体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第四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衽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二章 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退休(职)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参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常机构中的外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以常州市区和武进市、金坛市、溧阳市分别为统筹单位。实行统一政策,各统筹单位自行筹集基金,独立核算,分别管理。以后条 件成熟,逐步向全市统筹过渡。
第七条 驻常的部、省属用人单位、驻常的外地机构原则上参加所在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武进市驻常州市区的用人单位参加武进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列支渠道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上年本人工资收“的”缴纳。随着经济的发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个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第十条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缴费率为10%。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缴费率为10%.
第十二条 退休(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职)的人员,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职)时止的,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接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银行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帐户中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被撤销。破产等原因终止时,应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部拨款的事业单位接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四章 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5%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5%划入个人帐户。按参保职工的不同年龄段,具体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
35周岁及以下的职工,按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9%划入;
36周岁至45周岁的职工,接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4%划入;
46周岁至退休年龄的职工,按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2.2%划入。
退休(职)人员,按上年本人退休金总额的5%划入。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按上年本人退休金总额的6%划入。
第十八条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超支自理,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跨本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帐户可随同转移。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并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分档执行(市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2%)。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依次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7%、4%、1%。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10万元的医疗费用,主要由参保人员按月缴纳的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的,个人囱付比例为10%:25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退休(职)人员按以上自付比例的60%支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按以上自付比例的50%支付。
第二十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5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用于支付在一个投保年度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10万元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支付15%,个人自付5%.
第二十一条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 件的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接工资总额、退休金,总额之和的4%建立,从单位福利费中列支,由用人单位支付本单位职工的高额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中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和职工也可以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和职工互助补充保险。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
(二)斗殴。吸毒;
(三)因违法犯罪造成伤害的;
(四)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五)其他不能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
第五章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用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按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实行工伤、生育保险的,仍按原规定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第二十七条 现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第六章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 建立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患病门诊。住院须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个人帐户支付采用持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结算。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达到起付标准时,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自付一定比例。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按月预结,年终核结”的原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探亲、出差及经批准到外地就诊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设立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常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其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凡属于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医疗保险基金。违者除责令限期如数归还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格审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基本医疗年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接受职工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对严重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取消其医疗保险约定项目,直至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大力支持和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所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25日
❻ 医疗保险条例
重症监护没人管 小小阑尾夺人命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总医院草菅人命一案
我家住在攀枝花市东区钢花村5懂1单元,我母亲因身体不适,于2013年3月13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到攀钢总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必须住院手术治疗,14时许住进普外科病房。注:因床位紧张只有住在过道旁。期间还做了CT检查,x光胸片检查,B超腹部检查,查血验尿等多项检查。经科主任会诊于当晚21时45送进手术室,22时48分手术结束,23时许病人推出手术室,当时我的母亲还属于昏迷状态,未苏醒。主刀医生说:“手术很成功”。当时患者家属听医生这么说,很是欣慰。 紧接着转入重症监护室,也就是ICU病房。马上重症病房的医生就给患者家属送来一张病重通知。且家属不能进入病房为由,我们儿女及亲人只好一直守在重症门外,待14日早晨7:20分,由医务科人员突然来到重症门口,告知家属病人突然不行了,正在抢救。待我们家属冲进病房见到病人,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反应了。
母亲的突然死亡,我们全都惊呆了!全家悲痛欲绝!失声痛哭!伤心之至!情况来的如此突然,从手术室出来才几个小时,母亲就一命呜呼了!可怜我的母亲啊~ 和我们儿女连话都还没说上一句,就这样离开了人世。
此次事件我们发现多处疑点:
疑点一:试问我母亲身体的不适,真的是急性阑尾炎吗?如何确诊的?
如果是,哪为何不立即手术?非要拖到8小时后才做手术。这是否会造成穿孔,加重病人的生命危险。天下有这样治疗急性阑尾炎的吗?
疑点二:我母亲从手术室推出来转入重症病房到早上去世,就一直未苏醒。医生告知家属手术是全麻,而且是必须全麻。为何病人一直未能苏醒?是否麻醉出了问题?
如果病人有躁动现象为何不通知家属?未能醒来为何没有通知医生处理会诊?
疑点三:后经我们检查发现,我母亲在重症病房的监护记录从凌晨1时到早上6时,中间5个小时未有重症监护记录。早上6时到7:20时又是空白。且攀钢总医院是国家认可的三级甲等医院,犯下如此低级错误,天下有这样的重症监护吗?
疑点四:急性阑尾炎手术后的病理标本呢?再次发问真的是急性阑尾么?
疑点五:按有心脏起搏器的病人怎么会心脏骤停?难道不是重症监护的责任?
我母亲就这样离开了我们。十二日上午我和母亲还有说有笑,谈论本月28号全家出发回老家泸州,母亲她行李箱都买好了,可高兴了!
可是,可是,我伟大和慈祥的母亲呀!就因为一个小小的阑尾手术,几小时后就被院方夺去了生命!病没治好,人却没了!苍天啊!公理何在?
各位看官请帮帮我吧!
孝女:兰丽、兰评 2013年03月20日
❼ 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
一、 职工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1998-12-14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 社部函〔2000〕4 号)2000.1.5.
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 社厅发〔2002〕6 号)2002-08-12
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范围工作的 通知》(劳社厅发〔2003〕6 号)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 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 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号)2009-12-22
郑州市政策文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 12 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 文(2000)152 号)
(1)《<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 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 暂行办法》
(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 办法》
(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 号)2001-12-31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 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 号)
5、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 号) 2005-7-27
6、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 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 号)
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 疗〔2008〕6 号)2008-10-16
企业医疗保险:
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 [2001]16 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 号)
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指导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2〕27 号)2002-12-9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 (2004)75 号)2004-11-26
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 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 号)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 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 号)2004-05-28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 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
〔2004〕5 号)2004-07-05
其它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 号)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 社厅发〔2003〕10 号)2003-05-26
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 号) ( 2003-8-12
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 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 号)2003-8-29
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3〕27 号)
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 号) 2003-11-12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11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 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 号)
2006-06-19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 号)2000-04-29
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
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 号) 2000-9-26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1)106 号)
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
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 号)
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 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 号)
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1 号)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 号)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 发〔2007〕20 号)2007-07-10
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7〕34 号)2007-09-04
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 发〔2007〕40 号)2007-10-10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意见》(豫政〔2007〕68 号)
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 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
郑州市政策文件: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试行)>的通知》(郑政〔2007〕4 号)2007-1-29
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 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07〕2 号)2007-1-29
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 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 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 号)2007-1-30
5、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 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8〕18 号)
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 号)
2、《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 号)2008-06-24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 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2009-10-29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
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 号)2009-12-01
6、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在 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
》
❽ 2019年居民医保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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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续缴次年医保费用时间为:每年9月至第二年的2月底。缴纳2018年度医保费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018年2月温馨提示:新参保人员(新生儿及新入户籍居民等)不受此时间限制,全年都可缴纳当年的医保费用。
❾ 社保关于医保的规定
社保和商保的区别有以下10点:
一:自愿原则:社保是一种国家福利,是强制性缴纳的。商保是一种个人行为,可自愿购买。
二:期限可选,社保必须交满一定年限才可动用或领取,工伤与生育、失业保险皆为一年,养老保险则为15年,医保女性缴满20年,男性缴满25年才可终生受益。商保缴费期限灵活,3年、5年、10年、20年……时间长短由你决定。
三:金额可控,社保构成中,养老个人缴纳8%,医保个人缴纳2%,失业个人缴纳1%,随着工资增加,缴纳金额也相应提高。商保根据性别、年龄等条件进行核准,同类型的保险产品金额有所差,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缴费金额与保额,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四:时长可调,社保保障时间为终身制,活得越长越受益。商保保障时长可选择,短期如1年、中长期如20-30年、长期如终身,任君选择。
五:意外涵盖广,社保对于意外保障部分的项目对应为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只针对单位内、上下班途中,除此外的外出如旅游或是在家中发生意外具不负责,但在就医时可刷医保卡动支个人缴纳医保部分金额,不可报销。商保涵盖多种意外类型,社保保与不保的项目在商保保险责任中均有体现,治疗费超过100元的部分均可根据保单规定按一定比例(一般为80%)报销。
六:医疗针对性,社保可凭发票报销,但设有上下限。剔除掉自费部分后,在可报销额度内按一定比例报销,社保内用药费用价格比自费与商保划算。商保医疗保障具有针对性,轻症的住院报销与社保形成互补,可报销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重疾则在确诊后,可凭诊断书按照保单规定比例提前给付,可减少大部分医疗费用负担。
七:住院有补贴,社保未设住院补贴。商保中含有住院补贴,金额50-200元一天不等,可作为营养费,亦可用作床位费跟自费用药抵消。
八:身故泽家人,社保项目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可按照个人账户剩余价值继承、以及当事人的丧葬费限额报销,基本没什么东西可以留给家人。商保中规定,不论缴费时长,只要在保险期间身故,则根据保单规定比例进行高额赔付,惠泽家人。
九:特殊豁免权,社保不具备豁免功能。商保中有特殊规定的交费豁免功能。如在缴费期间被保人发生重疾,按照保单合同进行赔付后,可免交剩余保费,但其享受的保单利益不变。
十:变现灵活,社保中可变现的项目体现在养老保险。需缴满15年,并在退休后才可领取。通过医保套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切勿行之。多数商保产品可用作保单抵押贷款取现应急,或申请减少保费保额进行变现。
社保旨在为国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则针对客户需求对于不同方面给予高额保障,更全面的给予客户全方位的保护。商保是对社保进行的最好补充,一个完备的家庭保障计划,社保、商保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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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医疗保险 意外条例
新农合各个地区的标准并不一致,一半是报销50%左右,而且各个地区的农合有定点医院,有的是出院的时候直接就报销了,建议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的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