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辱母杀人案的母亲受到了什么侮辱
辱母杀人案的母亲被11名催债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脱下裤子,当着儿子的面用极端手段进行侮辱。
这个案件之所以升温发酵,一方面体现出人伦与法理的冲突,一方面也得益于有关方面包容透明,让各自观点充分表达,体现了我们法治建设的成熟和开放。
随着舆情升温,司法机关也主动作为积极回应。最高检察院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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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
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Ⅱ 辱母杀人案
判刑过重,这样情况全国人们能同情,但法律有条文啊,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专家们需努力!
Ⅲ 于欢辱母杀人案
不支持!,饶恕!,犯罪的刑罚免不了!,
Ⅳ 当年的辱母杀人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当年的辱母杀人案,主要指的是高利贷讨债者强行索要钱财,当众侮辱余欢的母亲,然后余欢对讨债者进行了误杀!这起案件在网络上掀起了巨大的波澜,很多网民的观点大为相同,都支持于欢。
暴力催收
一审判决判处了于欢无期徒刑,但是由于于欢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以及当时出于人道主义对其他人进行攻击,因此后来社会各界反响巨大,因此迫于网络压力和道德方面的压力,法律最后改判认为于欢有一定的正当防卫以及正当意义上的反抗行为,因此从轻处罚!
Ⅳ 山东辱母杀人案的详情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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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表: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当庭宣判。
2017年6月23日9时00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院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2020年11月18日,于欢减刑出狱 。
Ⅵ 辱母杀人案的真相是什么,于欢上诉有结果了吗
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2、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3、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Ⅶ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二审结果出来了吗
结果已经出来了,已经宣判了。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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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Ⅷ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审判了没有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昨日二审改判,在一审中被判无期徒刑的于欢,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五年。
今年5月26日,官方宣布,于欢案的处警民警朱秀明等人已因未能有效控制案发中心现场,被中共党纪、政纪处分,侵害苏银霞母子的高利贷团伙全部落网,苏银霞与于欢的姐姐于家乐非法集资案被公安告破。
于欢案的终审结果符合不少中国网民的预期,一些网民指出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法制进步”,但也有网民指出“网络是把双刃剑”。
Ⅸ "辱母杀人案"于欢上诉的结果是什么
"辱母杀人案":已受理于欢等人提出的上诉,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已通知双方律师阅卷,听取意见 。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