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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股票时有哪些技巧 2025-08-23 13:19:40

国际惯例

发布时间: 2021-09-22 23:00:56

① 什么是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具体指什么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一般认为,构成国际惯例,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
1.不成文惯例。许多国际惯例都是不成文的,通常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守的参与国际交往的原则和规则,如契约自由原则、有约必守原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国家主权原则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原则和制度,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跨国公司或其他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或其他跨国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东道国法律的原则。
2.成文惯例。即由国际组织或学术团体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解释、整理编纂后的成文形式,它具有条理性、明确性和稳定性。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些成文的惯例也在不断地修订和补充,使之适合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如由国际商会主持制定的广泛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解释通则》,最初公布于1936年,并分别于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会于1933年制定的《统一惯例》,也进行了多次修订。此外,国际商会还整理编纂了其他有关商事交易的规则和标准合同,如《托收统一规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商业代理示范合同格式等。除国际商会外,其他一些组织也整理编纂了若干规则,如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规则草案》以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经过多年努力整理而成的《国际技术转让行为规则草案》等。

② 请问各位,什么是国际惯例呢

在国际礼仪活动的实践中,除了已有国际公约作出规定的礼仪规则,公约签字国均有遵守的义务之外,“国际惯例”也是十分重要的依据。所谓“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最初被某些国家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惯例有五个特点:一是通用性,即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二是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四是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③ 国际惯例的含义

《国际法》在实践中,英文单词“generalpractice”,“usage”和“custom”往往都译为惯例。在王铁涯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的引用是“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而此项规定的英文原文是“internationalcvstom,.”该书认为,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并列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作者在此强调的”习惯“,显然指的是custom,而不是usage.与此同时,作者也谈到了”习惯“一词常与”惯例“混用,并认为惯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包括习惯在内,外交文件上所用的”惯例“一词,既包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而狭义的惯例则仅指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所指的通例。可见,作者在以上几处所说的惯例,显然又是指的”custom“,而不是”usage“。这一结论从上述”狭义的惯例指……“看得最为明显,因为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所指的”通例“(generalpractice)。而作为此条中的”通例之证明“,正是该书前面所述的国际习惯。可见,”custom“一词在此书中,有时指习惯,有时也指惯例。
一般而言,某一特定领域内的惯例由习惯形成,而习惯又来源于一般做法。笔者赞同国际贸易法领域内一些学者的观点:国际商业惯例“往往始于一些有影响的企业的商事经营活动,而后逐步形成建立在平等交易行为基础上的特定贸易中的一般做法(generalpractice),再发展为贸易习惯性做法(usage),并最终取得具有稳定性的惯例(custom)的地位。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国际商业惯例由”应用极为广泛的,凡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期待着他们的合同当事人都能遵守的商业习惯性做法和标准构成。“至此,仍然困扰着我们的问题是:通例在何时转化为习惯?习惯又在何时取得惯例的地位?在实践中,要对此问题作出明确回答是困难的。例如,《统一惯例》(1962)究竟是习惯性做法,还是惯例?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它(指1968年,笔者注)正处于从习惯性做法向惯例的过渡。这一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它至少已为173个具有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纳。而《解释通则》(1953年)则是名副其实的习惯性做法,它仅具有标准合同条件的性质,因为”这些条件只有被当事人列入特定合同时,才对他们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国内学者对国际惯例也有不同的看法。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又很难把通例、习惯和惯例截然分开。

④ 正式介绍的国际一般惯例是什么

所谓“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最初被某些国家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惯例有五个特点:一是通用性,即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二是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四是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该种国际惯例时,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办公礼仪规范,在此是指基层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处理日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礼仪。又称公务礼仪或行政礼仪。一般它简称为办公礼仪。
遵守办公礼仪,是基层公务员身份的必然要求,否则在人民群众眼里基层公务员的形象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办公礼仪是基层公务员礼仪的核心内容,是每一名基层公务员都应优先掌握的最重要的礼仪规范。
基层公务员遵守办公礼仪的必要性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形象,为了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亦可使基层公务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个人的办公水平,更为妥善而艺术地处理日常公务,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工作礼仪
在日常工作之中,基层公务员有一些基本的礼仪规范必须遵守,这就是工作礼仪。就时间而论,工作礼仪适用于基层公务员的一切上班时间之内。就地点而论,工作礼仪则适用于基层公务员的一切办公地点之内。也就是说,在一切工作场合,作为一般性守则的工作礼仪,是任何基层公务员均应恪守不怠的。
具体而言,注重服饰美、强调语言美、提倡交际美、推崇行为美等四点,是基层公务员所应遵守的工作礼仪的基本内容。
一、注重服饰美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服装应当合乎身份,庄重、朴素、大方。在工作中,基层公务员的打扮穿着是不宜完全自行其事的。因为基层公务员的服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其所产生的第一印象的好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其自身的教养与素质,所以对它不能不有所规范。
注重服饰美,便是工作礼仪对基层公务员服饰所做的具体规范。进而言之,所谓基层公务员的服饰美,则又分为下述三点要求。
(一)服饰素雅
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中所选择的服饰,一定要合乎身份,素雅大方。切不可令其有悖于常规的审美标准,进而有损基层公务员队伍的名声。
1.色彩少。基层公务员在工作场合所选择的服饰,其色彩宜少不宜多,其图案宜简不宜繁。切勿令其色彩鲜艳抢眼,令其图案繁杂不堪。
2.质地好。在经费允许的条件下,基层公务员的服饰应尽量选用质地精良者。如其正装一般应选用纯毛、纯棉或高比例含毛、含棉面料,而忌用劣质低档的面料。
3.款式雅。基层公务员的服饰,应以其款式的素雅庄重为基本特征。若其款式过于前卫、招摇,则与基层公务员自身的身份不符。
4.做工精。基层公务员的服饰虽不必选择名牌货、高档货,但对其具体做工应予以重视。若其做工欠佳,则必定会有损于基层公务员的整体形象。
5.搭配准。搭配准,在此特指基层公务员的服饰应注重搭配之道。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人的服饰之美关键在于和谐,而服饰的和谐则又主要有赖于精心的搭配。
(二)服饰庄重
在讲究美观的同时,基层公务员在选择服饰时也不应对雅致有所偏废。基层公务员如果要打算做到服饰高雅脱俗,一方面应以其朴素大方取胜,另一方面则应要求其文明得体。具体来说,主要应注意避免以下五忌。
1.忌过分炫耀。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之中所佩戴的饰物,应当以少为妙。不提倡基层公务员在工作场合佩戴高档的珠宝首饰,或是过多数量的金银首饰,不然便有张扬招摇之嫌。
2.忌过分裸露。在工作中,基层公务员的着装不应过分暴露自己的躯体。不露胸、不露肩、不露背、不露腰、不露腿等“五不露”,便是对基层公务员着装的基本要求。此外,不使内衣外露,也不应被疏忽。
3.忌过分透视。基层公务员在正式场合的着装,不允许过于单薄透明。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基层公务员的内衣透视在外,甚至令人一目了然。
4.忌过分短小。基层公务员的衣着,不应以短小见长。在任何正规场合,背心、短裤、超短裙、露脐装等过分短小的服装,都难登大雅之堂。
5.忌过分紧身。选择过分紧身的服装,意在显示着装者的身材,而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之中显然是不适合这样的。
(三)服饰整洁
服饰整洁,是对常人的基本要求,每一名基层公务员自然也不可对此掉以轻心。基层公务员的服饰整洁,具体上应注意如下几方面。

⑤ 国际惯例的定义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国际惯例,又称为国际习惯,它也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国际惯例大别为两类: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别一类为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私法范围内,也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另一种是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的几个特点:
·能用性,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
·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
·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
·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

⑥ 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

国际贸易主要惯例如下: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6)国际惯例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惯例特征: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

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慢慢地他们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他人们所接受。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

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贸易惯例

⑦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7)国际惯例扩展阅读:

基本条件

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⑧ 什么是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植根于参与国际交往的行为主体的长期反复实践。早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尚未形成时的中世纪的欧洲,商人们在各地大的集市上进行交易的规则,在各种各样的地方法中几乎相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商人习惯法(LexMercatoria)。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前,西方社会按社会等级而组成。而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实际上是商人这个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
http://ke..com/view/68356.htm

⑨ 国际惯例原则是什么原则

国际惯例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植根于参与国际交往的行为主体的长期反复实践。早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尚未形成时的中世纪的欧洲,商人们在各地大的集市上进行交易的规则,在各种各样的地方法中几乎相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商人习惯法(LexMercatoria)。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前,西方社会按社会等级而组成。而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实际上是商人这个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
通过简要回顾国际惯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国际惯例植根于国际交往实践,是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习惯性做法或通例。
2.上述做法或通例是在各国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发展起来的。经过有关国际组织的整理编纂,这些习惯性做法获得系统有序的成文表现方式,进而大大方便了参与国际交往的当事人的适用。
3.国际惯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原有的惯例不断地完善,新的惯例则在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应运而生。

⑩ 什么是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又称为国际习惯,它也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国际惯例大别为两类: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别一类为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私法范围内,也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另一种是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

http://www.zhaoshang-sh.com/2005/8-4/09-56-5479586.html